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种子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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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子法的实施,确保农作物种子质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种子法实施期限为十年,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农业部所有。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种子生产基地,基地应当选择地处良好的生态环境,远离污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农药和化肥使用。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新品种审定、鉴定的要求,确保生产放流种子的品种纯度、一致性、稳定性。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记录,包括种植记录、施肥记录、农药使用记录等,确保种子的追溯能力。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在销售种子前,应当对种子进行必要的检验和包装,确保出售的种子合格。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每个批次的种子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种子质量检查。

第三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场地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和环境要求。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的进货、标识、包装、贮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进货的种子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办理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严格追溯管理,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可溯。

第十五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章种子检验监管第十六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够独立进行种子的抽样、检验和判定。

第十七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种子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的检验能力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估,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3•【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PPT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PPT
教育资源整合
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种子科技教育活动,培养青 少年对种子科技的兴趣和热爱。
媒体宣传
利用媒体平台宣传种子科技知识,扩大种子科技的影 响力和知名度。
06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挑战 与对策
种子行政管理的挑战与对策
挑战
种子市场监管难度大,涉及面 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投入。
对策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完善 的种子质量检测体系,提高检 测技术和设备水平,确保种子 质量安全。
对策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 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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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目录
• 种子行政管理概述 • 种子行政许可 • 种子质量管理与监督 • 种子市场管理与执法 • 种子科研与教育 •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挑战与对

01
种子行政管理概述
种子行政管理的定义与目标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政府对种子行业的 监管和指导,旨在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保障种子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 和农村经济发展。
现代种子行政管理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现代 种子行政管理逐渐形成和完善,加强了对种子市 场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未来种子行政管理
未来种子行政管理将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市场监 管,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种子行业的健康 发展。
02
种子行政许可
种子生产许可
种子生产许可
申请流程
指对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 其具备生产合格种子的能力。
种子经营许可
种子经营许可
指对种子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经营合格种子的能力。
申请流程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马志强
2012年11月8日 长春
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种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许可 种子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种子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各省(区、市)《条例》、《办法》
第二部分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要求整顿充实各级种子 机构(为了解决种子工作的混乱状况)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重申 贯彻种子工作“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 Add Your Text 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调剂)方针,要求恢复建立种 子工作机构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 种子工作“四化一供”(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 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 Add Your Text 方针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农业靠科学种 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 物工程来解决”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种子管理 条例》。
三、部门规章(20多个)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 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 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农 业部令第12号公布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 (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 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 1643号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 布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学分:理论学时:实验学时:面向专业:种子专业(本科、专科) 课程代码:先开课程:植物育种学、栽培学、种子学课程性质:(必修课)执笔人:张洪生审定人:第一部分:理论教学部分一、说明、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是我国在开始实行种子产业化之后而开设的一门新的课程。

它以植物育种学、栽培学和种子学为基础,是研究农作物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原理、方法和技术的科学,以研究大田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为主,也包括蔬菜等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研究。

其目的在于探索我国现代种子产业建设和发展的规律,培养新时期从事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所需的专门人才。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是植物生产类专业重要的专业课之一,兼具农业技术科学和行业管理科学的性质,具有综合性和应用性的特点,它是我国高等农业院校植物生产类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充分认识我国在新形势下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了解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基本原理;掌握在保持农作物良种优良种性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各种作物各类种子加速繁殖、提高产量的技术措施,并能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实际条件具体应用;同时要了解我国种子法规,系统掌握种子行业经营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力求全面了解、跟踪国内外种子生产领域的最新理论和先进的技术经验;此外,还应增强振兴民族种业的责任心、使命感和依法治种的观念,使学生毕业后成为有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和劳动者,把我国种子事业推向更高水平,加速我国种子产业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课程教学和教改基本要求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内容偏重于实用技术理论与技巧的讲解。

课堂采用双向教学模式,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并讨论。

课堂教学中列举大量现实种子生产及经营管理的范例,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绪论(学时)一、种子生产的意义与任务二、种子生产概况三、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的对象、性质与任务重点:种子生产的意义与任务。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字号】•【施行日期】1993.10.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检验、检疫、经营、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计划,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财政、银行、粮食、技术监督、交通、邮电等部门应与农业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生产、经营种子的主营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用种和余缺调剂任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公司应严格实行机构分设、业务分开。

第六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种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二)制定种子选育、引进、繁殖、推广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种子品种、生产、质量、价格、市场的管理;(四)负责培训种子管理、技术工作人员;(五)查处违章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指导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工作。

种子管理规章制度

种子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管理,保障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种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严格执法,公正公开;(四)科技创新,服务农业。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符合种子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三)有具备种子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种子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二)使用合格的种子生产资料;(三)加强对种子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种子质量;(四)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生产全过程。

第三章种子加工管理第六条种子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种子加工要求的设施设备;(二)有具备种子加工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种子加工管理制度。

第七条种子加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种子加工技术规程进行加工;(二)使用合格的种子加工设备;(三)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污染,确保种子质量;(四)建立种子加工档案,记录加工全过程。

第四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八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具备种子经营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种子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经营种子应当有合法来源,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二)经营种子应当符合种子标签标注的要求,不得虚假标注;(三)经营种子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四)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经营全过程。

第五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种子使用技术规程进行播种;(二)合理施肥、浇水,确保种子正常生长;(三)加强对种子使用过程的监控,防止病虫害的发生;(四)建立种子使用档案,记录使用全过程。

种子行政管理要点

种子行政管理要点

种子行政管理要点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农业科技》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rn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rn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rn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总页数】1页(P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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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子销售四阶段的细分化与管理要点 [J], 孟庆良;郎朗;张伟;王洲;宋翔宇;刘惠静;陈立升
5.浅析南方玉米种子管理要点 [J], 李才厚;欧阳凤仔;周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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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企业管理与法规(整理版)

种子企业管理与法规(整理版)

第一章种子商品与市场《种子法》对种子、农作物和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如何规定的?P8何谓种子商品P18、种子商品特性包括哪几方面P19?种子市场的概念是什么?P24谈谈你如何理解种子市场的科技推动力。

P27第二章种子市场需求与供给种子用户P32、需求弹性P37、购种动机P32的概念各是什么?种子购买动机有哪几种类型?P32种子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P39如何将供应和需求弹性理论运用于种子市场供应实践?P44第三章种子市场调查与预测种子市场调查的概念及意义?P50种子市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P51种子市场预测的概念、意义及内容?P56—P57第四章种子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种子市场细分的概念、依据及原则?P63—P66种子目标市场选择的含义及作用?P67第六章种子企业经营管理系统分析什么是种子企业价值链及其对企业价值生产的重要作用?P135—P136种子企业价值链的拓展模式?P138种子企业的素质分析?P129种子企业发展竞争力分析?P126—P129种子企业管理系统分析的概念及意义?P123第七章杂交玉米生产与经营掌握SWOT分析方法?百度吧……第八章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与经营企业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过程管理? P162---P165第九章现代种子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的六大功能(导向凝聚激励约束美化协调)种子企业系统管理的概念和作用?P233种子企业管理的系统框架及内容?P234种子企业系统管理的原则?P237第十章种子企业品种研发管理品种研发的途径?P242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品种研发的战略考虑?P244如何理解品种是种子企业最主要的核心竞争力? P240第十一章种子生产管理种子基地的概念及种子基地建设的意义?P249种子生产基地的管理包括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

P252种子标准化的概念及内容?P261种子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建立?P262第十二章现代种子企业管理模式现代种子企业的设立步骤?P271如何做好种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P275种子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工作内容?P284如何做好种子企业销售管理?P286种子经营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应用和预测?P291—P293筹资方式及选择筹资方式的原则是什么?P278--279第十三章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种子企业科技管理的内涵及主要方面?P298—P299种子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哪几个方面?品种权保护要注意哪些方面?P303—P305种子企业科技管理的过程?P300种子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P303第十四章国际种子市场战略我国种子企业怎样应对国外种子企业在国内种子市场的竞争?P315我国种子企业国际市场策略P315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营销渠道模式有哪些?P316—P317国外种子企业跨国经营运作思路及特点?P312?P311(填空)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有哪些?P321种子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及适用?掌握我国现行多部法律的规定。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9月28 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未经同意引种的;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的;第八条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应当使用原审定名称;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审定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应当显着、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1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第九条引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种单位具有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品种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三品种属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四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验并同意;第十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参加区域试验1年后,按照省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试验;试验品种不得有偿使用;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提出申请;变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点和品种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库80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60平方米以上,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务人员3名以上,其中农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名以上;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三注册资本证明;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六种子生产地点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七种子生产所在村的生产种子的证明含品种、面积;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或者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第十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核发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种子生产应当保证质量;受委托制种繁殖基地的农户,应当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妨碍种子生产;因规划制种繁殖隔离区给农户造成损失的,由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80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60平方米以上,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务人员3名以上,其中农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名以上;第十八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第十九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证明;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四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证明;五种子经营场所证明;第二十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第二十一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其他条件及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分装、包装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销售品种名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品种名录,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种子经营者提交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第二十四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二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被委托方出售种子应当使用委托方的有效售种凭证;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第二十五条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者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二十八条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应当包括产量、特征特性、适宜区域、抗病性、抗逆性内容;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使用的数据和引用语应当与该品种审定公告一致;第二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种子标签应当注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予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种子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处罚、强制措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第四十条少数民族地区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以及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种子公司管理制度文本

种子公司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种子管理工作,确保种子质量,提高种子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种子生产、销售、研发、检验、包装、运输、储存、售后服务等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种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包装、运输、储存等相关标准;2. 保证种子质量,满足农业生产需求;3. 提高种子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4.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种子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种子质量。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管理,确保生产基地符合国家种子生产要求。

第六条种子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选用优质亲本,确保种子纯度;2. 严格控制病虫害防治,保证种子健康;3. 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范进行播种、施肥、灌溉、除草、病虫害防治等工作;4. 做好种子生产记录,包括品种、播种时间、播种量、施肥量、病虫害防治情况等。

第三章种子加工、检验与包装第七条种子加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种子加工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种子加工质量。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种子检验室,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对种子进行检验。

第九条种子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纯度检验:确保种子纯度达到国家标准;2. 净度检验:确保种子净度达到国家标准;3. 发芽率检验:确保种子发芽率达到国家标准;4. 抗病性检验:确保种子抗病性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条种子包装应符合国家种子包装标准,确保种子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章种子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一条种子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种子销售法规进行,确保种子销售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客户进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售前服务包括:1. 向客户介绍种子品种、性能、使用方法等;2. 提供种子样品,供客户进行试验;3. 为客户解答关于种子生产、加工、检验等方面的疑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选育、生产、加工、贮备等基础设施和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推进种子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第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分级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贮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余缺调剂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

种子贮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名、特、优、稀及濒危种质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0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程,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国营农牧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农业种子工程,将良种选育、试验、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高新技术进行品种选育,引进、开发和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相结合,发展现代种子产业。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与审定、新品种引进与试验展示、种子检验、信息网络等新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种子使用第七章种子质量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和使用的种子。

第三条:种子是指用于繁殖和生产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的植物种子,包括原种和种子植物。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对选育新品种和培育优良品种的亲本植株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做好对种子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工作,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种子质量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生产过程和检验结果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保持种子生产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章:种子销售管理第十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销售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十二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标明种子的品种、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跟踪和监控,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召回制度,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标准的种子,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种植或育苗。

第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做好种植和育苗过程的管理,遵守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确保种子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对种子的生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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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种子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

这种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在全国和全民范围内实施管理,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进行。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子工作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章介绍有关种子行政管理的原理和方法。

第一节种子行政管理概述一、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种子行政管理与其它活动相比,具有以下的特征:1.行政管理活动的主导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

它们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具有国家的权威性,要求被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2.管理活动的依据是国家法规、规章、政策和法令。

法规、规章是国家相对稳定的、比较严谨而又严格的准则;政策则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比较灵活且易变的准则。

这两类依据,都是行政管理必须执行的。

3.实现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手段、行政指令手段、经济手段、纪律手段及法律手段。

其中法律手段是带有强制性的,具有绝对必须实现的效力。

4.管理过程要通过行政机关不断地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来实现,通过这些行政职能的运行,达到推广良种、促进生产和供需平衡的目标。

种子行政管理的上述四个特征,概括地表达出这一活动的特定性质和内容。

其中,种子行政执法是种子行政管理中的硬性管理活动,它要求执法的种子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管理的相对方必须服从,违背者将受到相应地制裁。

因此,种子行政执法是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管理活动,是其它管理活动的保障性活动。

二、种子行政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一)种子行政管理法规的适用种子行政管理法规是规定和调整从事种子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行政法规、农(林)业行业部门行政法规及规章和地方性的种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其效力等级不同。

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效力大于行业部门行政法规;行业部门行政法规又大于地方性种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般地方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本地范围内,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不一定都予以维持。

(二)种子行政管理法的效力范围种子管理行政法规对种子管理部门、种子生产及经营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法定约束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时间上的效力由国家、行业部委、地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种有关种子生产、经营等法律、法规文件都会向公众发布,同时在附则或文件最后一条中规定具体实施日期,一般表述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年×月×日起施行,到达实施日期该文件即自行生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本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理》同时废止”。

又如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签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前后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时,新法优于同级的旧法。

2.地域上的效力国家及相关行业部委颁布的有关种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农业部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农业部;地方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范围仅限于地方范围内,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种子法规、条例仅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有效,且解释权归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如:《山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仅在山西省境内有效。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不同层次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文件之间不一致时,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3.对人的效力凡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企业法人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经济惩处。

三、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一)种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对全国农作物种子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林、牧)厅(局)、各市、县的农业(林、牧)局是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

各级农业厅(局)设置的种子管理站和质量检验机构,是各级农业部门内设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机关法人。

种子管理站、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职权,属于法规、规章授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种子管理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分为两类。

一类是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兼职种子管理人员。

兼职种子管理人员必须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局确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聘请。

兼职种子管理人员主要从事检查和监督管理,此管理活动仍是代表国家所为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行为属于行政代理,其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聘请的同级农业局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出示《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向管理对象表明身份,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同时《种子法》第五十六条中还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预防利用职权腐败。

(三)其他种子管理机关涉及种子管理工作的机关很多。

在《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构、交通部门等在种子活动的管理中,都有其一定的职权范围。

此外如税务、物价、财政、审计、粮食、邮电等部门都对种子的管理有一定的职权范围。

在种子管理活动中,各部门之间应当注意协调配合,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种子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渎职。

四、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原则种子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种子行政管理中执行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法对特定的人和组织所采取的各种具体的、单方面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一)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在种子行政执法中,由有关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代表国家将具体权利义务施之于具体的人和事的行为。

概括起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确认由法定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有关的行为或标的进行确定或者承认。

被确定的事或物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的确认,对种子质量的认定,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具备的法定条件的认可。

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授权或设置义务的前提。

2.行政许可由法定的机构对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准许其从事一定活动的授权。

如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调运许可。

这一许可使得行为人取得了从事某项行为的资格和权力。

3.设置义务被许可的组织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主动接受行政管理,如有违背将构成违法行为。

如必须向主管机关上报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经营检查、质量检查,必须对消费者负责等。

4.剥夺权利由法定的机关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人剥夺部分或全部特定权利的行为。

就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制裁来讲,有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三种。

就行政制裁来讲,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制执行由法定的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施以一定的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其义务内容的行为。

(二)种子行政执法的原则在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去施行,而不能违背。

它包括行政主体合法,内容方式和程序合法,手段和措施合法,即依法行政。

2.合理性原则即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做到适当、恰当和合乎情理。

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以防偏见。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政务公开,经得起人们的评议、对比和检验。

3.行政效率原则即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施政过程中指挥灵活、办事迅速、运转协调,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及时有效。

4.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一事一罚,不得重复处罚。

五、种子行政执法的管辖种子行政执法的管辖是指种子行政管理机关相互之间或与国家其它机关之间,在种子管理对象上的行政权限的划分与确定。

(一)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种子主管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在种子管理活动上的分工与权限。

种子管理机关主管范围是:与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贮备等活动有关的事宜。

就其行政检查和处罚范围上讲,有主管检查、处理种质资源管理上的违法行为,新品种审定管理上的违法行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种子质量及其管理上的违法行为,种子收购及调运的违法行为等等。

属于种子管理机关主管的案件,由其主管办理;其它的案件,则由其它的行政机关处理。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种子管理机关,在其主管事宜的范围内,在上下级管理机关之间的分工与权限。

如在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种子质量检验员,发放种子生产、经营、检验“三证”,以及对各类违法案件的处罚权方面的分工,有关法规和规章都有明确规定。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种子管理机关在种子管理中的分工与权限。

它由两种原则确定,即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前者是按从事种子活动的行为实施地域来确定,即在一定的行政区域中从事的种子活动,就归该地域中的种子主管机关处理;后者是按行为人的登记注册地域来实施管理,对其所属的域内或域外的行为,都由注册地的主管机关来管理和处理。

(四)指定管辖如果两个主管机关对同一个行为都主张行政权,或者都拒绝处理,则要通过指定管辖来解决。

所谓指定管辖,就是指上级种子管理部门依法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种子管理部门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第二节种子行政检查与处罚的适用一、种子行政检查概述种子行政检查是指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有关从事种子活动的人、物或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和督导,以监督并保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得到如期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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