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根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加强城市水网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和传统历史风貌的保护,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图解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
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
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哈尔滨市建筑日照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该帖被浏览了2655次| 回复了4次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最新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322
最新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322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四章建筑间距 (3)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6)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 (12)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14)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15)第九章特定区域 (17)第十章附则 (18)附录一名词解释 (19)附录二计算规则 (20)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 (25)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7)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9)附表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30)附表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32)附表五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33)附图一建筑日照间距示意图 (35)附图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表达示例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终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终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米确定。
米确定,,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哈尔滨日照间距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 米;高度小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 米的,以15 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6 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 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 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 3 米。
居住区日照间距设计
居住区日照间距
六、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 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 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居住区日照间距
七、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八、设计技巧 1:利用地形 2:利用退台 3:利用点式高层 4:利用周边 5:利用建筑朝向方位角
居住区日照间距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修订本) GB50180—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 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 照标准。
居住区日照间距
2、《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2006年3月1日起 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强制执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 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 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居住区日照间距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哈尔滨市将明确楼间距标准 新建高层距住宅至少20米
哈尔滨市将明确楼间距标准新建高层距住宅至少20米2011-07-20 09:17:02 来源:生活报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审议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简称《条例》)。
《条例》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区的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首次对市民关注的挡光问题作出规定,并明确限制沿江建高层建设问题。
江畔严控建高层为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条例》规定,我市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统一纳入城市规划。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和环境因素,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进行规划,重点加强城乡水网体系、城乡传统风貌的保护,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其中,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中心城区建设,应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另行插建项目。
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限制沿江建高层建设问题,针对市区沿江风景带高楼林立,与沿江自然景观不协调,首次规定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首次明确楼间距标准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新建建筑挡光的问题,哈尔滨市首次确定了测算标准。
《条例》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其中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
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等的,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不得小于20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日照间距规定现用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米为限;米确定。
,米确定。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关于实施日照间距规定的说明
关于实施《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以下简称《日照间距规定》)自1989年9月4日发布施行以来,我局接待了大量群众咨询,也处理了一些因建设单位违反规划造成建筑日照间距未满足《日照间距规定》标准而引起的所谓“挡光”纠纷,还遇到了一些历史形成建筑物的用户要求解决“挡光”赔偿的上访问题。
在处理以上事件工作中,有时争执双方对同一条款有完全不同的理解,经过详细解释才达成共识。
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咨询和纠纷,有必要对《日照间距规定》实施中群众和建设单位普遍关心以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问题给予公开说明,以保证《日照间距规定》有效实施,依据《日照间距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一、关于主要采光面问题《日照间距规定》中多处提到主要采光面,但没有对主要采光面给出确定的文字表述,为此,群众咨询中多为要求解释什么是主要采光面,有些不必要的纠纷也是由于群众对主要采光面不了解,认为只要墙上有窗户就是主要采光面而引起。
对此,说明如下:一栋建筑物,只要设窗,都是为采光和通风用的,因此,只要是设窗的墙面都是采光面,即使太阳照不到北墙面也采光面,只不过该墙面上的窗户所采光线是天空的散射光而不是太阳的直射光。
在实际建设中要求所有采光面都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较大距离显然是办不到的,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只能对具体建筑物选择最有利采集太阳直射光的墙面,作为该建筑物的主要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原则上应在正南(0度)偏东(90度)和偏西(90度)范围内确定。
由于建筑物朝向和建筑物形式不同,有的建筑物可能只有一个主要采光面,有的建筑物可能有两个主要采光面,有的建筑物可能有三个主要采光面,有的建筑物甚至确定主要采光面的具体界面都困难(如圆形建筑物)。
在此将常见的不同朝向和不同建筑形式的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在规划建筑和设计中的可能性做简略介绍:1.条形建筑:(建筑物呈“—”形),只有一个采光面的南墙面,它的北墙面因为太阳照射不到,不可能成为主要采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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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的,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的,按50米确定。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36米的按36米确定,超过60米的,按60米确定。
第二十八条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物檐高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新建建筑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注:学校指教室,幼儿园指活动室、居室,医院指病房)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当日照间距采用1.8H时,
如果a1≤29°3′17″,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29°3′17″,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第四部分 处罚管理条例
第一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注:如果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其它条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编者说明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是依据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设计的,图中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为我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的补充说明。此图解并非法律条文,图解解释权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一月
第二条未经批准新建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第三条由于地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范围,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间平行投影范围确定;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自行扒门开窗的,不予补偿。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4,计算间距不足10米的,按10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3,不足15米的,按15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
在新建建筑屋顶无挑檐或坡顶屋脊,而只是外墙顶部为女儿墙时,日照间距L为相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新建建筑有挑檐时,日照间距L应为挑出檐头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新建建筑为坡屋顶有较高的屋脊,
日照间距L为屋脊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见下图举例说明)
当日照间距采用1.5H时,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