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知安全法律知识
幼儿园安全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园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阶段,安全教育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幼儿园安全教育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涵盖幼儿园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内容、教师培训及监督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安全管理是指幼儿园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我国,幼儿园安全管理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基础法律之一,其中对幼儿园安全管理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幼儿园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幼儿园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安全设施设备规范》,其中规定了幼儿园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要求。
幼儿园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防护栏、护栏网等,确保幼儿在学习和游戏过程中的安全。
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幼儿园需要具备一定的卫生保健条件。
包括幼儿园建筑、环境、饮食、保健用品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幼儿园的卫生与安全。
幼儿园安全案例报告制度为了总结和普及安全管理经验,我国建立了幼儿园安全案例报告制度。
幼儿园应当每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定数量的安全事故案例,并将学习到的经验教训应用于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中。
安全教育内容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内容需要覆盖安全事故预防、自我保护和急救等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应当开展以下安全教育活动:安全事故预防教育幼儿园需要教育幼儿安全用电、防止火灾、防溺水、防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游戏、故事、图片等形式,向幼儿传递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自我保护教育幼儿园需要教育幼儿如何辨认陌生人、防止被拐卖或被侵害。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教育幼儿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他们在外出活动时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4年度教师法律知识培训
年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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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学校安全管理与法律责 任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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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制度及实施要求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制度
包括校园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024/3/2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
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加强对学校安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 实。
了解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024/3/24
8
教师法规定与权益保障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 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
学生权等。
教师资格与任用
掌握教师资格认定和任用的条件 和程序,以及教师职务评聘的相
关规定。
教师权益保障
熟悉教师权益保障的途径和方式 ,如申诉、仲裁、诉讼等。
劳动合同的签订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 充。
劳动合同的解除
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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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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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通过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
劳动争议仲裁
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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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2024/3/24
建立事故预防机制
完善学校安全设施,加强对校园内外环境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 除安全隐患。
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 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jiàoyù)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教育法的含义(hányì)和特征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guān xì)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tèzhēng):1教育法是一种(yī zhǒnɡ)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yǒuguān)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幼儿园法律守护者: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
幼儿园法律守护者: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在幼儿园教学中,老师们扮演着孩子们的第一任守护者和榜样。
除了教学本身,老师们还需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律知识,以确保学习环境的安全和合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幼儿园老师作为教育法律守护者的角色,以及他们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和法规。
1. 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幼儿园作为儿童学习和成长的地方,教学环境的安全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老师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和引导者,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保障学生和自身的权益。
他们需要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儿童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法规,以便在日常教学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突发情况。
2. 儿童保护法儿童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老师需要明确了解儿童的受保护权,包括身体、精神和财产权利,以及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在日常教学中,老师需要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遵守相关的保护法规,防止任何伤害或侵犯行为的发生。
3. 教育法教育法是规范教育行为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管理和运行等方方面面。
老师需要了解教育法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学校的管理等,以便在教学实践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对学生进行合法、公正的教育。
4. 包容性教育根据最新的教育法规,包容性教育在幼儿园教学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老师需要了解包容性教育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便为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支持。
包容性教育的实施需要老师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以确保所有学生能够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
5. 总结与展望作为幼儿园教师,了解并遵守教育法律知识是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老师们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学生的权益,为学生的成长创造安全和合法的学习环境。
在撰写本文时,我对幼儿园老师作为教育法律守护者这一角色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和遵守对于老师们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对学生权益和未来发展的保障。
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
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用于探讨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教师在职业生涯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责任。
教育法律知识是指教师在教学、管理和与学生、家长以及校方进行互动过程中需要遵守和了解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作为教育从业者,教师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并充分了解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于教师来说,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师需要了解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教学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他们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程序,以便在处理与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纠纷时能够正确地应对。
了解教育法律知识还可以帮助教师提高对教育法律风险的认识,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并有效地管理和解决教育法律问题。
在教育法律知识方面,教师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在职业生涯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他们需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确保课程内容合法、正确,不侵犯学生的权益。
他们还需要确保学生在学校中的安全和福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无害。
2. 学生的权益保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隐私、身体安全、知识产权等。
他们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歧视或侮辱学生,同时保护学生免受虐待和欺凌。
3. 教育法律程序教师需要熟悉和遵守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程序,包括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
在处理纠纷或法律问题时,教师需要了解诉讼程序和申诉渠道,以保护自己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 特殊教育法律知识对于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来说,掌握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尤为重要。
他们需要了解有关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特殊教育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5. 学校管理法律知识作为一名教师,了解学校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也非常重要。
教师需要了解学校组织结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职员工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幼儿园安全法律知识培训 幼儿园法律知识
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 是他们接触社会的准备。
因此,幼儿园的安全事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也关系到家长们的放心。
在幼儿园工作的老师和工作人员要对幼儿园的安全法律知识有所了解, 培训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关于幼儿园安全法律知识培训的相关主题和内容。
一、招生管理1. 幼儿园的资质和许可幼儿园的创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 获取合格的办学资质和许可证才能开展招生工作。
2. 招生宣传幼儿园的宣传材料中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幼儿园的基本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 不得涉及虚假宣传。
3. 招生标准幼儿园在招生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标准进行, 不得违规招生。
二、教师管理1. 教师资格幼儿园招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关的教师资格证书, 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标准。
2. 教师考勤幼儿园的教师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不得迟到早退, 而且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3. 教师激励幼儿园要对优秀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提升他们的教学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三、幼儿管理1. 幼儿入园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 机构必须确保每一个幼儿的身体健康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幼儿活动幼儿园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活动计划, 保障幼儿在安全环境下进行各类教学、游戏和体育活动。
3. 幼儿饮食幼儿园要保证给幼儿提供健康、合理的饮食, 食品用料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标准。
四、设施设备管理1. 幼儿园场所幼儿园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应保持整洁干净, 空气流通, 保障室内空气质量。
2. 安全设施幼儿园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 包括逃生通道、防火设施、医疗急救设备等, 以应对突发事件。
3. 玩具设备幼儿园使用的玩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不得使用一些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玩具。
五、突发事件处理1. 应急预案幼儿园必须建立完善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并进行定期演练, 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科学有效地处理问题。
校园法制安全普法知识
在当今社会,校园不仅是知识的殿堂,更是培养未来栋梁之材的重要场所。
然而,校园法制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让广大师生能够健康快乐地学习和生活,加强校园法制安全普法知识的教育至关重要。
校园法制安全涉及到多个方面,首先是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们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
校园内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如校园暴力、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
通过普法教育,让学生们了解如何识别和规避这些危险,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如遇到火灾如何正确逃生、如何应对校园暴力等,能够有效地降低学生们受到伤害的风险。
校园暴力是校园法制安全中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它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也严重影响了校园的正常秩序和教学环境。
普法知识的普及可以让学生们明白校园暴力的定义、种类和危害,知道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暴力,以及遇到校园暴力时应该如何应对。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活动,引导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学会尊重他人、宽容待人,避免成为校园暴力的实施者或受害者。
学校也应建立健全的校园暴力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校园暴力事件,为学生们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交通安全也是校园法制安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学生们在上下学途中,尤其是乘坐交通工具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普法知识可以让学生们了解交通规则,如遵守信号灯、走人行道、不随意横穿马路等,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可以组织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邀请交警到校进行交通安全讲座,让学生们学习交通标志、标线的含义,掌握正确的过马路方法。
家长也应承担起对孩子交通安全的教育责任,提醒孩子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消防安全同样至关重要。
校园内人员密集,存在着各种电器设备和易燃物品,如果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普法知识可以让学生们了解火灾的预防措施,如不乱接乱拉电线、不使用违禁电器、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等。
幼儿园教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幼儿园教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幼儿园教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指针对幼儿园教师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的培训活动。
幼儿园教师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各种与法律法规相关的事务,因此了解相关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非常重要。
通过专业的培训,幼儿园教师可以提升自身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升专业素养,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幼儿园通常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这些培训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2. 幼儿保护法律法规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 劳动法律法规5. 性别平等法律法规6. 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的合法性7. 幼儿园管理制度的合规性8.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幼儿园教师的日常工作中,对于以上内容的了解和运用都非常重要。
幼儿园教师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关注和学习。
对于幼儿园教师来说,了解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包括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法、教育行政法等。
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幼儿园教师还需要了解幼儿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幼儿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在工作中,幼儿园教师要时刻牢记保护孩子的权益是第一位的。
另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幼儿园教师同样至关重要。
幼儿园是一个特殊的教育场所,涉及到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因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幼儿园教师需要了解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幼儿的安全。
劳动法律法规、性别平等法律法规、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的合法性、幼儿园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也是幼儿园教师需要了解的内容。
只有全面掌握了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幼儿园教师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是国家的基石,而法律法规则是保障教育发展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了解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不仅是教育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也是家长和学生应当了解的内容。
本文将就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进行解读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并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提供有效的依据。
一、义务教育法律法规1.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目标、内容、实施范围和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等。
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明确要求。
2. 学校管理相关法规学校作为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其管理也需要依法进行。
相关的法规包括《教育法》、《学校安全条例》、《学生资助办法》等,这些法规规定了学校的基本职责、管理权限、教育教学内容和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3. 师生权益保障为保障师生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包括《教师法》、《学生权益保障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和教育部门对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职责和义务。
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1. 高等教育管理法规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其管理也需要依法进行。
相关的法规包括《高等教育法》、《学历教育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生招生与考试制度、学历评价和认证等方面的内容。
2. 高等学校招生法规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也受到一系列法规的约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高校招生的程序、标准和规范,并对考生的违纪处理做出了相应规定。
3. 学术研究和知识产权法规高等学校的学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受到法规的规范。
相关的法规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办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学术研究的程序和规范,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1. 职业教育管理法规职业教育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其管理同样需要依法进行。
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 幼儿园教育法律知识
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在幼儿园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教育知识和教学技能,还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既是对教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障幼儿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幼儿园教师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本文将从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责任、幼儿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常见的法律问题三个方面来探讨幼儿园教育的法律知识。
一、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责任1. 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必须时刻注意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在幼儿园发生孩子受伤事件时,教师要第一时间做好伤员的紧急救助工作,并向家长和幼儿园上级部门报告。
教师要做好安全意识教育工作,让幼儿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 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必须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保障幼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幼儿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不得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对待,不得歧视或侵害幼儿的人身权益,幼儿的合法权益。
3. 遵守幼儿园纪律和规章制度幼儿园规章制度是对教师行为的具体规范。
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规定。
教师要以身作则,做幼儿的良好榜样,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幼儿园的基本法律制度1.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对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这部法规规定了幼儿园的基本职责、管理要求和幼教教师的教学要求等内容。
教师要根据这部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合法合规。
2.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管理办法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教师资格证管理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使用或冒用他人的教师资格证书。
3.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安全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处理和安全教育等方面。
教师要严格遵守这部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意识,确保幼儿的安全。
幼儿园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材料:关于幼儿园法律风险防范
幼儿园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材料:关于幼儿园法律风险防范幼儿园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材料:关于幼儿园法律风险防范在幼儿园教师的日常工作中,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幼儿园教师需要关注和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权益。
本培训材料将重点介绍幼儿园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知识,以帮助教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幼儿园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一、幼儿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1. 教师的法律责任:作为幼儿园教师,你有责任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同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作为幼儿园管理者,你需要对幼儿园的运行进行全面的风险防范,以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二、常见的幼儿园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幼儿意外伤害:在幼儿园日常活动中,意外伤害是常见的风险,教师需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巡视,确保幼儿的安全。
2. 教师职业资格:教师要符合相关的职业资格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幼儿园管理者要定期核查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教师的合法从业。
3. 幼儿个人信息保护:幼儿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重要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和使用幼儿个人信息,避免泄露和滥用。
三、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注意事项1. 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2.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幼儿园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师资格审核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和配合。
总结:通过本次培训,我们了解了幼儿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以及常见的法律风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幼儿园教师和管理者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稳定运行。
幼儿教师法制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幼儿教师法制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幼儿教师法制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为幼儿教师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以加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样的培训旨在帮助幼儿教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安全和稳定的教育环境,保护儿童权益,营造法治社会,建设和谐校园。
1. 法律知识:幼儿教师在法制教育培训中应了解基本的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法规。
他们需要熟悉儿童权益保护法、教育法、劳动法等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法治观念:培训还应重点培养幼儿教师的法治观念。
他们应该明确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幼儿教师应树立法治精神,自觉遵守法律,积极维护法律权威。
3. 儿童权益保护:幼儿教师法制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儿童权益保护。
幼教工作的本质就是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幼儿教师应该深入了解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要求和相关政策。
他们需要掌握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学会识别并介入儿童滥用、虐待、遗弃等问题,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4. 教育法律风险防范:幼儿教师在教育工作中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所以法制教育培训要帮助幼儿教师识别并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培训内容可以涵盖幼教工作中的合同管理、育儿纠纷、责任事故等法律风险,引导幼儿教师学会正确处理和应对这些问题。
5. 法律适用能力培养:幼儿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要处理众多事务,因此他们需要培养法律适用的能力。
法制教育培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应变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使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总结回顾:幼儿教师法制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儿童权益保护、教育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适用能力培养。
通过这些内容的学习,幼儿教师能够提高法律意识和素养,规范自身行为,保护儿童权益,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幼儿教师还应理解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积极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应知应会内容
法律法规应知应会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天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3、、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6、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为完善安全法学学科体系,提出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的定义及其研究对象。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问答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首先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对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符合审批、验收的条件,只是因为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没有购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而不予审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应责令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对于在审查、验收中收取的费用,应当责令立即退还给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答:(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包括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答: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需要不仅需要关注教学效果,还需要关注自身的法律风险。
不正确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对自身和学校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
本文将从教师在教学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教师在教学中的法律风险1.知识产权问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课件、教案等教育资源涉及了知识产权的问题。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引发版权纠纷。
此外,教师也应注意保护自己创作的教育资源,避免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2.学生人身伤害在课堂上,学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受伤,这时教师需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如果教师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学生受伤,教师可能面临责任追究。
3.违反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教师需要遵守教育部门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课堂纪律管理、学生评价制度等。
如果违反规定,教师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其他法律风险。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应对策略1.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师应确保所使用的教学资源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或者使用符合相关法规的开放教育资源。
同时,教师也应注意保护自己创作的教育资源,避免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2.加强安全管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例如,在实验课程中,教师应提前检查实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在体育课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器械,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3.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教师需要熟悉并遵守教育部门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自身行为符合规定。
例如,教师应遵守学校的纪律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正确评价学生,避免存在主观偏见或不公正的行为。
4.及时处理纠纷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处理并采取合适的解决措施。
可以与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解释事情的经过并寻求共识;如果无法解决,可寻求学校相关领导的支持和引导。
5.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关注教育法律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
教师安全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 .教师安全知识应知应会100题1、安全的定义:“安全”在现代汉语中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2、目前我国有关学校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
3、学校安全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10部委共同制定的,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主要内容: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
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
. 专业.专注.. .6、学校安全管理主要注重的方面:(一)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二)注意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四)做好学生住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五)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7、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8、交通信号灯的含义:(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安全应知应会知识
安全应知应会知识一、安全法律法规常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2、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从业人员的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从业人员的义务:(一)尊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二、现场通用安全知识:1、工作前应充分休息,不准饮酒,工作时要精力集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女工要将长发(头发过肩为长发)盘在安全帽内,在操作、清扫和维护转动设备时禁止戴围巾、手套。
3、进入生产现场要戴安全帽,走安全通道或指定路线,要注意运行和移动设备,避开起吊的重物。
4、作业前要对设备设施、工作环境进行安全确认,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操作。
5、严禁私自操作本岗位以外或不熟悉的设备。
6、设备停止工作后要把按钮复零,关闭电源。
7、禁止跨越或穿行运行的设备,禁止在设备运行时进行维修或清扫,检查巡视正常运行设备时距转动或移动部位最少保持1米距离。
若需近距离靠近转动部分要有监护和防范措施。
8、非本岗位操作人员禁止进入配电室、油库、二氧化碳间等重点安全防火部位。
9、严禁非作业人员在贮存、输送煤气等有毒、窒息气体的容器、管道和阀门处停留。
10、各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消防规程。
11、夜间作业必须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12、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教师应知应会内容大全
教师应知应会内容大全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下面是教师应知应会的内容,以供参考。
一、教学理论与方法1.教育学理论:了解教育学的基本理论、教育发展的历史概况,以及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方面的基本认识。
2.心理学理论:掌握与学生学习和教育有关的心理学理论,了解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以及引导学生学习和教育过程中的心理问题的处理方法。
3.教学设计:学会制定合理的教学目标、选取适当的教学内容、设计有效的教学活动和评价方式。
4.教学方法:掌握多种教学方法,如讲授法、讨论法、实验法、游戏法等,以及根据不同教学目标和学生特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
5.课堂管理:了解班级管理和课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教育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更加有效。
二、学科知识与技能1.学科知识:熟悉所教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学科的发展动态。
2.学科教育发展趋势:了解学科教育的发展趋势,以便根据教育改革的需要调整和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3.教材知识:熟悉所使用的教材的内容和结构,掌握教材的教学指南和辅助材料,以便更好地使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4.学科教育技能:掌握与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特点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能够设计和组织具有启发性和探究性的学习活动。
三、教育教学技能1.教学能力:具备有效地讲解和讲授知识、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的能力。
2.教育技能:懂得评判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过程,协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评价能力:掌握科学、客观、有效的评价方法,能够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四、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伦理1.教育法律法规:了解教育法、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基本法律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2.教育伦理:了解教师职业道德、师德和教育伦理的基本要求,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教育教学的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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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知安全法律知识一、未成年人的概念(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
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可见,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二)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是指具有未成年人身份的学生。
一般来讲,我国中小学生的年龄都在未成年人的范围内,个别高中学生的年龄虽然超过了未成年的标准,但在学校当中,对他们的教育教学也参照未成年人的标准来进行。
未成年学生正处在身心发育过程当中,他们大多数不具备自身发展成长所必需的自我生存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所以对于他们的保护往往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来完成。
其中,学校的作用最为重大。
二、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一)《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概念和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行使外,不得终止代理。
(三)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从我国现行学制的年龄结构来看,我国幼儿园、小学、初中乃至高中的学生基本上都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别是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学生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概念和范围,通过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担任监护人的是有前提的,其条件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应该注意的是“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当然,任何学校都应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自觉地履行法律赋予学校的职责,对学生负有保护、管理、教育的职责和义务,但这与“委托监护”无关。
因而,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委托监护人,而是法律规定范围内负责保护、照顾、管理、教育学生的特照管人。
从这种意义理解,并不是说任何学校事故都需要由学校负全部责任给予赔偿,而学校负责进行赔偿的前提是基于过错。
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它共分为三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既言限制,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并不完全,就限制的范围而言,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及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分两类。
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年龄主义;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方法,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相同,分别采取年龄主义和个案审查制。
四、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迫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来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是有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附:《刑法》第17条规定: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学生在校期间如何确定一般来讲,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三种情形:1.出入学校时间:学生进入学校开始起,到学生离开学校之时止;2.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从学生到集合地点报到之时起,到活动结束解散之时止;3.学校、班级或教师交办任务:从交给学生任务之时起,到学生完成交办任务之时止。
六、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別加重责任。
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l条);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可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发生在学校,侵权人为学校或其教职员工,则此类案件既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又属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