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之令狐文艳创作
《幼学琼林》全文及解释(卷四)之令狐文艳创作
《幼学琼林》全文及解释(卷四)令狐文艳卷四文事【原文】多才之士,才储八斗;博学之德,学富五车。
三坟五典,乃三皇五帝之书;八索九丘,是八泽九州之志。
书经载上古唐虞三代之事,故曰尚书;易经乃姬周文王周公所系,故曰周易。
二戴曾删礼记,故曰戴礼;二毛曾注诗经,故曰毛诗。
孔子作春秋,因获麟而绝笔,故曰麟经。
荣于华衮,乃春秋一字之褒;严于斧铖,乃春秋一字之贬。
缣缃黄卷,总谓经书;雁帛鸾笺,通称简札。
锦心绣口,李太白之文章;铁画银钩,王羲之之字法。
雕虫小技,自谦文学之卑;倚马可待,羡人作文之速。
称人近来进德,曰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羡人学业精通,曰面璧九年,始有此神悟。
五凤楼手,称文字之精奇;七步奇才,羡天才之敏捷。
誉才高,曰今之班马;羡诗工,曰压倒元白。
汉晁错多智,景帝号为智囊;高仁裕多诗,时人谓之诗窖。
骚客即是诗人,誉髦乃称美士。
自古诗称李杜,至今字仰钟王。
白雪阳春,是难和难赓之韵;青钱万选,乃屡试屡中之文。
惊神泣鬼,皆言词赋之雄豪;遏云绕梁,原是歌音之嘹喨。
涉猎不精,是多学之弊;咿唔呫[che,tie]毕,皆读书之声。
连篇累牍,总说多文;寸楮尺素,通称简札。
以物求文,谓之润笔之资;因文得钱,乃曰稽古之力。
文章全美,曰文不加点;文章奇异,曰机杼一家。
应试无文,谓之曳白;书成绣梓,谓之杀青。
袜线之才,自谦才短;记问之学,自愧学肤。
裁诗曰推敲,旷学曰作辍。
文章浮薄,何殊月露风云;典籍储藏,皆在兰台石室。
秦始皇无道,焚书坑儒;唐太完好文,开科取士。
花样不同,乃谓文章之异;燎草塞责,不求辞语之精。
邪说曰异端,又曰左道;读书曰肄业,又曰藏修。
作文曰染翰操觚,从师曰执经问难。
求作文,曰乞挥如椽笔;羡高文,曰才是大方家。
竞尚佳章,曰洛阳纸贵;不嫌问难,曰明镜不疲。
称人书架曰邺架,称人嗜学曰书淫。
白居易生七月,便识之无二字;唐李贺才七岁,作高轩过一篇。
开卷有益,宋太宗之要语;不学无术,汉霍光之为人。
汉刘向校书于天禄,太乙燃藜;赵匡胤代位于后周,陶谷出诏。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广州普法题库及答案之令狐文艳创作
2018年广州普法题库及答案令狐文艳民法总则: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A )A.正确B.错误2.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A)A.正确B.错误3.民法总则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A )A.正确B.错误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 A)A.正确B.错误5.无行为能力人所在的单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之一。
(B )A.正确B.错误6.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时,可担任监护人。
( A)A.正确B.错误7.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可以被撤销。
(B )A.正确B.错误8.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法人,不能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故不能单独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民商事合同。
( B)A.正确B.错误9.网络游戏上的装备并不能产生实际的价值,不能用于流通领域,故不受法律保护。
(B )A.正确B.错误10.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A )A.正确B.错误11.2017年10月1日,某演艺明星到贫困山区举办扶贫慈善活动,决定将其财产中的一部分捐赠给其中一特困家庭,受赠人中有一怀孕妇女。
该妇女腹中的胎儿在出生后,是否可以对前述受赠财产主张权利?( D)A.可以B.不可以C.由其母亲决定D.出生后为活体的则可以12.某大学女教师正处怀孕期间,某日下班途中所驾驶汽车被一严重超速行驶的“飚车党”追尾,造成该女教师受伤并早产。
经交警认定,女教师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责任,“飚车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若该女教师因受伤而早产的婴儿在出生后存活,但存在因其母在交通事故中的外伤所导致的生理缺陷,其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向“飚车党”索赔?(A )A.可以B.不可以C.只能以其母亲名义D.由其母亲决定13.东风小学三年级男生小楷现年8周岁,数学老师要求每人必须准备一套数学课堂所用的量角器,小楷便从其母亲给的压岁钱中拿出一张面值百元的新钞到文具店买了价值5元的塑料量角器,上述买卖是否有效?(A )A.有效B.无效C.需要其母亲追认D.效力待定14.豪豪喜欢上网玩网络游戏,根据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软件,豪豪注册了账号并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战神”的网络游戏,并以银行卡绑定相应账号,网络支付购买“网游装备”,其他玩家未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以黑客方式窃取豪豪的账号并盗取其价值3万余元的“网游装备”,此时豪豪是否可以对其他玩家提起民事诉讼?(B )A.不可以B.可以C.不确定D.由法院决定15.张某工作、生活不顺心,某日在海珠逗留并翻过护栏欲寻轻生,退伍军人雄兵正路过此地,见状一个箭步冲上去拽住张某的左手将张某拉了上来并送往救助站,因张某挣扎,导致张某手臂擦伤,手表落入湍急的河水中无法找回,雄兵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手臂擦伤的医疗费及手表的损失? ( C)A.应赔偿医疗费B.应赔偿手表损失C.均不赔偿D.医疗费及手表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16.王老五向张老三借款1万元,双方是好友故未签订借款合同,只是由王老五写了张借条,后张老三工作太忙,一直未向王老五提及还款的事情,王老五也拒绝向张老三还款,如果张老三向法院起诉,其最迟应在借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B)A.两年B. 三年C.一年D.自王老五拒绝还款之日起三年17.村民王某和白某同在路边晾晒新收的麦子,中午时分,天空电闪雷鸣,将要下大雨。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之令狐文艳创作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令狐文艳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中国当代文学名词解释集锦之令狐文艳创作
中国当代文学名词解释集锦令狐文艳1、“朦胧诗”——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坛上涌动着一股崭新的诗潮,因章明发表《令人气闷的“朦胧”》一文而得名。
其成员包括北岛、顾城、舒婷、杨炼、江河、芒克、多多、梁小斌等。
他们从自我心灵出发,以象征、隐喻、通感等现代诗歌的艺术技巧创作了一批具有新的美学特点的诗歌。
如北岛的《回答》顾城的《一代人》等。
3、新写实小说——新写实小说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创作特点是:特别注重现实生活原生形态的还原,真诚直面现实、直面人生。
新写实小说对含有强烈政治权力色彩的创作原则给予拒绝和背弃,努力还原生活本相,表现生活的纯态事实。
力求复原出一个未经权力观念解释、加工、处理过的生活的本来面貌。
代表作家有刘震云、方方、池莉、苏童、刘恒、王安忆等。
4、先锋小说——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马原、莫言、残雪、格非、孙甘露、余华等为代表,在叙事革命、语言试验和生存状态三个层面同时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激进的试验。
所谓先锋精神,就是以前卫的姿态探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与之相关的艺术的可能性,它以不避极端的态度对文学的共名状态形成强烈的冲击。
先锋文学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启蒙与人性的怀疑,打破了传统的文学规范,使得极端个人化的写作成为可能,对以后的文学创作影响较大。
6、伤痕文学:文革后,以刘心武的《班主任》和卢新华的《伤痕》为代表的一批旨在批判、揭露“文革”以及极左路线的罪恶性,揭示文革给人们带来巨大身心创伤的作品被称为伤痕文学。
这些作品的共同主题体现在对文革的批判及揭露文革给人们造成的精神戕害,在艺术上都采用了能明确剖析社会问题的现实主义手法。
如《神圣的使命》(王亚平)、《我该怎么办》(陈国凯)、《大墙下的红玉兰》(从维熙)、《天云山传奇》(鲁彦周)、《许茂和他的女儿们》(周克芹)、《血色黄昏》(老鬼)等。
7、反思文学:通过艺术概括,深刻地揭示出极左思潮和现代迷信给党和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从不同方面总结了党的优良传统受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启示人们思考产生历史悲剧的社会原因,以防悲剧重演的这类文学作品称为反思文学。
舞蹈鉴赏答案之令狐文艳创作
1现代舞的剧场形式是()。
1.0 分令狐文艳A、仰视B、俯视C、平视D、没有特定要求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2现代舞最重要的“审丑”方式是()。
1.0 分A、变形B、诙谐C、和谐D、狞厉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A3现代舞身体语料的三个语源不包括()。
1.0 分A、历史B、异域C、生活D、想象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4下列哪个选项中的舞蹈都是原生的傣族民间舞:()。
1.0 分A、《孔雀舞者》和《雀之灵》B、《双人孔雀舞》和《孔雀架子舞》C、《双人孔雀舞》和《碧波孔雀》D、《孔雀架子舞》和《雀之灵》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5“昆舞”是由京昆戏曲中的()发展而来的。
1.0 分A、京剧B、南昆C、北昆D、京韵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6《天鹅之歌》属于下面哪一舞种:()1.0 分A、当代踢踏B、当代芭蕾C、现代芭蕾D、古典芭蕾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7下列不属于中国古典舞来源的是()。
1.0 分A、舞蹈家的想象B、现实生活中保留的活体C、文献与图像D、民间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A8敦煌壁画中的飞天不包括下面哪一项:()1.0 分A、魅力飞天B、闻法飞天C、涅槃飞天D、赞法飞天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A9虽然舞蹈属于一种艺术形式,但其背后也常常蕴含着()的追求。
1.0 分A、古典层面B、文学层面C、世俗层面D、信仰层面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10俄罗斯舞蹈《白桦树》是一个体现俄罗斯()的舞蹈。
1.0 分A、民间信仰生活B、民间世俗生活C、宫廷生活D、宗庙生活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A11舞蹈的客观范畴不包括以下哪项:()。
1.0 分A、生活形态的舞蹈B、规训形态的舞蹈C、审美形态的舞蹈D、作品形态的舞蹈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12下列属于规训形态舞蹈的功能的是()。
1.0 分A、表现世俗生活B、表现宗教信仰C、表现不同主体构造的不同文化D、表现内隐的主流文化意志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13下列不属于孔雀舞的形式的是()。
汉语语法简表之令狐文艳创作
用来修饰、限制动词、形容词或其他副词的词
一般只能用在动词、形容词或其他副词前作状语。一般不能和名短语合。
①表示程度的
很、太、最、十分、非常
②表示范围的
都、全、只、统统、仅仅
③表示时间的
正、刚、又、曾经、终于
④表示否定的
不、未、没有(看见)
⑤表示语气的
偏偏、也许、简直、难道
(八)
介词
起转介作用的词,一般用在名词、代词或名词性短语的前边,合起来组成介词结构,以表示处所、时间、状态、方式、原因、目的、比较对象等。
他天天锻炼身体
短语
群众的智慧无穷
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
学习语法很有必要
想明白是说话前必须注意的事情
干部深入基层很有必要
(二)
谓
语
对主语加以陈述,说明主语“做什么”、“怎么样”或者“是什么”。
动 词
他走了
敌人全被消灭了
形容词
身体健康叶子红了
短语
他又说又笑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
(三)
宾
语
动词后边的连带成分,表示动作的对象、结果等,回答“谁”或者“什么”的问题。
①表示喜悦的
哈哈
②表示悲痛的
唉、哎哟
③表示愤怒的
哼、呸
④表示惊讶的
唉呀、咦
⑤表示呼唤的
喂
⑥表示答应的
嗯、唉
(十二)
拟声词
摹拟事物声音的词。
①经常充任修饰语。
②能单说。
走到山边便听见哗哗哗哗的水声
嘟嘟!摩托车开来了。
二、短 语
名称
定 义
举 例
并列
短语
由两个以上的词并列组成的短语。有的用连词“和”、“或”、“并且”等连接,有的不用。
法律的特征之令狐文艳创作
法律的特征,含义,特殊性:令狐文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我国法律的本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特点::平等性广泛性真实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批评和建议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等公民的权益和义务的关系怎样?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公民怎样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二)公民怎样依法行使权利?(公民行使权力应该怎么办?)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能谋取非法利益。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维权。
公民应当怎样自觉履行义务?1、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要积极去做。
2、凡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提出具体要求的,就必须去做。
3、凡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坚决不做。
青少年在权力义务方面应当怎么做?青少年要学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律意识,2、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法律在公民生活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1、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2、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3、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5、逻辑解释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8、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
它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
9、约定优先。
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有规定但又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条款适用。
10、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后果自己承担,自负其责。
1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3、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教育心理学名词解释之令狐文艳创作
幼儿教育心理学名词解释令狐文艳幼儿教育心理学:是在幼儿教育学和幼儿心理学基础上形成的一门学科,是其二者的交叉学科。
它主要研究幼儿学习规律与特征,以及教师有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幼儿的学习与发展。
共识:教育心理学是以心理学为基础,研究幼儿学习和有效教学的各种问题的学科。
它不单纯是心理学,还有探讨幼儿教育教学问题;它又不是单纯的教育学,而是从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心理活动来考察幼儿的学习与教育。
强化物概念:凡是能增强反应频率的刺激或事件叫做强化物。
正强化:是通过呈现想要的愉快刺激来增强反应频率。
负强化:是通过消除或终止厌恶、不愉快的刺激来增强反应频率。
惩罚:是指能够减弱行为或者降低反应频率的刺激或事件。
观察学习是幼儿通过观察、模仿榜样而习得某种行为的学习活动,但它不是简单、刻板地模仿榜样行为。
教师效能感训练:是指鼓励教师运用诸如积极倾听与解决冲突等技术,建立开放、真诚的课堂沟通情境。
程序教学:是指将学习材料重新组织成短小的框架内容,由易到难安排好幼儿学习的进程。
计算机辅助教学:是指利用电脑多媒体展示程序教学内容。
支架式教学:是教师为儿童搭建向上发展的平台,引导教学的进行,使儿童掌握并内化所学的知识技能,并为下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再构建平台。
学习:是个体在特定情境下由于练习和反复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潜能比较持久的变化。
塑造:指通过安排特定的强化关系,使幼儿做出他们原先行为模式中不曾有过的复杂动作。
消退:是指通过有差别的强化,缓慢地减少两种(或两种以上)刺激的特征,使幼儿最终能对两种只有很小差异的刺激做出有辨别的反应。
(斯纳金把这种技术称之为刺激控制。
)替代学习:只凭观察所见即产生学习的现象。
价值澄清:也称价值观辨析,是美国心理学者拉斯等人提出的一种人本主义教学方法。
他认为:儿童必须经过一步步的辨别和分析,才能形成清晰的价值观念,用以指导自己的道德行为。
习惯化:是个体不断或重复受到某种刺激而对该刺激的反应逐渐减弱的现象。
动物学名词解释答案之令狐文艳创作
名词解释答案令狐文艳1、物种——分类基本单位,种是具有一定的形态结构和生理特性以及一定自然分布区的生物种群,种内个体间可以彼此交配和产生具有生殖能力的后代,不同种之间存在生殖隔离。
2、双名法——对每种生物采用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的词的方法进行命名,第一个词为属名,第二个词为种加词。
3、组织——由一些形态相同或类似的细胞,加上非细胞形态的细胞间质,彼此组合在一起,共同担负一定机能的结构。
4、器官——由几种不同的组织有机联系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形态,并担负一定机能的结构。
5、系统——在机能上密切相关的器官联合起来,共同完成一种或几种生理机能的结构。
6、出芽生殖——在亲体的一定部位长出与自身体形相似的个体,称为芽体。
以后芽体可以脱离亲体发育成新个体或不脱离亲体而形成群体的生殖方式。
7、裂体生殖(又叫复分裂和多分裂)——细胞核首先分裂成很多个,称为裂殖体,然后一些细胞质包在每个核的外边,形成很多的小个体,称为裂殖子。
是一种高效的分裂生殖方式。
8、幼体生殖——某些昆虫如瘿蚊,其幼虫卵巢内的卵提前发育为幼虫取食母体组织并破母体而出行自由生活的生殖方式。
9、孤雌生殖——某些昆虫如蚜虫,其不经过雌雄交配而由卵细胞直接产生后代的生殖方式。
10、接合生殖——草履虫等原生动物特有的一种有性生殖方式。
生殖时两个虫体口沟贴合,表膜溶解,通过小核的分裂和部分交换,最终产生8个新个体的复杂过程。
11、配子生殖——原生动物虫体经减数分裂形成两性配子,配子融合或受精发育为新个体。
12、再生——动物身体一部分损伤或切除后能重新长出的现象。
13、卵生——由母体产出的是受精卵或未受精卵,未受精卵则需在体外受精(孤雌生殖除外)。
子代的胚胎发育在外界环境条件下进行,胚胎发育时所需营养物质由卵内所贮存的卵黄供给。
14、胎生——从母体内产出的是幼体。
子代胚胎发育时所需的营养物质由母体供给。
15、卵胎生——从母体内产出的也是幼体。
幼体胚胎发育时所需的营养仍由卵内所贮存的卵黄供给,母体的输卵管或孵育室仅提供子代胚胎发育的场所。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2)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就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就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就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就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与物品,财产关系就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与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与特征的集中体现,就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就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就是特权的对立物,就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与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与义务就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她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民法学(2)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之令狐文艳创作
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令狐文艳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
那么,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如何形成发展的?民法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有何意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潮中,民法又将发挥怎样特殊的作用呢?这就是本文中我将和大家讨论的问题。
一、民法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中有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所体现,但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民法(civil law)一词来自“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
在西方国家,民法是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也就是规定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普通法,与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公法相对。
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经常提到它。
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农民和领主两大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城市中的取得自由权的自由民,这些人叫“市民”,也是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的前身。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市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而成为广大主权国家的人民,市民法也相应的改称民法。
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市民社会中,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交换。
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
此时,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消弱。
学法笔记之令狐文艳创作
学法笔记之一---法的概念令狐文艳一、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1.专门的行业,专业化的工作。
2.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3.由此可见,法律是独立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特点——忠于法律:1.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2.以法律为依据。
3.要通过法律程序。
三、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分为三类:1.从法的自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是规则、命令、判决或预测。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归结为精神力量,神的意志、人的意志、正义的思想。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把握法律。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才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四、法的本质具有:1.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通过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官方文件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2.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3.物质制约性,法律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立法者并非是在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时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五、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具有特定形式(成文的制定法,不成文的习惯法、判例法等形式)。
3.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普遍平等对待,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指引人的行为,以统一的秩序调节社会关系。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六、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1.法由生产方式决定,反过来又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民法名词解释整理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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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令狐文艳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
20、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2、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
23、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4、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25、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7、法务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28、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30、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3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33、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34、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35、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
36、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
3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9、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40、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41、户籍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42、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43、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
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4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4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
4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8、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49、机关法人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50、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5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
5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56、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7、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
58、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
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
59、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6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6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6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
63、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64、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65、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66、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68、合伙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
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
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
6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70、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7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72、入伙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73、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74、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75、合伙的结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76、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7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9、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
81、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82、动产、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
84、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86、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87、特定物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88、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
90、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91、证券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92、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9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9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
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