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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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09—03-16 16:05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

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

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其次,内容僵化。

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

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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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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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文字法: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这称。

《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辩认的有23条。

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官吏、自耕家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设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

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

“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三藏: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约公元前253年)。

它由三部分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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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律: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3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

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的共和国。

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7伊斯兰复兴运动:伊斯兰复兴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穆斯林国家发生的,它强调推行原教旨主义,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准则,实行伊斯兰法治。

伊斯兰运动虽然影响很大,但是在法律制度上真正付诸实施的国家还是少数,继续进行改革以适用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法律发展的主要倾向。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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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古希腊法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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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

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

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伊斯兰法: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准则的总和。

3.古印度法:4种不同理解a等同于“传统印度法”b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c 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d婆罗门教法。

其具体概念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4.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5.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奴隶域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6.万民法:即“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系。

7.教会法:泛指罗马大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总称。

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8.类比:比照最相似的规定处理。

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9.普通法: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法律。

10.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1.受益制:是英国普通法中财产法的一项制度,即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

12.日本六法:1889年明治宪法,民法典,商法,刑法典,诉讼法(民事、刑事诉讼)法院组织。

二.简答(1).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法律的体系结构较完整,序言、法律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缺少抽象概念和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伯利克里立法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5)人法、物法、诉讼法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

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

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

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

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领域,涵盖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则是专注于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些与外国法制史相关的重要名词。

1.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理。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穆斯林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法典法、条约法和判例法等。

普通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核心,当事人过去的审判决定对未来判决具有约束力。

穆斯林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和传统为基础,它适用于一些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

2. 法典(Code)法典是对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编纂的成文法。

法典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比如《罗马法律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法典通常包括各个法的规定,比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

3. 宪法(Constitution)宪法是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

宪法通常包括对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力关系的界定。

4. 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司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

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解决争议和判决案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制度通常包括各级法院的组成、审判程序、上诉机制和执行程序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包括司法独立和法官任命方式等方面。

5. 法学(Jurisprudence)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的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起源、本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历史进程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等。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出现的研究,传播和继受罗马法的热潮。

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并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成为一些国家的普通法,在习惯法和王室法没有规定时即可引用。

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

在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注释法学派:是罗马法复兴开始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因采用当时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

他们对<国法大全>疑难的词和条文,原则进行解释,对词的解释注在该词的下面,两行之间,对条文或原则的解释注在该条文的旁边,页的四周。

3.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

该派学者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

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6.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成文法汇编,是罗马习惯法的编纂,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编于公元前451年。

内容有传唤、审理、执行(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补充、后五表的补充。

8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9万民法: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分类的一种,是和市民法对称的。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伯利克里立法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5)人法、物法、诉讼法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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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

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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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

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

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并使之具体化。

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

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

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

/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

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

(——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释,并以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编排,分类编纂成册,更系统、明确地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的规则。

17.《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众议员克莱顿提出而得名。

18.《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

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

19.《魏玛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

(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

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

)20.“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21.《教会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它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

2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

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可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

(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

)23.《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

24.《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的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共103条,俗称“御定书百个条”,是幕府统治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至德川幕府末年,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

25.500人议事会:是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由克里斯提尼建立、伯里克利完善。

26.宗教裁判所❤:是指公元1198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教廷内设立特别宗教法庭,这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因此又称异端裁判所。

27.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

28.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或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

(又译“约因”。

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可以说,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29.日本“劳动三法”:即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三法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

30.《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

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1.种姓制/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是首陀罗。

)32.《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原文用拉丁文写成,编于克洛维统治时期,其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

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

33.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34.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

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35.菲尔德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出《政治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为“菲尔德法典”。

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法典和刑诉,其他各州,尤其是新加入联邦的西部各州分别采用了其中的一部或多部法典。

36.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37.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

这类犯罪往往较轻微,包括吃禁食之物、毁约、侵吞孤儿财产、欺诈、吃重利等。

常用刑罚包括训诫、鞭笞、罚款、放逐等。

38.《独立宣言》:是1776年由杰斐逊等人起草的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宪法性文件;宣言确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39.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

/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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