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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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

一.背景介绍

1.1国内非法集资现状

截至2015年底国内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式增长,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跨区域案件、大案要案达历年峰值。新增案件6077起,数量、金额和参与人数,同比增长71%、57%、120%。跨省案件、亿元以上案件、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分别同比增长73%、44%、78%。

2016年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类案件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2015年法院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825件,集资诈骗案件1018件;分别同比增长127%、48.83%。2016年法院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717件,集资诈骗案件1173件;分别同比增长39.21%、15.22%。2017年以非法集资犯罪为案由的裁判文书为5782份,与2016年的5747份基本持平,可以判断近两年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判数量基本持平,远超过2015年的2422份,相比2015年增长了138%。

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项目推介的主渠道也向线上转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支付方式更加多元,扩散速度不断加快,犯罪活动周期大大缩短,给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带来了新困局。

面对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态势,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事项,强调要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大力度抓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

近几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强调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政策层面上给予规范,同时上述文件中也多次提到监管部门应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所以,迫切需要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中,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及早的引导、规范、和处置非法集,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针对目前的形势,九次方大数据设计并研发了大数据监测预警非法集资平台。

1.2非法集资政策法规

近几年来国内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在201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对于2018年的工作工作安排中,

“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第一项就强调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可见2018年打击非法集资依旧是政府的重点工作。

1.3非法集资监控困境

第一、侦查取证难。非法集资案发时,往往有部分案件中的受害人则基于人情关系或者依然相信行为人终究会归还欠款,不愿意报案,并排斥司法手段的介入,甚至要求办案机关释放或对集资人取保候审,以便集资人能够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欠款;还有部分受害人则会要求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要求集资人返还款项。与之相对,部分集资人在归案后也会辩称,认为自己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积极表示愿意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在多方利益诉求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让受害人第一时间报案,并第一时间获取证据,成为侦查中的难题。

第二、定性处理难。首先,民间借贷、融资与非法集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界限相对模糊,在查处非法集资犯罪的过程中若未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度”予以得当把握,极有可能对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融资行为构成不当限制,影响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但若对司法权力予以过分限制,待到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报案,又可能已经为时已晚,难以挽回损失。为此,为非法集资的定性带来一定不确定性。

另外在非法集资的定性上也有诸多不确定性,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大;程序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不清、做法不一;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不一;管辖权争议较大、证据收集要求不一;

涉案财物的认定、追缴与处置缺乏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存在疑问。

1.4大数据平台应用非法集资监管的优势

第一、高效率、低成本。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关键要建立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预警体系。非法集资涉及面广,花样翻新,仅靠线下人防肯定力不从心,而且等到案发的时候,往往损害已经造成,很多损失也难以追回。采用大数据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通过数据手段,对监测公司的经营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大大降低了人工投入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

第二、全面查、无遗漏。早期的人防战略,只能通过准入、备案、定期报送等手段,对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进行监管,而以往监管到的领域,往往发生非法集资的几率很小,近几年发生非法集资的案件,基本是类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机构之外的行业,这就出现了监管空白。采取大数据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的分类监管、分类处置,避免监管空白。

第三、早发现、早预防。大数据监管通过关口前移,源头布控,更能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核实、早打击。该模式能够第一时间锁定涉嫌非法集资的账户信息、资金动向、异常行为,及时发现疑似非法集资线索。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包装隐蔽、名目繁多、手段翻新的非法集资行为,在出现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

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总体方案

2.1监管特点

第一、专业性。系统利用大数据信息,运用多个有针对性的专业风险预测模式,对多个数据源的数据进行分布式计算,把数据集合统一转换成可供分析的结构化数据,计算出不同的“涉非”风险指数,组织专业力量研判。

第二、超前性。系统采取多格式数据自动接入,对数据信息自动分析挖掘,第一时间报警“涉非”线索,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锁定证据、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撑,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第三、精准性。系统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从海量数据中快速锁定目标,符合非法集资特征的资金交易行为无一遗漏。能够有效解决非法集资手段翻新,监管成本大的问题。

第四、可视性。系统通过一台电脑和显示器即可完成操作,嫌疑人、关联人可视化展示,资金流向层层拓展、直观展示,一目了然,便于核查侦办。同时根据业务场景灵活配置算法、模型,深度分析挖掘数据内部隐藏关系、规律,满足监管、监测需要。

第五、保密性。系统各个环节均实现专人、专事管理,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在采用硬件安全保障,提高系统安全性前提下,所用数据均进行加密处理和脱敏处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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