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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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
方案(征求意见稿)1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经专家遴选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层次,参考2011年1月1
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省级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的工作。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省属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相应服务。
(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
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出台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在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五、采购平台
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简称“采购网”,)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采购网发布。
六、采购方式
(一)除常用低价药外,《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级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二)《省级采购目录》内的常用低价药,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本实施方案第八章规定执行。
(三)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进行跨区域联合采购。
(四)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类大输液中的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部分规格,探索实行“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的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七、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左右。
八、适用范围
参加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集中采购目录
一、省级采购目录
(一)目录内容
经专家遴选委员会遴选确定《省级采购目录》,具体见附件。
(二)不纳入目录的药品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
二、区域采购目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应在《省级采购
目录》范围内,根据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医生用药习惯等,确定本区域采购目录(具体到剂型、规格)。
为保障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的使用,除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外,凡涉及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同一通用名、同一给
药途径(口服、注射、外用)的其他剂型和规格,原则上不再列入区域采购目录。
第三章药品限价
一、限价原则
(一)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二)同通用名、同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位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目录内的品种以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为基准品。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
(三)同企业、同通用名的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其他品规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就低原则确定。
(四)常用低价药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
二、其他
(一)在集中采购结果正式公布之前,除国家发改委调价外,本省暂停调整药品价格。
(二)最高限价结果在采购网公示,经领导小组批准,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