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是检验检疫部门的重要基础性技术工作,是有效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技术保障。
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包括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制(修)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检验检疫标准化保障工作等。
检验检疫标准包括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和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其他标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分管所辖范围或本单位的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认监委对其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根据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报批审核和发行等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业委”)是由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从事指定检验检疫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以及立项规划计划、项目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制定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三)组织管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直属局和直属单位承担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与总局相关司局等各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标准实施工作;
(六)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直属局、直属单位和标准化专业委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建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保障机制;
(八)制定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的使用;
(九)负责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和联络工作;
(十)推进检验检疫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荐和选派检验检疫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一)负责其他与检验检疫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直属局和直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负责所辖范围内或本单位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宣贯、实施和培训工作;
(三)开展检验检疫标准化的科学研究;
(四)管理所辖范围内或本单位的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经费的使用,负责筹集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配套经费;
(五)为标准化专业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六)完成国家认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标法中心除履行第七条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报批审核和发行等工作;
(二)提出WTO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相关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第九条标准化专业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的建议;
(二)跟踪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状况,对本专业领域检验检疫标准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