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庭程序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成为了法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在法庭程序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技术和方法。
一、电子证据的管理电子证据的管理包括收集、保存、鉴定和呈现等环节。
首先,收集电子证据需要依法获取,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保存电子证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现在,许多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电子证据管理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电子证据。
这些系统具有安全性高、容量大、检索方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管理电子证据。
鉴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数据比对等。
数据提取是指从电子设备中提取出相关的数据,以作为证据。
数据恢复是指从损坏或删除的数据中恢复出原始数据。
数据比对是指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呈现是指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和使用。
现在,许多法庭都具备了电子证据呈现的条件,包括电子屏幕、投影仪等设备。
这些设备能够将电子证据以图像或视频的形式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提高了证据的可视化程度。
二、电子证据的分析电子证据的分析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解读和推理,以确定证据的含义和价值。
电子证据的分析需要借助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
例如,数字取证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来获取相关的证据信息。
数据挖掘是另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联。
电子证据的分析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为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着隐藏的信息和线索。
只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
电子证据的分析在法庭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doc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以智能手机为例王灵华Wffl杭市公安局換墅区分局浙江警察学院电子数据被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定证据的地位,在司法实践屮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但是电子数据自身的脆弱性导致其容易被破坏。
以智能手机为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封存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类型,并从增强保管意识、严守操作规范、加强硬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智能乎机;风险;对策;.•王灵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民警,副主任科员,主要研宄方向为公安科技信息;芭赞刚,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2017-09-11Received: 2017-09-11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新增“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标志着“电子数据”被赋予了法定证据的身份,拥有独立的证据地位。
如今,电子数据证据以其海量性、虚拟性、多媒体性等特征m可以很直观地证明犯罪,在同法实践屮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屮形成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将殊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一旦其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遭受到外来破坏,就可能使其证据效力完全丧失,进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
m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检查勘验、保管使用等方面,出台丫诸多的规定,如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杳规则》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信息化的全面推进,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明显。
拥有数字取证技能、深谙存证规律、懂得信息安全的律师队伍将成为刑事辩护中的新星。
本文将结合国内法律实践,就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键字搜索的合法性近年来,以网络犯罪为主的电子证据日益广泛,而常常通过的是关键字搜索的方式获取,关键字搜索作为获得电子证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法律效力是否合法备受关注。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取证应当依法合规、审慎稳妥展开,严格限定取证范围和手段,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
在实践中,关键字搜索是一种普遍应用的取证手段,但也存在非法采取该方式的情况。
首先,关键字搜索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适用的程序规定。
其次,当必须使用关键字搜索的情形中,须经过严格程序操作,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二、网站的异地调取问题对于异地取证,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对互联网站点的调取,包括网站的存储、备份及相关数据。
然而,异地调取存在着更多的取证问题。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异地调取,不仅仅是法律和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为保护人民隐私,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据对口检察机关统计,在网络犯罪取证过程中,异地调取信息数据占总调取量的70%以上,由此也可看出其重要性。
异地调取能否顺利实施,需要涉及到须在国内做实质性证据,还需要进行依法针对性调取、传送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监控等,以确保搜集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黑客攻击下的证据收集据刑侦专家分析,黑客攻击是信息安全工程的“终极挑战”。
黑客通过网络盗窃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人身安全问题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合法向互联网运营商调函,要求提供关键信息,以协助侦办案件,但互联网运营商不承认自己的职责,导致本案黑客攻击大量数据丢失。
黑客攻击事件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因为黑客不留痕迹,也可能掩盖证据。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给刑事诉讼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数据作为衡量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采集和鉴定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当前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中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证据,并对其进行法律鉴定和认定。
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取证具有隐蔽性、易变性、海量性等特点。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1.证据确凿性: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获取到被告在网络平台上的发言、聊天记录、短信等信息,这些信息的确凿性对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有着重要的影响。
2.查证迅捷性: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从存储介质中提取,无须人工翻阅大量文件和书写笔录,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3.案件还原度: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还原被告的电子活动轨迹,如网页浏览记录、软件安装记录等,从而更真实地还原案件发生的过程。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1.合法获取的原则:电子数据的获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取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数据保全的要求:在取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避免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取得的电子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取证人员应妥善保存相关取证记录和信息。
3.鉴定与认定的程序:对于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认定。
鉴定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4.审判公正和权益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应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取证权以及虚假诬告的情况发生。
同时,应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防止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操作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四、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1.数据隐私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刑事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研究
作 者简 介 : 卞干 国 、 刘钰 , 江 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法院 。
随着 科学技 术 的发展 , 电子证 据在 证据 中 的比重越 来越 大 ,
才 能 在审理过 程 中展 示。 对案件 事实 的证 明作用逐 渐体现 , 特别 是在新 型的 网络 犯罪 中对 感 知 , 再 次 , 高科 技性 : 电子 证据是 现代 科技 发展 到一定程 度 的产 案件 事实 的 查清起 着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 。2 0 1 2年 3月 1 4日第十
子 数据” 明确 规定 为独立 的刑 事证 据类 型 。 这一做 法是 适应 刑事 发展 在诉讼 证据 上 的体现 。其 记录 的 内容如 果 不以数据 形 式存 司法 实 践的 需求 , 也是对 国外 先进 立法 理念 的借 鉴。 做 好对 电子 办案质 量 , 确 保 定罪和 量刑 的准 确性有 着十 分重 要的作 用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 使刑事司法适用有明确的参照。
关键 词 电子证据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证据 审查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 证据 规则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2 2 - 0 2 生, 必须要 有相应 的播 放或者 显示设备 才能从 存储状 态到被 人所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的刑 诉法 修正 案 , 将“ 电 物 , 相对 于其 他证据 形式 有较 高 的技 术 含量 , 是 现代科 学技 术的 在介质 中 , 而 且只 能在 电脑语 言程序 中 才能 显现 , 才 能为我 们所 最后 , 表 现 形式多样 性 : 电子证 据能够 以其它证 据形 式展示
( 二) 刑 事 电子 证据 的特征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立法 , l 如一 海市 19 《 际经贸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二 9 9年 周 。 20 0 4年 8月 2 8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
这 都 同 国际 《 范 法》 神 一致 。该 法 还 对 电 子 认证 服 务和 电子 认 有效 的处理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之所 以如此猖狂 信息。 可靠的屯子签名 与 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主要 是 很 难 抓 住犯 罪 分 子 作案 的证 据 , 有 的证 据 规 则对 于这 类 案件 现
证据特点、 电予证据原始证据 的米源及 电予证掘 的证据类型等方 面着
手 分 析 , 找 出 理 由支 持 其 观 点 。 寻
然而从国外 的栩关立法也可以看出. 加拿大在 19 9 8年就颁布了
别是 2 0世纪 9 0年代后才为人们所知饶 。 随着计算机、 网络等信息技
术 的发 展 ; j 应 用 , 会 各领 域 活动 进 入 “ 字 化 生 存 时 期” 数 字  ̄ 泛 l J 社 数 ,
机构资格 与管理作了详尽规定, 这一点已经走到世 界前列 。 子证据 I 乜 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 能否如其它证据一样, 被法官所 有应用 , 采
纳、 作为判断案件事实 的根据 , 就要看电子证据 是否有证明力 以及证 明力的强弱。虽然收集的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但足, 不足以证明 案件事实, 也是不可 以应用 的。 证明力 是指证捌在证明 与待证事实上而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
法》 明确“ 当事人约定使用屯子签名 、 数据 也文的文书, 不得 仅因为其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
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
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
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电子证据研究
电子证据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电子证据在刑事、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采集与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网络日志、备份文件等,具有以下特点:1.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复制与保存,便于长期保存与调取。
2. 不易篡改性:电子证据的内容往往具有时间戳、加密等技术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篡改的可能性。
3. 数据量大:电子证据的数据量庞大且复杂,需要针对性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与分析。
4. 可搜索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提供了便捷的搜索与检索功能,便于快速筛选与分析。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困难电子证据的采集是指对相关的电子信息进行搜集、获取与保存,为案件调查与审理提供依据。
然而,电子证据的采集常常面临一些困难:1. 隐私保护:在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中,需要考虑涉及到的个人隐私权利,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 技术难点: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数据可能经过加密或隐藏,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获取。
3. 证据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伪造与篡改的威胁,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
三、电子证据的分析与挖掘电子证据的分析与挖掘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与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整理、筛选与提取,以寻找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为案件的调查与审理提供依据。
在电子证据的分析与挖掘中,常用的方法与技术包括:1. 数据恢复与提取:通过软件与硬件手段获取被删除或隐藏的电子证据,以还原案件现场。
2. 数字取证:运用计算机取证技术,收集、鉴定与保护电子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可信性。
3. 关联分析:通过分析电子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线索与规律,帮助案件侦破与审理。
4. 文本挖掘: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对电子文本进行分析与挖掘,提取相关信息。
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作者:樊崇义、戴莹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5月18日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是随着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由此,应当以立法为基础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尤其是对其在诉讼中如何运用,有必要深入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
而根据美国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印度2000年通过的《信息技术法》等法律的相关定义,电子形式包括系列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在形式。
电子数据信息根据其所承载信息类型,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前者所使用的是连续型信号,后者所使用的是离散型信号。
虽然二者所依赖的技术有所区别,但都以近现代电子技术为依托,具有抽象性,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不仅必须借助一定的介质或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而且必须以一定媒介所展示、为人所识别和认知。
因此,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
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据种类归属,曾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等,也有学者注意到电子证据的多样性,难以按照既有的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划分。
正如上文所述,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同各类传统证据相比,不同之处仅在于其载体形式,而非一种全新的证据。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的措辞,是较为合理的选择(本文从通俗意义上仍称为电子证据)。
在承认电子数据可以转化为各种传统证据类型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电子数据本身的证据价值,即电子数据在认证中的作用。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采信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采信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也愈发凸显,对于公正司法的实现和证据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采信问题进行研究。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等。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易于产生和保存。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保存变得更加简便和迅速。
第二,易于修改和篡改。
相比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篡改或制造。
第三,易于获取和鉴定。
电子证据的获取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快速完成,同时由于其本身具备时间戳等技术特征,鉴定起来也更加容易。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1.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刑事案件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为电子证据易于修改和篡改,所以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需要考虑各个环节的可信性,包括证据的采集、处理、存储等。
同时,还需要依靠计算机技术对证据进行鉴定,比如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除了真实性外,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取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否则将被排除。
因此,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获取方式合规,并且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鉴定电子证据时,还需要确保鉴定技术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三、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1.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指的是它能够证明或推定的程度。
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有时存在一定的难以把握的问题,如篡改性、伪造性等。
因此,在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获取的方式、证据链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可靠性等多个因素,并且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2.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新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审查探讨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5-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12 期新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审查探讨蒋 磊(313009 浙江巨人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 湖州)摘 要:本文对电子证据的法概念、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电子证据;内涵;特征;审查一、电子证据的内涵电子证据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1.电子证据具有载体依附性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征分析,电子证据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在一定的电子载体之上,并通过电子设备的展示和播放功能,才能了解电子证据所承载的内容。
从目前电子证据产生和记载的实践来看,电子证据一般存储在光盘、软盘、硬盘及网络空间当中,要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使用,一般都固定在可移动存储设备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认定电子证据,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审查:一是电子证据本身内容的真实性,二是承载电子证据载体的合法性,进而实现证据审查认定和司法过程的客观公正性。
2.电子证据不易于保存众所周知,在计算机存储系统内,一切数据都是以“0”和“1”两个代码的形式进行储存,这是数字化信息的本质特征。
不管是实物证据还是书面证据,都具有证据实体,因此证据的保存和收集,都不具有特别的难度,一般都是存贮在证据室中即可。
但是,电子证据十分不利于保存,存贮在硬件中电子证据十分容易丢失和受损,特别是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电磁干扰等情况,都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因此具有保管上的难度,证据保管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条件。
3.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无形性。
最新-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探究 精品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探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直接决定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
所以从取证人员的规范化、取证标准的规范化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电子证据不仅仅具备证据的基础三性要求,还具备其他证据没有的特性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作为当今智能时代衍生出的新的证据形式,具有非静止呈现性,既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又可展现为与案件有关的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各种信息,从而生动形象地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状况。
电子证据的这一特点,要求取证人员不光要使用一定的硬件设备、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平台提取到数据信息,还要根据后续诉讼阶段电子证据的用途,要固定成相应的证据表现形式。
二内容的易被篡改性和可挽救性电子证据的本质是电磁波和二进制数据编码,通过电、磁、光等形态存储在介质上。
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和删除通常在操作日志中留下记录,如果操作日志也被删除,修改行为将不留下任何痕迹。
因此我们在对电子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三点一是转化固定;二是复制固定;三是哈希值比对,在获取到原始检材后,首要任务就是做哈希值计算,然后根据取证要求进行下一步,此后在搜集和提取电子证据的任何环节,首先都是做哈希值比对,一步骤一查验,是电子证据取证相对于其他证据取证的关键之处。
尽管电子证据不易保存,可相对传统书证而言,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总是有迹可循的,能够技术挽救。
文件被删除后放进‘回收站’,可以直接用命令将其恢复。
即使‘回收站’清空,文件也实质上并未从硬盘上删除,删除的只是指向文件物理地址的逻辑指针。
二、我国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证人员的专业性不足面对智能时代新的证据类型,取证人员除了具备计算机网络、侦查、法律等综合知识,还需掌握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
但在目前的基层公安部门中,大部分的侦查人员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复合型的人才匮乏,无法达到电子取证高精尖的要求。
知道电子证据法了解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可和使用
知道电子证据法了解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可和使用在当今数字化的社会中,电子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与此同时,随着电子数据的普及和使用,电子证据也成为了法律领域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法,探讨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可和使用。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认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将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并列,并规定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供了基本依据。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数据法律认证办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认证标准和程序。
根据该办法,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认证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存,二是电子证据的认证和审查。
1.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存首先,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调取电子证据时,必须符合相关程序和权限,并确保调取的电子证据合法有效。
例如,警方在侦破案件时需要依法申请电子数据调取令,并由权威部门进行调取。
其次,电子证据的保存也非常重要。
因为电子数据的易变性和易删除性,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存。
比如,可以利用数字签名或时间戳等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以确保电子证据没有被篡改。
2. 电子证据的认证和审查在电子证据使用的过程中,认证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并由法官进行审查。
在认证和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进行鉴定,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电子取证 调研报告
电子取证调研报告电子取证调研报告1. 引言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科学和法律知识来收集、分析和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
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
本调研报告旨在探讨电子取证的意义、挑战和最佳实践。
2. 意义电子取证在司法过程中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搜集确凿的证据,从而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和起诉。
其次,电子取证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法院的判决。
最后,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警察部门和司法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时间成本。
3. 挑战尽管电子取证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不断创新,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来窃取和篡改电子证据。
其次,涉及到隐私和数据保护的问题也对电子取证构成不小的挑战。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差异也增加了电子取证的复杂性。
4. 最佳实践为了应对挑战并确保成功进行电子取证,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最佳实践。
首先,调查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电子取证的技术和法律知识。
其次,应建立科学的取证流程,包括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此外,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搜集到的证据免受干扰和篡改。
最后,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应对电子取证的挑战。
5. 结论电子取证在现代司法系统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准确且可信的证据,电子取证有助于揭示真相,加强司法公正性。
然而,电子取证也面临着技术、法律和隐私等多重挑战。
只有通过采取最佳实践,我们才能克服这些挑战并确保有效的电子取证过程。
6. 参考文献[1] Casey, E. (2014).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Academic Press. [2] Pollitt, M. M. (2011). Electronic Discovery and Digital Evidence: Cases and Materials.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3] Quick, R., & Choo, K. K. R. (2017). Introduction to Cybercrime: Computer Crimes, Laws, and Policing in the 21st Century. CRC Press.。
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中期报告
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中期报告本报告是针对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的中期研究报告,在探讨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概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但由于电子证据易于篡改和毁灭,以及取证成本较高等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瓶颈。
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对电子证据的处理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审查等相关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促进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收集方法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包括机械取证和网络取证。
机械取证是指通过将存储设备或计算机等物理设备拿到司法机关进行取证;网络取证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对存储设备和网络数据进行取证。
2. 取证要求在进行电子证据的收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留原始证据:应尽可能地保留原始数据,不能修改、破坏或篡改电子证据;(2)取证证明:需要取证人在取证时应进行取证记录,如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便后续的使用和认定;(3)程序合法:在取证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1. 认定要求在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时,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可靠性: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可靠性,即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来源可考:需要考虑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可以追查其来源;(3)合法性:需要考虑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是否受到过程上和内容上的保护。
2. 认定标准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黑匣子原则:如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从考证,应按照黑匣子原则认定其有利于哪方就认定的其他证据;(2)罪责划分原则:如果电子证据有利于被告人,应根据罪责划分原则予以采信;(3)规定证据原则:如果电子证据符合规定证据的要求,应将其作为证据采纳。
四、电子证据的权利保障1. 数据隐私保护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使用时,需要保护当事人的数据隐私权,尊重其个人隐私。
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规范性运用
与传统证据相 比,电子证据在 关联 性和合法性上并 没有多大的特 殊性 ,它
仍然 遵 循传 统证 据 的规则 。关联 性 是
证据 的本质属性,判 断某一 电子证据 是 否具 有关联性 ,应从三方面着手 : 即电 子证 据 是 否 能够证 明案 件 的某方 面 问 题、 问题是 否为案件事实争议 的问题 、 该
第 二种 将 电子 证 据定 位 为视 听资
料,以 《 关于检察 机关侦 查工作 贯彻刑
诉 法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为 代表 。该意
见 第三 条第一 款规 定 : 视 听资料 是指 “ 以图像 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 证 据。包 括与 案件 事 实 、犯罪 嫌 疑人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 中的法律
杨 玉俊
( 海市 闸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上 海 2 0 7 上 0 0 0)
摘 要 :电子证据 查运 Nhomakorabea用 区别 于传 统证 据种 类 立法机 关 出台法律规 范
化 特质使 其 较传 统证 据更 具 不 稳 定 性,人们 可 以通 过各 种 方 法 对数 字 编码 进行 增减 和编 辑 而使 电子信息被篡改 、伪造 、破 坏 或灭失 。此 外,计算 机病 毒、
实质性 意义。如果以上三个答案皆为肯
定,则该 电子证 据具 有关联性 ,只要其
别于传统证 据种 类,而目前 我国刑 事 对其 法律地位 及证据能力均无明确 定,等待立 法机关 出台法 律规范尚需
日,比较 务实的做法 是 ,在刑事司法 残中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 的前 提下建 域性证据 规范 ,在实践 的基础上逐 规范和完善 。
硬 件 故 障 、软 件 问题 、操 作 失 误 、网络 故障 等 技术 和 意外情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作者:崔进顾啸宇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直接决定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
所以从取证人员的规范化、取证标准的规范化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64-03作者简介:崔进(1967-),男,汉族,浙江平湖人,在职大学法律专业,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顾啸宇(1986-),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法律硕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2017年互联网法律大会·未来论坛上,庄永廉主编作了“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的主题演讲,指出“在面临互联网信息技术挑战时,刑事立法、相关学术的发展速度与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相比,前瞻性和主动性不足”。
尤其是近年来热议的“快播案”和“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其定案的关键都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中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列举的方法定义电子数据,又指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加拿大1998年颁布的《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直接以“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系统”来界定电子证据。
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比电子数据的外延广得多,“电子证据”属于经由法律认可的“电子数据”,同时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电子证据不仅仅具备证据的基础三性要求,还具备其他证据没有的特性:(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作为当今智能时代衍生出的新的证据形式,具有“非静止呈现性”,既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又可展现为与案件有关的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各种信息,从而生动形象地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状况。
电子证据收集及保全研究
电子证据收集及保全研究第一章绪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也带来了电子证据收集及保全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收集及保全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种类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系统中所保存的能够用于证明事实真伪的数据,它包含了图片、音频、视频、电子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
根据电子证据的种类,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电子文档类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
2. 网络日志类证据:包括服务器日志、浏览器历史记录、网站数据库记录等。
3. 多媒体类证据:包括音频、视频等。
4. 移动设备类证据: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中保存的信息。
5. 云存储类证据:包括云存储平台中的文档、图片等数据。
第三章电子证据收集的方法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使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在保证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避免对数据的破坏或篡改。
常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副本收集法:通过对电子原件进行复制,制作出一个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副本来进行收集。
2. 图像收集法:采用物理或者软件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截屏或图片保留的方式收集证据。
3. 数据包捕获法:通过网络监测设备对网络数据进行截获,获取证据。
4. 数据挖掘法: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从大量数据中进行筛选和抽取,获取有用的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保全的方法电子证据的保全指的是在证据得到收集的同时,需要采取措施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避免证据被篡改或者丢失。
下面列举出几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法:1. 元数据采集:元数据通常包含了电子文件的基本信息、文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大小等信息,利用元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有效避免证据被篡改。
2. 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利用公钥加密技术对电子文件进行数字签名的技术,可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密码保护:利用密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护,确保只有获得密码的人才能够访问电子证据。
4. 存档备份:定期对重要电子证据进行存档备份,防止证据丢失。
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的开题报告
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日益增多,成为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获取、保全、分析和认定等方面均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争议。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刑事电子证据认定标准,这使得电子证据的认定常常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因此,本选题旨在研究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刑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
(2)刑事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
(3)刑事电子证据的分析和鉴定。
(4)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5)国内外刑事电子证据认定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6)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实际操作。
2、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收集、阅读和分析相关的文献资料,探讨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
(2)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分析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并总结经验和教训。
(3)专家访谈法:深入了解和掌握刑事电子证据认定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寻求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论文结构安排1、引言:介绍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等。
2、刑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阐述刑事电子证据的概念、种类及其特点。
3、刑事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讨论刑事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有哪些方法和技巧。
4、刑事电子证据的分析和鉴定:分析电子证据的鉴别和分析过程,在有效性和可信度等方面探讨其适用性。
5、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原则和方法:详细讲解刑事电子证据分类、认证、证明与合法性等法律依据和规则,揭示不同种类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则。
6、国内外刑事电子证据认定标准的比较与分析:比较不同的国家在刑事电子证据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则,分析其异同,找到我国目前在该领域所存在的不足。
7、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实际操作:结合实际案例,详细阐述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实践操作,总结一些实践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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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加以确定,实现了立法的重大突破。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证据领域新生儿,一问世就吸引了众多注视的目光。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电子证据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将会大量涌现,并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文章旨在通过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理论初探,结合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对我国建立相应的电子证据运用制度进行展望,希望通过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求使立法对实践更具指导意义,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真正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体运用一、电子证据概述如何具体界定电子证据,是我们运用电子证据技术的前提条件。
只有准确定位其概念及特征,才能做到研究及运用的有的放矢。
电子证据,顾名思义是指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的,在犯罪过程存留下来的能够参与诉讼过程具有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材料,通常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网络证据”等,是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以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即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这样的说法大多是从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及某些技术特征来定义的。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该法条对证据种类进行了扩展,使电子数据成为证据有了法定的依据。
同时,新刑诉法相关释义中对电子数据也进行了初步的界定: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 在厘清“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关系后,可以明确地勾勒出电子证据的“轮廓”,即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被称之为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则是专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产生的各种材料。
二、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证据运用的过程。
“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据运用的流程包括证明对象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分析、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标准达到的判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运用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①因此,在各个阶段中对电子证据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就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在实践中的取证范围。
电子证据有很多种类,既可以是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并存储的数据,也可以是在网络中实时传输的数据和网络设备中处理的数据,还可以是手机等通讯工具中的数据。
因此,在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就不仅仅限于与计算机有关的数据,而应该将符合电子证据的特征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都纳入取证的范围,才能在尽可能多的证据中找到证明力最强、与案件事实关联最密切的证据,以达到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随着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手机作为人手一部的通讯工具集成了强大的功能,一些手机能够对通话的地点用经纬度自动记录在后台程序中,如果在侦查过程中能够获取这些数据,就能勾画出犯罪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活动范围,无疑将是重要的证据。
许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尝试着对每个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同时进行手机数据的恢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因此,在涉案环境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把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扩大至手机中的GPS定位信息和即时通讯软件,如飞信、微信等传递的信息内容及相关的附属信息,还可以适当扩大至打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当从以上范围内获得的数据具备了电子证据的法定身份后,就能在诉讼过程中发挥证明作用。
(二)在实践中的取证方法。
电子证据因存储环境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取证方法,这一过程就是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为确保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但在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还处于摸索阶段。
在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实现的是对计算机类和手机类电子证据的取证。
对计算机类电子证据的提取。
一种是现场提取,一种是对被扣押的计算机中数据的提取,这是由现场计算机的状态决定的;对手机类的电子证据的提取。
针对取证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手机存储空间内数据和移动运营商、短信服务商处数据。
(三)在庭审中的证据出示。
电子证据由于自身特性的关系,能以多种形式在法庭上出示,但仍需要遵循法定的示证程序进行展示。
根据传统证据的示证程序,可以简单从以下几方面概括电子证据的展示。
首先,需要明确参与示证的主体。
对于参与示证的主体,除去控辩双方和合议庭成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参与方面可能会存在分歧。
就个人的理解来说,庭前的示证过程不仅仅是披露证据的过程,也是对证据是否合法的最初筛选,只有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最充分的判断。
其次,需要讨论电子证据的出示范围。
出示的电子证据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证据本身,即控辩双方已经掌握的用来支持自己主张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数据;二是与之相关的附属信息,即与这些证据材料同时产生证明其发生、变更、消失、转移、传递的数据,可以是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记录或第三方日志等形式。
附属信息可以与证据内容形成证据链条,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
三是系统数据,即电子证据所存在的数字化系统环境,包括支持电子证据的硬件及软件等相关信息,如计算机内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的版本、手机型号等数据。
最后,需要说明电子证据的出示方法。
电子证据必须以某种法庭认可的方式提交,才能被法庭采纳,用以还原案件事实。
由于电子证据的生成特点和存储特性及计算机等数字化信息设备的工作原理,最常见的出示方法是在原系统显示或通过打印机打印输出。
三、对建立电子证据制度必要性的探讨在我国,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相关技术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电子证据技术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但我们依然要清楚地认识到,电子证据问题目前仍是一个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难题,因此,在电子证据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采纳的格局下,我国有必要对电子证据这类新兴的证据学说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不断的立法规范其使用范围和获取程序,确立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建立电子证据制度的构想。
电子证据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应当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合作。
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机构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电子证据立法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证据技术的法律地位,确立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将电子证据技术置于诉讼法的框架下运行,同时需要在各司法行政部门培养一定数量的专家型技术人才,将法律与技术有机结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增强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程度,提高运用电子证据查办犯罪的意识,不断提高电子证据的运用程度。
并通过加强司法机关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等机构,保证在符合技术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电子证据技术水平。
(二)建立电子证据制度的具体建议。
建立电子证据制度是一项长期且系统的工程,要从立法规范、人员培养、设备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才能真正使电子证据制度与实践相结合。
首先,从立法上要建立配套的法规制度。
虽然现有的法律中对传统证据的运用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但只能对电子证据的相关操作起到参考的作用,并不能以此来适用于电子证据领域。
因此,法规制度的建立应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良好的可操作性,既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又能以法律保障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定地位。
可以将实际操作规范与法律规定分开制定,法律从理论上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示证等方面进行规定,操作规范从细节上对技术人员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是电子证据制度从理论到实践都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其次,要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
有了立法保证后,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才能使电子证据制度成为指导实践的工具和指南。
人员的培养应结合各地区电子证据技术的发展情况制定,可以通过地区间的交流或高层次的培训来解决地区间技术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如在全国范围内可选择几所法学基础好的重点院校,开办相应的电子证据专业,既可以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也可以对各级司法机关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最后,要加强对专用技术设备的配备和研发。
技术始终进步,立法总是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就需要通过专业设备来弥补二者之间的差距。
专业设备的配备是电子证据制度良好运行的硬件保障,通过正常的设备分析生成的各种结果都是绝对中立的,丝毫不会受到人主观判断的影响。
同时,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会为电子证据制度不断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不断研发新设备,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引入,是现代科学技术影响法律实践的结果,是将计算机技术与法学理论结合起来具有高度前瞻性的新兴学科。
电子证据问题在得到立法的肯定后,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难以在实务中得到合理有效的运用。
同时,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涉及取证、固证、示证及保全等多方面的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课题,也是一个全新的证据领域。
经过本文作者的简单论述,只能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并希望发挥抛砖引玉的功用,引起大家对电子证据的广泛重视,多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理论观点,真正实现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价值,充分适应时代发展和现代法学的需要。
注释①陈为钢张少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李凌云,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长;杨艳英,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