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9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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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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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理论,经过提示承 兑并背书转让的汇票效力不受出票的基础 关系即购买建筑器材关系的影响,票据签 发以后就与出票的基础关系相分离。
【分析】
• (2)本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合法享有票 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即商业银行不得以出 票基础关系对抗持票人的合法票据权利。 法院应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及补救
2、补救 (1)通知挂失止付
• 条件
– 丧失票据 – 书面通知 – 票据权利人实施
五、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及补救
2、补救 (1)通知挂失止付
• 挂失止付的效力
– 付款人从接到挂失止付的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履行付款义 务,否则自负其责。但是,失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后的3 日内不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挂失止付即失效。
四、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 (1)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四、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2、形式要件 (1)书面 (2)记载事项 (3)交付
四、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为目的 3、合法行为
六、票据瑕疵
(一)票据瑕疵的概念
1、票据瑕疵——是指由于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 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 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2、票据瑕疵 vs. 票据形式上的欠缺
六、票据瑕疵
(二)票据瑕疵的种类
1、票据伪造 2、票据变造 3、票据涂销
CASE
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 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 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 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 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 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 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 疵为由退票。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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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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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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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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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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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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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票据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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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无辜,只好向前追 • 2、过期就失效,起点要记清 • 3、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 两个附加权利 • 时效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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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主要权利)
• (由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该权利);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月数,统一按票
据的实际天数计算。在票据签发承兑日和票据到期日这两天,
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3月2日签发承兑期限为180天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为8月29日;1月31日(当年2月有28天)签发承兑期
限为30天、60天、90天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分别为3月2日、4
月1日、5月1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 1、付款义务(由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承担); • 2、偿还义务(由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担)。
某个承诺 引发的血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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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另外一些人而言,当出现某些条件,他们有权利向人要钱 。
•票据权利
• 不过权利的实现,可要麻烦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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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 1、权利有2个,顺序有先后;持票请给钱,不给才追索;保背
•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偿还请求权)
• (由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保证人、背书人向其前手行使)。
权利有2个,顺序有先后;持票请给钱, 不给才追索;保、票据权利时效:
• 2年 a、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到期日起2年; b、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2年; • 6个月 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6个月;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付款起6个月; • 3个月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2)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0.1.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付款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背书的形式
(1)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须记载背书日期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转让的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依法支付汇票所记载金额的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只 有汇票中的商业汇票才规定有承兑制度。
2)承兑的履行
(1)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 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采取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 票和见票即付本票。
10.3.4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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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
1、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 2、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1、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如上述); (2)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 的欠缺而消灭;
(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 有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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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 据
章基 础 关 系
本章内容: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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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原因关系
1、概念——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 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票据原 因”。
2、种类
(1)有对价的原因关系
(2)无对价的原因关系
Tip: 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 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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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当事人分类
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 (1)权利主体
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 主债务人——付款人 (2)义务主体 次债务人 ——清偿人 (3)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 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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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例 (一)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 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 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 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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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两者相 牵连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 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经济法4-票据法PPT课件

经济法4-票据法PPT课件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 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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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背书的禁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 手不得再背书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第四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及 汇票、本票、支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有关汇 票的票据行为的规定。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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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又称流通证 券,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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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作成票据 出票
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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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付款的汇票拒绝付款的,应当依法 作出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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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索
追索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依法要求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 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的;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 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2) 签发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金额。一旦金额得到全 部支付,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票据法
(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 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 票据的支委托他人支付。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由出票人 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法
(三)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法》或票据行为所取得的,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票据法》规 定: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其 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票据权利属于金钱债 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不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 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 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⑶签章方式不合规定的并不绝对 无效,《票据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 据无效。如甲(漏盖单位章)→乙→丙,则甲的出票无效,故 票据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
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
(二) 票据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上的票据法是各种法律 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除《票据法》外,也包括最高院 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 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三十页,共140页。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经济法之票据法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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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汇票申请人
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5、代理付 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 行
7、退回多余款 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金钱债权、两次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 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 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 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 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 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 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 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 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 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 背书给F公司。 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 “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 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 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 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而 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 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 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 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专题讲座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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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法律规定
NIL 18: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 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 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不问主观善恶; ➢ 【“票据事项欠缺”的漏洞: 】
应改为“因手续欠缺”;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
二者在数额上可能相同,但有时二者不同: 如:A签发票据赠与B,B转让给C。
AB C 此时,A没有额外利益。
第三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三、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NIL 18: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 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 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Circumstance:当持票人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丧失票 据权利时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
第三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二、利益返还关系
(二)基本原理
A为支付货款向B签发一张10万元支票,B接受后如数交付
了货物,后B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并接受C相当于支票金额的
货物(对价),但C未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A要求清偿。
N.I.L 17:“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 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Chapter Three Bill Legal Relationship Section Two Other Relationship in Bill Law
3. Bill Relationship vs. Other Relationship in Bill Law
支票10万
A
B
* 如果C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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