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范本在⽣活中,起到的作⽤越来越⼤,制度⼀般指要求⼤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动准则,也指在⼀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定的规格。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精⼼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家阅读。
内部合伙⼈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
推⾏内部合伙⼈制度⽬的在于:1) 实现本⼠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效的资⾦、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1.2 内部合伙⼈制度的实施原则合伙⼈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1) 遁序渐进原则;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付原则;4) 能⼒配⽐,增量激励的原则;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
XX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图成为中国最具实⼒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XX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深圳XX咨询公司是XX集团总部核⼼业务单元,独⽴核算,⾃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计划是与XX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式,为达成⽬标将过渡跨⾏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制度,参见《XX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案》。
2.2 员⼯职业发展规划咨询业是⼀个智⼒密集、⼈才密集的⾏业,优秀员⼯是实现XX 规划的保障,公司对⿎励员⼯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持,员⼯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XX员⼯培养及职业⽣涯规划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包括创始合伙人、新增合伙人、退伙合伙人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创始合伙人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时担任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三)按比例享有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者继承其在律师事务所的份额;(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二)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三)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五)承担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第八条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合伙人退伙,应当退还其在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二)合伙人退伙后,其权利义务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除名决定书;(二)退还出资;(三)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二)审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三)审议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事宜;(四)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五)其他依法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律师合伙人制度范本

律师合伙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所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中以投资、承担风险、分享收益等方式参与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的律师。
第三条合伙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合伙人的资格与出资第四条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社会信誉;(四)愿意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五)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一)货币出资:合伙人应当出资一定的货币资金,作为合伙企业的初始资本;(二)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伙人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三)土地使用权出资:合伙人可以出资土地使用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的评估与确认:(一)合伙人出资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出资时的实际金额计价;(二)合伙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值计价;(三)合伙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律师事务所的收益;(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三)查阅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合伙份额;(五)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份额;(六)退出合伙企业。
第八条合伙人的义务:(一)履行合伙协议,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二)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律师事务所的亏损;(三)不得擅自转让合伙份额;(四)不得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资源从事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无关的活动;(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会议目的2.会议周期和频率合伙人会议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决定。
此外,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时,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3.会议召开程序会议的召开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负责。
会议召开通知应提前至少15天发送给所有合伙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议议程应事先准备好,并随会议召开通知一并发送给合伙人。
若有合伙人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解释。
4.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提前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确定,并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议程内容应详细列明各项议题、讨论内容、决策事项等。
合伙人也有权提出议程之外的议题,但需提前通知会议组织者。
5.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主持。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介绍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顺序讨论每个议题,听取合伙人的发言和意见,最终进行决策。
在讨论过程中,每位合伙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并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决策的方式可以通过大多数票数进行表决,但关键决策可能需要以特定比例或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6.会议记录会议应由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过程、决策内容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和观点。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7.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在会议记录中体现,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决议执行时,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实施,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8.会议保密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视为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全体合伙人有义务保守会议讨论内容的机密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道德规范。
9.会议纪律与规范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因此会议纪律和规范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秩序和纪律,尊重他人意见,遵守会议主持人的指导。
会议组织者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合伙人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10.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对于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提出,并以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特定比例通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人行为,强化合伙人综合管理,进一步促进事务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决策机构,对外接受行业管理,对内负责制定、修改、解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任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同时负责事务所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实行主任负责制,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三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情况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或决议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当场签名生效。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不定期会议由主任临时召集或合伙人过半数以上提议召开。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除名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审查通过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开支、预决算报告。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确定律师收入分配方案,审查通过合伙人年终利润分配方案及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确定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限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与工资待遇水平,负责合伙人之间股份的转让。
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分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负责组建本所律师服务团,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制定事务所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本所总体发展规划和本所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决定律师及部门负责人的奖惩,同时决定本所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 引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是指合伙人在事务所内进行定期或临时会议的规定和程序。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内部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促进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协作和共识达成。
通过合伙人会议,事务所能够高效地处理重要事务,维护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利益。
2. 会议召集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合伙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
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以及相关材料。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可以由事务所的管理层或者由合伙人中的特定人员负责。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是合伙人会议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会议的目标和讨论的议题。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主要议题•讨论事项•决策事项•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会议议程应当提前分发给各位合伙人,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研究议题。
4. 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的程序是指会议的组织和流程。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包括以下环节:•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会议文件准备等。
•会议的开场和主持:由指定人员主持会议,介绍会议议程和规定会议的基本程序。
•会议讨论:按照议程一项一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讨论的公正和充分。
•决策和达成共识:对于需要达成决策或共识的事项,通过表决或达成多数意见来决定。
•会议总结和记录:由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并准备会议纪要。
5.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对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策结果的记录和总结。
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参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的要点和结论•决策的结果和具体措施•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应当由主持人或指定人员书写,并在会后尽快分发给各位合伙人。
会议纪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6. 会议决策合伙人会议通过讨论和表决来达成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达到多数意见或特定比例的合伙人支持才能生效。
对于重要决策,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或签署决议书的方式来确认和记录决策结果。
律师合伙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合伙人制度是律师行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不仅有利于律师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还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合伙人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律师合伙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律师合伙人制度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律师合伙人制度是指律师之间基于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组织。
2. 特点(1)平等自愿:律师合伙人制度建立在律师之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伙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律师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3)共同经营:合伙人共同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经营管理。
(4)共享收益: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享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收益。
(5)共担风险:合伙人共同承担律师事务所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三、律师合伙人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1. 《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合伙人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二)有2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四)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律师合伙人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伙人资格、合伙协议、合伙人权利义务、合伙人退出机制等。
3.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办法》对合伙人资格、合伙协议、合伙人权利义务、合伙人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律师合伙人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合伙人资格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律师执业证书;(2)有2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4)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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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管理,提升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包括正式合伙人、特别合伙人和荣誉合伙人。
三、会议召集1. 召集权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管理委员会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
2. 召集程序2.1 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给全部合伙人。
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材料等内容。
2.2 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公告栏、内部网络或其他书面方式发送。
2.3 通知的发送、投递和接收可以通过邮件确认、签收或其他书面记录方式进行。
3. 召集事项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事项应当包括紧要的企业管理和决策事项,如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法律事务管理布置和调整;3.2 事务所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3.3 事务所进展计划和经营策略;3.4 事务所合伙人权益和调配机制;3.5 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修改和执行情况;3.6 事务所合伙人投资、退出和转让等事宜。
四、会议组织和管理1. 会议主持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持,委员会负责会议主持人选任和轮值制度的布置。
2. 会议议程2.1 会议议程由管理委员会起草,应事先征求合伙人的看法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2 会议议程应包含事项的名称、内容和决策方式,并注明事项的紧急程度。
2.3 会议议程应在会议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供给应合伙人,以便合伙人做充分的准备。
3. 会议材料3.1 会议材料应依据会议议程提前准备,确保精准、全面。
3.2 会议材料应适时发给合伙人,以便合伙人进行事项的讨论和了解。
4. 会议记录4.1 每次会议应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4.2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必要内容。
4.3 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适时整理并发送给全部合伙人。
5. 会议决策5.1 会议决策采纳表决方式进行,实行简单多数原则决议。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三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备件与程序第三节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第四节合伙人身份的中止第五节合伙人退休第四章合伙所资产第一节出资、合伙所财产第二节增资、减资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六章律师大会第七章所主任第八章机构设置第一节职能部门第二节业务部门第三节分支机构第九章执业律师及其他人员第十章分配制度与债务承担第一节合伙人利润分配第二节债务承担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二章解散与清算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伙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伙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成立的合伙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条合伙所依法同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意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主任为合伙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合伙人、聘用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服务宗旨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勤奋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服务对象:合伙所的服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外的中外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八条业务范围:a.同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b.同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与执行;C.同意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同意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e.同意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f.同意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g.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h.出具律师意见书i.法律、法规同意办理的其它事务。
律所合伙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模式及合伙人制度对于保障法律服务质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律所合伙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概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资格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 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4.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 符合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设立程序1. 提交申请。
合伙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合伙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 章程审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审议合伙申请,形成决议。
3. 办理登记。
律师事务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伙人登记。
4. 公告。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合伙人登记情况予以公告。
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参与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2)分享律师事务所的收益;(3)获取律师事务所的培训、进修机会;(4)要求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2. 义务(1)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2)执行律师事务所的决议;(3)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4)履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工作职责;(5)承担律师事务所的债务;(6)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变更1. 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但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2. 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除名:(1)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2)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5)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
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前十个日向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
第六条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合伙人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次合伙人会议前五个工作日通报全体合伙人;主持召开本次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并下发全体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
闭会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由召集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议题及会议时间通知合伙人。
第九条对已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进行修改程序适用本规则。
附:合伙人会议决议样式:合伙人会议决议书()法合字第号总第号本次合伙人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一:……二:……对以上决议,……合伙人提出了如下不同意见:……如无特殊情况,下次合伙人会议的时间为年月日,提案的提交时间截止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级制度的利弊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级制度的利弊如下:
一、有利方面
1. 提高效率:分级制度可以明确各级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力,使事务所在管理上更加有序,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2. 优化资源分配:根据合伙人的级别,可以合理分配事务所的资源,使高级合伙人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用于高端业务,同时为初级合伙人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3. 激励合伙人:分级制度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通过晋升和评级,激发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二、有弊方面
1. 可能造成内部竞争:分级制度可能导致合伙人之间出现内部竞争,特别是当晋升名额有限时,初级合伙人可能会对高级合伙人产生不满或抵触情绪。
2. 可能限制合伙人的发展空间:分级制度可能限制合伙人的发展空间,使一些有能力但暂时没有达到晋升标准的合伙人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3. 可能影响团队合作:过度的分级制度可能导致团队内部出现隔阂,初级合伙人与高级合伙人之间可能产生不信任和矛盾,影响团队合作。
三、注意事项
为了充分发挥合伙人分级制度的优势,律师事务所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公平、透明的晋升标准,确保各级合伙人都有公平的晋升机会。
2. 加强团队合作意识,促进不同级别合伙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根据事务所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分级制度,使其更加合理和完善。
4. 注重人才培养,为合伙人的成长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总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级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关键在于如何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优势,同时注意避免其弊端。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合伙人管理制度,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合伙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四条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具有共同的理念和目标,能够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权利:(一)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二)分配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和风险;(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出建议;(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承担以下基本义务:(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二)履行律师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四)配合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监督和考核;(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合伙人的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负责合伙人之间的协商和决策。
合伙人会议应当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
合伙人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合伙人会议相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实行任期制度,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合伙人的任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继续担任合伙人。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参与管理情况等。
考核结果作为合伙人分配收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
律师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所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拥有我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执业经验;3.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4. 拥有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合伙人资格的取得:1. 合伙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 新合伙人加入后,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2.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3. 享有律师事务所的分红权;4. 享有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2. 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3. 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提高业务水平;4. 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 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1.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表决:1. 合伙人会议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2.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组成,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2.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3. 审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4. 决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5. 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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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 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 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 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型、合作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型等类型。 人才资源管理是指人才的认定、引进、培养、分工、使用、晋升、淘汰、评价、待遇、奖惩等机制。当前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强者间的内耗,专业型、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奇缺,不愿引进和培养年轻律师,人才的流失和必要的淘汰机制的缺乏等。德国某银行家指出:成功并非通过网罗众多明星级人物加盟,而是通过强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协调与组织、和谐的氛围和企业文化来实现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对人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优化组合和科学配置不同学历、年龄、性别、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人才的人力资源。京都所的律师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级别对应相应的工资水平。律师考核分为考勤考核和工时考核两个内容,即律师除应按朝九晚五的考勤要求到所里上班外,还需每月完成110小时的有效工作时间。有效工时由律师申报,由向其安排工作的合伙人审核,经合伙人审核的工时会分别计入该合伙人使用律师的人力成本和该律师个人的工时考核指标。律师完不成每月110小时的有效工时,只能发放75%的工资,超过有效工时,则按其小时费率的150%-200%发放奖金。其小时费率的计算方式是其月工资/110小时。 正如前面讲到的,因为合伙人消耗律师人力成本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年终的利润分配比例,所以,如果一名律师在一年内有效工时连续超标,就说明这是一名价廉物美的律师,即他不但业务能力强,其工资也定低了,相应的其小时费率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4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也低,所以合伙 人都愿意找他做案子。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提高他的工资级别,使其小时费率相应提高,这样就能让一些收费低的小案子因成本太高不再找他,从而让高级别的律师 能集中精力去办收费高的重大案件。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使事务所内部的律师管理工作相对轻松,律师会自觉的努力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合伙人使用他,他的工时才能多,奖金才能高,级别才能升得快,而成为高年级律师是晋升为合伙人的先决条件。以 上就是京都所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内容,由其演变历程可以看出,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事务所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制度也要跟着相应调 整,京都所现在的制度也不完美,应该说也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制度。但更好的制度,应该能给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比如,我们现在的制度,在提成比例的高低上还在进行探讨,是提的多一些,更多地体现多劳多得呢,还是提的少一些,将大家的利益更多地绑在一起,哪种更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此外,关于提成制阻碍团队化和专业化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制度,已解决了律师团队化和专业化的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相对固定,因按工时考核,做劳动法的律师不会比做证券的律师挣的少,这样就能让律师踏踏实实做自己喜欢或擅长的业务领域。但合伙人的问题如何处理?因合作必然导致创收的分享,从而影响自己的业 绩,这个问题是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5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否只能靠计点制才能够解决?从明年起,律师事务所准备先在金融业务部内实行计点制的试点,如果成功,再向其它部门推进。 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广义的效益应该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效益三大项。细化还应包括品牌、政治、人才、团队、文化、宣传等效益,以及市场开发、办案数量、社会公益和经营管理的投入及产出等因素。 目前的提成制负面效应较大:比例太高积累少,发展无后劲;注重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难以成规模;自由单干,不利于相互协作和团队精神的形成。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行采取的“配额方式”“分配制度”、“贡献总和”分配制度和“台阶式”分配制度,对我们都有借鉴作用。我们有些律师事务所已经试行了“年薪制”,实际操作中已考虑并吸收了以上多种分配制度的优点。但是“年薪制”的实行需要一定条件:如规模大或专业化程度高,市场份额大,案源有保证,严密的目标管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等。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合效益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质量管理方面。质量是律师的生命线,事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形象和效益。 如果说客户是上帝,那么质量的最高境界就是满足客户的要求。据统计80%的投诉是涉及或者有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6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关服务质量问题的,但是存在的问题却是律师事务所普遍缺乏质量意识,质量管理非常滞后,导致律师诚信度的下降。所以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监督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英国律师公会的《客户维护指南》要求律师行向当事人保证:律师对当事人的要求和期待有清楚的了解;客户能了解律师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需要付出多少费用;处理投诉和不满的清晰的程序。 为此,职业道德教育是必须的,但制度建设才是最根本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减少或避免投诉和赔偿,提高社会公信度,必须尽快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重点抓住受理、办理、结案三大环节,实行执业公示和统一收案、统一委托、统一收费、统一分案。坚持案中检查、文书审查、案结抽查、跟踪服务、客户反馈、卷宗归档、质量评估以及办案责任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和过错补救、赔偿以及投诉程序告知等制度创新的目的:淡化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监控的意识,强化质量、诚信、品牌意识、质量管理。协调机制方面。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要具有一个的办案能力以外,还必须能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律师事务所是“人合”或以人合为最要特征的执业机构,而理念的相同或近似则是人合的基础。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年龄、性格、出身、学历、经历、资历、能力和身份、等级、财产上的差异,使律师事务所的人合时常出现问题。加之律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7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师的“人力资本”的依附性,导致人才外流甚至律师事务所分裂。对此,外部的力量又很难介入和成功协调,这就更需要内部有一种机制来加以协调。小编首先要有预案,在《章程》和规则中加以规定;其次是要有组织,如党支部、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最后是办法和程序,如怎样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工作的作用,怎样发挥权力机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行政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要强调自我协调,即在同组织、同等级机构内部的协调,一般不要向外、向下级别组织寻求援助。创新的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缓和律师事务所人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内耗,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自治性质的协调机制,保证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求得发展。 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作为自律特征非常明显的律师业,在其成长发展的进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管理方面的难题或缺憾。只有不断探索,优化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才能规范运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同时也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