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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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财政主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的35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名称

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11短期投资

4121应收帐款

5125坏帐准备

6129其他应收款

7131物料用品

8141待摊费用

9151长期投资

10161固定资产

11171累计折旧

12175固定资产清理

13179在建工程

14181递延资产

15191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负债类

16201短期借款

17203应付帐款

18211应付工资

19212应付福利费

20221应交税金

21225其他应付款

22227预提费用

23231长期借款

24251职业风险基金

所有者权益类

25301实收资本

26311资本公积

27313盈余公积

28317事业发展基金

29321本年利润

30322利润分配

损益表

31501业务收入

32502财政补助收入

33503业务支出

34511其他收入

35512其他支出

36518所得税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律师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

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律师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按照国家规定允许拥有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对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1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21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125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29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律师事务所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31物料用品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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