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条单位因发⽣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危害⼈体健康的,必须⽴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排放污染物。
【释义】本条是对⼤⽓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规定。
所谓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发⽣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们群众⾝体健康和⽣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制度。
实施这⼀制度,及时报告、公告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可以使受到污染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体健康和⽣命安全的危害,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国家、集体、个⼈的财产遭受重⼤损失,避免环境受到更⼤的破坏。
它也有助于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危害、影响,为顺利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创造条件。
同时,也可以及时消除或者减缓由于污染事故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化解⽭盾。
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
⽐如,国际上知名的⼋⼤公害事件、印度博帕尔毒⽓泄漏事件,都造成众多⼈⼝死亡,经济损失惨重。
我国每年也有不少污染事故,损失巨⼤,甚⾄威胁到社会安定团结。
因此,法律对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1987年9⽉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办法》,1991年5⽉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此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适⽤条件 适⽤本条规定应当满⾜以下要件: 1.发⽣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体和放射性物质。
这⾥所说的“事故”是指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污染防治⽅⾯的技术规程、有关设备、仪器的操作规程等产⽣的设备、设施发⽣故障,⽆法正常运转的事件,它可能是有关操作⼈员故意引发的,也可能是由于过失导致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污染问题愈发严峻,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来。
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章程,包含了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控制标准、监测评估、处罚与补偿等方面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防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主要包括源头防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源头防治是该法规的核心原则,意味着从污染源头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综合治理则要求协调各个行业、部门和地区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
2. 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排放,超标排放将受到处罚。
通过强制性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3. 监测评估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评估体系,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才能准确了解大气污染的状况,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
4. 处罚与补偿《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并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现,有助于约束大气污染源的行为,同时也为受损环境进行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各地方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基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1.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大气污染治理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
这些规划有助于统筹协调区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整体效益。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解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大气污染成为人们生活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旨在加强管控和治理大气污染源,本文对其中的一些法规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大气污染源分类和排放标准为了掌握大气污染源的具体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将污染源分为点源排放和非点源排放。
点源排放指的是明确的工业企业、烟囱等固定污染源,通常采取许可证制度来控制其排放情况。
非点源排放则是指来自农业、交通运输等活动的散发源,治理难度相对较大。
为了规范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法规中还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以空气中浓度较高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例,法规明确了它们的排放限值,并要求企业和机构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空气质量。
第二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法规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源头治理。
这包括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工艺技术、推广清洁能源等,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来治理大气污染。
其次,加强监测和监管。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
此外,还加大了对大气污染排放源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许可和排放核查制度。
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责任追究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有效实施,法规中对于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总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类管理、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法规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和控制大气污染。
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也一直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1.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内容。
该法的出台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是中国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工业企业、发电厂、汽车尾气等。
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需要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并对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管企业的排放行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大气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工业和城市排放,大气污染得以有效控制。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基础。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着严重的危害,例如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
【释义】本条是对锅炉⼤⽓污染防治的规定。
据测算,我国现有⼯业锅炉约36.5万台,年耗原煤约3亿吨,年排放烟尘超过1000万吨,是影响我国⼤⽓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业锅炉的数量还会逐年递增。
预计到2000年⼯业锅炉的年耗煤量将达到4亿吨,年烟尘排放量将达到1500万吨。
为了加强对⼯业锅炉烟尘污染的治理,1983年我国就发布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对⼯业锅炉的烟尘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指标。
但是,随着锅炉数量的逐年增加,烟尘污染⽇益严重,原标准中规定的限值与改善⼤⽓环境质量的烟尘总量控制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
另外,原标准中没有⼆氧化硫的控制指标,不能满⾜⼆氧化硫污染控制的要求。
因此,国家于1992年发布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燃煤锅炉允许烟尘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度及锅炉初始排放允许烟尘浓度和烟⽓⿊度进⾏控制。
据此,本法修订时,对原第⼗九条作了修改。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提供了控制指标。
⽐如,1992年8⽉1⽇起⽴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其⼤⽓污染物控制标准为:(1)烟尘浓度,在⾃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为100mg/m3;在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化区、⼀般⼯业区和农村地区为250mg/m3,特定⼯业区为350mg/m3。
(2)⼆氧化硫浓度,燃煤含硫量≤2%的为1200mg/m3,燃煤含硫量>2%的为1800mg/m3。
(3)烟⽓⿊度为1级林格曼⿊度。
按照《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符合⼀定标准的锅炉,其允许烟尘浓度和烟⽓⿊度、⼆氧化硫排放浓度都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为了落实这⼀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7年6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叶如棠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之一。
1979年以来,在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国家制定了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取得了成效,某些城市在大气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大气污染仍然是严重的,甚至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据近几年部分城市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大气中总悬浮微粒为每立方米600微克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大气污染最严重的程度。
除了粉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质外,排放含有氟、氯、汞、砷、铅和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的废气,虽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物质毒性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危害严重。
所以,大气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早在1980年,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委、部分地方环保局的同志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组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起草小组。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收集了国内外有关的法规资料,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这个草案于今年2月10日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国家⿎励。
⽀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产和使⽤.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停⽌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的⽣产和使⽤。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产、进⼝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产、进⼝。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规定。
所谓臭氧,是指氧的同索异性体。
分⼦式O3。
浅蓝⾊⽓体,有特殊臭味,有毒。
易分解(半衰期约为20分钟)。
分解出来的原⼦氧有强的氧化性,能杀死细菌和病毒等。
⼤量⽤于⽔和空⽓的消毒。
臭氧本⾝是空⽓污染物之⼀。
所谓臭氧层,是指⼤⽓⼲流层中臭氧浓度的⼀层,位于20⼀25公⾥的⾼度。
其形成是上层⼤⽓在⼩于0.20 µ波长的太阳紫外辐射作⽤下,氧分⼦分解成氧原⼦,氧原⼦⼜与氧分⼦化合⽽成。
该层的臭氧能⼤量吸收太阳紫外线,使该层增温;同时还可使地⾯上的⽣物免受过多紫外线的伤害。
⽽少量紫外线透过此层到达地⾯,可以起到杀菌治病的作⽤。
据估计,臭氧递减 10%,地球上不同地区的紫外辐射量将增加19- 20%。
可见⼤⽓中臭氧的增减,会引起紫外辐射和热⼒平衡等的变化,从⽽引起⽣态和⽓候变化。
现代⼯业和交通运输产业的某些废物,⼤型喷⽓机的⾼空飞⾏,到⼀定程度时会改变平流层的组成,减少臭氧含量。
因此保护臭氧层,对保护⾃然界⽣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臭氧层破坏是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之⼀。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5年3⽉22⽇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我国于 1989年9⽉加⼊了该《公约》,于1991年6⽉加⼊了 1990年经修正的该《议定书》。
按照有关国际规定,我国应在1999年将氯氟化碳(包括CFC-11、CFC-12、CFCll3、CFC-114和 CFC-115)的⽣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 1995- 1997年三年平均⽔平的基础上,到 2010年将氯氟化碳、哈龙(包括哈龙 1211和哈龙 1301)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和消费量削减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纷纷颁布环境保护法规,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在这方面的重要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这部法规进行解读,探讨其内容和应用。
什么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的一部法规,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责任。
其中包括:•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实施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追究大气污染责任。
第二章: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与控制该章节详细说明了大气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方法;•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推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促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四章: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该章节详细说明了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措施。
其中包括:•制定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加强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综合治理;•鼓励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意义与挑战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对于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的实施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挑战然而,大气污染防治法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治理大气污染需要跨部门合作和整体规划,需要各相关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共24张PPT)
城现市行人 法民缺政乏府能应源当结加构强、并产国改业善结家城构市和倡交布导通局管等低理前碳,段优源、化头道治环路理保设方置面出,的行保要障求,人,根行也道没据和有非对城机氮市动氧车化规道物划的、连挥合续发、性理畅 有控通机。物制、燃颗粒油物机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动问题车突出保,有需要量强,化法大律责力任发。 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 比例。 进一步明确制定法律的目的,增加推进生态文明的表述
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 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 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明确了大气环境质 量会商机制及相应 的预警方案
三、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 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 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 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 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 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 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 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 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 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 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 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2.环境预防和治理工程从其中一种程度上来说,人类的很多活动都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
虽然生态环境具备一定的自净功能,不过一旦污染物超过一定范围,环境就无法发挥自动恢复功能,无法保持其持续循环状态。
而以上所提到的污染后的范围就是所谓的环境容量。
在这个容量内,人类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净化,而尽可能的限制释放污染物质是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方法。
工业污染危害极大,其污染物大多为未被充分利用的物质。
不过人们对于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与预防的,所以限制环境污染物质的释放成为环境保护工程的重要目标。
对于环境的各个方面展开的环境保护工程如下:2.1水污染预防与治理我国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技术由来已久。
在公元前两千三百年,凿井技术的出现使得大量人口集中在一起,也就形成了原始的村落。
而后持刀守卫水井制度能够从武力、制度等方面给予当地的水资源必要的保护。
之后顺次出现了地下排水道、明矾净水等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与治理了水污染。
而国外也不乏水污染预防与治理技术,漂白粉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生活中水污染的危害,活性污泥法的发明有效的降低了水污染中的污染物质,有利于水资源的自动恢复。
这些技术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尽可能的降低水污染中的污染物质,改善水质,从而实现治理效果。
当然,通过法律明确限制污染物排放也是预防与治理水污染的有效方法。
2.2大气污染预防与治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提高。
但是现代化生活所依赖的电器等不断排放出对大气不利的有害物质。
冰箱与空调是人们夏天离不开的制冷工具,不过二者在使用中所释放的氟氯昂能够对臭氧层造成巨大的危害;汽车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但是它所制造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质,污染生活空气,危害人身健康。
为了有效的预防与治理大气污染,诸如除尘、工业气体净化等技术逐渐出现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另外,各国更加重视无污染能源的开发与使用,力求通过大气自身的力量净化污染,恢复其正常循环状态。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大气污染是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律框架,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规范。
本文将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法律背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对大气环境问题高度重视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法律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由总则、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监测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五个章节组成。
该法对于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严格的监测和管理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
1. 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其中,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大气环境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同时,依法管理、强化监测、公开信息等原则也在总则中得到体现。
2. 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保护部分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监测要求。
通过严格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3. 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控制部分设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不同行业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4. 监测与应急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主体和内容,要求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监测体系,报告大气环境状况并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强调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和管理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和公开透明。
5. 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新建、扩建排放⼆氧化硫的⽕电⼚和其他⼤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励企业采⽤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和国家有关⿎励政策的规定。
本条强化了对有关企业控制⼆氧化硫排放和除尘的要求。
对新建、扩建的有关企业,不论是否在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都应当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对于位于两控区内已建的企业,如果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不再属于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应当限期治理。
另外,本条还对氮氧化物的控制扩⼤其适⽤范围,只要是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的氮氧化物,企业都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对新建、扩建企业的要求 本条第⼀款规定,新建、扩建排放⼆氧化硫的⽕电⼚和其他⼤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根据这⼀规定: 1.本款规定适⽤于所有排放⼆氧化硫的⽕电⼚和其他⼤中型企业。
从我国⽬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电⼚或者其他排放⼆氧化硫的⼤中型企业对⼤⽓污染的分担率相当⾼,尤其是酸⾬的产⽣,主要来⾃⽕电⼚和其他⼤中型企业排放的⼆氧化硫。
另外,这些企业资⾦和技术相对雄厚,如果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其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是基本可⾏的。
从⽴法本意来看,作这样的规定还隐含着⼀个煤炭政策引导的⽬的。
⽬前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这⼀格局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变化。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你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19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19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9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治霾”亮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
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
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
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解读随着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进行解读,为读者提供更深入的了解。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法律。
该法对于保护大气环境、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我国建立了一套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并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
该法针对大气污染的来源、排放、控制和治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它包括了大气污染源的分类和管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等内容。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分类,并对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具体规定。
企业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排放管理,定期监测和报告相关数据。
四、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为了了解和掌握大气环境的质量状况,我国建立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发布。
重点监测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五、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我国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这些工程包括烟气脱硫、烟气脱硝、烟气除尘、废弃气体处理等,旨在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行为,我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法,涉及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刑罚甚至赔偿责任。
这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清洁能源的⽣产和使⽤。
⼤⽓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销售、使⽤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应当在当地⼈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燃⽤⾼污染燃料,改⽤天然⽓、液化⽯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释义】本条是对推⼴清洁能源⽣产和使⽤以及划定禁⽌销售、使⽤⾼污染燃料区域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国家推⼴清洁能源的⽣产和使⽤ 本条第⼀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清洁能源的⽣产和使⽤。
⽬前,我国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仍然是以煤炭为主,⼀般占整个能源消耗的70-80%。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年耗煤量达2800多万吨,⽽且所⽤的⼤多是⾼硫份、⾼灰份的煤炭,由此直接燃烧排放出⼤量的⼆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致使城市⼤⽓中这三项污染指标长期居⾼不下。
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级⼈民政府就有必要采取措施,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清洁能源的⽣产和使⽤,彻底⾛出对煤的依赖,改为使⽤天然⽓、电、液化⽯油⽓等清洁能源。
这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禁⽌销售、使⽤⾼污染燃料区域的划定和区域内的限制政策 本条第⼆款规定,⼤⽓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销售、使⽤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燃料的区域。
改区域内的单位和个⼈应当在当地⼈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燃⽤⾼污染燃料,改⽤天然⽓、液化⽯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这⼀规定是此次修订《⼤⽓污染防治法》新增的,是修订的重点之⼀,下⾯将对这⼀规定作⽐较具体的介绍。
1.这⼀规定出台的背景。
1999年8⽉,全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中,将集中⼒量抓⼤⽓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污染治理作为修订的主要内容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产、进⼝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所⽣产、进⼝、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停⽌⽣产、进⼝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违法⾏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国家⿎励和⽀持⽣产、使⽤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产、进⼝、销售含铅汽油。
这⾥所称的含铅汽油,根据有关规定,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当前我国控制的主要是车⽤含铅汽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6⽉1⽇发布了车⽤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2000年1⽉1⽇起实⾏。
该标准规定,车⽤汽油含铅量应低于或等于0.013克/升。
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发布的关于限期停⽌⽣产销售使⽤车⽤含铅汽油的通知中规定,⾃1999年7⽉1⽇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律停⽌销售车⽤含铅汽油,改售⽆铅汽油;⾃2000年7⽉1⽇起,全国所有加油站⼀律停⽌销售车⽤含铅汽油,改售⽆铅汽油。
任何单位和个⼈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前停⽌⽣产、销售、进⼝含铅铅汽油,都要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个⼈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产、进⼝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应⾸先由⾏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产、进⼝或者销售⾏为,同时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没收所⽣产、进⼝、销售的含铅汽油。
含铅汽油燃烧产⽣的有害物质对⼈体的危害很⼤,对机动车本⾝也有很⼤的影响。
因此,⾏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产、进⼝、销售含铅汽油的违法⾏为时,应当对于这些含铅汽油予以没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处理,防⽌其在市场上继续流通。
2.没收违法所得。
即由⾏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为⼈通过⽣产、销售或者进⼝含铅汽油⽽获得的⾦钱收⼊或者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