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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初探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出现愈加频繁,冲击着我国传统的诉讼法证据分类。我国学界对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尚处在起步阶段。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独立性、高科技性,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极少,有着强有力的证明能力,更可以称之为“不会说谎的证据”。但是,电子证据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种类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对于电子证据的基本问题,从四个方面探析,一为电子证现状及研究意义,二为电子证据概念界定,三为电子证据特征,四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

一、电子证据现状及研究意义

诉讼程序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没办法进行诉讼程序,案件起诉、审理、判决的第一要素也是证据,没有证据便无法确定法律事实。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电子产品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电子化生存”的风暴袭卷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些电子产品所储存的大量数据信息,即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独立性、高科技性,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极少,有着强有力的证明能力,更可以称之为“不会说谎的证据”。但是同时它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家们带来新的难题。在刑事、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电子证据应用经验相对不足,还存有很大一部分法律空白的地带亟待明确。

从目前来看,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迫在眉睫。法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自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由此争论不休的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得以终结,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二、电子证据的界定

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有所异同,简言之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例如电子签名、电子信息等,除此之外,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微博私信、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网上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成为独立证据类型进入诉讼程序。

无独有偶,马加爵杀人案是一件备受国人关注的案件,某高校大学生将自己同宿舍的舍友杀死后出逃。作案人的手段是传统的,但警方展开缉捕调查却依赖于新兴的电子证据。下文详述破案情节。

20XX年2月23日下午昆明市警方接到报案,称在某高校学生公寓宿舍内发生凶杀案,经现场勘查和访问,该宿舍内共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同宿舍的学生马加爵却失踪了。昆明一家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马加爵曾在2月15日下午持其中两名死者的存折取走四千元。种种迹象表明,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地警方

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查,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公安部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将马加爵列为A级通缉犯重金悬赏。

与此同时,技术人员对马加爵在宿舍使用过的计算机进行了硬盘数据分析,发现他出逃前对硬盘做了格式化,但硬盘中存储过的信息仍被技术手段恢复。数据表明,他在出逃前基本上都在搜集海南省的信息,尤其是关于三亚市旅游、交通和住房的信息。警方根据这一线索,调整了通缉重点,很快于3月15日在三亚市将马加爵缉拿归案。

虽然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电子证据划归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在此之前,亦常常将电子证据作为办案依据。显而易见,在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中,电子证据加速了案件的侦破,在全国范围内这并不是孤立的个案,电子证据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无可取代的作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是指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和派生物。

电子证据实际上就是电子数据的代名词,区别在于同一种物质从不同角度的不同表述。既然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若不逐渐接受和使用电子证据,便会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尤其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与社会生活信息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种类的一个重要分支。

三、电子证据的特征

(一)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计算机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豏电子证据的这种专业性和技术性均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

(二)电子证据的内容具有无形性

电子证据内在实质上具有无形性。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非常隐蔽。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电子数据不存在于现实时空,而只存在于人类拟制的数字时空,它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一定要通过某些中介的传送,也就是电磁介质。

(三)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

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电子信息依据电子产品的外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类为文字、声音、图形等。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由于电子证据的应用须依据灵活多变的原则,具体到案件中不可一概而论,这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

(四)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式简便,记载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可长期无损保存和任何时间反复重现。证据资料本身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和灭失,足以体现其证明程度的可靠性。

(五)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

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取得、确认、传送、保存须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既是其显现特征也是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尽管实际案例中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被损坏的电子文件,但是仍有待于技术的发展来弥补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证据的种种特征具体到案件中不可一概而论,上述五项特征只是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异于其他七种证据的,但这并不能涵盖电子证据的所有特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重要特征是基于普通的概念和常识就容易得出的结论,同时也说明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已经具备的社会基础。

四、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民事与刑事两大新诉讼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电子证据首次与传统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一起,囊括在诉讼证据种类的范畴,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电子证据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七种。随着信息化发展而出现的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哪一证据种类,或者说电子证据是否应当独自划归为新的一类,学者们对电子证据法律地位争论不息,近年来的主流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入传统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当中。电子证据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显示,同样也是可视、可听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入书证当中。电子证据以电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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