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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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苑雅居8#-9#-10#楼

编制:

审核:

陕西耀州建筑工程公司鑫苑雅居项目部

二零一二年八月

设备、材料的质量验收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工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的综合性的检验。设备、材料的质量验收是施工过程中必要的和正常的工序,对工程质量即起着把关作用,又起着预防作用。设备、材料的质量验收又称进场检验,通过检验可及早发现不合格品,及时进行处置,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物资进场验收制度

(一)施工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时必须会同项目部经理及材料管理员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属于公司重点项目必须由公司安排分管的项目管理员一同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将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品种、规格、数量如实填写《材料进场检查及取样验收记录》,提供材料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证明等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项目经理及材料员同意后方可进场,属于公司重点项目必须由公司安排分管的项目管理员同意。

原材料进货及质量检验控制程序流程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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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4. 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如下图进行联合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鉴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原材料进场联合验收人员组织结构图见下图;

5、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检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6. 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7. 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在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前,对其产品外观性能和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这里以工程结构用的钢筋作为重点举例说明,钢材进场后,由监理会同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对钢筋进行初步外观验收:

1).检测工具:经监督部门认定的10m卷尺一把、游标卡尺一套。

2).对热轧带肋钢筋长度定尺检查,其长度允许偏差±25mm。

3) . GB 1499.1-2008中热轧光圆钢筋允许偏差

GB 1499.2-2007中热轧带肋钢筋允许偏差

8. 凡不在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取样由采购员负责取样,并对样品负责;各类工程所有的材料进场由本工程项目经理负总责,需要取样试验的由送样人员及试验员负责进行。施工材料进场的文件和资料由施工员收集,资料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进场材料验收范围

(一)主要建筑材料验收

1、检验范围: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成品材料和半成品、配电箱、电缆、管材-管件等。

2、材料的材质报告和合格证,复试报告都由项目资料员保存整理。

3、验收人应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办理联合验收手续备案,并做好这类材料的进货验收和领料的质量记录,资料员做好这些材质证和复检情况的质量记录。

4、未经检验或试验不合格时,在施工中不得投入使用或加工,对于钢材、水泥、面砖、油漆、涂料不得紧急放行使用或加工,凡用于紧急放行材料,以确定为不合格时能及时追回或更换为条件,并做好放行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用于施工或为施工服务的建筑材料验收

1、包括周转材料和五金、化工、辅助用料、劳保用品等。

2、周转料架管扣件执行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项目只对数量和有关质量验收,对胶合板用料应有外观尺寸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木材用料按照材料验收规范验收。

3、对其它类建筑用料,检查其合格证,外包装及标识牌,并做好材料验收记录。

4、凡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的放行,只有当设计部门和业主书面批准或指令时,才允许未经检验的材料和构件紧急使用(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关键特殊工序的主材不能紧急放行)或转入下道工序,此时,应明确标识,做好记录,保证可追回或更换,同时原计划应进行的检验仍继续进行。

5、只有当设计部门书面批准时,才允许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结构构件按批准

书的规定降级使用(转入下道工序);此时必须做好记录,保证可追溯性。

6、每季度对进货检验与试验、工程检验与试验情况进行统计,报科技处。

三、材料见证取样制度

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用于工程的各类材料进行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确保工程施工各项质量符合设计、施工合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文的规定。

取样要求:

1、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主要材料及有关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制定

见证取样规则,应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

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施工单位应在材料进场前将材料进场计划表上报监理部,材料进场时施工

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监理部,由监理部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取样。

3、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必须与应经选定的材料产品一致,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出厂检测报告,并有生产厂家在随车资料上盖红章,如随车资料为复印件

时,应加盖复印单位的红章,并有经手人签字。

4、进场的构配件除应有生产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外,还应有生产厂家的相

关资料(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5、当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为施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另行指定(不在合同内)

的材料时,必须与施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另行指定的材料相符合。

6、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部进行

见证取样。

7、施工单位在无监理见证员见证取样的情况下私自取样,该试件未无效试件,

施工单位在无监理见证员伴送的情况下私自送样、该试件的检测报告无效。

8、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无任何资料或资料不齐全,无产品标记或产品标记不

清,不予见证取样。

取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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