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律师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
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word资料7页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自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律师行业一直被作为高收入行业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
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律师更是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管。
如何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名税务律师,笔者借此文探讨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期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 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二、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财税实务系列(二)【练练在深圳市律师学院做的直播分享课件第二部分的分享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深圳市律师学院的评论区下载PDF文件。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500万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实行减免除外);附加税费是以增值税为基数,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小规模纳税人则减半征收。
由于律师事务所进项发票少,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多了2-3%,以今年1%为例,则相差4-5%,所以实务中,很多个人所、小型合伙所,因为税负的原因,是不愿意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
举例4:某律师事务所第一季度含税收入53万,比较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负的情况:1、一般纳税人税负(假设没有进项税额):增值税:53/1.06*0.06=3万元附加税:3*0.12=0.36万元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增值税:53/1.03*0.03=1.54万元附加税:1.54*(0.12/2)=0.09万元3、税款差额:(3+0.36)-(1.54+0.09)=1.73万元税款差额占含税销售收入比例:1.73/53*100%=3.26%显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了3.26%(有进项税额的除外)4、免增值税销售额: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内销售收入小于45万,免增值税,但是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没有减免。
(二)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组成有律师、助理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及财务),律师一般分为合伙人律师、授薪律师,合伙人律师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的是生产型个人所得税,授薪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财会人员是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征收工资薪金型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劳务报酬,适用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律师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授薪律师的工资薪金等适用的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律师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59页PPT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历史成本、自行选择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需求,有助于银行信贷相结合 (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1)对于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
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2)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 (3)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 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
2019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制度》
2019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 系。
2019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但鼓励企业先 期执行,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19]2号)同时废止。选择权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3、所有者权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核 算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取消了其他资本公积的准备 类科目。 4、财务报表方面:简化了现金流量表,没有现金等价物 概念;不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 税调整的说明。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 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坏账损失的确认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
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原则上根据财税[2009]57 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 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22 至23条的精神操作。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律师工作的重心是为别人解决法律问题、防控法律风险,但对自身风险的防控倒不是很在意。
税收风险就是隐藏在律师身边的风险,如何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就需要对律师行业的税收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款及应扣缴税款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企业类型,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如果律所自己拥有车辆和房地产的,还涉及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合伙企业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律所应扣缴的税款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律所只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列举9项所得中的8项,就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项应税所得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其中(五)“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二、律师应纳税款按照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笔者将律师分为四类:合伙律师、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兼职律师。
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预扣税款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缴纳。
(一)合伙律师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步,计算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第2步,计算应分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分配比例第3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法定扣除注意:合伙人如果取得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我国法律职业的重要群体,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也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律师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分为七个级距,对应不同的税率。
具体税率如下: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1. 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 对外劳务报酬所得;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 财产租赁所得;7. 财产转让所得;8. 其他所得。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一)律师所得的性质律师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薪金所得:指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律师个人创办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收入;3. 对外劳务报酬所得:指律师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报酬;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律师从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6. 财产租赁所得:指律师出租自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7. 财产转让所得:指律师转让自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涉税政策解读
1.环城路以内除一等、二等地段的地区,具体范围:西环路以东,北 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团结桥以北。
6 2.吴中区:盘蠡路以东,团结桥以南,冬青路以西,长桥大运河以北。 3.相城区:澄风路(铁西路)以东,徐图港河以南,227省道复线以西, 珍珠湖路(日益路)以北。
1.苏州市区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地区; 4 2.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税率为1.2%;(自用)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出租)
注:
律所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需依照 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律所若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房产,需从 该单位或个人处取得房租租赁发票。
4.土地使用税 计税基础: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适用税率:10元 8元 6元 4元
姑苏区范围内税率标准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人员身份人员身份合伙出资律师合伙出资律师雇佣聘任律雇佣聘任律兼职律师兼职律师律所雇佣的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和律师助手和一般行政辅一般行政辅助人员助人员律师以个人名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义聘请的助手计税所得计税所得预缴预缴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办案办案分成净收入分成净收入个个人可扣除费用人可扣除费用仅含个人负仅含个人负担业务培训费担业务培训费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办案办案分成净收入分成净收入个个人可扣除费用人可扣除费用仅含个人负仅含个人负担业务培训费担业务培训费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如有办案如有办案分成也作为分成也作为工薪收入工薪收入报酬金额报酬金额适用税目适用税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适用税率适用税率553535五档税率五档税率334545七档税334545七档税334545七档税率税率20204040的三档税率档税率每季月预缴公式
律师的财税知识点总结
律师的财税知识点总结在当今社会中,法律和财税是密不可分的,律师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财税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因此,掌握财税知识对于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律师需要掌握的一些财税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税法基础知识税法是规定税收制度和管理税收关系的专门法律,对于律师来说,了解基本的税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税法的基础知识包括税收的种类、纳税人的种类、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等内容。
首先,税收的种类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承担和支付的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间接承担和支付的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律师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税收的性质和征收方式,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其次,纳税人的种类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
律师需要了解不同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和纳税方式,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关税法咨询服务。
最后,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征收税款、管理税收征纳秩序、征纳税服务等。
律师需要了解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力范围,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关税收管理法律服务。
税收合规与风险防范税收合规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税收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需要帮助客户合理规划税收筹划,合规纳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首先,律师需要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税法规定,提醒其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同时,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完善税务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管理行为,确保纳税合规。
其次,律师需要帮助客户进行税务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对于已经发生的税收纠纷,律师需要协助客户进行法律救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评估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
税收政策法规解读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财务状况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律师需要对税收政策法规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及时解读、分析并向客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律师实务工作必须掌握的财务基础知识
律师实务工作必须掌握的财务基础知识1、律师为什么要看懂财务报表法律和财务都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只要搞懂自己法律专业的一亩三分地就好,没必要去研究别的专业知识。
实则不然,多年前在法律圈疯传的欣泰电气IPO造假一案中,证监会对为欣泰电气IPO出具法律意见的东易律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90万业务收入,罚律所180万,罚两名律师各10万,后东易律所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认为:公司的财务状况无疑是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尽调过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而且应当作为查验的重点事项。
在法律尽调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对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在内的公司整体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在综合分析所有材料的基础上,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具意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法院认为在IPO业务中,律师亦应当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适当的尽调,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最直接、最基础的数据就是财务报表。
在常见的法律业务中,比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等业务,律师面对越来越多的财务问题的挑战。
如果律师具备基本的财务报表分析能力,就可以减少对会计师的依赖,为客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拟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等能够更符合行业、法律、财税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在民商事诉讼实务中拓展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律师都应该有意识的培养财务报表分析能力,主动去学习财务报表的基础知识。
2、三大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社会分工中,许多专业性的工作实质上都是一门语言,其工作性质就是将工作内容通过专业语言进行翻译表述,以达到特定的使用目的。
例如计算机编程就是将人的思路翻译成计算机语言,以便其遵守执行;律师就是将社会纠纷翻译成法律语言,以便法官裁判;会计就是将企业的经营状况翻译成数字语言,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参考。
而会计语言的输出方式,最主要就是通过财务报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会计实务: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不再按照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所记账报税流程
律所记账报税流程一、记账。
1. 收入与支出的记录。
律所的收入来源可多啦,像律师费啦,咨询费之类的。
每一笔收入都得好好记着,可不能马虎。
就像你收到一笔律师费,要马上把金额、客户名字、案件相关信息等都写下来。
那支出也不少呢,办公用品的购买,律师的差旅费,还有办公室的租金啥的。
比如说买了几盒笔,得把买笔的钱数、在哪买的、什么时候买的这些信息都记录清楚。
这就像是给律所的钱袋子做一个超级详细的账本,每一分钱的进出都要有记录,就像你记录自己每天吃了啥一样详细。
2. 分类整理。
把收入和支出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好。
比如说,收入可以分成诉讼业务收入、非诉讼业务收入等。
支出呢,也能分成办公费用、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
这就好比你整理自己的衣柜,把上衣放一起,裤子放一起,这样找起来就特别方便。
如果把律所的财务信息都乱七八糟地混在一起,到时候想找个数据都得翻半天,那可就头疼死了。
3. 选择记账工具。
现在有很多记账的工具可以用呢。
有的律所可能会用专门的财务软件,像金蝶、用友之类的。
这些软件功能很强大,能自动计算很多数据,还能生成各种报表。
不过对于一些小律所来说,可能用个Excel表格就够啦。
在Excel里,自己设置好表头,像日期、收支项目、金额、备注这些。
虽然没有财务软件那么高级,但只要用心去做,也能把账记得清清楚楚的。
二、报税。
1. 确定税种。
律所需要交的税也有好几种呢。
常见的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这就需要去了解一下相关的税法规定啦,看看律所的业务属于哪个范围,该交哪些税。
就像是玩游戏得知道游戏规则一样,不然怎么玩得转呢。
2. 准备报税资料。
报税的时候可不能空着手去呀。
要把账本拿出来,按照不同的税种整理好相关的数据。
比如说报增值税的时候,要把律所的销售额、进项税额这些数据找出来。
还有一些发票也得整理好,发票可是很重要的证据呢。
就像你去参加比赛,要把自己的参赛作品和相关证明材料都准备好一样。
一文读懂律师(事务所)的纳税问题
一文读懂律师(事务所)的纳税问题面对国家强大的征管能力和严厉的惩戒措施,有些律师和律所对自己应缴哪些税、该怎么纳税、成本费用怎么扣除等问题还没有搞明白。
即便是有些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对收入怎么确认、成本费用应当如何列支也是一头雾水。
这将使律师(所)承担较高的税负或面临较大的税收违法风险。
一.律师、律所应该缴纳哪些税律所主要缴纳增值税,律师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律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如果律所购置有车辆、房产等,还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此外,律所有时候可能还要交一些印花税。
其中,与律师(所)关系最密切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本文也主要围绕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展开讨论。
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增值税《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是以律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律师事务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项目,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适用的税率是6%。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是律师个人啦,但是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特殊。
同样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规定,合伙人律师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和“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的税率都是不一样的。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 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5. 利息支出。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律师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60页文档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பைடு நூலகம்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律师个人所得税 基本知识》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财务核算与个人所得税申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律师个人的所得税应如何申报?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原则1. 会计准则合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可靠。
2. 权责发生制原则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和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或有权利要求收入的时候确认,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
3. 成本计量原则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摊。
4. 独立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核算过程中应保持独立,不受他人的干扰;同时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5. 不作假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核算过程中不得作假,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
二、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点:1.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中适用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而定。
2. 扣除项目律师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申请合理的扣除项目,如公积金、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等,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纳税期限律师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4. 防止避税和偷税行为律师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不得有任何避税和偷税行为,以免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
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合规、权责发生制、成本计量、独立性和不作假等原则。
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包括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纳税期限和防止避税偷税行为等。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确保财务核算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
律师事务所纳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纳税规定也日益明确。
本文将从律师事务所纳税的基本概念、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律师事务所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纳税的基本概念1. 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3. 纳税义务:指纳税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纳税责任。
4. 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为。
三、律师事务所纳税主体律师事务所作为纳税人,应当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律师事务所本身: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依法纳税。
2.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应当依法纳税。
3.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其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四、律师事务所纳税义务1. 所得税:律师事务所的所得,包括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提供应税服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4. 印花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取得发票等,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5. 其他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能还需承担其他税费。
五、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1. 申报期限: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2. 申报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纸质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3. 申报内容: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申报其收入、成本、费用等,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知识
过 元
超 过 79750 元的部分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5
0
10
750
20
3750
30
9750
35
14750
1
出資律師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綜合實例
甲律師事務所由A、B合夥成立,出資比例分別為80%、 20%,為查賬徵收。2016年甲律師事務所共聘用律師4人, 分別是支付固定薪金的D律師,每月工資8000元;只有提 成收入的E律師,提成比例為辦案收入的80%;底薪加提成 的F律師,每月固定工資2000元加辦案收入70%的提成;兼 職律師G律師,每月工資3000元。為了直觀說明和計算方 便,假設2016年度,甲律師事務所取得營業收入200萬元、 發生營業成本、費用、稅金等各項支出170萬元(包含A律 師、B律師工資各20萬元),並約定年末按出資比例分配 所得。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 兼職律師的自行申報 ◦ 次月15日內 ◦ 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 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 實例
甲在A單位任職,每月工資6000元,同時又是 B律師事務所的兼職律師,每月事務所支付2300元 給甲。事務所每月應代扣繳甲個人所得稅
=2300×10%-105=125元
➢ 補充醫療保險費:≤工資總額5% ,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合夥律師本人繳納的,工資基數不得超過社平的3倍)
➢ 協會會員費:按實際列支 ➢ 經營租賃發生的支出:按照承租期均勻扣除
出資律師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扣除專案的規定
➢ 固定資產折舊費 ◦ 固定資產的定義: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 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 工具等。
与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财税政策
与律师事务所相关的财税资料一、会计相关规定(一)依据法规:财会〔2021〕22号《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二)主要内容及解读1.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
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读: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常常会代客户支付诉讼费等费用,由此会向客户收取代垫款。
此时,如客户同时将律师费及代垫款通过一笔转账支付至律所账户,在律所未能将两类款项分开核算的情况下,收回代垫款将会被视为价外费用,可能一并纳入收入范围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故律所应当将收回的代垫款在“代客户垫款”科目核算,避免缴纳冤枉税。
2.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
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 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解读:这个科目主要核算出资律师、授薪律师、律师助理的办案费用。
如律所与提成律师约定由提成律师独自承担办案费用,当地税务机关对提成律师采取“30%无票扣除额”征管措施,则提成律师的办案费不可在该科目核算,因为提成律师的办案费由自己承担,不能在律所重复列支。
如该科目中体现出提成律师的办案费用,在申报纳税时需纳税调整。
(2)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
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 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事务所律师的个⼈所得税税务筹划对于事务所律师的个⼈所得税税务筹划有什么呢?我们应当如何了解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994年的个⼈所得税改⾰以来,律师⾏业⼀直被作为⾼收⼊⾏业列于个⼈所得税征管⼯作重点管理对象之⼀。
近⼏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度的加强,律师更是被定为⾼收⼊群体⽽实⾏重点监管。
如何进⾏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
作为⼀名税务律师,笔者借此⽂探讨律师个⼈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期能对⼴⼤读者有所启⽰。
⼀、律师个⼈所得税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员取得收⼊征收个⼈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中的规定,律师因⾝份不同,交纳个⼈所得税的种类和⽅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律师根据149号⽂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应税项⽬征收个⼈所得税。
”具体⽽⾔,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例或者事先约定的⽐例计算各合伙⼈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式,从⽽也对律师个⼈所得税的计征产⽣较⼤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励的征税⽅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式。
在该种征收⽅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成本+费⽤+损失+准予扣除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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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债类-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 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各种社会保险费(五险);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致 。也可参见•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 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规定:小企业(外商投资) 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该科目 核算。将原“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合二为一。
指标 行业 名称 从业 租赁 人员 和商 资产 务服 总额 务业 单 位 人 万 元 中型 [100,300)
[8000,120000)
小型 [10,100)
微型 [1,10)
[100,8000) (0,100)
(二)会计制度的变迁
1992年,分行业会计制度(行业核算办法) 1996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00年6月2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 2005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施 行;2008年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中实施;2009年争 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 系。 2013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但鼓励企业先 期执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选择权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 以上。
(七)资产类-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 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 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 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 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 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要求
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大量简化 仅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取消各种准备的计提 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 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以外收入均计入营业外收入(内容丰富)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 消除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 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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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 理而持有的。(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②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 器具、工具等。 没有了原来“不属于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 经营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物品,使用 年限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应作 固定资产核算”的概念。更强调执业判断
“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报表中通过“预付账 款”与“其他流动资产”分析填列。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 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坏账损失的确认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 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原则上根据财税[2009]57 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之规 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22 至23条的精神操作。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 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要求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七)资产类科目 (八)负债类科目 (九)收入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定量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4、取消的科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
跌价准备、委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
转资产价值等7个。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 规定:新准则不设“待摊费用”科目的企业应将余额
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也可以继续保留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66)
1、名称变化:库存现金、原材料、周转材料、长期债券 投资、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所 得税费用等8个 2、新增科目: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 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 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预收账款、应付利 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14个 3、分拆、合并的科目:原“应收股息”分拆为“应收股 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原“应付工资”、“应 付福利费”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原“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合并为 “应付税费”科目。
(七)资产类-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 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69条确认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 基础50%以上;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 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 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 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会计采用未来适用法,税法采用 追溯调整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2010年6月17日答疑时谈 到: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 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 。如果固定资产 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 以将残值率选择为零。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续)
2、负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 发生额入账,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3、所有者权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核 算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取消了其他资本公积的准备 类科目。 4、财务报表方面:简化了现金流量表,没有现金等价物 概念;不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 税调整的说明。
律师事务所 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陈高勇
2013年06月20日
律师事务所 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二、其他财务相关法规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二)会计制度的变迁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 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量 第28条强调与其他资产一样按成本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 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不 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购进货物,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2)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 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八)负债类-应付职工薪酬
2、职工薪酬的范围
(1)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 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2)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 利等。(如支付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 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 (3)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 也属于职工薪酬。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1、资产方面: 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 规定确认;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 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 原计提的减值准备科目均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科目。 用历史成本,不使用公允价值,部分特殊情况使用市 场价格和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是另一种公允 价值的称谓,历史成本是产生时点的公允价值。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历史成本、自行选择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需求,有助于银行信贷相结合 (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1)对于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 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2)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 (3)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 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