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为了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工业生产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证范围及种类。
许可证的范围涵盖了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等环节,分为初步审批和正式审批两种类型。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之前,必须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法规要求,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批后方可进入正式审批程序。
审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
三、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通过初步审批和正式审批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生产、销售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地址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许可证管理部门向进行变更申请;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将会被撤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管理的监督和处罚。
许可证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进
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时还可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可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标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条例也为我国工业生产领域提供了更为健康的环境,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 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七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消除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造成的潜在风险,促进工业产品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主要内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该条例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对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许可证,并享受相应的生产和销售权益。
2.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不得超出许可证的范围从事其他活动。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监督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证要求。
3.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若企业的生产条件、经营范围或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同时,如果企业存在生产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证要求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许可证,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实施效果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这一条例促使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标准,降低不合格产品的质量风险,增强了消费者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另一方面,该条例规范了市场秩序,打击了一些不法企业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然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申请和使用许可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规范、侥幸心理和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许可证审核和监督中可能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不合格产品仍然流入市场。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不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对生产工业产品的企业进行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审查和认证证明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审查、颁发、变更、续展、撤销和注销等行为。
第二章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五条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四)工业产品规格、结构图、工艺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六)工业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或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测评估报告;(七)其它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情况。
第八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补正,并在收到企业补正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续展第九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颁发之日起,公开公示企业名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展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企业的要求二、了解《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要求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对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目录管理。
共有14项,责任与义务12项,享有的权利2项责任和义务(共12项)一、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业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工业产品。
一、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机构。
企业在生产工业产品前,需向上述机构申请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员工培训等相关信息; - 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等详细信息; - 原材料和配料清单:包括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配料的名称、规格和数量等信息; - 生产设备清单:包括生产所需的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 - 厂房平面图:展示生产厂房的布局和主要设备的位置;-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相关文件。
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对应的申请和审批机构; 2. 材料审核:申请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补正或重新提交; 3. 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4. 技术评审:申请机构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进行评审; 5. 许可证发放:经过审核合格的企业,由申请机构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和审批。
在有效期内,企业需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确保生产的工业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需变更申请信息,须向申请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五)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依法发给工业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在本条例中,工业产品指制造、加工、装配、检验、包装等工艺所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依法实行“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认真处理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加强推广应用。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和合法合规。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不得为了某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并由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类别和范围第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类别和范围,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应用领域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对以下工业产品,应当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一)危险化学品;(二)烟花爆竹;(三)航空器、机动车、摩托车、轮船及其配件、安全玻璃;(四)银器、珠宝首饰、钟表、工艺美术品;(五)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控制规程,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严密检验和控制,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应当向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产品证明文件;(三)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文件;(四)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五)产品生产过程流程图和质量控制流程图;(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七)其他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生产许可证。
违法承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视抽查或者省级监视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撤消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企业被撤消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承当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指对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的规定。
它在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同时,也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管理条例。
一、制定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产品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市场的繁荣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的监管,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目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确保企业依法生产、销售合格产品。
通过设置许可证,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减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高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利益。
三、主要内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企业在生产工业产品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批。
有关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企业进行发证,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工业产品的资质。
2.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几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年审。
此外,生产许可证的范围也要明确,确保企业只能在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相应的产品。
3. 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如果企业需要变更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获批后,企业才能进行变更。
同时,如果企业不再从事相应产品的生产,也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的注销。
4.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四、实施情况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出台以来,相关部门在认真执行条例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力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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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下文是我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
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二十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二十八条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未完待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