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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在法律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最终判决结果。

下面,我们将以一起具体的法律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案例背景:
在某市某小区内,因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导致业主小明在小区内摔倒受伤,随后小明向物业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
1. 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失,导致小明受伤?
2.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法律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安全的管理者,应当尽到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

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他人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小明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结论:
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导致小明受伤,因此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的结果也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逻辑。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侵权行为要及时维权,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法律是保护每个人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深入了解和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一题)【0303】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与答案-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与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建设法规复习题(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复习题(案例分析)

(一)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0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10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提出反诉。

A 市B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来,乙公司发现A市B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于是裁定再审。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上一级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请问:1.本案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为什么?2.本案的再审审理范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3.本案的再审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为什么?4.如果再审审理结束后,上一级法院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支持乙公司的判决,乙公司是否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本案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为什么?2.本案的再审审理范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3.本案的再审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为什么?4.如果再审审理结束后,上一级法院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支持乙公司的判决,乙公司是否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为什么?二、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关于张某盗窃案的分析。

【案情介绍】张某因生活拮据,在某日晚潜入某珠宝店行窃。

张某盗得珠宝价值达人民币五万元。

但在其准备离开时,意外触发警报系统,珠宝店安保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并控制住了张某。

整个事件过程均被店内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来。

后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

关于此事件,请结合法律知识进行解答。

【问题】(1)请简述盗窃罪的行为结构并简要说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符合这一结构?简要阐述本案中可能存在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情形。

(本题XX分)三、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甲公司长期借款在2019年12月31日达到1000万元,2020年3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无奈之下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请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2.甲公司能否在2020年6月1日以前请求法院对抵押的汽车优先受偿?3.如果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乙银行是否可以直接对抵押的汽车进行处分?四、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甲公司长期借款在2021年12月31日达到1000万元,2022年3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生产资金,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以甲公司正在建造的厂房作为抵押。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基础与农村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参考答案.doc

《法律基础与农村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参考答案.doc

《法律基础与农村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参考答案一、客观题部分1, C 2, B 3, A 4, A 5, A 6, C 7, B 8, D 9, B 10, C 11, A 12, C 13, B 14, A 15, A 16, D 17, D 18,A 19, D 20, B21, ABC 22,ABCD23,ABCD24,ABCD25,ABCD26,ABC27,ABCD28,ABCD29,BD30,ABCD31,A CD 32,ABCD33,AB34,AB35,AB36,ABCD37,ABC38,ABCD39,ABCD二、主观题部分1,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答:合同的下列条款必不可少: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争议的解决办法。

2,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原则?答:①公开、公平、公正;②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③民主协商、公平合理;④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⑤承包程序合法。

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哪些条件?答:①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现实国情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大多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只有在农民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时,才应允许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经发包方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会导致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新的承包关系产生,因此,转让应征得作为原承包关系和新承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③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答: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③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④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⑤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合同法》期末期末复习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期末期末复习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期末期末复习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货单,订货单中要求乙公司在7月10日之前答复,订货单发出后,由于所定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故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出第二份订单,订单中说明第一次订单的价格作废,如同意降价百分之十,则在7月20日之前答复即可。

两份订单乙公司都按时收到了。

乙公司在7月1日的时候回信,信中说明,完全接受第一次订单的条件,不同意降价,信件在7月1日寄出,正常情况下7月8日之前肯定能够到达甲公司,但是由于甲公司所在地邮政工人罢工,拖延了送信时间,故甲公司在7月15日才收到乙公司的回信,甲公司在7月15日当天回复乙公司,第一次订单已作废,接受无效,乙公司认为第一次订单不能失效,甲公司在7月20日的时候通知乙公司,他们受到回复的时间是7月15日,已经逾期了。

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观点,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解答:成立。

甲公司的第一份订货单是要约,根据题意,两份订货单都是按时收到,可以推出第二份订货单晚于第一份订货单到达乙公司,故甲公司的第一份订货单(要约)未能依法撤回;因第一份订货单规定了答复期限,是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所以第二份订货单中提出的降价不能影响第一份订货单的内容。

乙公司的答复是承诺,但因投递的问题导致承诺迟到,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甲公司7月15日的第一次回复以第一次订单作废为理由,而不是承诺迟到,因此该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成立。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空调机1000台,6月5日前交货,由乙公司自行提货。

乙公司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230万元。

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

5月2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乙合同项下的空调机转售给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提货。

6月5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提货,甲公司因为未接到乙公司通知,拒绝交货,丙公司与乙公司经过交涉,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向丙公司交货,丙公司于6月30日提货。

中考道德与法治复习练习题型仿真训练 生活情景(法律案例、热点信息)简答题

中考道德与法治复习练习题型仿真训练 生活情景(法律案例、热点信息)简答题

题型三生活情景(法律案例、热点信息)简答题【以案说法保障权益】1.下列呈现的是一个基本案例,结合所学,分析案情,解决下列问题。

基本案情:王某(13岁)与一群同龄人(均未成年)经常逃学,玩游戏。

一天,他们潜入一家小超市盗窃,被店主李某发现,一群人将店主打伤,带着盗窃的物品逃离现场。

很快警察将几人抓获。

店主从医院康复后,与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1)阅读案情,续写诉状内容。

诉讼请求:__诉讼请求:赔偿各种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赔礼道歉__。

事实与理由:__事实与理由:王某等几名未成年人入室盗窃,造成李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违法行为人以及他们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__。

(2)从权利义务角度,分析本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履行者;我们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维权;增强义务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为“长大的你”支招!】2.三年的初中时光让我们长大,美好的岁月留在我们记忆中。

让我们浏览两段微信留言,分享成长中的感悟。

留言一曾几何时,我们有了梦想,但我们也知道:梦想和现实之间总是有条鸿沟,梦想不是晚上做梦就可以实现的。

(1)请你写出对这段微信留言的感悟。

①梦想与现实之间有距离;②少年有梦,不应止于心动,更要付诸行动。

(或努力是梦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留言二个人有个人的梦想,民族有民族的梦想。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现在我们已长大,我们也应该用肩膀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任。

(2)请你支招:当代中学生如何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使命?①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远大志向,立志成才、报效祖国;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增强创新能力。

(或脚踏实地,全力以赴,发扬实干精神,或关心他人,服务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养成亲社会行为等)【青春底色助力成长】3.青春是歌,唱出理想和信念;青春是河,流满汗水和泪水;青春是诗,写满情感和探索……让我们感受青春给我们成长打上的丰富而厚实的底色。

五、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

五、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面试复习考试大纲本考试大纲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面试考查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面试例题第一部分面试考查的主要内容1.测试执法队员对行政执法基础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知识的掌握程度;2.测试执法队员对城管执法职能,特别是城管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知识的掌握程度;3.测试执法队员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掌握程度;4.测试执法队员实际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能力,侧重对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制作能力;5.测试执法队员和谐执法、计划组织协调、现场应变和说服沟通、人际关系处理、综合分析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部分面试例题例题一2010 年1月5 日,司机李某驾驶大型货车为某工地装运建筑垃圾。

当车子从工地驶出城市道路时,车轮带出大量泥巴,同时,由于车厢密闭性能差,垃圾从车上大量洒落在街道上,严重污染了城市道路,被执法中的城管队员拦下并对司机李某实施行政处罚。

请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从和谐执法、人性化操作方面考虑,你应当对该司机怎么做?(2)如果对该司机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应该对其作出怎样的处罚?(3)假如城管执法队员对司机李某作出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行政处罚的什么程序?例题二王某系某镇集贸市场个体营业摊主。

王某为扩大经营规模,未经批准,就在集贸市场内建筑店房,被该镇城管执法人员发现予以制止。

城管执法人员小李根据王某的违反村镇规划未经批准违法搭建的事实,对王某当场作出给予警告和罚款2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200 元。

请指出该执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例题三潘某在如城仙鹤路拥有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后其在该房屋加建了第三层、局部加建第四层。

市城管执法人员于2009 年9 月21 日巡查过程中,发现潘某改建房屋并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为此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潘某也承认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分析复习题案例分析复习题(一)《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11月,某地举办了一场拍卖会,共又22项科技成果参加拍卖,起拍价总标值1.5亿元;现场成交4项,成交额48.7万元.尽管拍卖效果不甚理想,但当地的新闻媒体第二天都对”拍卖会”做了详细报道.按照拍卖会前拍卖公司与专利技术持有人签定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品成交后,委托方须按成交价10%付给拍卖方佣金”, "拍品一经确认成交,拍卖行应于40日内将成交金额的90%汇至委托方指定的帐户内”.谁料40天过后,当委托人要求承办单位拍卖公司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公司人员竟收回了委托人与拍卖公司所签的合同,并称拍卖现场的举牌人是他们"有意安排”的.据调查,承办此次拍卖会的拍卖公司无自己的拍卖师,无固定办公场所,而且次年初未通过2000年度年检,已被该省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注销了职业资格.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却躲过了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导演了这桩骗局.一.本案中,拍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提示:依据《拍卖法》第11条规定,该拍卖公司无拍卖师.无办公场所,且已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该公司的拍卖行为是非法的.二.该拍卖公司应受到何种法律处罚?提示: 依据《拍卖法》第60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拍卖法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该案中,委托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示: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合同,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二2000年元月,某拍卖公司举办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当拍卖第6号拍品:署名为某画家的一副名为《风景》的作品时,拍卖师特意提醒买家:画家本人对此副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随即,画家的委托人在观众席商起身向买家声明,称这副画是假的.但是这一声明并没有影响该画的命运,拍卖会继续进行.这件拍品最终以22万元人民币落槌成交.一. 本案中,拍卖师的行为是否认定是”瑕疵声明”?提示:不能认定拍卖师的行为是”瑕疵声明”. 《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拍卖师仅提示买家,画家本人对某件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并未阐明拍卖公司专家的意见和发表正式声明.因此拍卖师的行为不可倍认为是”瑕疵声明”.二. 拍卖公司拍卖倍在世画家指认假冒其署名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嘛?侵犯了谁的权力?提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作品画家的著作权和名誉权《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三2000年6月,某拍卖公司通过某县人民法院牵线,受某企业破产清算组委托,在经有关部门评估.公告.展示后对该破产企业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未420万元,成交价为640万元.后买受方违约,20万元保证金倍某县法院全部没收,法院方面不同意用保证金给付拍卖公司应得费用及佣金(注:委托书上明确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方按照拍卖成交额1%比例支付给拍卖方佣金,买受方支付4%的佣金).法院对此解释理由是:公告是法院出面办理,拍卖会用的是法院的审判庭,再者《拍卖法》又没对保证金做出规定,所保证金由法院没收并无不妥.一.拍卖活动中,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什么?提示: 在中,没有对收取保证金有任何规定.按照我国的拍卖惯例,竞买人通常在办理竞买手续时会按照拍卖公司的规则,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法第39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如在拍卖活动中违约,拍卖人则可没收其保证金.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买人交付保证金是对自己遵守竞买规则和违约责任的一种承诺.事实上,这种保证金也被行业视为违约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约束竞买人的行为,使其遵守拍卖规则.二. 本案中法院有权收取或没收保证金吗?提示:本案当事人是拍卖人和买受人.法院作为牵线人没收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三. 你认为本案如何解决较为妥当?提示: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拍卖惯例,由于本案中买受人违约,拍卖行有理由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考虑到法院作为牵线人,做了一些拍卖的相关工作,拍卖人也使用了法院的场地等,拍卖人应向法院支付一些合理的费用.《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四某拍卖公司在举办一家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会上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该拍卖标的是当地一家国有老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现已经进入破产.拍卖阶段.该标的为整体拍卖(含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在进入拍卖程序操作过程种,当地政府也要求报名充当竞买人,收购该拍卖标的.因为这种情况在本地历年拍卖业务中从未出现过,不知其竞买资格如何认定.一. 政府机关报名充当竞买人,其竞买资格如何认定?提示:我国第32条规定:竞买人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可以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既应属于其他组织(机关法人)范畴.二.政府参加与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竞买人的法律地位有何区别?提示:政府资产可以通过招投标式拍卖渠道取得,同样也可以通过上述市场渠道加以转让,政府参加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参加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在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必要的择购及商品转让,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也有利于廉正建设.政府作为竞买人之一,参与拍卖活动是合法的.在具体操作时,拍卖人应当将政府与其他竞买人一视同仁;另一方面,政府在参加竞买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应当带有特权及发生不适合竞买人身份的言行.案例分析复习题(二)《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五某地一拍卖行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于2000年1月拍卖了某国有企业的资产.拍卖前,资产经当地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确定底价为478万元,并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拍卖时由中国注册拍卖师主槌,参加拍卖的竞买人经过数10轮的竞价,最后以625万元成交.买受人成交后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记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名,并按拍卖规则规定的时间付清了成交款,委托方随后进行了资产移交,当地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全过程公证.两个月后,买受人却以资产不实何未及时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查,资产不实及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何房产证事实亦不存在.案情本来已是十分明朗,但买受人又以拍卖行在拍卖该资产时正在申办且未办妥省国有资产局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拍卖无效.法院一审判决拍卖行的拍卖行为无效.一. 依据《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这场拍卖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示:认定我国境内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应当以《拍卖法》为准绳,拍卖行的拍卖行为受《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规范与保护.依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行具有合法的拍卖人资格;主持该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身份合法;该拍卖行在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及发布公告.拍卖实施等程序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 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妥当?提示: 《拍卖法》第28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该行此次拍卖的国有资产,已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拍卖法》的要求.除此以外, 《拍卖法》对国有资产拍卖无特殊资格条件的规定.法院以拍卖行拍卖整体资产时尚未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判决该拍卖行为无效拍卖缺乏法律依据.《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六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成交确认书》第4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 《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何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者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依据.且依据《拍卖法》第55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应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一.依据《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提示:拍卖会是合法有效的,拍卖标的以当前现状拍卖,是拍卖的惯例.拍卖会拍卖的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为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竞买人事前了解情况,承认拍卖行的拍卖规则,参加了竞买并以最高价竞得该标的,该行为合法有效.二.本案中,买受人诉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拍卖行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提示: 《拍卖法》第55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何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根据此规定,拍卖行有为买受人出具证明何有关资料的责任,但并无为买受人代办过户更名手续的义务.三.拍卖公司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提示:拍卖公司拍卖的标的是预售商品房,是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因此,对在建工程应作充分的估计,并留有余地.成交确认书中7日内办妥过户手续这一条不能轻易承诺.《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七据原告某拍卖公司诉称,2000年6月,该公司在一家酒店举行”2000春季艺术品拍卖会”.被告朱某持本人身份证领取了116号竞拍号牌入场,参与竞买并买走了8件艺术品.当日,朱某领取了其中的6件拍品,并支付了相关价款何佣金。

大一法律基础复习题

大一法律基础复习题

《法律基础》复习题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叙述中,正确揭示了法律本质和特征的有 ( ACD ) 。

A.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B.法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行为规范C.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D.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行为规范2、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A)。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 ABC ) 。

A.人民主权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党的领导原则D.法制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宪法对( B )。

A. 我国政体的规定B. 我国国体的规定C. 我国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D.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5、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此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D)。

A.实体法B.程序法C.法律渊源D.法律体系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ACD)。

A.姓名权 B.亲权 C.肖像权 D.生命权7、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有 ( AD )。

A.警告B.罚金C.记过D.拘留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的是( AD )。

A. 罚金B. 警告C. 行政拘留D. 拘役9、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身份权包括(ABCD)。

A.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B.监护权C.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D.继承权10、中学生某甲,1997年4月5日生。

2011年4月3日,他故意把一同学打成重伤,某甲对于他的这一行为(D)。

A. 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 不负刑事责任1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包括(ACD)。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剖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

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人强奸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

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

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

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

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

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引导语:司法考试正在备考当中,大家在看书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做一些习题巩固所学的知识。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欢迎测试!经济法集中复习重点法条这部分内容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包含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

这种特征使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成为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

在试卷一中,考核的经济法相关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

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虽然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但从往年考试来看,经济法部分考核点比较集中,所以建议大家集中重点内容复习。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卖法》的拍卖规则(即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实体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5章“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和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等。

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与复习资料1

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与复习资料1

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赵某系某市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

2008年初,机场候机楼(航站楼)开始招标,某建设集团股份的项目经理徐某找到赵某的情妇汪某,盼望汪某能牵线搭桥,请赵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后支付给汪某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

有一天,汪某把赵某约出来与徐某一起吃饭,席间徐某请赵某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赐予汪某肯定比例提成,赵某考虑到汪某能得到一笔好处费,最终答应帮忙。

8月,徐某所在的公司如愿中标,为感谢汪某的扶植,2008年11月底和2009年2月,徐某分两次送给汪某人民币55万元。

得到钱后,汪某提出分给赵某20万元,赵某说我不能收这个钱,但你可以收,我假如收了就是构成受贿错误。

请问,赵某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①赵某说的话没有道理。

赵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属受贿行为。

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值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赐予特定关系人,假如违反了,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认定为受贿错误。

③汪某是赵某的情妇,属于纪律规定中的特定关系人。

④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徐某在机场候机楼(航站楼)招标过程中谋取利益,使徐某的公司如愿中标,并且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55万元赐予特定关系人(情妇汪某),虽然本人没有收取钱物,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纪委有关规定,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案例2:2007年初,某县成立了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沙和整治工作,该县水利局干部雷某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7年底,胡某和蒋某共同承包的该县灵山江堤防外的后田村一片荒芜的高河滩鱼塘,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

2008年该县河沙价格大涨,胡某与蒋某共同谋划改做采沙生意,于是便邀请主管河道采沙的实权人物雷某入伙,雷某知道有利可图,满口答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商贸公司。

公司成立时,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一台机器设备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20万元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为了筹集资金,甲、乙、丙三人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以下为三人讨论的几种方案:方案一: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

方案二: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12元。

方案三: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8元。

请根据以下问题回答: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人是否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为什么?2.如果三人决定对外转让股权,选择方案一、方案二或方案三对公司和股东有哪些影响?3.如果丁同意购买股权,甲、乙、丙三人如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县居民丙,因与邻居丁发生土地纠纷,双方争执不下。

丙多次找到乡政府及县土地管理部门解决,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丙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丁的土地边界。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丁(与被告丁同名)因与被告丁有亲戚关系,被合议庭其他成员发现。

根据法律规定,丁应当回避。

但丁未主动提出回避,且审判长也未要求其回避。

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丙胜诉,确认了丙与丁的土地边界。

问题:1.请问本案中,丁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2.请问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丁未提出回避的情况?3.请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原材料,导致乙公司生产线停滞,造成乙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判决: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分析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一)案情介绍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判决: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二)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主张补偿;借婚姻索取财物判断条件:①有一方是被迫的;②财物归索要方所得;③得到财物才结婚三、重婚案例示范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一)案情介绍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判决: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 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二分析意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而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姻;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四、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一)案情介绍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张,人们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由邻居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右臂功能丧失也成为残疾;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并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经审委会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元;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经民庭判决,双方离婚,家庭房屋及齐元良的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值12万元;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二)分析意见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第一,严重的家庭暴力不能按虐待处理;本案中的齐元良在手段上虽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但造成了谢家玲严重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元良12年徒刑;第二,受害人应当寻求救助措施;本案受害人谢家玲在婚后十多年中,受到齐元良的虐待和暴力侵害,一直忍气吞声,从未向齐元良所在单位县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齐元良视为软弱可欺,更加胆大妄为,以致造成犯罪;第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第二单元亲属关系案例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一)案情介绍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二)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予他们结婚;二、旁系的计算方法案例示范案例: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一)案情介绍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二)分析意见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三、自然血亲关系案例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一)案情介绍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二)分析意见1、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2、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四、拟制血亲关系案例示范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一)案情介绍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二)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的生活费;第三单元结婚制度案例(一)案情介绍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 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二)分析意见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一、示范案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一)案情介绍199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二)分析意见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 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示范案例:婚前隐瞒疾病史欺骗对方的婚姻是否有效(一)案情介绍朴志兵,29岁,外企人事经理;将近而立之年,仍然没有找到人生中的另一半,亲朋好友都替他着急;论收入,外企的待遇是人所共知的;论文凭,工商管理硕士,MBA;论家庭背景,父母是高校的教授,朴志兵是家中的独子;论品貌,1米75的个子,戴着眼镜,文质彬彬,接人待物礼貌周全,人也很随和;不过,除了这些表面的东西,朴志兵也有自己的苦恼;上大学的时候他被检查出患有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是“大三阳”;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病毒含量的检测也显示朴志兵的传染性很弱,但“两对半”检查却一直是“大三阳”;近年来他每年检查一次,B超显示肝组织的情况不太好,但是并没有出现肝硬化或肝腹水;医生建议他这样的慢肝患者最好半年检查一次,而且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肝功检查结果呈“大三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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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复习题:★.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未成年】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间接故意】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未成年,共犯】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而,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而,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立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遗产分割】7.答:(1)遗嘱有效。

(2) 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 5万元归其妻所有,2. 5 万元为遗产。

②2. 5力元遗产中,0. 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 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吋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市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002年3月13 口,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 0,甲、乙二人來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纟II,山于摆放的两纽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刀27 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民事行为,重大误解】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谋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谋认识,使行为的灰杲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人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人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爭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叉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來,对丁某说:“这3农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 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 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小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屮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屮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Z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赠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己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耍,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向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來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刘乙就以5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耍求李丙返还空调。

问:(I)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木案应该如何处理?【代理与被代理】11.答(1)刘乙、李内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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