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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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
(一)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二)权利人的受偿顺序 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 的受偿顺序☆ ☆ ☆ ☆ ☆ CMC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CMC第24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 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 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 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种类
以船舶的航海能力划分:海船和非海船。 以船舶适用目的划分:商业目的和非商业目的船舶。 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以船舶航行海域划分:沿海船和远洋船。
二、船舶的特点
(一)拟人性 (二)整体性 (三)不动产性
第二节 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这样 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未被登 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受让方能否重 新登记为所有人?
五、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1.转让方式 买卖、赠与、保险委付 2.生效 CMC第9条第2款只规定:所有权的转让应当 签订书面合同,但对船舶所有权何时转移无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 定;无约定的,一般在合同已签订,价款已付清, 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二)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CMC第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 订书面合同 ”。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用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问题: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 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 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 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 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 ☆ ☆
1.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 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2.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 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 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 受偿。
3.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复习题
1.何为船舶抵押权?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 2.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 3.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 合同是否有效? 4.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 顺序有何规定? 5.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6.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抵押权定义 CMC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 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 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 顺序性 追及性 公示性
(一)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案例分析
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 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 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 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 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生产了救助报酬。由谁负 担该报酬?
(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这 是相对而言。消灭事由主要如下: 1.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绝对灭失) 2.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卖 4.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 抛弃等。
(五)顺序性
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 性的顺序。
(六)追及性
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 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追及该船舶行 使其权利。例如,当抵押船舶被他人非法侵占时, 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七)公示性
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八)意定性
案例分析
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B 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 进出口公司的 3000 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 A公司如 数支付了运费。在航程中, B 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 拒付船员工资、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 港口45 天。 A公司为该轮运的货顺利抵达目的港,垫 付了本应由被告 B 公司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 轮船继续航行。几天后,该轮船因遇大风浪船体受损, 情况危险,幸得另一艘开往中国上海港的英国轮船救 助,才得以抵达天津港。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因行使而消灭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案例分析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 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 款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 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 司,租期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押担 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 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 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改船被 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 驳回银行的请求。 问:哪个权利应该优先保护?
(一)物权 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 ) (二)船舶物权 依据通行的说法,船舶物权就是海商法所规定的 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一)特别法物权性 (二)客体的单一性 (三)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四)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三)物上代位性
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 位物上。 CMC第20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 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 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物权法》: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四)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 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 的。 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 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
四、船舶所有权的种类
按份共有
船舶共有
共同共有
船舶 所有权
单独所有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 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 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MC 第10条 ) 1.未经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 的效力。 2.如果登记为共有,而未登记为 按份共有,则对第三人只产生共 同共有的效力。
思考: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 (1)存在上的从属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 属于主债权的存在。没有主债权的存在,抵押权不 能单独存在。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 让方面的从属性。《海商法》第18条明确的规定: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 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 消灭而消灭。
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一)物权法规定的公示的方法 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是登记 (不动产)和交付(动产)两种。 不动产的公示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对于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物权,同样采 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是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如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五、船舶留置权的标的
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项下的船舶 六、船舶留置权的主体 造船人、修船人
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 ☆ ☆
CMC第25条(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 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 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 赔偿案件时,甲、乙、丙的受偿顺序是? A. 甲乙丙 B. 乙甲丙 C. 丙甲乙 D. 乙丙甲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 ☆ ☆
一、船舶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P32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 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 出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MC第 21条)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一)法定性 (二)追及性 (三)秘密性 (四)优先性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 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 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案例分析
1998年5月,甲公司将V轮抵押给乙银行取得500万元 贷款。5月20日,V轮投保一年定期船舶险600万元。 6月30日,V轮从俄罗斯A港运一批钢材到中国B港。 途中遭遇恶劣天气,主机损坏,一、二舱进水。H轮 依NO CURE ,NO PAY救助合同对V轮进行拖带救助, 拖带一天后,V轮由于进水过多沉没。H轮花救助费用 80万元。另外,V轮沉没时,尚有50万元船员工资未 付。事后,保险公司支付600万元给甲公司。试分析 以下各项哪些正确: 1.50万元工资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 2.80万元救助费用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 3.500万元贷款应先于工资受偿; 4.所有债权就600万元按比例受偿.
买卖/继承
赠与Leabharlann Baidu
三、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以船舶为唯一客体,而船舶必须是CMC定义的船舶; (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和拥有特殊的权利 适航、配备船员等;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 (四)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 (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之间的受偿顺序
CMC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 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 ,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 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First in time,last i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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