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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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浙建法[2010]9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浙建法〔2010〕97号)
各市、义乌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衢州、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裁量基准仅用于规范我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另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处以罚款;当事人不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发现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及行政处罚建议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暂停人员执业资格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仅适用于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我厅核发的当事人。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裁量基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立法调查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裁量基准。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省建设厅实
施处罚的种
类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和后果
1招标代理机
构泄密或与
招标人、投
标人串通
暂停招标代
理资格,取
消招标代理
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
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受到行
政处罚
后两年
内再次
实施相
同性质
的违法
行为
小
型
项
目
暂停招标代
理资格1个
月
中
型
项
目
暂停招标代
理资格2个
月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大
型
项
目
暂停招标代
理资格3个
月
受到行政
处罚后一
年内再次
实施相同
性质的违
法行为
2串通投标或
以行贿手段
谋取中标
暂停执业,
吊销执业资
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
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
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
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
标的;……
受到行
政处罚
后两年
内再次
实施相
同性质
的违法
行为
小
型
项
目
暂停执业3
个月
中
型
项
目
暂停执业6
个月
大
型
项
目
暂停执业12
个月
受到行政
处罚后一
年内再次
实施相同
性质的违
法行为
3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不及
时办理资格
证书变更手
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
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
逾期30日
内
1000-
元
逾期30日
至60日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