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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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结语,请补上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相对应,就是“现状”中提出的问题,
要在“若干建议”中有体现,有解决。

目录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
引言 (1)
一、隐私权基本概述·····················································
(2)
(一)隐私权 (2)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追求 (2)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3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取得成绩 (4)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5)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5(一)
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 (5)
(二)加强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 (6)
四、隐私权法律保护意义 (7)
五、结语 (7)
注释 (9)
参考文献 (9)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7)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马洪涛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中文摘要:人的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自己的物质与精神所需。

隐私的保护所反映的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就是这种价值需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在法律上,在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主管、统领一切的一个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一般人格权,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的保护看似是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障,实则通过隐私权来促进人格的独立以及人格尊严的实现。

公民发展的前提是自身作为个体的认同感和人的发展。

而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就是这种个体认同感和人的发展的基础性要件。

由此看来,隐私权法律保护无论是从民事权益保护角度,还是促进公民发展角度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尊严;宪法
引言
隐私及其保护构成了当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分水岭,社会各界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但是对于隐私权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保护,以及隐私权保护的程度有多深,这都是引起人们热烈讨论的问题。

尤其是隐私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激辩。

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国家本位,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以及传统观念依旧存在巨大影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需要跨越较之法治发达国家更大的障碍。

隐私权的保护是人之为人,实现个人的独立与人格尊严的重要基础。

易言之,当前网络资讯发达,如果个人的隐私肆无忌惮的在社会范围内,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被人们津津乐道,那么这会给隐私涉及的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压力,并强力挤压了其生存空间。

毕竟社会一般评价对于个人而言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因此,本着对
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障以及生存必须空间的维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不能肆意的以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为托辞强行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以及私密事务。

这是对法治国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保障。

一、隐私权基本概述
(一)隐私权
一般认为,“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

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与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盛行也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在自由主义视角下,推崇隐私保护的论者强调个人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以确保个人事务的完整性。

隐私保护正好为个人事务完整性的实现提供一个途径。

即通过隐私的保护来将自己与他人或者社会进行隔离。

从而将隐私归入个人权利的范畴。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隐私权呈现了理性的个人主义价值,它对个人而言具有终极性的意义,隐私权和个人尊严、人格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它甚可等同于自由或自主。

”有学者将“将隐私权内容归纳为: ( 1) 私生活秘密权;( 2) 空间隐私权; ( 3) 私生活安宁权。

”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也可以说隐私权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还有基于不同的标准和考虑的因素,不同的学者在表述上或者范围的界定上可能有略微的差异,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内容界定都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中心,这就是隐私权的私密性。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追求
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造成了法律以及制度的价值追求各有偏重。

人是一个复杂体,不管是对绝对价值的认识,还是对相对价值的认识,都只是一个意识问题。

人本身的意义就在于生下来并且活下去,这便是生活。

人的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自己的物质与精神所需。

隐私的保护所反映的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就是
这种价值需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在法律上,在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主管、统领一切的一个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一般人格权,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的社会评价。

而个人自由的实现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自由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也有着其特定的内涵。

纵观人类的历史,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以及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

人类自由的时间远远长于受到专制与压迫的时间。

对自由的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革命以及法律的制定其终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能够让自然人在精神上实现自由的目标。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取得成绩
前文已经述及,隐私权并没有以权利的形式在我国宪法中出现。

但是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的内容显然是包含了隐私权的内容。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在公民权利的章节中,对于人格尊严的规定为其他部门法制定时关于隐私内容保护的奠定了基本的基调。

“对民法隐私权和宪法隐私权关系的这种解读,为理解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注解。

在本质上,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刑法只是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其直接目的是打击犯罪,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时,刑法间接的实现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公布较早的法律,尽管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规定诸如“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之类的罪名,但其中的某些条款却可理解为包含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这就是新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同时,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弥补了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

刑法规范间接实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其实质上是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相一致的。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
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地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在隐私法律保护中取得已经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是青少年隐私权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大漏洞。

由于传统意识观念的影响,青少年隐私权法律保护法律很明确,但执行起来却缺乏力度。

在传统父母意识观念里,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父母做为家中尊长,可以对子女进行任何方式的管教,更不用提什么隐私权。

如此青少年隐私权法律保护成为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大缺陷。

二是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存在很大的问题。

今天一个信息时代,一些记者为了将自己捧红,不择手段的爆料一些新闻人的隐私,给新闻人的隐私权带来很大不便。

如此就形成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第二大缺陷。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
过往,我国由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观念。

进入21世纪,我国在传统观念已经远远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新时代的青少年是在开放文明中成长,其接受的观念维度与思想的深度远甚于传统的时代。

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也要本着一种与时俱进的思维。

新时代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与传统监护制度的冲突则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

从大的角度来讲,这二者之间的冲突本是传统与现代两种思维的冲突,这是现实时代背景下是不可偏废以及或缺的两种文化观念,因此,如何协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监护制度的矛盾的协调具有时代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充分重视和强调“未成年人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其理所当然的受到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
于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的特点使得法律需要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予以特别关注,这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观念依旧占据着主要地位的社会氛围下更具有重要意义。

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从根本上是转换教育理念,明确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

平衡监护制度与隐私保护之间的价值,从而为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首次明确将未成年人隐私范围扩大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6种。

”该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

这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进行了细化,能够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有益参考。

(二)加强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
新闻媒体往往以发掘事实真相为目的。

其在报道一般社会事件过程中,报道行为或者所带来的舆论效果往往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带来侵害。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⑤李黎《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之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2月第102-105页]举例来讲,2011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记者成希发表题为《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时间,作为被害人的妻子和“窝囊”丈夫受到人们的全方位关注。

通过新闻报道,读者可以很容易还原案件的真实现场。

加之,新闻报道中记者个人色彩浓重的主观评价也给广大的读者带来了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

这一事件曝光之后,媒体的镜头更多的指向了受害人王娟(化名),在已经曝光的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边是受害人近乎崩溃,把自己整个用被单包裹起来,她的丈夫杨武在旁边痛哭流涕,另一边则是各家媒体争先恐后的举着麦克风一遍遍的逼问当时的经过。

新闻报道对当事人隐私的尊重是否在新闻报道中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新闻本身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反应,从某种程度上讲,新闻的自由对于公民了
解事实真相,了解社会动态具有重要意义。

但因为新闻自由所代表的言论自由并不能成为新闻报道肆无忌惮的追求客观真实的理由。

在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中,一方面隐私权保护的是作为个体的切身相关利益,言论自由保障的是社会一般主体其表达诉求的机会。

从本质上来讲,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碰撞。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是优先于个人利益的保护的。

但是在具体个案中,隐私权保护与媒体新闻报道自由之间的冲突是否就真的定性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这本身就是有疑问的。

在个案中,媒体的追踪报道行为很显然侵犯了当事的被害人的隐私权,只是作为当事人自身并没有这样一种法律意识。

而媒体在报道上是否应该以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为前提,至少是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基础之上的报道,或许会对隐私权的保护事有积极意义的。

从长远角度来看,媒体将当事人隐私的全面保护纳入新闻报道职业道德的范畴,也是对言论自由的依法行使的彰显,有利于平衡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现实冲突。

四、隐私权法律保护意义
隐私权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对自然人人身权的一种保护。

但是从实质层面来看,由于隐私权关乎自然人身处于社会中的一般评价和个人尊严,因此隐私权法律保护更为重要的功能在对公民的作为人的价值的实现。

但是隐私权的保护从本质上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

因此有学者指出,“宪法应当秉承大陆法系宪法的文化传统,以人格尊严为理论基础构建宪法隐私权的保障机制,并将人格尊严作为宪法隐私权的终极价值。

”隐私权的保护看似是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障,实则通过隐私权来促进人格的独立以及人格尊严的实现。

公民发展的前提是自身作为个体的认同感和人的发展。

而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就是这种个体认同感和人的发展的基础性要件。

由此看来,隐私权法律保护无论是从民事权益保护角度,还是促进公民发展角度都是大有裨益的。

五、结语
隐私权做为人生而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享有。

通过对本篇论文的撰写,使得我对隐私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也更多懂得如何尊重保护他人隐私权与
自己的隐私权。

在撰写论文时,因为才疏学浅还有许多论道不足之处,这需要在以后学习更多勤奋,不断增强自己的学识。

注释: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年第6页
②张超《隐私权的政治哲学辩护》[J]《北方法学》 2009年3月第13-17页
③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 2007年3月第57-63页
④顾长河,张婧《隐私权范围研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年2月第57页
⑤李黎《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之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2月第102-105页
⑥王洪刘革《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终极价值——以人格尊严为中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5年5月第95-100页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年
2.顾长河,张婧《隐私权范围研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月
3.李黎《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之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2月
4.王洪刘革《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终极价值——以人格尊严为中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5年5月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China
Ma Hongtao
(Department of Chinese and Law, Arts and Science College of
Bohai University)
Abstract:The most basic value is to realize the material and spirit of their required. The core part of the realization of personal dignity and freedom of the individual privacy protection reflects is the value demand. In the law, above all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a supervisor, a basic right of personality of all, this is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its core content, is the 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 Dignity is the human, social evaluation based on the basic human societ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seems to civil rights safeguard, but to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of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dignity. The development of its own citizens is the premise of individual identity and human development. And the realization of personal dignity is the kind of individual identi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asic elements. In view of thi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ei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still promoting citizen is be of great advantage of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Keywords: The right of privacy; Personal dignity;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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