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
刑事侦查学252页PPT
三、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侦查学理论基础 :
侦查学的基本问题及侦查的基本问题
刑事技术 :痕迹、理化、电子技术等 侦查措施 : 诉讼性措施与非诉讼性措施 侦破方法 : 一般性方法与具体性方法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第二节 侦查学的基本理论
犯罪可知性 侦查认知性 同一认定理论
现场的概念 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 现场保护 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 现场访问 实地勘验 现场勘查记录 实地勘验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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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场的概念
指人们从事某种活 动或者是发生某种 事件和现象的地方。
盗窃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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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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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理论上是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到实施犯罪的整个时间段。侦 查实践中通常指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
空间:犯罪具体实施场所;可能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怀疑犯罪发生场所
犯罪主体:个人、团伙、单位 犯罪对象:被害人、被害物品、被害后果 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方法、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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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 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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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现场
案件与犯罪:
犯罪必然形成案件;立案并不一定形成犯罪
范围:
犯罪具体实施场所; 可能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怀疑犯罪发生场所
现场:固定、移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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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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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述我国刑事侦查学发展概况刑事侦查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学科。
侦查实践——侦查经验+引进吸收外国研究成果(一)古代刑事侦查学的孕育我国的刑事侦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原始部落联盟时期的长老议事会中所设的九种官之一的“士”。
《尚书·尧典》载:帝(舜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这是我国有关侦查活动的最早记录。
“司法鼻祖”“皋陶造狱,划地为牢”——狱神刑事侦查职能官和职能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刑事侦查策略方法在古代司法办案中的具体应用秦代竹简《封诊式》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中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宋代有无名氏的《内恕录》1200年郑克的《折狱龟鉴》——著名案例汇编,提出“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1213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无名氏撰,赵逸斋订《平冤录》郑兴裔的《检验格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1247年南宋宋慈著),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以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心理学知识在刑事侦查领域的首次运用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刑事侦查学在我国古代仅处于孕育阶段(二)近代刑事侦查学的形成我国古代刑事侦查的繁荣持续到19世纪中期便开始走向衰落。
刑事侦查科学最终未能在刑事侦查活动的发源地中国形成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条件19世纪末社会需求——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增长的犯罪现象以及犯罪手段的日趋复杂和更新基本条件——资产阶级诉讼制度的确立理论基础——一些重要的分支性学科的创立发展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和笔迹鉴定法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的《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的《毒物学》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标志1893年,奥地利的司法检验官汉斯.格罗斯编著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
同年该书在英国出版时改名为《犯罪调查》内容:(一)犯罪现象论述(二)科学侦查论述【包括刑事侦查的策略方法和物证技术】在1898年第三次再版时,汉斯.格罗斯增加了刑事侦查方法的副标题,把犯罪对策与法医学、法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笔迹鉴定法和枪弹检验等技术融为一体创立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1
搜查中,在盖强的 房间内还发现大量女性 用品
在外间壁橱内发现雅倩牌啫喱水一瓶
在外间电视柜内发现女式棕色提包、提包内有两个黑色 发卡、白色纹胸带一节,柜内还有紫色化妆包一个
在棚下的一编制袋内发现三双棕黄色女式皮鞋、一条浅蓝色 牛仔裤、一条浅粉色女式内裤
经张耀菊的男友刘峰辨认,一双黄色皮鞋、一个棕 色女包、一条内裤、牛仔裤、 褚哩水和化妆用品为 被害人张耀菊所有
2049-3/D.2009,2001年6月第1版,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一节 刑事侦查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 性措施。"
主体 对象 内容
具有侦查权的 国家有关机关
•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在侦查破案过
程中,具有侦查中需要的专门知识的 人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 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是否同一 作出的判断。
主体 客体 内容
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或熟悉客 体某些特征的 人
判 断 与案件有关 的人或物
比较客体特征
(三)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1、认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2、认定客体的特定性
侦查事物,辨别异同,从而更加清晰 地认识这种事物的特点,找出其本质 特征。
• 刑事侦查学的比较法主要有两种: • 1、历史法,即纵向比较法。 • 2、借鉴法。就是通过对我国与外国的
刑事侦查工作的比较研究,取人之长, 补已之短。
第四节 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 活动的认识源泉。
现场搜查到的李雪刚的身份证 及一本农行存折
刑事侦查学书籍
刑事侦查学书籍刑事侦查学书籍是研究刑事侦查理论与实践的专业书籍,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从刑事侦查学的定义、基本原则、侦查方法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叙述,以向读者介绍刑事侦查学的相关知识。
一、刑事侦查学的定义刑事侦查学是研究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它主要研究刑事侦查的目的、任务、原则、方法和技术等内容。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刑事案件,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查清犯罪事实,找出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证据,为司法机关提供起诉依据。
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科学性、便民性、协作性和保密性等。
合法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科学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便民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协作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形成合力;保密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保守秘密,防止泄露。
二、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则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便民性原则、协作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在侦查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科学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
在侦查活动中,要运用科学的侦查技术和手段,如现场勘查、取证、询问、搜查等,确保侦查工作的科学性。
便民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在侦查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纠正错误,提高侦查活动的透明度。
协作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形成合力。
在侦查活动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侦查工作。
保密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保守秘密,防止泄露。
在侦查活动中,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严格控制信息的流动,确保侦查工作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刑事情报
情报:通过负载与传递并准备发挥其效益的知识和情况。
基本属性:知识性,传递性,效用性,有序性刑事侦查情报:指以公开与秘密的侦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线索和情况,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刑事侦查情报的基本属性:信息性,传递性,效用性(价值性),秘密性,社会性,时效性,使用范围的局限性。
分类:(一)按情报的使用价值分为:战略情报和战术情报。
战略情报:又称宏观情报,指重大的、带全局性的或对全局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侦查情报。
战术情报:亦称微观情报,是相对于战略情报而言的。
指一般的反映局部情况或某一方面情况的犯罪情报。
(二)按情报的属性分:线索性情报、资料性情报、预测性情报刑事侦查情报工作的流程:收集、整理、存储、传递、检索。
刑事侦查情工作原则:1、实事求是,广开来源2、统一标准,集中管理3、快速反应,依法办案4、严格保密,健全制度刑事侦查情报学研究对象:1、研究刑事侦查情报工作的原理、原则和方法。
2、研究刑事侦查情报活动的规律。
3、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来源。
4、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整序。
5、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
刑事侦查工作的三大支柱基础: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刑事特情;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情报收集的概念:指刑事侦查部门运用公开与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和情报吸收的过程。
刑事侦查情报收集基本原则:1、及时、迅速2、客观、准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守法制情报源:指人们借以获得情报的来源。
凡是能够产生、持有、载有情报或传递、透露情报的任何系统,均可称为情报源,情报源就是能提供信息的实体。
情报源的存在形式:口头情报源、实物情报源、文献情报源(分为资料情报源和档案情报源)刑事侦查情报收集的对象:(一)违法犯罪人员情报的收集概念:违法犯罪人员情报,是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为对象而建立的人员情报资料。
收集内容:1、本人的基本情况部分。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徐西振执笔人:王文娟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名称:刑事侦查学课程编号:英文名称: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udy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54理论学时:51 实验学时: 3学分: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选修课程。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的极为重要的专门工作。
本课程的任务在于使学生通过对刑事侦查的基本程序、技术、策略和方法的学习,能够了解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培养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开展侦查活动的能力。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课程,一方面需要利用经典案例的评析和介绍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授课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开展一系列实训项目,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对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有所认识,包括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刑事侦查的性质和形式2. 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原理、程序和方法3. 应用刑事图像技术,记录现场、记录和检验物证、辨认照相;掌握痕迹勘验、文书勘验的技术4. 学习并掌握各种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辨认、询问、讯问、强制措施、侦缉措施,注意其中的程序和方法5.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适用不同的方法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第一部分绪论(包括刑事侦查学概述和刑事侦查概述)1.了解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内容2.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性质和形式注意刑事侦查权的归属,以及刑事案件侦查的模式第二部分刑事科学技术1.了解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2.掌握刑事技术鉴定原理即物质交换与转移原理的机理和意义,掌握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定的概念和方法3.注意刑事技术鉴定权的归属,同一认定与种属鉴定的关系4.掌握刑事图像技术中刑事照相的内容,包括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的内容的方法5.掌握痕迹勘验中的主要对象形象痕迹的相关内容,掌握手印勘验和脚印勘验的技术6.掌握笔迹检验中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及笔迹检验的科学依据7.了解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掌握其基本原理和国际通行指标和方法第三部分侦查措施1.了解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掌握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现场分析的内容注意犯罪现场及其构成要素,犯罪现场保护的内容及对于现场勘查的意义注意现场勘验的概念,有判明事件性质的作用2.掌握侦查实验解决哪些问题,侦查实验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如何审查侦查实验的结果3.了解辨认的形式,掌握辨认的规则注意同时具备哪些条件辨认结果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掌握询问的注意事项和方法5.了解追缉堵截的方法、控制销赃掌握追缉堵截的适用条件,通缉通报的程序方式注意通缉通报的关系,通报的形式6. 注意搜查扣押的注意事项7.了解讯问的程序和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相关内容第四部分刑事案件侦查的方法1.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2.掌握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3.了解投放危险物质罪、诈骗案件以及几种特殊犯罪案件的侦查(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1.运用刑事照相技术完成现场照相2.通过捺印指纹了解指纹形态,掌握指纹的显现和提取技术3.用石膏制模和静电复印提取脚印,掌握脚印的测量和分析四、学时分配五、考核说明本课程所采用的考核方法是考试。
刑事侦查学
第一章侦查学绪论第一节侦查一、法律意义上侦查的概念:刑诉p106“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主体:公检法、军队、监狱、国家安全部门、缉私部门。
2、程序:刑事案件程序。
3、内容:(1)专门调查工作:搜查、询问、讯问、报告等(2)强制性措施:5种(剥夺or限制人身自由)二、学理上(美国学者:将自然科学应用到犯罪过程中称之为侦查)1、英美法系:同上2、大陆法系:运用自然、社会科学的只是理论来确定犯罪证据、识别罪犯的活动。
3、国内学者:在刑诉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证实和抓获犯罪人,追缴赃款赃物,为公诉活动进行准备而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方法和有关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有关概念的界分1、与侦察(1)侦察为军事术语,侦查为法律术语。
(2)侦察为预审前的行为,侦查是在预审后采取的(刑侦改革后已经取消预审)(3)侦察秘密性更强。
(4)侦察涉及范围广,侦查则具有特定对象。
(5)侦察搜集的材料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侦查可以。
2、与社会治安(1)联系:侦查是社会治安的一个子系统,只有打防结合,才可以遏制犯罪。
(2)区别: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司法(刑事)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3、与经济侦查四、分类(对象、手段、内容等)1、政治侦查2、特务间谍犯罪案件侦查3、普通刑事案件侦查4、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五、侦查的主体及管辖(一)管辖1、部门管辖(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具有管辖权——————A必须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
B可以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C吸收管辖: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罪行而并案侦查的情形。
(2)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在军队的各类普通心事案件,12种。
刑事科学技术概论(1)
刑事科学技术第一章刑事技术基本理论1.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
刑事技术手段行使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被授权承担刑事技术工作的科研部门和院校;研究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证;任务是运用技术手段发现、提取从而收集证据,通过检验和鉴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学科性质是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2.刑事技术的对象概称为物证。
有以下几种:①人体物证②痕迹物证③文件物证④物品物证⑤关联物证3.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①现场勘查,收集物证②物证检验和鉴定③研究和开发新技术4.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5.刑事科学技术内容:①痕迹检验②文件检验③刑事化验④刑事摄影6.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手段㈠形态分析①直接观察②间接观察③图像比对㈡物理检验①物理量的测定②可见光检验③不可见光检验④荧光检验⑤吸附与转印㈢化学检验①溶解试验②颜色反应③沉淀反应④结晶反应⑤燃烧反应⑥电解反应㈣仪器分析①色谱法②分子光谱法③原子光谱法④声谱分析7.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是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种属鉴别理论依据:①事物种属关系的实在性是种属鉴别的客观基础②事物种类的差别性是种属鉴别的分类依据③具体事物的共同性是种属鉴别的归类根据8.种属鉴别的基本方法:提取特征、比肩鉴别、综合判断。
9.同一认定:是指客体自身的同一,即他(它)只能是他(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人或物。
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嫌疑人或物与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人或物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物为目的,进行检验和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同一认定科学依据:①客体的特定性②客体的稳定性③客体的反映性10.同一认定的类型:人身同一认定和物的同一认定。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刑事侦查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侦查类专业刑事侦查工作论文11侦查的任务1.1刑事司法的基本含义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
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
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诉讼程序、罪犯矫正。
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犯罪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缓刑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
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
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侦查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
对于缓刑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
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
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学1
二、侦查认识的特点
(一)侦查认识具有探索性 (二)侦查认识具有智能型 1、案件现场的观察和犯罪线索 的发现渗透着侦查人员的个体经 验和智慧。 2、提出侦查假说重建犯罪现场 渗透着侦查人员的个体经验和智 慧。 3、证据的搜索与获取是侦查人 员与犯罪分子智力对抗的结果。 (三)侦查认识具有功利性
何故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作案人的动机和目的
导致作案人作出 某种决定或实施 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
何物 案件中的标的物
案件中的使用物
案件中的关联物
何人
案件中的当事人
案件中的关系人
案件中的知情人
何时 何地
何事
何故 何物
何情 “从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及途径
何人
何时 何地
何人
何故 何物
何情 “从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及途径
何事
第四节 侦查的原则
一、遵守法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迅速及时的原则 四、严守秘密的原则 五、节约成本的原则 六、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侦查认识论
第一节
侦查认识概述 第二节 侦查认识中的逻辑结构 第三节 侦查认识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第一节 侦查认识概述
侦查工作的逻辑程序如下: 获得原始证据—建立推论—根据 推论推出结果—检验结果—鉴定 推论 拉· 别尔金
1、加强学习,建立良好的知识结构 2、提高情景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三、调查访问的方法
宋朝的包拯和宋慈 洗冤集录: 1、到达现场后应先询问事件发生的粗略经过。 2、专派一人担任负责察访的“体究”的做法。 3、广泛察访,全面收集材料,汇集进行综合分析。 欧洲:福尔摩斯破案的奥秘在于深入细致的勘验和 察访加上神奇的逻辑推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的过程也就是调查访问的过 程。
刑侦学知识点总结
刑侦学知识点总结一、刑侦学的概念及基本原理1. 刑侦学的定义刑侦学是研究犯罪及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心理、证据等的一门学科。
它主要研究犯罪的发生原因、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以及刑事侦查和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2. 刑侦学的基本原理(1)客观性原则:刑侦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及其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要客观公正地进行研究分析,不能受主观情感影响。
(2)科学性原则:刑侦学应当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如犯罪心理学、法医学等理论应用到具体的刑事侦查中,以提高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3)实用性原则:刑侦学的研究成果应当能够应用到实际的刑事侦查工作中,帮助侦查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犯罪心理学知识点1. 犯罪心理学的概念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及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犯罪动机、犯罪心理过程等的一门学科。
它主要包括心理学、法律学、刑侦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
2. 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1)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是引发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犯罪动机可能是经济、情感、报复、快感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2)犯罪心理过程:犯罪嫌疑人从犯罪的构想、筹划、实施到隐匿的全过程中,都存在着各种心理过程,例如焦虑、紧张、刺激等。
(3)心理分析: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可以揭示他们的心理特征、侦查机关更好地侦查和审讯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及获取方法1. 刑事证据的种类(1)物证:包括现场遗留物、作案工具、被害人遗物等,是最基本的证据。
可通过勘查、搜查等方式获取。
(2)口供:犯罪嫌疑人及证人作出的供述、证言。
应当结合犯罪心理学等知识对口供进行分析验证。
(3)生物学证据:如血液、毛发、指纹、DNA等,通过法医学检验获取。
(4)图像资料:如监控视频、摄影照片等,可作为证据使用。
(5)书证:包括各种书面材料、资料记录等,可通过搜索、调取等方式获取。
2. 刑事证据的获取方法(1)勘查:对犯罪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详细勘查,收集相关物证。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09法学马家强仅仅就整理了一些重点内容,仅供考试参考,不推荐作为学习素材。
专题一: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一、什么是刑事侦查?刑事侦查是指公、检等侦查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二、什么是侦查学→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互相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科学。
综合起来就是如下观点→斗争说:研究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科学;对策说:研究刑事犯罪对策的科学;规律说: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矛盾说:研究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二者矛盾规律和侦查对策的科学。
三、关于刑事侦查学的体系关于刑事侦查学的体系,目前存在不同的争论,大体包括三块论,四块论和五块论。
按照公安部范本教材,我们采五块论说。
五块论的具体内容:1、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2、刑事侦查基础工作;3、刑事侦查程序;4、刑事侦查对策体系;5、各类案件侦查方法。
五、刑事侦查学基本原理(一)物质交换原理,又称为“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
侦查中发生物质交换的类型:(1)痕迹性物质交换(2)物品性物质交换(3)印象性物质交换。
(二)同一认定原理,是指某物质分解或分离的部分、形成的痕迹和遗留的映像,一定时间内,在本质特征上与某物质保持一致的理论。
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三)因果关系原理: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刑事案件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
因果关系原理是揭示刑事案件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规律。
侦查破案程序
问笔录
3、受理案件的处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 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 关
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24小时 移送主管机关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 的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 管辖
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
(五)级别管辖
县级:本辖区的形事案件 地(市)级:
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经济案件 重大集团案件 下级机关侦破有难度的重大案件
三、案件的受理
1、有权受理刑事案件的单位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
三、分析判断案情
1、作案时间分析 根据现场访问获得的资料; 根据现场反映时间的物品推断; 根据尸体现象和胃内容分析; 根据当事人生活习惯推测; 根据现场环境及人员活动规律。
2、分析作案地点
目的在于分析发现案件的现场是否是 第一现场。
方法: 现场上有无反常迹象;如血迹量与形状。 现场上痕迹物证的分布;如搏斗痕迹 现场上交通工具痕迹; 尸体上附着的异常物体。
3、对作案工具的分析
根据被害人身上的伤痕; 根据现场被破坏物体上的痕迹; 根据作案工具的残留物; 根据现场目睹人提供的情况; 根据现场可疑工具上的附着物。
4、对作案人数分析
根据现场发现与人身有关的痕迹; 从作案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分析 根据现场上被害者数量分析; 根据现场被盗抢物品重量体积分析;人
因果关系是侦查推理的依据,侦查推理是 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侦查是由犯罪结果向 犯罪原因进行回溯推理的过程。
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是一 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同一认定原理
案件侦查过程与同一认定原理——李泽江、李嘉伟、阮丰、侯权光、刘森华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所作出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经过同一认定相符或一致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即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反之,如果其中出现矛盾或者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例如,指纹一经形成,终身不变,而且每一个人具有不同的指纹特征,要判断现场上的指纹痕迹是否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所遗留,应调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指纹,与现场指纹进行对比,做出同一认定。
侦查过程包括:询问证人、现场勘查与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通缉。
而这些过程都是为了对作案人作出同一认定,每一起案件的侦查过程,可以作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案件侦查的大同一认定过程是由以上的多个小的同一认定所组成的,共同构成了案件侦破的同一认定链条,而对作案人的同一认定,是每一案件侦破工作的最终目的。
所以我认为同一认定既是侦查工作的目的又贯穿于案件侦破的全过程,则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同一认定的过程。
回观这一起“指纹定罪”案件:2004年12月29日下午2时半许,鹿寨县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一辆面包车在雒容镇附近翻车。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看到一辆车侧翻在路边,驾驶室内并无人影,也没有司机留在现场。
交警拉开车门,检查后座,赫然发现一具男性尸体。
经初步勘察,死者身上多处出血,车内有大量血迹,这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明显不同。
根据车子滑行的距离,交警判断这辆车的时速在60公里左右,不算太快,车子的损坏程度也不严重,难以对死者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
死者手上的血迹已凝固发黑,说明人在车祸发生前已经死亡……种种迹象表明,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情况反映到鹿寨县公安局,该局刑侦大队迅速派民警赶到现场。
刑警从车内提取到了两把水果刀和一双手套,还从该车方向盘上提取到一些新鲜血迹,这些血迹与死者周围血迹的飞溅方向、凝固程度明显不同。
刑事侦查学教案
刑事侦查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新中国诞生以前我国警察职能机构的犯罪侦查活动的历史概况我国刑事侦查活动是随着奴隶社会的阶级形成、国家与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一种阶级对抗行为,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一、奴隶制警察职能机构的侦查活动夏:兼有警察职能的司法官称作“士”或“理”,中央最高司法官则称“大理”。
在《尚书》、《国策》、《论语》、《左传》等典籍中,都有关于官吏、士卒“昼夜巡逻”,逮捕破坏社会安宁的“作恶者”的活动记述,对“流氓乞团”的杀人案件要及时审理,“三日”内侦破,“捕获凶犯”以“严明法治”。
商:司法官兼有侦查权、拘捕权、审讯权和处罚权。
采取了极端残酷的镇压措施,刑罚有“族诛”、“斩戮”、“炮烙”、“剖心”、“流刑”等。
族诛中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制度。
起源较早,在秦代施行较多。
族诛包括夷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或父族、母族、妻族)、诛七族(一说上至曾祖下至曾孙)、诛九族(一说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十族(一说宗亲九族外加门人)等。
是一种十分残酷的刑罚制度。
周:周王是最高司法官,下设司寇专门负责司法工作,兼有侦查权、拘捕权、审讯权、处置权和行刑权。
周朝警察办案有一个侦查的阶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勘验。
《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
审讯犯人重口供,强调“听狱之两辞”,而不轻信“单辞”。
主张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来帮助确定口供的真实性,即所谓“以五听狱讼,求民情”。
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
二、封建制警察职能机构的侦查活动春秋战国时期:加强了对社会治安的治理。
十分重视擒拿罪犯,惩罚盗贼、谋叛、污吏的罪行。
特别是在“除奸反间”和排除暗探方面,各国诸侯都极为重视。
秦:1975年12月,《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很像现代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了案件现场勘查的情况,证明我国在秦朝就已经有了专职的刑事技术人员,并且有了相当成熟的刑事检验技术。
刑事侦察情报学考点
第一章绪论情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1情报来源于人类社会的实践2情报来源广泛,内容丰富在社会实践中被广泛使用3情报信息业是当今社会中发展最快的一种产业情报从信息角度定义:1情报是含有最新知识的信息2情报就是信息。
存在一个发生源和吸收源,当发生源发出的信息被吸收源所理解时就成为情报。
3情报就是有用的数据或被认为有用的数据情报的基本属性:1情报具有知识性2情报具有传递性3情报具有效用性情报学产生的历史条件:1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情报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2情报信息爆炸是促使情报学产生的直接原因。
情报学:是处理和分析研究情报原理原则和方式方法的科学。
情报学研究的内容:1情报学研究的对象和学科性质2情报源3情报的传递和利用4情报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刑事侦查情报:以公开与秘密的侦察措施、手段极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线索和情况,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刑事侦查情报的基本属性:1信息性2传递性3效用性4秘密性5社会性6时效性7使用范围的局限性8系统性刑事侦查情报的分类:1按情报的使用价值可分为战略情报、战术情报2按情报的属性可分为线索型情报、资料型情报、预测型情报3按情报的地域来源可分为境外情报、境内情报4按情报收集的手段和方法可分为公开情报和秘密情报5按情报的载体形式可分为文字情报、声像情报、实物情报刑事侦查情报的内容:1预谋案件和预谋作案征兆及与预谋案件有关的人、事、物。
2刑事犯罪活动嫌疑人的情况和动态3实施刑事犯罪活动遗留的痕迹物证。
4已经抓获的刑事作案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段的习惯特征,以及隐藏逃跑销赃伪装等活动方式等情况。
5来华进行刑事犯罪活动的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6有关刑事犯罪活动的统计数字和调查材料。
刑事侦查情报工作:将公安机关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的零星分散的各种刑事侦察情报,按统一规定加以集中分类整理存贮和检索,形成比较系统的情报资料,并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综合研究的一项刑侦基础业务工作。
刑事证明原理
刑事证明原理今天来聊聊刑事证明原理的事儿。
你知道吗?就像我们平常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说谎一样。
比如说,你怀疑你的小伙伴偷吃了你放在冰箱里的蛋糕,这时候你就要找证据来证明。
也许你看到他嘴角有蛋糕渣,这就是一个证据。
刑事证明其实跟这个有点像,但是要复杂得多啦。
在刑事诉讼里,就像一场很严肃的真相大追踪。
刑事证明原理当中有个很重要的叫“证据裁判原则”,简单说呢,就是认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必须依靠证据,不能凭空想象。
这就好比做菜,你得有食材(证据)才能做出一道菜(判定结果),不能啥都没有就说自己做出了满汉全席,是不?咱们再说说“关联性”这个原理。
不知道你们看过那种侦探剧没?侦探发现一个嫌疑人的鞋子上有某种特殊的泥土,而案发现场刚好也有这种泥土,这鞋子上的泥土就和案件有了关联。
关联性就是要求证据和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
个人理解啊,这就像是钥匙和锁的关系,证据要能开启通往案件真相那扇门的锁才行。
还有“合法性”原理。
举个例子,假如警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搜查一个房子,即使在里面找到了看似很关键的证据,这个证据可能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里,运动员得按照规则来,要是违规了,就算你第一个冲过终点线,这个成绩可能也不算数。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了,那要是证据不全怎么办呢?这还真的是个很头疼的事儿。
老实说,我一开始也不明白这里面的复杂性。
做研究的时候发现,实际处理案件很多时候证据不可能非常完备。
就像我刚刚举的蛋糕例子,如果没有看到小伙伴嘴角的蛋糕渣,也许你还可以看看他肚子有没有变鼓,或者通过垃圾桶里有没有蛋糕包装作补充证据,但在刑事案子里有时候确实很难找全所有证据。
这就要说到刑事证明的标准啦,在刑事案件中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打个比方吧,就好比修一座桥,你得坚固到能够抵御绝大多数可能的风雨冲击(合理怀疑)。
比如说有个嫌疑人声称案发时他在外地并有车票为证,但车票上有些模糊不清的信息让人有点疑虑。
调查人员必须把这些疑虑都一一排查清楚,让大家觉得这个结论真的是可信的,没有其他合理的怀疑存在。
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
侦查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05
侦查学原理研究的前沿问题
数字取证
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数字取证成为网络犯罪侦查的重要手段,涉及数字设备、数字痕迹、数据恢复等领域。
网络安全侦查
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取证,需要运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密码学、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以确定攻击者、攻击目标、攻击方式和证据收集等。
侦查学的研究成果和理论体系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02
侦查学为法学提供实践支撑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和应用实践为法学提供了实践支撑,为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心理学为侦查学提供理论支持
心理学对人类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研究,为侦查学在犯罪心理学、证人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
侦查工作具有保密性和协同性
侦查人员需严格保守秘密,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开展
侦查学的专业技能
现场勘查与检查
强制措施
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侦查措施
采取询问、讯问、搜查、扣押等措施,获取证据和线索。
合法合规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xx年xx月xx日
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
CATALOGUE
目录
侦查学概述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侦查学的专业技能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侦查学原理研究的前沿问题
01
侦查学概述
侦查学的定义与内涵
侦查学是研究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调查、取证、破案等活动的规律、方法和对策的学科,旨在揭示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高侦查效率,维护社会治安。
信息分析
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得出有关犯罪的结论和预测。
搜查的法律规定
搜查的法律规定搜查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依法对被指控的人或物进行检查、审查或调查的行为。
搜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据、确认事实或查明真相,以便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搜查的法律规定可以帮助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
搜查的决定书应当明确搜查的事由、目的、范围和权限,并且应当对搜查进行记录。
搜查的范围应当限于为寻找、保管、扣押、鉴定、提取、审查和确证犯罪证据所必需的地点、物品和人身的检查。
同时,搜查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法第43条规定,搜查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应当在公检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也就是说,搜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必须由有权机关的人员进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搜查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被搜查的人有权要求搜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搜查决定书,并且有权要求在搜查的过程中有第三人在场见证。
此外,刑事诉讼程序法第54条规定,对于搜查行为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检查,需要搜查人员出示相关法律文件,并且在进行检查前需要告知被检查人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出示相关法律文件。
这就意味着,搜查人员必须在搜查前告知被搜查人权利,被搜查人可以提出合法的异议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搜查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搜查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搜查中,搜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和程序规定履行搜查职责,严守纪律,不得随意侵犯人权、侵占私有财产或者解掉无关人员的衣物。
如果搜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搜查人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搜查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勘察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机制,它限制了搜查的范围和权限,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守纪律,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侦查破案程序
二、侦查破案的基本原理
1、物质交换原理:指两个客体之间在外
力的作用下,直接接触、摩擦、撞击时 引起两个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 交流的关系和变化状态。
在实施犯罪时,作案人身体或使用的工
具与犯罪现场上的人和物体发生接触, 必然要产生物质交换,这是我们寻找痕 迹物证的依据。
2、因果关系原理:一定的结果是由于一定的 原因发生作用而产生的。 因果关系是侦查推理的依据,侦查推理是 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侦查是由犯罪结果向 犯罪原因进行回溯推理的过程。
第三节 刑事侦查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 立案的条件: • 有犯罪事实存在 • 符合立案标准 • 属于自己管辖 立案的程序 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 送达控告人
二、对案件的初步处置措施
1、迅速赶往现场; 抓获犯罪嫌疑人; 抢救被害人;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 趋利避害,找可靠的人和处所 • 因地理环境、交通天气情况、生理需要而影
响和制约去向 • 因社会经验、谋生技能、犯罪动机而有不同 行为 深入挖掘信息,严密控制知情人 多项措施并用,抓住线索不放 智取为上,适时抓捕,确保安全
4、侦察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案件性质认定准确 – 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处理:起诉或销案
九、复议、复合与补充侦察
复议:《要求复议意见书》7日内移送同
级检察院复议。 复核:《提请复核意见书》7日内提请上 级检察院复核 补充侦查 –由原办案人员进行补充 –最多两次 –期限1个月
数资料。 依据目击者提供人数资料推断。
5、作案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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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摘要:侦查期间的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嫌疑人以及可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查看的一种侦查行为。
[1]各国的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侦查取证手段,但它本身也具有人身侵犯性。
例如,对物品的搜查和扣押直接妨碍了持有人对物品使用权的实现,对住宅的搜查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权,人身检查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2][3]关键词:刑事;搜查;侦查取证随着技术侦查能力的提升,辅之以高科技的搜查行为具有更严重的人身侵犯性以及更高的隐秘性。
[4]体现了公民人权和政府控制犯罪的利益二者尖锐对抗的紧张关系。
而搜查制度则是各国的立法者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之间进行艰难平衡的结果。
一方面必须保证政府足够的取证能力,另一方面还应当防止政府恣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尽管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搜查行为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5]一、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各国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普遍以有证搜查为原则,无证搜查为例外和补充。
但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均需接受司法审查,这是两大法系国家搜查制度最主要的共同点。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通过两次司法审查来实现。
搜查令状的签发程序是对搜查行为的第一次司法审查,又称为事前审查机制,它属于司法授权性质的司法审查;而对搜查行为进行的第二次司法审查,又被称为事后审查机制,它是司法救济性质的审查。
详言之,事前审查为搜查行为设定了第一道“门槛”,将不符合实体要求的强制搜查申请淘汰出局,以此抑止侦查权。
它主要体现在有证搜查行为当中。
事后审查是搜查行为实施完毕后,对搜查令状的合法性、搜查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再次进行的司法审查。
无证搜查不存在事前审查机制,因此主要依靠事后的审查来控制侦查权。
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处于互补的关系,二者不能完全取代对方。
换言之,缺乏任何一种审查方式,司法审查的效果都会丧失殆尽。
例如,令状的书面记录为法院的事后审查提供了依据,确定了事后审查的范围,如果没有令状的书面记录,事后司法审查的效果则值得怀疑。
[6]决定发动强制侦查的监督机制,但是,纵使完备的事前审查,也无法有效监督“执行”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执行”毕竟在审查之后,基于此,必须以事后审查机制来弥补事前审查机制的漏洞与缺失。
[7]其中,事前的审查是整个令状制度的重点。
这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各国强调司法授权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负责事后审查的法官通常也会对事前审查的决定持充分尊重态度,事前审查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事后审查的判断。
[8]搜查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指搜查令状必须具有“特定性”。
令状的特定性就是要求所有的令状必须记载搜查的具体范围,需要搜查、扣押的人或物,执行搜查扣押的地点,以及令状的有效期限。
特定性要求的目的在于禁止签发普通令状,以防止漫无边际的强制侦查,特别是搜查和逮捕。
[9]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搜查制度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应当包含三层含义:(1)任何搜查行为(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必须具备实质根据;(2)搜查证或搜查令状必须具体而特定,它意味着对侦查人员的具体司法授权;(3)司法审查过程是法官依法审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法官不能成为警察的“橡皮图章”。
(二)贯彻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国家一切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的过度干预,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因此被称为“最足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制度,是公法里的帝王条款”。
[10]又称为必要性原则或者相应性原则,它是指强制侦查手段的使用与案件的情况相适应,不得超过实现侦查目的所必要的限度,特别是武力的使用,更要节制。
[11]制度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上不同程度地贯彻了比例原则。
(三)建立了完善的无证搜查制度1.同意搜查制度同意搜查提高了侦查效率,因此受到了各国警察的青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同意搜查这种侦查方式,在警察缺乏可能事由时,可能是获得重要、可信证据的唯一方法,而在警察有可能事由时,它仍可以免去搜查令状的繁琐,因此它是有效率的执法行为。
[12]——通常是经过同意(占32%)。
[13]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对美国9个司法区所做的实证调查报告显示,美国在住宅搜查中遵守令状制度的比例可能比其他国家更高,但在其他搜查中则大量存在着无令状的现象。
该报告引述了对警察的抽样调查记录,其中有警察称,由其实施的所有搜查中占98%的是获取搜查对象的“同意”而实施的。
[14]2.紧急搜查制度当危及到警察及其他人的安全,或者存在证据灭失、嫌疑人逃跑等风险时,警察必须在申请令状与直接实施搜查行为之间做出选择,由此产生了令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例外情形――紧急搜查行为。
紧急搜查无需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也成为各国警察常用的取证手段。
1983年加拿大司法部对ontario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发现27个入室搜查的案件中就有10个是无令状搜查,对此,警察的解释是:申请令状太慢,不能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
在对使用协助令而非搜查令状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大约74%的侦查官员是以情况紧急作为不申请令状的理由的。
[15]大多数的强制侦查行为是以“紧急情况”为由,没有获取令状而实施的,此外,在住宅搜查中,只有大约10%的搜查遵守了令状制度要求。
[16](四)为被搜查者提供了健全的救济措施体系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搜查、扣押、强制采样、身体检查、监听等涉及到物证收集(包括信息)的多种强制侦查行为令状的救济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只审查强制侦查的合法性,不能审查强制侦查的合宪性,即不能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审查判断侦查所依据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则可以同时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
因此,德国的被搜查者提供的救济程序较美国而言更为复杂。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款,任何声称其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人,均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控诉。
除了宪法法院的司法救济外,德国还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可以审查将被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具有合宪性,如果认为将被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宪,则要中止行政诉讼程序而提请宪法法院对此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的审查。
可见,行政法院处理的只是与宪法无关的公法争端。
[17]制侦查的司法审查中,普通法院只能解释法律,因此它仅能针对强制侦查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对强制侦查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实务及行政法的文献见解,不服警察所为的刑事诉讼上的侦查措施,应当根据《法院组织法施行法》第23条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警察的行为措施的目的是在于排除危险,而非侦查犯罪,则此时应当根据《行政法院法》第40条提起行政诉讼。
[18]《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第2句的司法确认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的抗告制度上,也为被搜查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
注释:[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2]身体的流体和组织是一个人的生理“图书馆”,从中可以发现大量关于人体的信息。
参见[美]阿丽塔?l?艾伦:《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3]例如对人体的体腔进行检查不可避免地会损及人格尊严,而使用外科手术方式在嫌疑人体内取出子弹,使用药物强制嫌疑人呕吐或排泄以及脊髓穿刺行为则对人体健康甚至什么安全带来危害。
[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伦迪斯认为,高技术背景下政府刺探个人信息行为的侵犯性比“把个人的自由交给小官员的手中还要严重得多。
参见burger v. new york,388 u.s.(1967)[5]英美法国家搜查行为的外延更广,它包括人身检查/、强制采样、监听、监控、勘验,甚至盘查,大陆法系国家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分类更细、更具体。
[6]catherine hancock, “state court activism and searches incident to arrest”,68 va.l.rev.(1982),pp.1085-1093. [7]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8]united states v.leon,468 u.s.897,914(1984); illinois v. gates,462 u.s.213,236(1983).[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10]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版。
[11]孙长永:“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72页。
[12]schneckloth v. bustamonte 412u.s.218(1973).[13]christopher slobogin, an empirically based comparison of american and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es to police investigation[j].22 mich. j.int`l l.431(2001).[14]christopher slobogin, an empirically based comparison of american and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es to police investigation[j].22 mich. j.int`l l.431(2001).[15]police powers——search and seizure in criminal lawenforcement, working paper 30, minister of supply and services canada,1983,pp.82-83. 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16]christopher slobogin, “ an empirically based comparison of american and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es to police investigation”, 22 mich. j.int`l l.(2001),p.430. [17]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88页。
[18]相关判例可见:roland kanthak v.germany,(application no.1247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