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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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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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8•【字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现发布《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项目招标流程管理办法

项目招标流程管理办法

项目招标流程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项目招标流程,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开展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和货物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中的管理。

三、招标程序。

1. 招标立项,拟开展招标活动的单位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内容开展招标工作。

2.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投标文件获取,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到指定地点购买或领取投标文件。

4.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全、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5.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6.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 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投标资格条件。

8. 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 中标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标文件编制。

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规格标准、数量要求、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3.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五、招标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不得违规操作或泄露评审信息。

3.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投标资格条件。

六、中标合同签订。

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承诺偿还方式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坚持“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进场、统一监管、统一模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等,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相关制度,实施宏观指导。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三篇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三篇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三篇篇一: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 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BT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BT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BT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附件: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规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国网能源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招标选购工作实际,对公司原《招标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招标选购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的选购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负责组织的施工类、服务类、物资类选购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电厂、煤矿各部门。

第五条招标选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维护同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招标选购管理工作应依据集约化管理、规范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选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选购工作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评标委员会。

(一)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总助、副总师及支配、财务、物资、工程、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本方法的执行状况。

2.审定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经营副总经理任主任,成员由支配经营部、财务部、承办部门、政工部相关人员组成,是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支配经营部。

负责审核、发放招标文件、拟定评标专家名单、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标活动的组织和联络、评标专家库和合格供方库的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支配经营部负责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工程项目招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方面。

正文内容:1.公告和文件的发布1.1确定招标方式和范围1.2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1.3发送招标文件给投标人1.4投标文件获取方式的公正公平性1.5保密措施的落实2.资格预审2.1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2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确定2.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公示2.4透明公开的资格预审过程2.5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和反馈3.招标文件编制3.1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3.2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确定3.3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咨询和质疑3.5招标文件的修订和发布4.投标人报名和评标4.1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标准4.2投标人报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4.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4投标文件评审的方法和标准4.5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反馈5.中标和合同签订5.1中标结果的公示和通知5.2中标人与招标人协商合同条款5.3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4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5.5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保护总结: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

本文从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通过规范、透明和公正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推动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效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买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等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标价与成本相结合"“工程质量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一)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二)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三)工程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的形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二)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工程项目采用专有技术或对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招标工作的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含以下方面:(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六)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七)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八)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九)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十)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形式说明;(十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十二)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十三)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十四)对招投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十五)其他相关内容。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二、适用范围本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等。

三、招标流程1. 招标准备阶段1. 制定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招标规则,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

2. 审核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审查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投标人传达招标信息,并确保公告的时限和范围。

2. 投标阶段1. 发放招标文件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 投标准备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的阅读和理解,准备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

3.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至指定地点。

3. 评标阶段1.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指标的确定、评标流程的安排等。

2. 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准则,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 中标候选人确认评标委员会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得分,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沟通和确认。

4. 结果公示公布中标信息,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 中标阶段1. 中标通知与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履约保证金中标候选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3. 合同签订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支付等要求。

四、其他规定1. 保密工作所有与招投标相关的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招标信息。

2. 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诉讼解决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将诉诸于法律途径。

五、附则本招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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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天地船舶园研创中心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指本项目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项目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指本项目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

三、议标:指本项目通过一对一谈判来确定中标单位。

议标程序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经过前期考察和选择三家或以上单位进行谈判,并将谈判结果报本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分包工程原则上由总包方来进行招标,特种设备及重点项目,可与总包方商榷,一起共同进行招标。

第三条招标内容与规模标准一、公开招标内容:主要是政府规定的招标项目,指项目开发所涉及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与其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采取委托代理机构的形式全部对外公开进行招标,此类项目招标过程见第三、四、五章:(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

二、邀请招标和议标内容:是指低于以上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底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招标标准的施工(包含现场签证)、采购、服务类工程项目,公司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办公家具采购、维修养护等单位的选择以及广告发布代理、销售代理、企划活动代理、销售资料制作、展品模型制作等单位的选择等,邀请招标过程见第六章,议标过程可参照邀请招标,但开标和评标过程可简化。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项目招投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模式。

项目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作用。

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组长:总经理成员:项目各分管副总、上级主管单位指定人员。

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审定招投标工作计划的编排并部署、落实;三、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四、负责审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五、负责对政府要求公开招标的有些特殊项目(如设计,软装等)、低于政府但高于项目招标公类标准的项目、指定品牌与垄断性质的项目和长期合作的项目决定招标或采购的方式;六、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七、采购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审核单位资格、并对有关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八、在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下,参与评标。

如有需要,负责外部专家评委的选定;九、审查相关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本项目每次召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讨论会和评标会时,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品应不小于5人参加,其中组长是法定人选。

组长如缺席,可在其授权下,会议继续召开,事后由组长在决议或者评标说明上补签字。

第五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品组成:办公室主任:由项目公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总(招投标、前期)兼任成员:项目各部门经理,上级主管单位指定人员。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各主办部门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提出初步建议并按招投标领导小组一的审批意见来进行落实;二、负责告缺招标代理机构;三、负责向有关方面办理招标申请手续;四、指定、督促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五、委托有关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六、安排有关人员考察投标单位的项目;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答疑;八、负责选定资格审查和开标的地点;九、负责签收投标文件;十、组织起草项目招标说明;十一、负责收集、整理整套招标投标资料并移交资料室存档。

第六条按本项目现行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分工实施如下:一、涉及招标主办部门(一)负责提交本部门涉及的项目招标或者工作启动计划;(二)负责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三)起草招标文件;(四)参与考察投标单位的项目;(五)组织接待投票单位踏勘现场;(六)对投标单位进行答疑;(七)参与项目标底预算的编制;(八)根据需要,列席评标会并就技术标进行分析;(九)起草施工、采购、服务合同;(十)建立和维护合格承包、供应商名录;(十一)开展商务谈判工作;(十二)在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下,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实施方案、选择合作方的原因;(十三)低于政府但高于公司招标分类标准的项目,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结束后,其整套资料必须交项目资料室存档。

(十四)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必须向招投标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二、账务部:参与招标工作,会同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条款,并审核。

三、预算部:参与招标工作,审查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资格;负责或会同有关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作量清单和底价,并审核;根据需要,列席评标会,并就投标价进行分析。

四、综合办:参与招标工作,配合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抛投标具体工作,会同项目法律顾问审核招标资料,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三章招标准备第七条项目对外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立项,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三、项目资金已经落实;四、设计图、施工图及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齐备,能够满足招标需要。

第八条招标主办部门就招标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注:招标工程项目概况、投资方式、投资预算、对投标上单位的要求等内容),经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批准确定。

第九条招标工作计划的确定:由招标主力部门负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审定,作为组织实施招标工作的依据。

工作计划发生调整需要经过招标工作小组重新审定。

第十条招标公告及资料预审文件的编制:招标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应当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内容、招标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经过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主办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文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招标综合说明、合同主要内容、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必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种文件格式、其他参考资料等。

第四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主办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文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招标综合说明、合同主要内容、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必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种文件格式、其他参考资料等。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资料预审和确定:招标公告截止时间后两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对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投票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以往业绩、社会信誉、技术力量、主要设备力量、资金等方面,确定合格的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放和答疑:一、招标文件在编制完成、相关部门会签,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定后,由招投标代理机构向经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工程量清单一同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二、在文件发布后至开标截止日之间,招标主办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提出的书面疑问进行答疑,如有必要,可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三、对已发现的《招标文件》需进行补充或者修改时,应征得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并至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投标单位。

书面的补充或者修改内容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项目或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

若因投标单位原因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则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该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由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签收,送达的招标书确实需要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或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少于三个的,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条本项目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综合部来执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

开标时应当众启封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二条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的;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四、投标书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公司成立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评标小组成品,人数和专业人员结构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入选;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该保密;评标小组成员评标时应该客观、公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标与定标的办法一、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具体项目,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采用单因素或综合因素进行评标与定标。

二、评标、定标方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开标到定标的期限,视具体项目而定,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较低;但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全同的,由第一中标人书面说明原因,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同时收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退回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本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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