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建人教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建人教发〔2014〕7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对于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加强我省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归口管理、考培分开、统筹协调、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1.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体系。
2.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政风行风制度
改进机关领导作风制度为进一步转变机关领导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开辟进取,求真务实。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本委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中共山西省委、中共太原市委的指示精神,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负责,提高效率。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每一个委领导成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政务的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
每位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不推委,不扯皮,及时处理,需上报和上会研究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办事效率。
重大事项及特殊紧急事项及时处理,普通请示报告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赋予答复;涉及面大的请示报告,最多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三、加强学习,调查研究。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思量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减少应酬和不必要的会议,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到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
委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每年要坚持“四个四分之一”工作制度,即四分之一时间学习,四分之一时间调研,四分之一时间融资引资,四分之一时间处理业务。
四、精简会议,减少文件。
委办公会议主要议大事,研究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凡是委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上会,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处室处理。
需委办公会研究的问题,主办处室要提前将相关文件材料分送委领导成员审阅,留有充分的思量讨论时间。
文件、便函、请示卡片等要认真执行公文管理规范,控制和减少文件发行的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五、勤俭节约,减少应酬。
提倡艰难奋斗,勤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
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就餐按规定办理。
本委召开的会议经费要严格控制,会议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减少各种应酬性礼仪活动。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浙建〔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焊工。
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省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的聘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热心和关注人力社保工作,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省人力社保厅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单位、部门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xx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推荐表》,报省人力社保厅党组研究确定后,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向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
第五条监督员工作属兼职性质,其行政关系、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
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员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应予解聘;因监督工作需要,也可增补。
解聘或增补需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是对具有行政执法、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窗口单位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安排和要求,参加监督、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随时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二)参加省人力社保厅组织的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查阅和获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了解纠风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施。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能力专项提升和市场监管系统三年行风建设,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完善市场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增强行风监督的实效性,共同维护好我县市场秩序,特制定行风监督员制度。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由我局聘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与,主要任务是对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据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行风政风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条件(一)愿意参与行风监督工作,热心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二)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三)一定程度了解并熟悉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四)具有正式党员身份,具备履行监督义务的能力和工作条件,身体健康。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对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反映的问题,有权要求在一定范围给予保密;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有权要求给予反馈。
(二)监督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风政风执行情况。
对市场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及时把监督过程中发现和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实事求是地向市场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反映,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三)参加针对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社会评议。
(四)积极参加各类行风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聘请为行风监督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到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开除公职或其他处分的;(三)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重大疾病、身体不健康或其他不适合担任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浙建建[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11〕6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近几年来,杭州、嘉兴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开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对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广杭州、嘉兴等地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现就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是建筑业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为我省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施工企业劳务用工逐步规范,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逐年减少。
但是,目前建设施工行业劳务用工管理整体较为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不少企业由工程项目部或班组长招用民工,以包代管,不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培训教育职责,对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进出时间、工作出勤和工资发放情况不掌握,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还时有发生,企业和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浙建〔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2021〕13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删去。
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删去。
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附件《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第二十六条删去。
五、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第五点“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删去。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建法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法发〔2010〕283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业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
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浙建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建监〔2008〕40号)建立健全我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方针、推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具体办法、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中纪委“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特点和政风行风建设的实践,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目的,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设事业改革发展以及创建和谐建设,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通过建立健全全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和解决在房屋拆迁、房产交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公用服务事业、住房公积金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企业改制等方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社会听证、民主评议行风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行“阳光建设”深入推进“数字城管”,着力打造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不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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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建监[2009]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9.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监〔2009〕3号)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管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附件:
浙江省建设厅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委〔2008〕2号)和我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建监〔2008〕40号)文件精神。
不断加强我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群众代表、媒体记者和部分党政机关干部以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老同志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有一定的监督知识和工作经验,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监督检查活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