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制度与 C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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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许可证制度与3C的区别
一个是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个是3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两者都是市场上目前最为热门的质量准入制度。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两种制度有以下一些区别:一是发证产品目录不一样,国家公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现在是84种,而国家公布的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涉及20大类,共138种产品。二是发证主体不一样,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发证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由行政机关直接许可发证,而3C制度的发证主体是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来进行发证。三是取证程序不一样,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取证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对企业实地核查、对产品的检验、作出许可决定等程序,而3C制度的取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即认证申请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四是依据的法规不一样,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据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而3C制度依据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均是国家采用市场准入的方式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重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宏观产品质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区别,主要是:
一、两种制度设立的基础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国情的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部分产品生产企业在根本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粗制滥造,致使劣质产品流向市场,恶劣质量事故屡有发生,给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为此,产生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利用行政许可手段建立起市场准入的门槛。只有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手段,能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入市场,从而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在原有认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二、两种制度性质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是以属社会中介性质的认证机构为主体实施,行政机关监督保障,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三、两种制度管理方式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性质的不同,因此两种制度在具体管理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时限要求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其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证书等方面均受到行政法规更为严格的时限限制和过错追究;
2、对产品性能要求不同。生产许可证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较为全面的考核,包括可靠性、安全性、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等方面要求。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则更加强调产品安全性要求,比如对家电类产品突出强调对电磁兼容性能的要求;
3、监督管理履行方式和责任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于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更加强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产品或者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强调行政机关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不能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还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77条承担过失责任。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于其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只强调了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也进一步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更加强调行业的自律。
四、两种制度目的不同。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一样具有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外,生产许可证制度还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品结构优化,提升产业优势和保障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目的。
两种制度管理范围不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单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企业,也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国外企业要在我国境内销售,必须首先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两种制度管理的产品不同,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二者在产品上没有发生交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