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实务专题培训课件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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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规定
1.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 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2.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 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不动产登记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由谁进行 登记
登记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部门 人
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 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类型
权利的 取得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的 负担或 限制
注销登记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查封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类型
权 权利类型 利 的 取 得
登记类型
申请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
概念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的登 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 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不动产登记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 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内容
权利信息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 型、内容、来源、期限、 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提示的事项 如异议、补证或换证 等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工作原则
保护权益 严格管理 方便群众
统一登记原则 合法登记原则 申请登记原则
属地登记原则 稳定连续原则
法律原则
02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程序
依申请的程序
不动产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 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4.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适用场景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2.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实务
目录/Contents
01
不动产登记概述
02
不动产登记程序
03
不动产登记类型
04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01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 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
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行为。
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依嘱托的程序
嘱托 受理 登簿
依职权的程序
决定 审核 登簿
依申请的程序
申请 受理 登记审核 登簿缮证
依嘱托的程序
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的;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 记的; 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没收、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后,要求不动产 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类型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适用场景
1. 依法使用海域,以及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 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尚未建造建பைடு நூலகம்物、构筑物的,可以单独申请海域 使用权登记。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 技术培训。
重要变化:登记机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自然状况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 空间界限、面积、用 途等
不动产权利限制 如预告登记、查封登 记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
查建议。
03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
权 利 的 取 得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场景
1.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
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
址、面积等的材料; 4.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 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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