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试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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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试卷库
《律师实务》试卷A
一、案例分析(15分)
2003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4年2月,其丈夫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
问题:
1、张小丽在再审中能否请求撤销离婚判决?(3分)
2、能否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3分)
3、能否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3分)
二、案例分析(20分)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题:
1、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4分)
2、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4分)
3、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4分)
4、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4分)
5、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分)
三、分析以下案例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15分)
张某,25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的一辆豪华大巴班车撞翻,致车内王某重伤、李某轻伤,班车严重受损,车上另外三人赵某、钱某、孙某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张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某、李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机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张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王某、李某的损失,决定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该机关大巴车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和赔偿该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某6万元、赔偿李某3万元、赔偿该机关2万元。张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大巴车内的赵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
判决张某赔偿赵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王某、李某和赵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王某、李某和赵某的要求。
四、如何确定以下案件的管辖法院及当事人(15分)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
2、本案被告是谁?(3分)
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3分)
五、文书写作(35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8年5月22日,原告郭某到北京市XX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入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某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头了—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某,2008年5月26日,祝某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X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不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某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某没有效了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故意向郭某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某决定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丁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按具承诺向郭某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巾XX区。
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某。
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具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