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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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输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机车的运用及管理。
第三条铁路机车的运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为本,技术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机车运用管理制度,做好机车的技术、机械、电器设备检查、维修和防止事故、保证机车运行安全等工作,经营单位要加强行车组织、教育培训、事故报告和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机车的正常运用和安全行车提供有力保证。
第五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运用人员的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机车运用人员的素质,提高机车运行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车运用许可
第六条铁路机车的运用必须取得机车运用许可,未取得机车运用许可的,不得投入运用。
第七条申请机车运用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机车大修、检修规定相适应的修理工场、修理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有与机车运用相适应的行车组织和管理机构;
(四)有与机车运用相适应的工务、信号、电气和通信设备;
(五)有与机车运用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设备;
(六)有与高速铁路机车运用相适应的运用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机车运用许可的内容包括:
(一)机车运用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机车运用单位的机构设置;
(三)机车运用单位的运用管理制度;
(四)机车运用单位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机车运用单位的机车检修、维修设备、技术人员和工务等具体情况;
(六)机车运用单位的行车组织和行车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九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定期向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机车运用情况,并按规定接受政府监督检查。
第三章机车运用人员
第十条机车运用人员分为驾驶人员、机械师和保洁员三类。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是指掌握驾驶机车技术,负责驾驶机车进行牵引、制动和控制运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获得国家机车驾驶证书,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机械师是指负责机车检修、维修和保养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机械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机车的检修、维修和保养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保洁员是指负责机车内外清洁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洁员应当经过培训,掌握机车清洁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机械师和保洁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岗位素质和技能要求。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械师和保洁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服从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严禁酗酒、吸毒、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四章机车的检查、修理和保养
第十九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车的检查、修理和保养。
第二十条机车的检查、修理和保养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机车在运用前应当进行日常检查,包括外观、轴承、轮轴、悬挂、制动、传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车在使用一定时间或行驶一定里程后应当进行定期检修。
第二十三条机车的定期检修周期和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车的故障随时报告、及时修理和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第五章机车运用安全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确保机车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机车运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机车运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时,机车运用单位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根据事故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和记录,保存机车运用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机车运用单位应当对机车管理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机车运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机车运用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票价实行机车运费收取制度。
第三十一条机车运费的收取和核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程的机车运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