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章案例
理想奋斗成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波案例文本杰斯出生在圣彼得堡一个书香门弟,父亲是大学教授。
虽然父亲的薪水不低,但一家老老少少几口人都依赖于父亲,所以,他的家庭并不富裕,虽不至于挨饿,但也常常捉襟见肘。
他至今都记得在他16岁生日的时候,父亲对他说了句“杰斯,生日快乐”,所谓的生日礼物也只是一支很普通的钢笔。
而在他生日来临的前一段日子,他有意无意地向父亲透露想买条牛仔裤的愿望,并在各方面都尽力表现得很好。
他本来以为父亲会送给他一条牛仔裤作为生日礼物,可是,事实却让他倍感失落和痛苦,甚至愤怒。
在圣彼得堡,男孩子16岁就意味着是成人了。
而16岁生日这天,父母一般都会送孩子一份他渴望的礼物,来作为成人贺礼。
父亲给杰斯的解释是:一条真正的Levis牌牛仔裤价格高达500卢布,而他的工资只有200卢布。
如果买一条牛仔裤给杰斯,全家人都会因此受穷受苦一段时间。
而他又不愿意去买一条价格便宜但质量低劣的冒牌牛仔裤送给杰斯,尤其不愿意在杰斯16岁生日这个重要的日子里当作生日礼物送给他。
对于父亲的解释,杰斯根本无法理解,也不愿意去理解。
他用眼泪和无法掩饰的失落无声的表达着自己的抗议。
父亲并没有安慰他,反而很严肃地对他说:“我知道你此时的心情,但别指望我向你道歉。
我没有错,只是没有能力满足你的愿望而已。
或许你认为我不是个称职的父亲,那我希望你以后做一个出色的父亲,不要把你现在所承受的痛苦传给你的孩子。
”“我一定会比你做得好,将来我要是做了父亲,我会送我的孩子无数条牛仔裤,会满足他所有的愿望,我会让他因为我而感到骄傲。
”性格倔犟的杰斯几乎是一个字一个字地说出这些话来。
“很好,我愿意将你说的这些话看成是你的成人宣誓,但愿你不要忘记它。
你最好铭记在心里。
”父亲说完这句话,就去上班了,杰斯站在原地,久久地咬着自己的嘴唇。
高中毕业后,许多要好的同学去工厂做了工人,而杰斯却执意要去读大学。
在他看来,要想改变命运,有光明的未来,读大学是他唯一的捷径。
法律案例及分析道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其父母均已年迈,母亲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和照顾。
张三有两个兄弟姐妹,分别是李四和王五。
张三与李四、王五共同继承了一处房产,位于某市繁华地段。
然而,在分割房产的过程中,张三与李四、王五发生纠纷,导致张三未能获得房产份额。
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二、案情简介根据张三的陈述,其父母年迈多病,母亲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和照顾。
张三每月工资5000元,李四每月工资8000元,王五每月工资10000元。
张三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而李四和王五的工资较高,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费用。
李四和王五辩称,他们虽然工资较高,但家庭负担较重,李四的妻子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王五则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经济压力较大。
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长子,在父母年迈多病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考虑到李四和王五的家庭负担,法院判决李四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王五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张三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四、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一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明确了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责任。
2. 赡养责任的分配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张三、李四、王五的工资和家庭负担情况,对赡养责任进行了分配。
法院认为,张三作为长子,在父母年迈多病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二)道德分析1. 道德观念的重要性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体现。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赡养纠纷,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
思修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1年10月某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三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目击者证言,将张三抓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未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3. 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张三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应赔偿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三、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驾驶员的疏忽和违法行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2. 发生事故后,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伤人员。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网络文学作者。
2019年,李某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异界之剑神》,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粉丝数。
2020年,李某将该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然而,在小说出版后不久,李某发现该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在其出版的小说中擅自使用了其小说中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行为分析(1)出版社未经李某同意,在其出版的小说中使用了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
(2)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出版发行,侵犯了李某的改编权。
3.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版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出版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在出版李某的小说时,应当取得李某的授权。
然而,在本案中,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
同时,出版社未经李某同意,将其小说改编成同名小说并出版发行,侵犯了李某的改编权。
因此,出版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出版社应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小说中擅自使用李某小说的部分内容,并停止发行该同名小说。
(2)消除影响:出版社应在其出版的小说中,公开声明道歉,消除对李某著作权权益的侵害。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思修课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还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法律知识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化名)在校园内捡到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小王想将手机据为己有,但在犹豫之际,他想起在思修课程中学到的法律知识。
经过深思熟虑,小王决定将手机归还失主。
然而,失主并不知情,小王在归还手机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占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被侵占,请求返还占有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捡到的手机属于失主的占有物,小王应当将手机归还给失主。
(2)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捡到手机后,若将其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对失主财产的侵占,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思修课程中的法律知识应用(1)物权法原则在思修课程中,我们学习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占有即所有”。
小王通过学习,明白了占有他人财物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2)法律意识思修课程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小王在捡到手机后,通过回忆课程内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权益,从而决定将手机归还失主。
(3)道德修养思修课程要求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学会尊重他人权益。
小王在捡到手机后,考虑到失主的痛苦,决定将手机归还,体现了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思修课程中的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学习思修课程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到学以致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30.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
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
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
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
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
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
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
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
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1.1972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
1990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
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病的父亲。
1993年8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8000元。
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100元钱。
1999年5月和2001年2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
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
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
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
王英英在多次要求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32.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
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
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
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可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道德素质。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经典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乙车严重损坏,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两车相撞,因此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甲在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甲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在本案中,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超速行驶,乙驾驶的货车违反交通规则,两车相撞,均存在过错。
因此,甲、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乙受伤,甲、乙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及赔偿责任认定,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道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在一次回家的路上,捡到了一个装有大量现金和银行卡的钱包。
面对这笔意外之财,小王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做出了拾金不昧的决定。
然而,这个决定却引发了周围人的争议。
二、案例经过1. 拾金不昧小王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了一个装有大量现金和银行卡的钱包。
在确认钱包无人认领后,他决定将钱包交给当地派出所。
在派出所,小王详细描述了捡到钱包的经过,并提供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2. 周围人的争议在将钱包交给派出所后,小王的同学和朋友们对他的决定产生了争议。
一部分人认为小王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赞扬,体现了高尚的道德品质;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小王应该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毕竟这是他捡到的。
3.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不能归还的,应当上交有关部门。
”据此,小王将钱包交给派出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道德评价从道德角度来看,小王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肯定。
首先,他遵守了社会公德,体现了诚实守信的品质;其次,他尊重了他人的财产权益,避免了失主遭受更大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这个案例中,小王面临着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他遵循了道德原则,将钱包归还给失主;另一方面,他按照法律规定,将钱包上交给有关部门。
这种冲突反映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2. 道德教育的重要性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在学校和社会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3. 法律的完善与实施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在拾金不昧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失主领回遗失物的程序不够便捷,导致部分拾金不昧者因领回遗失物困难而放弃归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4. 社会舆论的引导在这个案例中,社会舆论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产生了争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如今社会上不乏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其中涉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案例更是常见。
以下是一个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案例,用以说明其重要性。
在某个小城市,有一位年轻的留守妇女,她在家里独自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丈夫外出打工。
由于孩子太小,她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生活十分艰难。
为了养活自己和孩子,她决定去打工,但是又无法放心把孩子一个人留在家里。
于是她开始四处寻找保姆。
有一天,她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一位看起来很靠谱的保姆。
保姆自称有多年照顾小孩经验,且对留守儿童比较了解。
留守妇女感觉这个保姆能够照顾好孩子,便立刻决定请她来工作。
然而,保姆并没有像她承诺的那样好好照顾孩子。
每天保姆只顾着自己休息、看电视、打电话,对孩子的喂饭、换尿布等基本照顾都懒于察觉。
孩子始终处于饥饿、脏乱的环境中,很快就患上了营养不良和感染性疾病。
当留守妇女得知孩子的情况后,急忙带着孩子去医院检查治疗。
医生告诉她,这些疾病都是因为孩子长时间处于不良环境中引起的,如果没有及时治疗,会危及孩子的生命。
留守妇女非常愤怒和失望,她想到了法律,并决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她向警方报案,控告保姆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提交了医院诊断报告作为证据。
保姆迅速被警方拘留,并接受了法律的审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保姆的行为对孩子的严重影响,确定了其对虐待儿童的罪名,并判决保姆有罪,刑期为三年,并对留守妇女和孩子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保姆在保姆行业有多年的从业经验,然而她严重违反了思想道德修养的底线,并在法律上犯下了罪行。
而留守妇女则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对于每个人来说,不论是从事何种职业,都应该注重培养并坚守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
只有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够在社会中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并对他人和社会负起责任。
同时,了解和遵守法律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只有尊重法律,才能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思修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一所高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在课间休息时,被同班同学李某(化名)等四人围攻,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事件发生后,学校和家长高度重视,警方介入调查。
本文将结合思修法律知识,对该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事件经过2019年3月,小王在学校食堂用餐时,与李某等人发生口角。
课后,李某等四人纠集其他同学,将小王围攻在教室门口,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拍摄视频上传至网络。
事件发生后,小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在家长和学校的干预下,警方介入调查,将李某等四人抓获。
2. 法律分析(1)李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校园霸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李某等四人的行为违反了该法条,构成校园霸凌。
(2)李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等四人故意伤害小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霸凌事件,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3. 思修法律反思(1)校园霸凌现象的存在,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
在校园霸凌事件中,法律对校园霸凌的定义、处罚措施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2)学校、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足。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霸凌事件,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也存在问题。
这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3)青少年法治观念淡薄。
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反映出部分青少年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是预防校园霸凌事件的关键。
思修课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
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下将结合一起经典的案例,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赵某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经调查,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
三、法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属于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4.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
赵某的死亡与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
李某的逃逸行为不仅导致赵某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还使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变得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2. 道德观念的缺失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暴露出其道德观念的缺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章节案例
(详细讲稿附详细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七章串讲绪论案例一、美国教师教“蚯蚓”陈钟梁在《文汇报》上撰文介绍自己在美国旁听的一堂自然常识课,读来颇受启发。
一上课,老师说这节课上“蚯蚓”,请同学们准备一张纸,上来取蚯蚓。
同学们捏着纸片纷纷上讲台盛蚯蚓。
许多蚯蚓从纸片上滑落下来,学生们推桌子挪椅子地弯腰抓蚯蚓,整个教室顿时乱作一团,老师却一言不发,站在讲台旁冷眼旁观。
课后老师对我说,上了一节“蚯蚓”课后,假如连蚯蚓也抓不住,那么这节课还有什么意义。
了第二个教学环节:请同学们仔细观察,蚯蚓的外形等有什么特征,看谁能把它的特点最后补充完整。
经过片刻的观察,学生们踊跃举手。
蠕动,说明它的生命力很强。
科学献身的精神。
同学,我远不如你!”案例二、王承书的追求1961年的春天,钱三强在他的办公室里静静地等待着王承书。
他要向王承书谈一件他思考已久的事情。
1960年,中国的核武器研制刚刚起步,而苏联突然撤走了全部专家,并带走了全部资料。
以生产浓缩铀为目标的气体扩散厂,只留下一堆机器和厂房。
苏联专家临走时甩下一句话:“你们的这个扩散厂只能是一堆废铜烂铁了。
”看来,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科学家来解决这一高科技领域中的大难题了。
选谁来担当这一重任呢?钱三强思来想去,最后认定王承书是最佳人选。
但王承书是研究理论物理的,并且在稀薄气体的研究领域中已取得了许多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国际理论物理学界也已颇有名气。
钱三强心里清楚,让这样一位科学家离开自己已付出20多年心血的领域,就如同让一位建筑师推倒自己刚建起的大厦一样,是需要做出重大牺牲的。
门吱呀一声开了,王承书站在了钱三强的面前。
沉默了一会儿,钱三强轻声问:“你愿意隐姓埋名一辈子吗?”“我愿意!”王承书几乎是不假思索地说出了这掷地有声的三个字。
“好!那你去搞浓缩铀的理论和技术,为中国的扩散工厂上马铺路搭桥。
”从此,王承书便从国际、国内的物理学术的舞台上消失了。
自那以后,她在国内外所有的学术刊物上再没有发表过一篇论文,不仅公开的,就连内部刊物和工作报告上,她也从不署名。
思修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一辆电动车上的两名乘客当场死亡,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事发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过调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例分析1. 思想道德层面(1)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交通规则,表现出对自己、他人及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观相悖。
(2)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未及时救助伤者,缺乏同情心和道德底线。
这种行为反映出其道德品质低下,不符合社会公德。
2. 法律层面(1)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严重后果。
(2)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交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李某某的交通肇事案,从思想道德层面来看,反映出其道德品质低下,缺乏社会责任感。
从法律层面来看,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此案例警示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生命、关爱他人是社会的基本要求。
作为公民,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
3. 同时,此案例也提醒相关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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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
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
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
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
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
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
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
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二、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