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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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第一套试题及答案

旅游法规第一套试题及答案

班级 学号 姓名 考试科目---------------------------------------------------------------------------装-----------订-----------线----------------------------------------------------------------------------------------注意:所有答案都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的无效一 单选(每题1分,共20分)1.旅游者一行20人在旅行社安排下赴某旅游定点商店购物,保安人员无端怀疑旅游者夏某偷拿了开放货架上的某工艺品,遂即搜索其身体并让其交出携带挎包检查,引起同行旅游者强烈不满。

根据《旅游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某旅游定点商店应当对夏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A 警告该保安人员B 开出该保安人员C 赔偿旅游者经济损失D 扣除该保安人员工资及奖金2.小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又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她可持劳动合同向( )申请领取导游证。

A 国家旅游局B 省级旅游局C 地市级旅游局D 县级旅游局 3.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A 、公序良俗原则B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C 、所有较神圣原则D 、意思自治原则4.甲与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委托丙负责运输,后因运输途中司机丁违章,造成车祸,货物全损,本案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是 A 、甲 B 、丙 C 、甲与丙 D 、丙与丁5.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 A .要约邀请 B .要约 C .反要约 D .承诺6. 悬赏广告是A .要约邀请B .要约C .反要约D .承诺 7. 承诺的效果在于A 、使合同成立B 、使合同生效C 、使订立合同阶段开始D 、使合同开始履行 8.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的有 A .法定代表人变更 B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D .作为当事人一方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9.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作为对《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和补充对各类行为进行了细化。

1、增加购物次数属改变行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违反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导游卖团最高罚10万元不少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

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

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3、地接社资料要告知游客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国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

国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

国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不同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不同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

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旅游行业准入门槛降低相较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对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现行条例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修改后的《条例》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

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而在出境旅游市场方面,在《条例》实施之前,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须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且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方面有突出业绩。

而《条例》则解决了这一矛盾,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质量保证金制度上,《条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只需要20万元(过去要求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而质量保证金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另外,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这一规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严格要求自身经营,以减少需要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引导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旅行社条例》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述评

《旅行社条例》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述评

的更 专 业 , 逐渐形成 “ 批 零” 结 合 的垂 直 分 工 体系 。
李嘉宁认为《 条例》 相对于《 旅行社管理条例》 的主要亮 点表 现在 极 大 地 降 低 了 旅行 社 的进 入 门
田 凤娟认为《 条例》 的实施能够促使我 国旅行 社业分工体系 向垂直分工体 系转变 : 《 条例》 降低
缺 有关旅 游 合 同专 门的规定 这 一空 白 , 这在 一定 程
手段加强等 , 这将使一些违法的想法和做法因后果 的严重性 而 得 到 收敛 和 控 制 ,有 利 于 旅 游 市 场 行 为 的规 范化 、 常态化 、 良性化 发展 J 。 ( 二) 《 条例》 将促进旅行社 8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C O N O MI C A N D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E N T
V O L . 1 1 . N o . 4
AUG. 2 01 3
《 旅行社条例》 对 旅游业 的影响研 究述评
在对《 条例》 实施后对我国旅游业的影 响研究
中, 几乎所有学者都赞同的一个观点就是 : 《 条例》 的实施 规 范 了旅 行社 行业 的经营 。 傅林放分析了《 条例》 的突破 与局限, 认 为《 条 例》 的重要进 步是对旅游 合 同的形式 和内容作 了 较 为全 面具 体 的规定 , 并填 补 了我 国之 前 的法 律 欠
口” , 未 来 的旅行 社 将是 大 的更 大 , 小 的更 小 , 专 业
度上规范了旅行 社的经营 , 保 障了旅游 消费者 的 权 益 。
廖 志敏 认 为 为 了 减 少 旅 行 社 业 的 纠 纷 , 《 条
例》 主要从 两个方面对旅行 服务法律关系进行监 管: 一是加强信 息披露 , 细化合 约规 定 ; 二是 《 条 例》 试 图直接改变旅行服务产 业各环节的合约安 排, 以杜绝 诱导 购 物的 动机 L 2 j 。

《旅行社条例》2009

《旅行社条例》2009

国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国家旅游局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0•【文号】旅监管发[2009]23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认真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条例》和《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自治州、盟、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直辖市的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为设区的市的行政范围,适用于自治州、盟、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省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由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三、《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适用于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的情形,具体办理方式参照该条规定;旅行社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比例也一同降低。

四、《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所指的购物活动,是指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内容的活动。

景区点内的购物摊点和商店,如果不是旅行社和导游专门安排,旅行社和导游也不要求旅游者必须前往购物的,不包括在内。

五、《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包括由于发生非旅行社原因的客观情况而确有必要对行程安排的次序作出调整的情形,但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就发生的客观情况及行程调整的必要性,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智慧树答案旅游政策与法规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智慧树答案旅游政策与法规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进行安全提示、未开展救助。

旅行社对在此期间的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答案:需要承担相应责任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有()。

答案:司法保护。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

;相关行政部门的保护。

3.旅游者以()为目的答案:旅行游览观光4.那一个属于旅游行业组织()。

答案:个人型旅游组织5.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答案:物;智力成果;行为6.旅游管理行为中智力成果是指精神产品()答案:对第二章1.旅游业始于保增长、及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答案:对2.法律事件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答案:对3.旅游行业组织具有全球性、区域性。

()答案:对4.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 )旅游行程安排。

答案:擅自变更5.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对有关人员,处()。

答案: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6.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 )、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答案:交通;餐饮;住宿7.有下列哪些情行的,算是要约失败?()答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被拒绝;承诺限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被依法撤销8.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履责部门。

()答案:对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答案:对10.合同的转让(1)债权转让《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答案:对11.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接触条件出现时,行驶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答案:对12.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中,除因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外,旅行社通常无权解除合同的选项是()。

答案: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不从事违法活动的;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安全健康的13.旅行社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收取损失和退还30%的费用。

初级经济师-旅游经济-第三部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第十三章旅行社概述

初级经济师-旅游经济-第三部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第十三章旅行社概述

初级经济师-旅游经济-第三部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第十三章旅行社概述[单选题]1.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规定。

A.当地政府B.工商管(江南博哥)理部门C.旅游管理部门D.国务院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国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以及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单选题]2.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是()。

A.中国旅行社B.托马斯·库克旅行社C.约翰·梅森·库克旅行社D.约翰·梅森旅行社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英国的托马斯·库克旅行社是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

18世纪60年代,英国发生了工业革命,催生了近代旅游活动,为旅行社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单选题]3.关于我国第一家旅行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近代历史上,由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旅行社,是20世纪20年代由陈光甫先生创办的中国旅行社B.1927年至1937年是中国旅行社机构和业务走向成熟与完善的阶段C.陈光甫先生创办旅行机构的最初目的是以营利为主D.第一家旅行社诞生时期,中国国内外局势相对稳定,国内旅行市场的需求初具规模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我国近代历史上,由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旅行社,是20世纪20年代由陈光甫先生创办的中国旅行社,陈光甫先生创办旅行机构的最初目的并不是以营利为主,而是为了维护民族尊严,以爱国之心服务大众、便利旅行,在自己的国土上与洋人竞争。

[单选题]4.我国近代历史上,由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旅行社是()。

A.中国旅行社B.中华旅行社C.中国国际旅行社D.中华国际旅行社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我国近代历史上,由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旅行社,也是当时唯一的一家大型旅行社,是20世纪20年代由爱国民族资本家和金融家陈光甫先生创办的中国旅行社。

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摘要:新的《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2009年5月正式实施。

这次修改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旅行经营负担,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就此来分析新条例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关键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业;影响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整个旅游市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旅行社业产生了直接的约束和规范效力,具有高度的时代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和旅游业新局面的尽早到来。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

一、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旅游行业,尤其是对旅行社企业的经营和监管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加大违法经营打击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投诉旅行社,历来是我国旅游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

投诉的问题,集中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饮等等服务标准。

新的旅行社条例,则在这方面有了详细的准则,并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因拼团受损游客可以索赔。

在新《条例》中,组团社和拼团社在交接过程中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

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将受到重罚。

旅行社管理复习重点

旅行社管理复习重点

第一章旅行社概述一、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关于旅行社的概念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二、从国内外关于旅行社的定义归纳旅行社的共同特征1、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2、必须以旅游业务作为主要经营业务三、组团旅行社和接待旅行社的概念组团旅行社:是指那些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预订,制定或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

接待旅行社:简称接待社或地接社。

是指那些接受旅游团的委托,按照接待计划委派地方陪同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四、欧美国家关于旅行社的分类欧美地区旅游业发达国家的旅行社,大都采用垂直分工体系,即按照业务范围,将旅行社分为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旅游零售商。

(1)旅游批发商是通过购买并组合现成的服务,形成新的的包价旅游产品,借助中间人(如旅游零售商)出售包价旅游产品的旅行社。

它一般不从事零售业务。

(2)旅游经营商是指那些设计、组织并销售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它们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按照预先设计设计的旅游线路和年度销售计划,以优惠的价格向交通部门、酒店和旅游景点等部门预定产品,批量购买,然后对其进行编排和组合,形成不同的旅游产品,通过旅游代理商销售给旅游者。

拥有自己零售网点的经营商也可以自行销售产品.这类旅行社的规模较大,数量相对较少。

(3)旅游零售商一般不预定基本的旅游供给部门的产品,也不组合旅游产品,而是通过签订契约销售旅游经营商或旅游批发商的旅游线路,或代理饭店、航空公司等部门的产品向游客销售,然后从经营商或批发商或者其他的供给部门那里以佣金的形式取得报酬。

五、旅行社的基本业务(1)产品设计与生产业务(2)产品促销业务(3)旅游服务的采购业务(外联业务)(4)产品的销售业务(5)旅游的接待业务(包括:旅游产品的咨询和预定服务、实施接待服务及售后服务)(6)策划业务(7)代理业务补充:就目前我国旅行社的代理业务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交通客票 2.代办护照、签证及出入境手续3。

模块三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模块三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一)审核原则 受理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已 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方可以申请经营出 境旅游业务。 (二)审批期限 各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颁证、办理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 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后,持 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注册资本: 3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 20+120万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 入境旅游业务
注册资本:
3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20万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任务二
【知识链接】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海南将开展全省旅行社经营场所核查
2011年2月海南省旅游委为加强对全省旅行社的管理,严厉打击旅 游市场“黑社”,海南将对全省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经营场所进 行核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时间为2011年3月初至5月底,计划安排30个工作 日,其中海口15天、三亚10天、其它市县5天,重点检查旅行社、分 社、服务网点私自设立办公场所而未及时办理场所变更、实际经营场 所与证件上不相符、经营场地面积及办公设施设备不符合办公标准及 要求、无办公场地、有关证件不全以及无证经营等问题。 海南省旅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海南旅游市场上仍存在以正规 旅行社名义,乱撒旅游广告卡,无固定经营场所,私自招揽旅游业务 的“黑社”;或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办理任何合法旅游审批证件的 “营业点”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游客利益,也给海南旅游形象抹黑。 通过这次检查,旨在再次唤起旅行社规范经营的意识,并将对违法违 规的旅行社企业做出相应处罚,对“黑社”进行严厉打击。

导游政策法规

导游政策法规

修改说明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加速了法制化的进程。

根据入世时的承诺,对照WTO规则,中国在旅游法规与政策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旅游法规体系日益完备。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

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原条例在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不尽合理。

为此,国务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

根据此《条例》,国家旅游局4月2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实施。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述旅游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将为旅游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我国现行旅游法规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教材(2008年版)第三章及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考生在复习应考时以本修订稿为准,其他章节中与此次修改内容不一致(或相矛盾的内容)的不在考试范围之列。

陕西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背景与提要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目前,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

旅游法规模拟94

旅游法规模拟94

[模拟] 旅游法规模拟94单项选择题第1题:《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起实施。

A.3月1日B.5月1日C.7月1日D.9月1日参考答案:A第2题: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 )代表我国政府提出来的。

A.毛泽东B.邓小平C.周恩来D.刘少奇参考答案:C第3题: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5B.10C.20D.30参考答案:D第4题: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经招领()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A.3个月B.2个月C.半年D.4个月参考答案:A第5题: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A.工商B.旅游C.价格D.商务参考答案:A第6题: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营业场所如果是租用的,其租期应不得少于()。

A.1年B.2年C.3年D.5年参考答案:A第7题:在订立合同时,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体现了( )。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参考答案:A第8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导游员张某与甲旅行社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有关张某与甲旅行社之间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与甲旅行社终止了合同,对甲旅行社没有任何义务B.张某与甲旅行社终止了合同,对甲旅行社仍负通知义务C.张某与甲旅行社终止了合同,对甲旅行社仍负协助义务D.张某与甲旅行社终止了合同,对甲旅行社仍负保密义务参考答案:A第9题: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价格行政管理部门C.商务行政管理部门D.外汇行政管理部门参考答案:A第10题: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是()。

2009年最新《旅行社条例》

2009年最新《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新条例培训考试试卷

旅行社新条例培训考试试卷

旅行社新条例培训考试试卷一、填充题1、《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1 月21 日经国务院第47 次会议通过。

自2009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120万元,3、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

5、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6、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7、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8、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旅行社责任险险。

9、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简答题;1、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在什么情形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答:(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如何增存质量保证金?答: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旅监管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旅游局按照我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见附件),立即着手设计、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的许可证由我局印制。

我局和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套本单位公章印制,备案登记证明不套章,由接受备案机关盖章发放。

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

各省级旅游局应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

二、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一)各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的1号许可证号码为“L-BJ00001”);(二)我局颁发的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外资”二字拼音声母“WZ”后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1号为“L-BJ-WZ00001”);(三)我局颁发的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天津1号为“L-TJ-CJ00001”);(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由各省级旅游局确定,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三位数序号组成。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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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旅行社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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