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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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监理人员的管理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责任,制定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理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问责等方面的实施,以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选拔与任命1. 执业资格要求在从事监理工作之前,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要求监理人员具备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

2. 选拔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项目单位在媒体上、互联网招聘平台或相关组织网站发布监理人员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资格要求和报名方式等。

(2)简历筛选:项目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简历进行筛选,初步评估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

(3)面试评估:通过面试方式进一步评估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4)体检与审批:对于通过面试的候选人,进行体检并上报项目单位审批。

(5)任命:经项目单位批准,正式任命监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与发展1. 岗前培训新任命的监理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以了解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等,并提高其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继续教育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项目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经费支持,并要求监理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项目。

3. 职业发展鼓励优秀的监理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提升职业水平和能力。

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评价和晋升机制,为监理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四、考核与奖惩1. 定期考核项目单位应按照一定周期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结果可作为晋升、合同续签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2. 奖励机制项目单位可根据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成绩,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如表彰先进个人、发放奖金或提供晋升机会等,以激励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三条监理人员的职责1. 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监理人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保持密切联系,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监理人员的权利1. 监理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2. 监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任务。

3. 监理人员有权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取样,并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配合。

4. 监理人员有权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管理第五条监理人员的注册与资质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2.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并对相关资格进行核实。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评价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保其工作水平和质量。

2. 监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应及时向监理人员本人反馈,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1. 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明确监理人员的聘用事项。

2. 如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解聘监理人员,并向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监理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八条监理人员的培训1. 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提升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机会,鼓励其不断学习和创新。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质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鄂建监协[2007]01号各会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我们组织对《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第六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的考试工作。

其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监理公司是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并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实施的专业机构。

而监理人员则是承担着具体的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是监理公司的中坚力量。

因此,管理好监理人员非常重要。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监理人员的选拔1.招聘标准:监理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建筑、土木、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背景,同时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并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2.面试方式:通过面试考查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素质、工作经验等各个方面,评估其是否符合招聘标准。

3.录用程序:在面试合格后,对监理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业绩审核,确保其具备监理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能力和素质,最终由公司领导批准录用。

二、监理人员的培训1. 培训计划:公司应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根据监理人员本职工作需要进行培训。

2. 内部和外部培训: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内部和外部培训,以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业务水平和素质。

3. 培训效果评估:制定监理人员培训后的效果评估计划,对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监理人员的管理1. 领导班子建设:制定明确的领导班子建设计划,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职权、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 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3. 考核制度:创新监理人员考核制度,突出业绩考核,引导监理人员注重质量、安全和效益。

4. 绩效激励:建立全面激励机制,以人为中心,激发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监理人员的监督1. 督促检查:监督各级监理人员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2. 通报表扬:对业绩优秀、为公司做出杰出贡献的监理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3. 整改追责:对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以及严重违规行为,依据公司有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追责。

综上所述,监理人员是监理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全面管理和培养监理人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使命。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2024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2024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一、引言监理人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确保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为了规范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职称或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3.监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施工方、设计方等各方有效配合;4.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知识,能够独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控制工作;5.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公正、守信的工作态度。

三、监理人员的管理措施1.监理人员的招聘和选拔(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方向;(2)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选拔合适的监理人员;(3)招聘过程中,要充分考察候选人的工作经验、业绩等方面的情况,确保招聘的监理人员具备相关的能力和素质。

2.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1)新入职的监理人员应进行入职培训,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2)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其专业素质;(3)建立监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评定和激励措施的制定。

3.监理人员的工作规范(1)监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2)监理人员应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3)监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纠纷,协调解决相关纠纷,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监理人员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监理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力或出现失职行为的监理人员,要进行相应的惩罚和纪律处理,直至解雇。

五、监理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建立监理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为监理人员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提高其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稳定性。

监理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项目日益增多,监理人员成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岗位。

为规范监理人员的等级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制定监理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理人员岗位等级分类为了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和专业的要求,将监理人员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监理人员:具备基本的工程知识和技能,能够完成一般项目的监理工作。

中级监理人员:在初级基础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中等难度的项目监理工作。

高级监理人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承担复杂项目的监理工作,并指导初级和中级监理人员。

二、监理人员岗位等级评定标准1. 初级监理人员评定标准:(1)持有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备一定的实习或工作经历,了解工程建设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3)通过监理人员基本知识考试,获得监理工程师初级职称。

2. 中级监理人员评定标准:(1)持有相关工程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具备较长时间的工作经验,参与过多个项目的监理工作;(3)通过监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获得监理工程师中级职称。

3. 高级监理人员评定标准:(1)持有相关工程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主持过大型项目的监理工作;(3)通过监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获得监理工程师高级职称。

三、监理人员等级晋升为了鼓励监理人员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专业水平,确定以下晋升条件:1. 初级监理人员晋升中级监理人员的条件:(1)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以上;(2)完成过至少两个监理项目,且评价良好;(3)通过监理人员岗位考核,获得资格晋升。

2. 中级监理人员晋升高级监理人员的条件:(1)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以上;(2)完成过至少五个以上的大型项目监理,并被评价为优秀;(3)通过监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获得资格晋升。

四、监理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为确保监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公开透明,遵循以下实施步骤:1. 根据岗位需求,发布监理人员岗位空缺信息,征集监理从业人员简历。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为了有效管理监理人员,提升监理质量,制定一套科学的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1. 学历要求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工程管理和监理规范。

2. 职称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例如高级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等级。

3. 从业经验要求监理人员应至少有5年以上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并取得相应的业绩。

4. 职业素养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监理人员的选拔与培训1. 选拔程序监理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确保选任的公平公正。

2. 培训计划监理机构应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以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3. 岗位培训监理人员还需要接受岗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监理人员的职责1. 监理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应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修改意见,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 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核实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材料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监理验收阶段监理人员应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

五、监理人员的管理1. 考核评价监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纠正措施。

2. 学习交流监理机构应鼓励监理人员进行学习交流,组织定期的经验分享会或学术讲座,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3. 岗位晋升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培训情况,推动合适的监理人员晋升,激励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监理人员的权益保障1. 薪酬福利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监理人员合理的薪酬福利,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2. 人身安全监理机构应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其在工作中不受威胁和伤害。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

2.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素养,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监理工作环境。

3.监理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项目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三、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人员有权要求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信息,以便进行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有权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整改。

3.监理人员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会议,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提出专业建议。

4.监理人员有义务保密工程的相关信息,不得将工程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5.监理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造假、欺骗等行为。

四、监理人员的管理1.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监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监理人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定期的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活动,提高监理水平。

3.监理人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确保从业资格的有效性。

4.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监理工作报告的提交和台账记录的填写等行政工作。

五、监理人员的惩罚措施1.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定的监理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

2.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定、给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人员管理的范围包括监理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监理人员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经监理机构聘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选拔第四条监理机构应根据需求,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推荐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监理人员。

第五条监理人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选拔程序应当包括资格审查、面试、综合素质评定等环节,确保选出的人员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七条录用为监理人员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培训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当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监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的最新发展和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其具备应对各类工程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并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四章监理人员的考核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评定。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对监理人员进行奖惩,奖励优秀人员,对不合格人员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做为其工作评价和晋升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及时进行培训和提升。

第五章监理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保障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落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政策。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是为规范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建设的;落实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提高监理人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监理人员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环境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员、助理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1.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开展各项监理活动。

2.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防止和遏制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优质地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3. 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严格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4. 监理人员在监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书面记录监理情况、出具监理报告等工作。

5. 监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做到保密自律。

6. 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理人员的权利1. 监理人员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监理要求和技术建议。

2. 监理人员有权选择监理方法、监理工具和监理方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3. 监理人员有权参加工程验收活动,对工程验收结果提出独立的、负责任的意见。

4.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有权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五、监理人员的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1. 监理人员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使工程建设项目延误或出现其他问题,或者将工程建设项目利益和个人利益联系起来,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理人员在东站建设中的作用,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按期完成,经公司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1、监理人员每班必须在重点工程点现场盯守,脱岗一
3、监理人员检验后的项目,发现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4、未及时完成监理内业资料(包括监理日志、施工报
5、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直接由总监或甲方处理;
6、由总监或甲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责成相应人员落实,未及时落实又未报告的,根本未落实、玩忽职守
7、监理人员向总监请假后且必须经甲方代表了解后,
无故不请假或工作面没有监理人员的罚当班监理和总
8、因故离开公司或转调公司其他项目的,交齐所有应由本人完成的内业资料并签署质检资料完毕,完成与接任监理工程师(人员)的交接手续,在总监、甲方允许下离开工地的,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否则不能结清相关费用,直至满足上述要求为止;
9、因其他工作原因,被总监或甲方警告两次后,第三
10、为确保监理人员人身安全,所有监理人员在现场不
现二次给予清场。

11、要求所有监理人员不得酒后上岗,中午任何人不允
三次给予清除。

12、井下遇到构造或顶底板有变化、其他预兆时,监理
施工方案,并做好记录。

12、以上各条,领导审核后以季度为单位,对于未出现违纪的监理人员进行相应奖励。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作为保障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达成预期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规范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监理的职责与权限(一)职责1、质量控制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进度控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定期对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分析偏差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投资控制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控制工程费用的增加。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申请,核算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保障业主的投资效益。

4、合同管理协助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处理工程变更、索赔等事宜,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5、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6、信息管理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监理资料,包括工程文件、会议记录、监理月报等。

及时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权限1、工程质量监督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否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返工。

2、工程进度控制权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对进度滞后的工程有权采取相应的督促措施。

3、工程费用审核权对工程费用的支付有审核权,对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有权拒绝签字。

4、合同履行监督权有权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程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签订监理合同业主与监理单位通过协商,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组建监理项目部监理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组建监理项目部,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内容和方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省监理员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同意,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员,发给《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需要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同意并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监理企业向原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的;
(二)服刑的;
(三)离开监理企业的;
(四)பைடு நூலகம்处分、处罚不能继续执业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的;
(六)年龄超过68周岁的。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必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第四条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对施工方和设计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对施工方和设计方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3. 监理人员的任命与资格3.1 任命程序监理人员的任命程序如下:1. 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监理人员的数量;2.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性选取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监理人员;3. 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员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资格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 具有相关建筑工程专业背景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2. 具有一定的工程管理和监理经验;3.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4. 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4. 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1 权利监理人员的权利包括:1. 对施工方和设计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得到合理的配合;2.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咨询和解答;3. 对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4.2 义务监理人员的义务包括: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理工作;2.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3. 提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改进措施,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共同推进;4.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5. 尊重建设单位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工程项目保密。

5. 监理人员的管理5.1 工作计划和报告监理人员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工程质量状况。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

遵守地方风俗习惯。

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2、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为工程建设服务。

3、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钻研业务.熟悉施工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正确运用权限,促进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4、努力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第一手资料;实行旁站监理的,应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在职级授权范围内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5、监理人员无权自行变更和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误或因施工条件变化设计文件必须修改时,应立即向总监报告,以便及时与建设单位及设计代表会商后做出处理。

6、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争议时,要始终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协调解决。

7、虚心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应依据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9、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并申明的技术经济秘密。

10、监理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监理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在施工、监造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不得接受施工单位馈赠礼品;更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进行其他有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监理单位声誉的活动。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华阴监理部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监理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监理人员内部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如与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由分公司领导负责解释。

第三条公司内,项目总监兼职原则上不超过3个,特殊情况下,确超过3个的必须符合总监的业务素质、集体素质,项
目所在区域范围,由分公司领导确定。

第四条总监代表兼职不超过2个,且两个项目距离不超过3公里或15分钟行走时间。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不能兼职,但是由一个项目总监管理;相邻两个工地的监理员,根据具体情况,项目
总监可以监时调派,进行现场旁站值班。

第六条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所兼职项目的考勤终止条件是:所兼职的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延长一个月。

如确需再延长,
必须提前报公司领导核实批准。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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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脱硫脱销改造工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工程施工的所有监理人员接受考核管理。

第三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锅炉污染物排放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定期上报公司领导或通报监理公司。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行违章罚款和奖励制,罚款的多少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实行1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监理人员的考核。

所有罚款将在监理费用中扣除。

第六条本工程的工程项目监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行总负责。

第七条监理费用为乙方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履行本监理服务过程中,接受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向第三方报销其任何费用者,每次按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对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如果出勤人月数少于投标承诺的人月数,甲方有权依据监理总费用按月按人核减。

第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对监理人员技能素质进行理论考核和理论基础考试,考试考核不合格者,通报予以更换或退回。

第三章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第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不得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工作时间和责任心,否则,公司有权提出退回或更换。

第十一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出退回:
1、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监理合同的项目;
2、所监理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查总监未尽到相关责任的;
3、施工单位未能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或施工现场图纸不规范,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4、与公司主管部门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或允许资质不符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1000-10000元:
1、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报告的;
2、所监理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施工中存在明显错误,查总监未尽到相关责任的;
3、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未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进行审定的;
4、未对质量缺陷及时采取措施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5、监理规划无针对性,或有明显错误的;
6、将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他人的有关职责进行委托的;
7、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部门的;
8、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审批表及指令未被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越权代签;
9、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场、在岗而擅自离岗的;
10、未及时签发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工程暂停令、工序报验单的;
11、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全,或未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
12、未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的。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500-10000元:
1、未对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及参见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的;
2、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监理规划未作相应修改的;
3、未及时对监理日记审核并签字确认的;
4、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的;
5、未安排关键工序、部位旁站监理的。

第四章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第十四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熟悉本专业知识,具备现场监理的经验和责任心,否则不得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300-10000元:
1、将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工程中出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而未采取措施的;
3、未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的;
4、允许必须复试但未经复试的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用于工程的;
5、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未经建设单位允许用于工程,或允许工程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
第十六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500-10000元:
1、未及时对本专业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的;
2、未对承包商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审查的;
3、未及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
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的;
4、工程验收资料与工程进度不同步;
5、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无针对性,或有明显错误的;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场、在岗而擅自离岗的。

第十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100-1000元:
1、发现问题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2、未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
3、未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情况做好监理日记的;
4、未对本专业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整理或资料不齐全的。

第五章对监理员及见证取样员考核第十八条监理员或见证取样员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1000-10000元:
1、旁站失职,或未履行旁站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2、复核或获取工程计量数据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3、见证取样员对材料未见证取样或见证取样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监理员或见证取样员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500-10000元:
1、旁站失职,或未履行旁站义务,影响工程质量;
2、复核或获取工程计量数据失误,影响工程质量;
3、监理日记或有关监理记录不完整或失实。

第二十条根据工程的质量业绩,工程项目部监理人员获得相
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工程获得省优,奖励监理费用20000元,工程获得市优,奖励监理费用10000元,工程竣工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奖励监理费用50000元。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月对工程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二月罚款且罚款超过20000元的,建议监理单位重新调整人员;连续三月罚款且罚款超过50000元的,公司将更换其他监理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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