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合伙人个税律师合伙事务所个税(含私车公用案例)
出资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综合案例
出资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综合案例案例情况某市甲律师事务所年20209月开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当年亏损5万元。
21年20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A和B两人,按每年会计核算的事务所净利润4∶6(A分配40%、B分配60%)分配;雇员律师C一人,兼职律师D一人,行政辅助人员E一人。
21年20甲律师事务所全年实现收入48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20万元,缴纳相关税金20万元,全年会计利润为40万元(已扣除出资律师工资和办案提成)。
21年20,出资律师A、B各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1万元/月,办案分成收入各60万元。
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当年A、B律师也没有取得综合所得。
21年20,雇员律师C工资0.8万元/月,办案分成收入50万元,从乙公司取得律师顾问费5万元。
21年20,D兼职律师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30万元。
21年20,E行政辅助人员工资8 000元/月。
假设21年201-11月,上述人员未预缴或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当年出资律师没有综合所得。
要求:分析说明各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并填报相关申报表。
案例解析1.A律师21年20第四季度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A和B出资律师应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律师年2020第四季度预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 000-50 000)×40%-60 000=80 000(元)。
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80 000×10%-1 500=6 500(元)。
预缴申报表的填报如表3-5所示(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详见《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第三版)》p188)。
2.出资律师分配比例的确定。
21年20度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利润为40万元,出资律师A、B从律师事务所领取的工资1万元/月,办案分成收入各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
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财税实务“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税实务“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公司使用员工车辆, 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 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 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 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 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 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 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 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 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而甲没有。
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 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 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
那么, 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 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 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
因此, 租用方式不同, 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详解段文涛/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自2015年10月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对“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予以了明确。
可见,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只是表示对律师事务所(实为律师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用语)”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不再须经税务机关核准,并不代表就一律不实行查账征收或一律不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
出资律师个税的系列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汇编与案例搜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天津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2008年4月24日保税地税告字【2008】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12日深地税发【2009】18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9年2月4日鄂地税发【2009】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合伙企业的释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财税〔2009〕5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2010年7月21日穗地税函【2010】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讨论稿)【案例】自然人合伙企业取得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年0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2012年8月10日二便函〔2012〕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案例】“法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下的合伙人所得的税收待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5月11日闽地税函【2012】87号)【案例】“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模式下的合伙人所得的税收待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2013年1月16日闽地税所便函〔2013〕1号)【案例】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2013年3月5日中国税务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2013年2月17日甬地税一函【2013】18号)【案例】对《税务研究》2015年第3期王震教授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收益的所得税案例的分析(中国财税浪子王骏2015年5月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投资企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5月21日苏园地税规〔2013〕2号)【案例】张家港正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涉税处理(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丁铁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2013年9月29日财税〔2013〕71号)【案例】关于外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外国公司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案例(2013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京财税〔2013〕2295号)【案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研析(《税务研究》|。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
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两种人员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缴纳作了新的规定。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通过案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对新政进行解读。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由张某、王某合伙成立,2013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张某、王某分别承揽业务收入80、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销售税费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其中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分别为40、50万元);
2013年12月雇员律师李某当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参加。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税务筹划优质文
档]
导读: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汇编与案例搜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天津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律师身份不同个税计算方式不同
律师身份不同个税计算方式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事务所的身份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
合伙人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律师应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事务所存在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合伙人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聘用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给作为雇员的聘用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聘用律师从事务所获得的业务提成最高按35%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能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 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5. 利息支出。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刘林
个人所得税 解读
吉林财经大学 刘林
背景
2000年,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9号),明确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随着律 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以及税务部门的征收方 式逐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 问题。为此,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 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对律师行业查账征收的原 则,同时又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在2012年制定下发 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用以更加合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53号)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 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 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 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 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 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 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 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 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 ”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会计实务:有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
有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问题描述: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的五险一金,取暖费,是否在计算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时计入费用扣除标准。
如果计入费用扣除标准,取暖费的标准是否按大政发[2005]76号标准扣除?2、事务所给合伙人及聘用律师,每年发放两套工装,每套价格在1000元左右,费用是否在计算合伙人个税前可以扣除,是否计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个税?问题答复:问题1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第八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与生产经营的,其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均包含个人和企业负担部分),允许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取暖费扣除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规定,职工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2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工作服饰,可以不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该文件规定,需要将服装费用并入到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该怎样缴纳个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该怎样缴纳个税⽹友提问:我最近刚到⼀家合伙律师所做会计,对于合伙律师所缴纳个⼈所得税不甚了解,想借此机会咨询⼀下:1、合伙投资⼈如何缴纳个⼈所得税?2、聘⽤律师如何缴纳个⼈所得税?3、⼀般办公⼈员如何缴纳个⼈所得税?4、以上三类个⼈所得税缴纳的所属期有什么区别?5、在税前扣除项⽬中,合伙⼈、聘⽤律师、办公⼈员的固定⼯资可列⽀吗?6、对于差旅费以上三类⼈员的税前扣除标准?律师回复:律师事务所及从业⼈员取得收⼊,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律师个⼈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的⼯资,薪⾦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例或者事先约定的⽐例计算各合伙⼈应分配的所得,按个体⼯商户⽣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政辅助⼈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例对收⼊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出的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员等费⽤)的,律师当⽉的分成收⼊,可在不⾼于该律师当⽉分成收⼊的30%⽐例内(⽐例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般为30%),扣除办理案件⽀出的费⽤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所发⼯资合并,按⼯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资,薪⾦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以收⼊全额(取得分成收⼊的为扣除办理案件⽀出费⽤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税率,计算扣缴个⼈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7⽇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以上取得的⼯资,薪⾦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均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精简版范文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引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合伙人和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包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负责人等。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分配比例法和具体事项法。
分配比例法分配比例法是指根据合伙协议或合伙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 ,根据合伙协议或合伙章程确定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2. 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分配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3. 各合伙人根据分配到的利润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事项法具体事项法是指根据合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具体事项进行利润分配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 ,根据合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具体事项进行利润分配,包括项目收入、支出、退伙等;2. 将利润分配后的金额减去相关费用(如投资损失、业务支出等)得出净利润;3. 各合伙人根据自己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 合伙企业应当在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纳税年度的合伙个人所得税;2. 申报时,合伙企业需填写《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纳税资料;3. 根据申报所得税金额,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缴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减免政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金额进行分档计算,税率递增。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享受一些减免政策,如免征增值税等。
具体税率和减免政策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查询。
结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涉税讲解主要包括征收对象、计算方法、申报和缴纳、税率和减免政策等方面内容。
合伙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妥善保管相关税务文书和资料。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五)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五)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从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的个税计算公式,可以得知其筹划方向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律所年度收入×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律所收入收入端的税务筹划手段常见的是“收入分割”与“收入确认时点”两种。
由于律师事务所自身业务特性及维持律所品牌形象等因素,律所收入端的税务筹划可行性并不大。
1.收入分割,指利用企业所得税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率差,将律所收入中分割一部分到其他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为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10%应税所得率,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收入确认时点:指通过对律所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一是获得延期纳税的时间价值;二是对处于税率档分界点的收入获得低税档的节税•应税所得率基本上,这方面的筹划空间不大。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可能:1.如果目前律所被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大于25%,则应向税局申请重新核定,一般可核定为25%2.虽然根据国税发〔2016〕5号第三条“取消了律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的强制规定”。
但从与税局沟通情况下,重新核定低于25%的可能性不大•可抵扣的投资者费用标准指律所对符合条件的提成律师变更为合伙律师,这有两方面的所得税节税效果:一、从律所整体层面,增加一个合伙律师就增加4.2万的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二、新增合伙律师,如果合伙人分配比例较低,其应税所得的适用税档可能也低于35%的最高税档。
举例:某律所年收入2000万,有两个合伙律师各50%分配比例,10个提成律师分别挂在两个合伙律师下。
现在将这10个提成律师变为合伙律师,每人分配比例都为1%,则节税如下:(1)原个税合计=((2000*25%*50%-4.2)*35%-1.475)*2=169.11万(2)现个税合计= ((2000*25%*45%-4.2)*35%-1.475)*2 ((2000*25%*1%-4.2)*5%-0)*10=151.61 0.4=152.01万(3)节税=169.11-152.01=17.1万•改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在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较高的情况下,将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利可图的,可以获得所得税节税效果。
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地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地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地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地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地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地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地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号文”)地规定,从年月日起,出资律师取得地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地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地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地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一)应纳税所得额地确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地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地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地确定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地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地规定>地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地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地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出资律师每月领取地“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地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元月(年月底前为元月)地费用.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地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地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同样拿办案提成.按照号文地规定(我省在转发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地比例扣除办案支出地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地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地办案提成收入地作为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地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地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地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地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号文、号文和号文规定地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地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地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地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地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地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地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地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地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地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计算公式是: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注:已减除出资律师元月地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上述“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例.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三人以::地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甲和乙,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人员.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出资律师李子明、陈兆豪、张重华分别取得业务收入万元、万元和万元,专职律师甲和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万元和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地案件按办案收入地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元,会计每月工资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元.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费用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地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万元(其他计提地费用暂不计算).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地经营所得.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地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主要有:()办案提成支出.三位出资律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专职律师甲万元(万元×),专职律师乙万元(万元×),合计万元.出资律师地办案提成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先按办案提成全额税前列支,再将办案提成收入地加到该事务所地经营所得中,实际上就是允许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办案提成地(出资律师办案提成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专职律师取得地办案提成收入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允许税前扣除地办案提成总额为万元,再将万元(出资律师办案提成万元地)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工资支出.出资律师:××=(元);专职律师:××=(元);会计:×=(元);勤杂人员:×=(元).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元、会计工资元和勤杂人员工资元符合正常地市场工资水平,根据号文地规定,实际支付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允许在税前列支地工资总额=(元).()当年各项业务费用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万元.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公共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万元)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地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李子明:×=(万元);陈兆豪:×=(万元);张重华:×=(万元).三位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元)例.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均为%.另聘请一位雇员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员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拿办案提成.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奖励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奖励万元、提成工资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地办案费用万元,行政人员工资福利万元,教育经费支出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万元.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地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地项目和金额:()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地万元工资奖励不能在税前扣除;行政人员领取地万元工资、福利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地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可税前列支地工资总额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规定,用发票报销地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教育经费.实际发生地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地内准予税前扣除,即×=(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地万元教育经费中,有万元(万元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地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地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地‰.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万元地是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地‰(万元׉万元).所以,实际发生地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万元(万元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地金额合计为:=(万元).则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万元).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万元(×).甲应纳税所得额=××=(万元)甲应纳税额=×=(万元)乙、丙、丁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与甲同.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元)二、账册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经营所得地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应纳地个人所得税,按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收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地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出资律师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地通知》(国税发〔〕号)地规定,“应税所得率”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后,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发生地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例.仍采用例,假设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地应税所得率为,则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地年度经营所得为×=(万元).则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元)这里要注意地是,根据号文地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所以,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减除元月地费用扣除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文搞定:合伙人个税律师合伙事务所个税(含私车公用案例)提醒:需要打印下来仔细做笔记的看,不能快餐阅读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辅导课件厦门税务(2018-5)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讲解如下: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1、出资律师;2、雇佣(聘用)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特别说明: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35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公式中: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不包含全体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和办案分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A表中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 A÷(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此为包含全体出资律师工资和办案分成口径)×该出资律师实际利润分配比例(即约定的除工资和办案分成外的出资律师间律所利润分配比例或投资比例)+该投资者工资和办案提成;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此为不包含全体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和办案分成的口径)例1:某律师所2015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2015年12月份,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2015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
假设截止当年12月,律所累计会计利润为40万元(已扣除全体出资律师工资和办案提成),则2015年12月份上述人员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解:甲: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1. 计算甲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A表中的成本费用金额:由于按规定,出资律师的工资及办案分成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A表中的“成本费用”栏目应填报未扣除全体出资律师工资和办案提成的金额,在本案中,应为:40万+0.6万×2+10万=512000元。
2.计算甲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A表中的填报的分配比例:【40×400.6万+5万】÷51.2万=42.1875%;3.计算甲当月应预缴的税款:(512000×42.18753500×4)×0.35-14750=55950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6年1月15日前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乙: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1.乙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A表中的成本费用金额同甲:2.计算乙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A表中的填报的分配比例:【40×600.6万+5万】÷51.2万=57.8125%3.计算乙当月应预缴的税款:(512000×57.81253500×4)×0.35-14750=83950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6年1月15日前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丙:从律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律顾问费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53号公告应并入丙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按工薪所得由律所一起扣缴。
律师所2016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为其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工薪税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数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5%)。
【1万+10万×(1-35%)+0.2万元-3500】×0.35-5505=20220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6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丁: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律师所2016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注意,此处不能扣除3500标准扣除费用):5万×(1-35%)×0.25-1005=7120元丁个人2016年1月份申报期内如果还应汇总各处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另一处工薪所得为6000元,已扣缴个税200元,则合并计算应补的税款为:【5万×(1-35%)+0.6万-3500】×302755-7120-200=425元(合并时,可以扣费用标准3500元)。
戊: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三、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以及汇算税款的计算(一)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主要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依据上述规定,律所在核算出资律师税前可分配利润的主要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如下:1.律所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计算出资律师税前利润时据实扣除。
律所支付的以下补贴在计算计算出资律师税前利润或雇佣人员工薪所得时的计税口径如下1.1通讯费补贴:自2013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备注厦门的口径)。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的现金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1.2差旅费津贴1.2.1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1.2.2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3律所向单位员工租赁其个人所有的车辆用于办公。
租赁双方应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相关费用的归属。
费用归承租方负担的,律所应取得合法发票作为依据列支成本,同时出租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2.律所向我市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不包括律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35号,出资律师工资不能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律所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出资律师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4.除律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出资律师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律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出资律师自申请开业许可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律所的开办费,其他所发生的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35号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以作为律所的开办费。
作为开办费,律所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上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律所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日期。
6.律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律所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8.律所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律所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出资律师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9.律所计提的各种准备金(除以下第十九条外)不得扣除;10.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11.律所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出资律师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户的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单位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