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案最新案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案最新案例
教案主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案例教学
教学目标:
1. 了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2. 掌握一些典型案例,加深学生对思想道德与法律的认识;
3. 培养学生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教学内容与方法:
1. 分组讨论:学生以小组形式讨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相关问题,发表看法和
意见,进行交流。
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具体情况下的思想道德与法律表现。
案例一:偷窃行为处理案例
小明在班级内偷窃了同学的钱包,被发现后道歉并愿意赔偿。班主任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网络暴力行为处理案例
小红在网络上对同学进行恶意侮辱和谩骂,引发严重纷争。学校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考试作弊行为处理案例
小明利用手机在考试中作弊,被老师发现。学校应如何进行处罚?
案例四:环保问题处理案例
某公司非法倾倒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政府和公众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
案例五:家庭暴力问题处理案例
某家庭存在家暴行为,导致家庭成员身心受伤。社会应如何干预和解决?
教学步骤:
1. 导入:通过问题等形式,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点。
2. 讨论与交流:将学生分成小组,围绕案例展开讨论,每组挑选一名代表发表意见。
3. 案例分析:教师对每个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应对和处理方式。
4. 案例讨论:学生针对每个案例进行讨论,探讨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并与其他小
组进行交流和对比。
5. 总结:教师进行总结,强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性,并对案例分析中的
要点进行强调和巩固。
6. 作业布置:要求学生以小论文或报告形式,展开对一个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廖晓义的故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与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
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
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
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
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
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
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
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
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
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
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案例
河北工程大学社科部
王江然
案例
1.孩子高举国旗,跟着巨人脚步
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中国代表团浩浩荡荡走进国家体育场“鸟巢”,旗手姚明的身旁走着另外一位小“旗手。
“这个小男孩是谁?”当中国队最后出现在国家体育场的跑道上时,全场中国观众在鼓掌、大声叫好之时,不少人也都在四处打听“与旗手姚明一起,走在整支队伍前面的小男孩是谁?”这位9岁的小男孩一手拿着奥运五环旗,一手拿着中国国旗,满脸笑容,大大方方地与姚明一起走在中国队的最前面。
原来,这位小“旗手”是来自四川地震灾区汶川县映秀镇渔子溪小学二年级学生林浩,他的头上,还有地震带来的伤痕。
9岁的林浩,是汶川县映秀镇中心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很好的林浩,一直是班上的班长。
地震发生的那一刻,班上正在上数学课。林浩刚跑到教学楼的走廊上,就被楼上跌下来的两名同学砸倒在地。
“那个同学压在我背上,我怎么都动不了。当时,垮下来的楼板下,有一个女同学在哭,我就告诉她,不要哭,我们一起唱歌吧,大家就开始
唱歌,是老师教的《大中国》。唱完后,女同学就不哭了。后来,我使劲爬,使劲爬,终于爬出来了。”
逃出来的林浩,并没有跑开,而是去救还压在里面的同学,“爬出来后,我看到一个男同学压在下面,我就爬过去,使劲扯,把他扯了出来,然后交给校长,校长又把他交给他妈妈背走了。后来,我又爬回去,把一个昏倒在走廊上的女同学背出来,交给了校长,她也被父母背走了。”
连续救了两个同学的林浩,再次跑进教学楼救人时,遇到垮塌的楼板,又被埋在了下面,“我使劲挣扎,后来,是老师把我拉出来的。”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
础案例分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
案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
其答案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
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
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
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
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
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中较为理想的一种主要方法。案例教学法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相通之处,也存在一些相左之处,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特点实施案例教学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给“基础”课的实效性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挑战,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学习“基础”课的积极性,如何提高“基础”课的实效性是“基础”课教师不断探索研究的一个课题,学界也从“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整合、教学方法的改进等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讨和研究,基于自己“基础”课的教学实践和学界的一些研究,本人认为从教学方法的角度来看,案例教学仍是“基础”课课堂教学中较为理想的一个主要方法,应引起“基础”课教师的重视和深入研究与实践。
一、案例教学及其特征
案例教学是指“以案例为教学媒介,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多
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维、思考,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发端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哈佛大学法学院,由时任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德尔创立并在法律教学中实施,因其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出色的教学效果很快被效仿,医学、管理等领域陆续采用案例教学法,并不断完善和推广。目前,西方案例教学法已日臻成熟,有些学科甚至已初步建立包括案例选题、搜集、建档、注册、应用、更新、发行、经销、版权保护等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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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案例分x
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案例分析pptx
xx年xx月xx日
CATALOGUE
目录
•
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
•法律修养案例分析
•
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在职业生涯中的重要性
01
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
2020年6月,湖南长沙一位八旬老人突然摔倒在路边,血流不止。路过的市民纷纷伸出援手,有的拨打120,有的为老人遮阳,有的用纸巾堵住老人流血的伤口……直到救护车赶来,人们才陆续离开。
事件经过
这个事件体现了广大市民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他人的关爱,展现了长沙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加强身体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关爱老年人生活,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道德启示
案例一:老人摔倒,路人帮扶
案例二:最美逆行者——消防员
事件经过
2019年3月,辽宁省大连市一家服装厂发生火灾,火势迅猛,情况十分危急。消防员们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冒着浓烟和高温,攀爬到火场的不同楼层,用高压水枪对火源进行扑灭。经过几个小时的奋战,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们累得满头大汗,但他们的勇敢和担当却赢得了群众的掌声和敬意。
道德启示
这个事件展现了消防员们勇敢、担当、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他们总是义无反顾地冲锋在前,用自己的汗水和生命守护着社会的安宁和和谐。他们是社会最可爱的人,也是最美的逆行者。
在某乡村学校里,有一位老师叫李明,他不仅关心学生们的学习成绩,还非常关注学生的生活和成长。每当学生生病或有困难时,他总是第一时间出现在学生身边,为学生送去温暖和帮助。他经常自掏腰包为学生们买学习用品和衣物等。他的行为虽然简单平凡,但却让学生们感受到了老师的关爱和温暖。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案例分析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
考试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题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李某的买卖行为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虽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
2、赵某,男,21岁,某学校二年级学生。赵某平时爱好集邮。一天,他看到收发室有封信是本班女生李某的,信封上的邮票很新颖,自己还没有,同时又觉得这封信的笔迹像男孩子写的,认为李某在谈恋爱。于是,他把信带回宿舍。在拆信时,被另一位同学看见,当即受到同学的批评。赵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哪项权利?
答:赵某为了集邮和好奇,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我国宪法的,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理应受到严肃的批评。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何某,初中毕业后,就顶替父亲在厂里当学徒工,月收入1000元。17岁那年,何某在街上骑车逆行,将王某撞倒,造成王某颅骨骨折,共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后来,王某要求何某赔偿,何某以自己未成年为由,拒赔。王某又向何某的父母索赔,其父母认为儿子已参加工作,应由本人承担,也不赔。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及其父母赔偿。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原创]思修与法律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案例分析题
1、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但她不愿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和其他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看不到地上的线。于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和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此专家。她看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
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2分)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2、这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①工资要高;②工作前景要好;③工作环境要好;④离家近;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和竞争实力。
(1)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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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
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
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
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