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检验科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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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检验科继续教育制度

1、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2、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组织管理:

3.1.在医院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科教处负责贯彻落实成都市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制定本院继续

教育规划和计划。

3.2.我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列为科室考核内容,设专人管理,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4、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4.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也可以互相交流工作经验。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继续教育也包括医院“三基三严”培训学习,培

训规划见附表。

4.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副高及以上职称每年需提交专业综述或论文一篇,中级职称每两年需提交专业综述或论文一篇,本科学历者或技师职称每三年需提交专业综述、译文或论文一篇;科主任根据;文章数量及质量进行年终考评。

4.4.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5.参加网上医学继续教育,通过学习相关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获取学分。

4.6.科室每月将举行科室内部专题讲座,每一个人必须参加(特殊情况除外),每个专业组必须参与讲课,所讲内容由专业组自行安排;人员安排: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必须参与讲课,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参与讲课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每个专业组每年约参

与两次讲课。

5、继续教育评定:

5.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国家级项目、市级项目、省部级(北京市)及以上科技成果为Ⅰ类学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音像教材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Ⅱ类学分。

5.2.不同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继续医学教育年度Ⅰ、Ⅱ类学分要求亦不同。高级职称(包括副高)要求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中级及其一下职称要求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学分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成都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需上交科教科,科教科将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一次。

5.3.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学分未满者,年度考核不能合格。

晋升评审时(包括提前数月时间评审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满者不能参加评审,没有完成的将相应延长晋升时间。

6、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等其它途径筹集继续医学教育资金。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必须要专款专用。

7、奖励与处罚:

7.1.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专业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单位及个人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学分的,由科教科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与科室年终考评挂钩。

7.3.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院及科室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

达标者,结合本科具体要求,扣除年终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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