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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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⑴总则⑵接待、咨询、代书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下面是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欢迎参考。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制度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制度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合伙管理制度。

二、合伙人的入伙、退出和转伙1. 入伙程序(1)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决定邀请符合条件的律师成为合伙人;(2)候选合伙人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投票表决,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入伙。

2. 退出程序(1)任何合伙人可提出退出合伙的申请,经全体合伙人的讨论决定后,进行退出程序;(2)退出合伙申请提前三个月通知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并完成相关交接和清算工作。

3. 转伙程序(1)合伙人可提出转伙的申请,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才可进行转伙程序;(2)转伙程序需完成相关协议和合同的签订,并按照事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和清算。

三、合伙人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权利(1)享有按照合伙比例分享律师事务所利润的权利;(2)享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和规划的权利;(3)享有使用律师事务所资源和设备的权利;(4)享有参与律师事务所公关和宣传活动的权利;(5)享有参与合伙大会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2. 合伙人义务(1)遵守律师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义务;(3)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工作;(4)共同努力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贡献;(5)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

四、合伙收入的分配1. 收入构成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案件收入、咨询费收入、律师服务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 收入分配比例(1)合伙人应根据其出资比例或其他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按照事务所的收入规模和发展状况,进行分配比例的调整;(2)合伙人的分配比例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投票表决,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调整。

3. 分配方式(1)合伙人的收入分配应按照业绩贡献、工作投入和职务层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2)合伙人的分配权益只能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流转,不得转让或出售。

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合伙人会议、部门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章全体会议第四条全体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任主持,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参加。

第五条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由合伙人组成,主任主持。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部门会议第十条部门会议是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一条部门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二)协调和解决本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向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部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专题会议第十三条专题会议是针对特定问题或事项召开的会议,由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解决特定问题;(二)协调和推动特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五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六章会议纪律第十六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认真听取会议内容,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会议目的2.会议周期和频率合伙人会议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决定。

此外,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时,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3.会议召开程序会议的召开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负责。

会议召开通知应提前至少15天发送给所有合伙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议议程应事先准备好,并随会议召开通知一并发送给合伙人。

若有合伙人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解释。

4.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提前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确定,并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议程内容应详细列明各项议题、讨论内容、决策事项等。

合伙人也有权提出议程之外的议题,但需提前通知会议组织者。

5.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主持。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介绍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顺序讨论每个议题,听取合伙人的发言和意见,最终进行决策。

在讨论过程中,每位合伙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并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决策的方式可以通过大多数票数进行表决,但关键决策可能需要以特定比例或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6.会议记录会议应由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过程、决策内容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和观点。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7.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在会议记录中体现,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决议执行时,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实施,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8.会议保密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视为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全体合伙人有义务保守会议讨论内容的机密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道德规范。

9.会议纪律与规范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因此会议纪律和规范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秩序和纪律,尊重他人意见,遵守会议主持人的指导。

会议组织者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合伙人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10.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对于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提出,并以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特定比例通过。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规定大全完整版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规定大全完整版

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⑴总则⑵接待、咨询、代书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着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辩护;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律师职业管理制度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一、聘用原则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集体决定..二、聘用程序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三、聘用条件一律师聘用条件: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5.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4.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四、招聘途径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二向社会公开招聘..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五、用人制度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服务业务..六、考核制度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七、奖励制度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八、转所和辞退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九、附则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二、业务管理制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人行为,强化合伙人综合管理,进一步促进事务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决策机构,对外接受行业管理,对内负责制定、修改、解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任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同时负责事务所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实行主任负责制,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三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情况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或决议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当场签名生效。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不定期会议由主任临时召集或合伙人过半数以上提议召开。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除名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审查通过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开支、预决算报告。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确定律师收入分配方案,审查通过合伙人年终利润分配方案及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确定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限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与工资待遇水平,负责合伙人之间股份的转让。

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分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负责组建本所律师服务团,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制定事务所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本所总体发展规划和本所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决定律师及部门负责人的奖惩,同时决定本所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 引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是指合伙人在事务所内进行定期或临时会议的规定和程序。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内部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促进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协作和共识达成。

通过合伙人会议,事务所能够高效地处理重要事务,维护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利益。

2. 会议召集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合伙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

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以及相关材料。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可以由事务所的管理层或者由合伙人中的特定人员负责。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是合伙人会议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会议的目标和讨论的议题。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主要议题•讨论事项•决策事项•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会议议程应当提前分发给各位合伙人,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研究议题。

4. 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的程序是指会议的组织和流程。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包括以下环节:•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会议文件准备等。

•会议的开场和主持:由指定人员主持会议,介绍会议议程和规定会议的基本程序。

•会议讨论:按照议程一项一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讨论的公正和充分。

•决策和达成共识:对于需要达成决策或共识的事项,通过表决或达成多数意见来决定。

•会议总结和记录:由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并准备会议纪要。

5.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对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策结果的记录和总结。

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参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的要点和结论•决策的结果和具体措施•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应当由主持人或指定人员书写,并在会后尽快分发给各位合伙人。

会议纪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6. 会议决策合伙人会议通过讨论和表决来达成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达到多数意见或特定比例的合伙人支持才能生效。

对于重要决策,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或签署决议书的方式来确认和记录决策结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管理,提升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包括正式合伙人、特别合伙人和荣誉合伙人。

三、会议召集1. 召集权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管理委员会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

2. 召集程序2.1 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给全部合伙人。

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材料等内容。

2.2 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公告栏、内部网络或其他书面方式发送。

2.3 通知的发送、投递和接收可以通过邮件确认、签收或其他书面记录方式进行。

3. 召集事项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事项应当包括紧要的企业管理和决策事项,如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法律事务管理布置和调整;3.2 事务所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3.3 事务所进展计划和经营策略;3.4 事务所合伙人权益和调配机制;3.5 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修改和执行情况;3.6 事务所合伙人投资、退出和转让等事宜。

四、会议组织和管理1. 会议主持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持,委员会负责会议主持人选任和轮值制度的布置。

2. 会议议程2.1 会议议程由管理委员会起草,应事先征求合伙人的看法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2 会议议程应包含事项的名称、内容和决策方式,并注明事项的紧急程度。

2.3 会议议程应在会议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供给应合伙人,以便合伙人做充分的准备。

3. 会议材料3.1 会议材料应依据会议议程提前准备,确保精准、全面。

3.2 会议材料应适时发给合伙人,以便合伙人进行事项的讨论和了解。

4. 会议记录4.1 每次会议应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4.2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必要内容。

4.3 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适时整理并发送给全部合伙人。

5. 会议决策5.1 会议决策采纳表决方式进行,实行简单多数原则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事务所各个合伙人组成。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任务是:确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讨论重大事务,选择和解聘合伙人,审批重要决策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组织形式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安排。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原则是以简单多数通过,若事务所合伙人人数过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决议条件。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一)定期会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二)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三)事务所合伙人可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供会议议程和理由;(四)管理委员会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并向全体事务所合伙人通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主持(一)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持;(二)若管理委员会不足以主持会议,事务所主任可以主持会议,或者由合伙人选举一人主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一)合伙人在会议上有表决权,每位合伙人一票;(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书面表决的方式;(三)重大决策选举等事项,应提前告知并进行讨论,不得当场表决。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记录(一)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二)会议纪要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议等事项;(三)会议纪要由主持人与秘书签名,作为会议记录保存备查。

第三章会议决议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以上会议表决并通过,具体内容包括:(一)决议标题;(二)决议通过时间;(三)决议的基本内容;(四)决议的执行机关。

第十一条决议的执行(二)决议的执行机关应按照决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实施,确保决议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决议的变更和撤销(一)若合伙人认为决议有问题或者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或撤销,可以提出申请;(二)变更或撤销决议的申请应提交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决定。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名称为: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本所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五条本所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所设合伙人、主任、副主任、律师、行政人员等岗位。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本所的决策,决定本所的发展方向、重大业务、财务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主任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的决策。

第九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律师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开展律师业务。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负责本所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注重团队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维护本所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所收入包括律师费、代收代付费用等,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培训等。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核算,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定期审查本所的财务状况,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第五章人事管理第二十条本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所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所设立年终奖、业务奖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所关心员工成长,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律所公司化管理制度

律所公司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本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维护本所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行政人员等。

3.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1. 本所实行合伙人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合伙人负责,合伙人对全体员工负责。

2. 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所发展战略、重大业务决策和重大人事任免。

3.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本所工作,主持合伙人会议,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决议。

4. 设立行政部、业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主任负责。

三、业务管理1. 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拓展、客户服务、案件管理等工作。

2. 业务拓展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3. 案件管理应遵循合规、高效、保密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4. 业务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信息、案件进展等,并对客户信息保密。

四、财务管理1. 本所实行统一财务管理,财务部负责本所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成本控制等工作。

2. 财务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本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确保合规经营。

4. 合伙人会议决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部负责执行。

五、人力资源管理1. 本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3. 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4.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合规管理1.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2.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对重大业务决策、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3. 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本所各项业务活动合规、合法。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律师合伙管理制度

律师合伙管理制度

律师合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合伙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依法维护事务所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合伙事务所内的合伙人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依法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

第四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职业操守,保障合伙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伙人有权参与事务所事务的决策,行使持股权,分享事务所的收益。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保障事务所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第八条合伙人应当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和事务所的声誉。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持股权,不得利用事务所资源谋取私利,不得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合伙人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对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有权知情和参与讨论。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权力第十一条律师合伙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执行董事会等。

第十二条合伙人大会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行使最高权力,对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是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伙人大会的决策。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会是事务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确保合伙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伙人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会成员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章事务所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经济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合作伙伴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人员、设备、信息等各方面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律师合伙人日常管理制度

律师合伙人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合伙人工作效率,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

三、合伙人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形象。

2. 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4.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 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

6.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7. 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参与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合伙人日常管理1. 工作时间(1)合伙人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如需离岗应办理请假手续。

(3)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工作纪律(1)合伙人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积极进取。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和谐氛围。

(4)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3. 业务开展(1)合伙人应积极开展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2)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3)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4)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4. 财务管理(1)合伙人应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不得拖欠。

(2)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挪用、侵占律师事务所的财物。

(3)认真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合作、保密意识等。

(2)考核结果作为合伙人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励(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合伙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合伙人给予奖励。

合伙律师事务人员管理制度

合伙律师事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业务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人员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合伙律师事务人员,包括合伙人、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等。

第五条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主任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合伙律师事务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服从事务所的领导,积极参加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职责第七条合伙律师事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法律业务;(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积极参与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三)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行业形象;(五)积极参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为事务所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考核与晋升第八条本所对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九条合伙律师事务人员的晋升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具体晋升标准和程序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合伙律师事务人员,事务所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事务所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伙律师事务人员,事务所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模板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所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与权利第四条合伙人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三)在本所工作满一定年限,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合伙人权利:(一)参与本所经营管理,享有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权;(三)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伙人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四)保守本所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五)按时缴纳合伙费用。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一)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合伙人退出与继承第九条合伙人因故退出本所,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合伙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伙义务的,其合伙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合伙人退出或继承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结算合伙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伙人违反本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其退出合伙,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所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拥有我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执业经验;3.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4. 拥有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合伙人资格的取得:1. 合伙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 新合伙人加入后,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2.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3. 享有律师事务所的分红权;4. 享有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2. 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3. 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提高业务水平;4. 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 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1.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表决:1. 合伙人会议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2.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组成,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2.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3. 审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4. 决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5. 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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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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