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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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圣职选帝侯:、、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维滕贝格和),在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国立图书馆。
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
博纳姆医生以监禁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博纳姆医生胜诉。当时的首席法官柯克(coke)在阐明判决的理由时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无证营业者的罚款一半归英王(即国家)一半归医地协会,这个医师协会在此就有经济上的利益,使之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违反普遍的正义和理性”,因此,医师协会的判决是无效的,并且可以确认议会的这一立法也是无效的。
[案例评析]
本判例是最早确认“无私利或偏见”或称“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的着名判例,也是有关“司法审查”的一个着名案例。
所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的一部分。它是指一个法官如果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私利牵涉在内,就没有资格审判这个案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法官回避制度。在英国,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职务。公民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听取其辩
护和作出决定。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所谓“没有偏私”,通常是指官员及父亲属对于这个行政决定没有经济利益的牵连,但并不以此为队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象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因素等。
要求法官和行政官员公平听证和无偏私的自然公正原则非常古老但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直到1610年才在被博纳姆医生案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将
它确定下来并在理论上推到了顶峰。因为根据这个判例,议会立法也不能改变这些原则,对于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议会立法,法院可以在具体的判决中予以否定。为此该案的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受到同时期其他着名法官的赞同。1710年,英国着名法官何尔特(Holt)在谈到议会立法的有限性的时候说:“无论如佩议会立法不能使通奸合法化,换句话说,这样的立法无效”。
但是.这种认为法院可以改变议会立法的观点已经随着17世纪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而改变了。l 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英国的“立国之本”。根据这一原则,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它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不受法院的审查。因此,博纳姆医生案判例也就无法以司法审查先例的形式存在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