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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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申请表

申请意愿:□申报地或异地调剂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经济适用房上市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区(开发区、新区)

户籍所在街办

户籍所在社区

目前居住地址

申报家庭人口数

申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工作依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程》(洪府厅发〔2016〕1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须认真阅读有关条款。

2、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提交。

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声明及授权》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许可政府专项救助部门对其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就业、户籍、婚姻、死亡等基本信息与财产、收入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亲自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签字并加盖手印。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中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申请家庭退出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未中签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当次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公告发布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

4、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现阶段实际居住地址;非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所持居住证地址(地址须具体至社区)。

(2)“本人申请前六个月收入总计”填写本人申请之日上溯六个月的各项收入总计。

(3)“申请家庭类型”:申请人及家庭根据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经计算后,如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勾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家庭”选项。如同时符合“低保家庭、烈属家庭”等条件的,在“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家庭”选项下,勾选本人及家庭符合的相应次级选项(可多选),但须在本《申请表》的证明材料提交表对应位置,粘贴有关证明材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的家庭只能勾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

(4)“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我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及南昌县、新建县(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房、自建房、租住公房等房屋信息。其中,已签订购买合同尚未发放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自申请之日上溯两年内交易(赠予)的房屋均须填报。

(5)“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信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等不属于填报范围。

5、本《申请表》中所有的“之前”、“以内”、“以上”等均包含本值。

6、其他未尽事宜,以《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 65号)、《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程》(洪府厅发〔2016〕11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授权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放弃申请救助权或全额退缴已受助的相关专项救助款物,并接受相关法规处罚。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直系亲属)协商后,一致同意授权并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局交通管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获取个人的住房、就业、户籍、个体经营、纳税、婚姻、死亡、公积金、机动车、存款等方面的信息,对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并自愿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四、本《声明及授权》一式三份,分别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县级核对机构存档,自申报家庭全体成员签名后生效。有效期为申请家庭申请和享受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期间。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期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有民事行为的家庭成员均需本人亲自签名。

2、个人不守诚信、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行为,将纳入社会救助信用体系。

我确认,以上声明及授权均为申报家庭成员本人在我处当场签名并盖手印。

受理经办人员:

年月日

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

□申请家庭无住房、未租住单位公房和直管公房

申报家庭住房总建设面积㎡,申报家庭人口数人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

□申请家庭无车辆

证件材料提交表(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复印件)

(烈属证、优抚证、复转军人立功证明复印件)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抗日战争老兵证明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原住房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凭证复印件)

(车辆登记凭证复印件)

(收入类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件材料提交表(十一)(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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