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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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下内容: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万元;2.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供货;3.乙公司应保证所供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4.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5.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完成了供货。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所供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乙公司能否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3.如果乙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一:甲公司因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担心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乙公司价值50万元的存款。

【问题】1.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在审查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3.如果乙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哪个机构提出复议?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原材料供应商。

由于市场波动,乙公司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甲公司产品成本增加。

甲公司为了维持产品价格竞争力,决定与乙公司协商调低原材料采购价格。

(1)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调高价格。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债权人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到期债务10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法院提出,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希望法院判决甲公司破产重整。

乙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现甲公司在重整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甲公司在重整期间,向关联公司丙公司转让了价值50万元的资产,但未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

2.甲公司员工丁某在重整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丁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重整期间,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其配偶。

请根据以下问题进行分析:(1)甲公司转让资产给丙公司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丁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3)张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其配偶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二、案例分析题(36分)背景资料:2023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市民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与突然从右侧非机动车道冲出的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小轿车驾驶员张某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因治疗费用高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

问题:1.在此案例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2.若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是否有义务全额赔偿?3.若张某希望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举证?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县居民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情绪激动,持棍棒冲向李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真题(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真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涉及甲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住宅楼卖给乙公司,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甲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 如果乙公司胜诉,甲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甲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

2019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答案图示解析

2019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答案图示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2019年主观题回忆版图示解析及答案(供学习参考)院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习时间:指导教师: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

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

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

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

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法律职业考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将债务人李某诉至法院。

王某主张李某欠其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

李某则辩称,借条系伪造,且其从未向王某借过钱。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案情分析1. 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李某在答辩状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借条系伪造,其从未向王某借过钱;(2)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 证据分析(1)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为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借款人签字为李某。

王某表示,该借条是其与李某在2018年1月1日口头协商借款时,李某主动提出的,并要求王某当场写下借条。

(2)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李某提供的证据为一份书证,证明其从未在2018年1月1日向王某借过钱。

书证内容为李某在2018年1月1日的银行流水,显示当日李某并未进行大额现金支出。

4. 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系书面证据,具有证明力。

但被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其未进行大额现金支出,故对原告王某的主张存在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推翻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

此外,原告王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条的真实性。

经审查,借条存在伪造嫌疑,且原告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借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借条作为书面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虽然存在伪造嫌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完全排除借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市某公司员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乙,甲的同事,了解甲的犯罪过程,愿意出庭作证。

丙,甲的辩护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丁,某市著名律师,甲的辩护律师同行。

甲被起诉后,丙作为甲的辩护律师,积极为其进行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丙与乙取得联系,希望乙能在庭上为甲作证。

乙考虑到与甲的同事关系,以及甲的母亲恳求,同意出庭作证。

然而,丁在得知此事后,认为丙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丁认为,丙利用职务之便,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司法公正。

丁在业界广泛传播此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争议焦点1. 丙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2. 乙是否应该为甲作证?3. 丁的行为是否正当?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根据《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1)忠诚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恪守律师职业秘密,保守当事人的隐私;(3)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4)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在本案中,丙作为甲的辩护律师,与乙取得联系,希望乙能在庭上为甲作证。

从表面上看,丙的行为似乎是为了维护甲的合法权益,符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然而,丙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联系乙,可能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此外,丙在未充分了解乙的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就要求乙为甲作证,可能导致证言失实,损害司法公正。

因此,丙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但考虑到丙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甲的合法权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理。

2. 乙是否应该为甲作证?乙作为甲的同事,了解甲的犯罪过程,具有作证资格。

然而,乙是否应该为甲作证,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乙的证言是否真实、客观;(2)乙的证言是否有利于甲的辩护;(3)乙的证言是否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乙的证言可能有利于甲的辩护,但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保证。

因此,乙是否为甲作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doc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doc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1.李某申请刑事赔偿案2005年2月27日,李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城西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

3月9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9月13日,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城西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后李某申请刑事赔偿。

问:本案中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能否就此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2.王某申请刑事赔偿案王某因切割从某县城通往东方红厂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重1.15吨,3年多时间未使用)一事,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29日逮捕,2006年4月12日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

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破坏通讯设备案进行了审理,以认定王某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06年4月6日判决宣告王某无罪。

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东方红厂搬迁后长期拖欠通话费,已经被邮电局作拆机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且王某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邮电局职工元某某指认后,当时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

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王某据此于2006年12月29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要求其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全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案情】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

”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

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实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

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问题】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实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有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来说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实行抵销?【答案】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理应移送8区人民法院。

因为A区法院本身具有管辖权,则不理应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案例,对于法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已经成为全国《刑事审判参考》中找到答案。

2018版的司法部官方指定教材(主观案例题)中的每一个案例,基本上都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

徐光华老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各类案例共计几万个中,挑选出有理论和实务价值的案例,与大家分享,一定要认真看哦,没准哪道就会出现在法考试卷里啦!一、转化型抢劫=法考解读=如何理解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盗窃、诈骗、抢夺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46号王艳峰抢劫案指出,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事后使用暴力的,亦可转化成抢劫。

相关内容亦可参见《徐光华讲刑法2019》第247页。

如果是盗窃、诈骗、抢夺以外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出于特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得比照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当然,“盗窃、诈骗、抢夺罪”不仅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中规定的相关犯罪,还包括其他类似犯罪,如盗伐林木罪,因为盗伐林木罪本身也必然触犯了盗窃罪。

但对于盗窃枪支罪,由于“枪支”主要不是体现在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上,而更多地存在于对公共安全所具有的潜在威胁或者对公共秩序管理所必要的手段价值上,不能将其看做普通财物,也即盗窃枪支行为主要是不具有财产属性的盗窃罪的特征,不成立第269条抢劫罪的前提。

参见: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27页。

如果某种行为不能评价为侵犯财产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时,则不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例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由于公文、证件、印章的财产价值微薄,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盗窃罪、抢夺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再如,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诈骗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法律职业素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职业素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在一次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同纠纷中,甲公司因合同条款理解错误,导致经济损失严重。

甲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多方考察,甲公司最终选择了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王律师在接到甲公司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对案件的调查和研究。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王律师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一定的胜诉可能,于是开始着手准备诉讼材料。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律师遇到了一系列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考验。

二、案例分析1. 案情概述甲公司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合作伙伴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规定,若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需支付违约金20万美元。

然而,由于甲公司对合同条款理解错误,认为违约金过高,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合作伙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考验(1)保密义务在代理甲公司诉讼的过程中,王律师了解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甲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王律师有义务对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律师得知合作伙伴的律师与甲公司内部人员关系密切,可能泄露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王律师应该如何处理?分析:王律师在了解到合作伙伴律师与甲公司内部人员关系密切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与甲公司沟通,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王律师可以建议甲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以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此外,王律师还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甲公司已尽到保密义务。

(2)独立判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王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包括一些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王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其中一部分证据可能对甲公司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王律师应该如何处理?分析:王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应坚持独立判断的原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客观评价。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

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

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乙、丙三人系某公司同事。

一日,甲在工作中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

丙见状,劝阻无效,遂拿出手机拍摄甲、乙争执的画面,并上传至社交媒体,引发网友热议。

甲认为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丙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

丙拒绝,认为甲乙争执的画面为公开信息,其上传视频未侵犯甲的名誉权。

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2.如果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区居民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对方受伤。

张某为寻求赔偿,多次与对方协商未果。

于是,张某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乙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张某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书中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2.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3.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确。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2)针对一审法院存在的问题,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纠正?三、案例分析题(36分)一、案例分析某市甲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乙公司诉被告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乙公司认为被告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被告丙公司承认违约事实,但认为原告乙公司的损失未达到50万元,拒绝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乙公司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清单一份,列明了具体损失项目和金额;3.丙公司确认违约的书面材料一份;4.乙公司聘请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乙公司的损失为40万元。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

以下系机考答案。

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关键词】(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教唆犯;(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解答参考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10万元预付款。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甲公司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但认为乙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返还预付款是否成立。

(二)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述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请结合案例,说明法律职业人员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情简介:甲,男,35岁,个体工商户。

乙,女,30岁,甲的妻子。

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1年,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羁押期间,甲向乙透露了自己曾经转移部分资产的事实。

乙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子女抚养费。

问题:1.乙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2.甲是否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为什么?3.如果甲在离婚诉讼中承认转移资产的行为,该行为对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有何影响?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乙市某地开发一住宅小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市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水,导致施工现场严重受损。

甲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要求免除其按照与乙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问题:1.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甲公司主张免除违约责任是否成立。

2.若甲公司主张不成立,请指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发现辖区内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化工厂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废水处理设施,且未向环保局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问题】1.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化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2.环保局对化工厂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如果化工厂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维权?二、案例分析题(36分)1.案情描述: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

张某在其住宅后院搭建了一座阳光房,而该阳光房遮挡了李某家的部分采光。

李某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了侵害,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拆除阳光房并赔偿因其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a)李某是否有权利主张其采光权受到侵害?(b)如果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决定在乙公司的产品上贴上自己的品牌标志,未经乙公司同意,将乙公司的产品进行包装销售。

乙公司发现后,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张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于2023年1月1日通过网络平台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约定由张某为李某提供个人品牌推广服务,报酬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2023年4月,因张某未能按时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某认为虽然自己延期交付,但最终完成了任务,并且李某已经使用了其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全额报酬。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案例题(2篇)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案例题(2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经过多年的建设,住宅小区于2015年全部竣工。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小区时,承诺每套住宅面积均为100平方米,并附赠一套价值10万元的地下停车位。

由于住宅小区地处繁华地段,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将地下停车位的价格提高至15万元。

购房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开发商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二、案例分析1.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购房者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作为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形成了买卖法律关系。

2. 开发商承诺赠送停车位的行为性质开发商在销售住宅小区时承诺赠送一套价值10万元的地下停车位,属于附条件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

赠与附条件的,按照所附条件履行。

”因此,开发商承诺赠送停车位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 开发商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是否合法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停车位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而调整。

因此,开发商单方面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按照原价获得停车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提高停车位价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开发商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开发商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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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1)为逃避酒驾查处冲卡逃匿【案情】凌晨1时13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浙江省淳安县明珠路与新安东路交叉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缉酒驾。

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章某某即迅速掉头加速行驶逃离现场,其间冲撞执勤民警,造成民警右手大拇指甲床出血,构成轻微伤,将协警顶在汽车引擎盖上开出40余米,后被甩到地面滑行了十余米,致协警左膝部前侧皮肤擦伤。

被告人章某某在逃离现场时,绕开停车其后等待检查的一辆车,沿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超速、逆向行驶,1时14分许至新安大街农业银行准备左转弯进入贸易弄时撞上路口农业银行门口的台阶上,致使车辆受损,车中安全气囊弹出。

后,其于当天14时30分向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自首。

【分歧】被告人为逃避酒驾查处,采取驾车冲卡、超速、逆向行驶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章某某进行定罪处罚更为合适。

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是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所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并不是每辆超速、逆向行驶的车辆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被告人章某某主观上是为逃避酒驾查处,案发当时系凌晨,车辆稀少,没有行人,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远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但其采取驾车冲卡的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其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才能罪刑相适应。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意即行为人故意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相互间不能替代,故而行为人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不必然得出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结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停车掉头的瞬间,执法人员围住车辆时,被告人未驾车向前冲,而是倒车与人员拉开间距后再掉头逃离,还特意绕开停在其后等待通行的轿车,在此期间其车速适当。

从被告人的整个行为表现结合案发场景分析判断,可确认被告人主观上单纯系为逃避酒驾查处,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亦不存在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2.客观上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自然是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危险程度的行为,不能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

如,醉酒驾驶行为同样具有危险性,但当行为人达到醉酒标准时是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再如,严重超载超速行为本身即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导致人员死亡时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

故,对于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中,不可否认超速、逆向在主干道上行驶具有较大危险性,但是否具有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需从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案发系在12月的某日凌晨,涉案主干道上的车辆、行人较少,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逐渐减少,被告人主观上系为逃避酒驾查处,在逃跑过程中其绕开停在其后方的车辆,不存在放任自己的驾车逃匿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至其驾车撞到农业银行门口台阶的整个行驶过程中,历时30秒左右,也没有同时同向、同时相向行驶的车辆,客观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是其他公共安全设施损坏等重大事故,其行为的危险性远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程度。

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从冲撞民警到后续的驾车逃匿行为是一整个连续的过程,亦未实际导致相对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成冲卡时是妨害公务,逃跑的后续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此过程中,或许给执法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恐慌,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名执法人员右手指甲受伤的轻微伤后果,但这样的后果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后果相比,明显较轻。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综上,我们认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评判,被告人带着逃避酒驾查处的一个目的实施驾车冲卡逃匿的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一罪论处。

我们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务必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危害后果等多方因素,合理把握定罪与量刑,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主体资格【案情】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称:2009年4月5日某酒类公司向其提出了经过备案的白酒生产企业标准后,与某酒类公司签订“白酒合作营销协议书”。

在经营过程中与某酒类公司导致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白酒企业标准经过备案而认定有效,驳回了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某市绿色饮料公司以某行政机关备案批准的白酒生产企业标准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认定某行政机关行政备案程序违法并赔偿损失数百万元。

【分歧】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评析】笔者认为,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具体事务的相关材料向行政主体报送,行政主体对报送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

这种备案的基本特征是只有主管机关备案完成以后,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条件,该备案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意义上的备案,大多将备案作为后续许可的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规定,法院审查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时,考虑其是否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与“行政行为”有法律的利害关系,审查的基本方式是行政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政行为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的权益等就未发生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确立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排除了行政相对人基于民事主体地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相对人或相关人,也可能使相对人或相关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特权人、债权人、债务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一般需要考虑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是否对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时的“斟酌义务”予以明确,如果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则行政机关与这些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该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原告资格无疑。

例外的情形是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斟酌义务”,但上述主体的权益因行政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且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具备原告资格。

具体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故备案行为作出对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未剥夺或影响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的经营,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与某酒类公司导致合同纠纷与行政备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四)》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之间有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途径解决。

故本案中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损毁证据基本案情2017年5月9日上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甲与赵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甲的代理人王某乙(五莲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提供的两份王某甲的误工证明存在矛盾之处,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表示质疑,王某乙害怕伪造误工证明的事实败露,强行从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手中将伪造的误工证明夺回,并将其塞入口中试图损毁,致使庭审中断,后经法官劝说,王某乙将口中所含误工证明吐出,法庭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结合当事人的庭审质证、庭审笔录将证据予以保留。

处理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某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伪造证据,法庭审理期间毁灭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未尽到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该尽的义务。

2017年11月,五莲县人民法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王某乙予以罚款3000元。

五莲县司法局对王某乙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待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服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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