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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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3*5= 15分
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
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
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
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
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
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
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
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
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
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
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
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
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
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
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
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释,并以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编排,分类编纂成册,更系统、明确地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的规则。
17.《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众议
员克莱顿提出而得名。
18.《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
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
19.《魏玛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德
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
20.“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
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21.《教会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
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它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
2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
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可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
23.《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
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
24.《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的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共103
条,俗称“御定书百个条”,是幕府统治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至德川幕府末年,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
25.500人议事会:是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由克里斯提尼建立、伯里克利完善。
26.宗教裁判所❤:是指公元1198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教廷内设立特别宗教法庭,这是天主教会
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因此又称异端裁判所。
27.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
28.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
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或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又译“约因”。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可以说,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29.日本“劳动三法”:即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三法构成了
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
30.《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
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
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