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业的业务管理系统也在不断升级和完善。
在检察机关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就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进行简要介绍。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案件管理的网络化和集约化。
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建立起完整的案件管理流程,包括案件登记、流转、办理、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
各个环节之间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传递,避免了传统手工操作和传递信息的不便。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提高对案件的监督管理效果,实现对案件办理进度和效果的实时监控。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传统的业务管理方式往往需要大量的纸质文件和手工操作,效率低下且容易出错。
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和数据的快速查询。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到相关案卷、存档资料等信息,提高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实现对案件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的分析统计,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提升信息化水平和执法能力。
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电子卷宗的建立和管理。
电子卷宗相对于传统纸质卷宗具有保存方便、共享便捷等特点,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实现对案件经验和知识的总结和沉淀,形成数据库,为执法人员提供实时、准确的法规和判例信息。
这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还可以实现多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的工作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
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联动合作。
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系统进行传递和查询,减少了纸质材料的传递和整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度。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实现对案件和线索信息的共享和汇总,为打击犯罪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依据和手段。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各行各业开始逐渐实现信息化建设,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这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也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业务管理系统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业务管理系统是指基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对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系统化管理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它可以实现对案件办理、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业务管理系统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在传统的手工记录方式下,案件的办理工作容易出现瑕疵和遗漏。
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案件的全程数据记录和监控,可以在系统中实时查看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各环节的情况,从而提高了办案时效和准确性。
系统中也可以设立提醒机制,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进度和期限,避免因忽视过程中的细节而导致的工作滞后。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在传统的办案方式下,很多重复性工作需要重复投入人力、物力和时间。
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各类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劳动。
通过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还可以更好地对办案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优化利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检察机关可以向公众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服务,在网上提供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方便公众获取法律知识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系统还可以为各类业务提供全面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王生荣刘鹏博1201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我区各级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
结合我院运行该系统的实际情况,笔者谈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基层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院在运行系统当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部、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我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来,新案件已经全部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系统运行整体平稳有序,办案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质量和效率有一定提升。
但与实现系统的目标任务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1、系统使用权限配臵不统一。
同一种法律文书因使用部门不同、分管检察长不同,最低审批权限配臵有的部门为科长、局长,有的部门的为分管检察长。
属于一些部门的职能没有配臵上。
个别程序文书配臵不齐备,流程不畅。
1西吉县检察院反贪局干警2、个别案件信息录入不同步、不完整,系统内系统外不同步并轨运行,法律文书系统内系统外穿插使用,系统外用印。
文书编号存在混乱现象,同一编号下出现两个案号或文书,统计与系统分离等,导致系统案件数据指标与实际案件数据指标不符。
3、办案干警对系统应用掌握不够熟练,案件信息误录、错录等错误操作时有发生。
如不按规定审批,不正确执行后台操作修改,甚至违规删除案件、线索等。
对系统权限的设臵、变更、转移和恢复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有的是院领导给技术部门打招呼,有的是政工部门口头通知技术部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系统的正常应用,影响了案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比如删除案件、线索查询功能没有配臵给案管部门管理员、主任,擅自删除案件、线索案管部门就出现监管盲区。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机构的一部分也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
业务管理系统作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角度进行讨论,了解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及应用情况。
业务管理系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提高工作效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对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通过系统化的流程设计和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检察机关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案件管理、审批流程等,如果能够通过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将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减少重复性工作,节约人力物力资源。
二、提升办案质量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可以让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办案的程序合法、程序正确、程序公正。
通过系统化的数据管理和信息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三、加强信息共享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有助于快速准确地获取案件信息,协同办理案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信息孤岛和信息壁垒的问题。
四、满足政府监管要求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政府对检察机关的监管要求也日益严格。
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满足政府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各项工作数据和信息,提高整体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度。
以某地检察机关为例,该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积极推进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通过引进业务管理系统,该检察机关建立了完善的案件管理、审批流程、信息共享等功能模块,实现了对办案工作的全程监管和管理。
具体来看,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体现:一、案件管理通过业务管理系统,该检察机关实现了对案件信息的全面管理和跟踪。
包括对案件的登记、分派、审查、审批等环节进行系统化管理,实现了从案件移送到结案的全程监管。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一代的业务管理系统已经成为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各种业务信息管理功能,如案件管理、诉讼管理、文书管理、检察官管理等,并且可以随时的跟踪、掌握、管理和分析各种业务数据,为检察机关提供实时、可靠和全面的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1.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是业务管理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可以通过该功能对案件进行信息管理,包括归档、存档、借阅、跟踪、结案等操作,并提供实时的案件处理状态,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
2.诉讼管理:诉讼管理是针对检察机关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的信息管理,并提供查阅、修改、打印等常规的操作,支持多人操作,实现信息跨部门流转和共享。
3.文书管理:文书管理能够对检察机关产生的各种文书进行管理,包括生成、维护、存档、打印等常规操作,并提供不同的文书模板以供选择。
4.人员管理:人员管理是根据实际需要对检察机关的人员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和统计,包括人事档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等信息,方便管理者快速浏览各类人员信息以及了解人员工作情况。
5.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是业务管理系统的另一个核心功能,能够实时的跟踪、分析、总结、汇报检察机关相关业务的数据,包括案件信息、人员信息、工作量、时间情况等,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定制统计分析报表。
1.平台建设:业务管理系统需要基于相应的信息化平台下进行开发和实现。
平台建设需要考虑到数据结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可扩展性等相关性因素,以确保系统的长期运行并能适应逐渐增加的功能需求。
2.系统开发: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应该规范、统一的进行,同样需要注重数据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问题。
在系统开发时,需注意统一的编程风格、文档的撰写、异常处理和日志记录等问题。
3.数据关联:业务管理系统需要对检察机关的各种业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数据的关联是必须的,以实现数据的互通和互联,强化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优缺点分析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优缺点分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优缺点分析11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我省检察机关成功上线,实现了由传统到统一集中执法信息化办案模式,该系统融业务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实现各级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办案数据信息。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优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整合资源、开放兼容,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电子印章库、书生系统、aj2013报表统计系统等进行有效衔接,在“规定动作”上统一了文书模板,统一了办案流程,在整体上推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一)案件信息共享度高。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关联案件的案卡、文书信息在不同诉讼环节、不同部门以及上下级院之间共享。
例如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向侦查监督部门报请逮捕,案管部门点击“提案”功能,就实现案卡信息共享,同样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自侦部门设置相关文书在部门间共享,就可以实现文书信息在不同诉讼环节共享,重复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二)权限设计清晰。
系统设计上从“部门”到“角色”再到“具体人员”,保证了岗位之间权限清晰、人员之间职责分明。
一般是通用权限分配给各个“角色”,如:分管检察长、局(科长)、负责人和内勤等。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业务中普遍反映,案件流程操作不太稳定,而且系统响应时间较长,在网上办案比传统手工办案时间还要多上一倍。
主要是办理院章审批程序与集中打印过程,80%案件集中在在基层院办理,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案件承办人还承担其他综合治理及其它行政任务,办理院章审批或者文书审批时审批人常常因为其他事务不在岗情况,案件、文书得不到及时审批,客观上无形增加办案的时间。
(三)抗抵赖行为有待完善。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电子印章系统都属于涉密信息系统,电子印章库主要解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问题,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还保留无身份认证key登陆模块,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操作该系统ip记录功能,没有很好解决抗抵赖行为,如受案员由于误操作,将同一提请逮捕案件受理了两次,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记录系统操作的时间功能,服务器端和流程监控中没有记录系统操作ip功能,导致系统管理员查找原因比较困难,没有很好具有针对性进行指导。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员,检察机关也在不断地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方面。
业务管理系统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开发的一种管理工具,用于管理和维护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
它通过集成信息资源、业务流程和工作环节,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业务管理手段。
在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中,其最主要的作用是优化和提升办案流程。
传统的办案流程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和纸质文件传递,效率低下且易出现错误。
而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将办案流程数字化,实现信息的网络传递和自动化处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
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有助于提升案件的管理效能。
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实现对案件信息的准确录入、分类、整理和追踪,确保案件的及时办理和有效监督。
在这个过程中,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提供多种查询和统计功能,方便检察人员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还可提升法院之间的协调与互动。
通过网络化的业务管理系统,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可以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流,加强合作和协同办案,提高对跨地区犯罪的打击效果。
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对提升服务质量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系统可以提供自动化的审批和通知功能,减少了人工办理过程中的信息错误和延误,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提供一些特殊服务功能,如电子诉讼、在线办案指南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在实际应用中,业务管理系统需要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如文书系统、审判辅助系统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业务管理系统需要具备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系统的稳定运行。
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对于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优化办案流程、提升案件管理效能、加强法院之间的协调与互动、提高服务质量等。
在未来的发展中,业务管理系统将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法律领域中,特别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协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业务管理系统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工具之一,已经在检察机关得到广泛应用。
业务管理系统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1. 案件管理: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对案件信息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对案件信息的录入、存储、查询和统计分析,可以实现对案件的全程监控和管理,避免了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和信息丢失的问题。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通过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互,进行跨系统的案件信息共享和查询。
2. 文书管理: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对检察文书进行全面的管理。
通过系统的电子化办理,可以实现文书的快速生成、统一存储和便捷查询。
与传统的手工填写和存储相比,业务管理系统不仅能够提高文书的办理效率,还能够减少文书的错误和遗漏。
3. 统计分析: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对各项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通过对案件数量、办理周期、办案质量等指标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对检察机关整体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机关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4. 协同办公: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多部门、多地点之间的协同办公。
通过系统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理功能,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及时沟通、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集成,实现与公安、法院、司法鉴定等部门的跨系统协作。
5. 信息安全: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
通过对系统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可以防止敏感信息被泄露和篡改。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对用户权限进行细分和管理,确保不同用户只能访问和操作其具备权限的数据和功能。
业务管理系统在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案件管理、文书管理、统计分析、协同办公和信息安全的应用,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协同合作,从而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可靠的业务管理服务。
工作心得: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检察工作
工作心得: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检察工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全面部署,开创了全新的信息化执法办案模式,对检察机关工作理念与方式的现代化转型具有历史性推进意义。
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在全国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执法方式的一次革命,必然对检察人员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带来挑战。
技术手段建构工作模式,工作模式塑造工作理念与方式。
检察机关构筑了以系统为核心,信息技术为支撑,案件集中管理等制度为保障,“全员、全面、全程、规范”应用为特征的新型执法办案模式,本文称之为“系统模式”。
该模式彻底改变了原手工条件下封闭执法、粗放办案的旧模式,与之相依附的工作理念与方式必将随之消解;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符合法治建设要求、适应群众司法期待的新型工作理念与方式将随之建立。
系统应用为检察机关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提供了根本动力和转型契机,概言之,这是一场检察改革背景下,办案模式转型带来的思想与行为“革命”。
一、系统与检察机关工作方式“革命”“系统模式”改变了过去检察工作方式中依赖人工、随意性强、管理粗放、封闭执法的局面,实现了执法办案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精细化和阳光执法。
(一)信息化代替手工化传统办案手段以手工方式为主,虽也运用计算机但局限于个人办公,未形成网络,案件信息仍以纸面形式存在,案件办理与审批主要靠人工。
“系统模式”对办案流程进行了网络虚拟,实现了信息化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
一是执法办案信息化。
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模拟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将检察业务分解为角色、权限、数据、流程等要素,将办案程序转化为案件办理和文书审批两种系统流程,将主要执法步骤和环节设置为案件办理节点,把办案产生的数据归纳形成案卡,模拟检察人员办案设置“提案共享”、“文书一键生成”等功能,减少重复劳动。
系统犹如一张联结各业务部门与全体办案人员的网,给每个干警配置不同角色、赋予相应权限,并通过程序环环相扣、相互联结,提升了办公即时性与自动化水平,改变了以往“人找人、人等人”的局面,有效节约了时间与人力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实践问题探索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实践问题探索作者:李思张鑫磊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2014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天津市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并与最高检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从而实现了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对本市的案件办理、案件管理工作改革带来深刻的影响。
同时,随着实践中对系统功能的深入挖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改善,本文在提出相关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建议,期待能够更加规范高效的用好这一系统。
一、开发部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性(一)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战略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作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部署。
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是贯彻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有力措施,是检察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显著特征,是现代检力增长的主要源泉。
开发和部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就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构建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检察机关信息高度共享、有效整合,提高信息收集、传递、整合和处理的速度,抢占检察工作制高点,把握检察工作主动权,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检察工作中的核心战斗力作用,以信息化带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
(二)高效发挥我国检察体制优势的必然要求依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一方面,可以有效克服过去时空和层级的限制,为领导提供实时鲜活、客观全面的决策信息,领导的决策指挥也可以直接快速地下达,缩短从决策到执行的传达时间,从而准确、快捷地实现对检察工作全局的领导;另一方面,可以破解各业务部门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条块分割、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等问题,实现业务信息全方位、多角度的关联整合和共享,促进工作上的相互配合、有机互动。
检察院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制度
检察院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制度
首先,检察院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软件采购流程。
这包括明确的采购程序、合规审核和授权程序,确保所采购的软件都是合法的正版软件,并与软件供应商签订正式的授权协议。
其次,检察院需要建立软件安装和更新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制定安装和更新的规范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软件的安装和更新操作。
此外,检察院应该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这包括建立软件资产清单,记录所有已购买和使用的软件,包括软件版本、授权信息等,以便进行软件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另外,检察院还应加强软件使用的监督和培训。
通过定期的软件合规检查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正版软件使用的意识和认知,防止非法使用和盗版软件的出现。
最后,检察院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机制。
对于违反正版软件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等。
总之,检察院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软件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建立严格的采购流程、安装和更新管理机制、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监督和培训,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正版软件。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方法〔试行〕〔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填录第三章文书制作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第六章网上统计管理第七章对外信息查询管理第八章电子签章管理第九章系统使用权限管理第十章系统保密管理第十一章系统运行维护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三章附则学习文档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标准、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标准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统一配置。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
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2-〔三〕标准、高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检察院全国使用统一的检察业务系统的风险管理研究
检察院全国使用统一的检察业务系统的风险管理研究【摘要】检察院内网是检察专线搭建的独立的四级检察院互联的内部网络,必须与其它网络物理隔离。
检察内网相对互联网相对安全,但网络本身存在脆弱性与外来的不稳定因素存在风险,所以需要对全国使用统一的检察业务系统作一个风险管理研究,这里介绍了对应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与概念,重点探讨风险管理的工作内容,浅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践的内容与相关的国家政策。
【关键词】风险管理;建立背景;风险评估;风险处置;批准监督;监控审查;沟通咨询;系统生命周期当今我们是如何看待网络与信息化?对个人,人需要信息化还是信息化“绑架”人?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依赖信息化还是信息化成就组织?对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带动了信息技术还是信息技术促进了经济发展?对社会稳定,信息化的发展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对国家安全,信息化是国家安全的利器还是祸害?没有标准答案,但值得思考。
检察业务系统风险管理的内容有哪些呢?我们作了以下的探讨:1.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与概念1.1 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如图1-1所示)1.2 风险管理工作内容1.2.1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建立背景、风险评估、风险处置、批准监督、监控审查、沟通咨询(如图1-2所示)。
1.2.2 系统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管理:掌握系统规划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掌握系统设计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掌握系统实施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掌握系统运行维护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掌握系统废弃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如图1-3所示)。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需要贯穿信息系统生命周期,持续进行的工作。
我们的检察业务系统是顺应信息化发展及业务需求的实际情况,经过检察系统多部门合作开发的符合全国检察业务需求的背景下建立的。
那么我们应该要掌握一套完善的管理方式去做好这件事。
那就是要学会风险管理运用好风险管理的实质内容。
1.3 相关概念1.3.1 通用风险管理定义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情况的调研分析
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摘要: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系统)自2013年试点、并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从根本上实现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互连互通、数据共享,及时全面、实时、动态交换数据,保证数据真实,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
2014年2月28日方城县院开始实施运行。
经过近六个月的运行,在解决网上办案,改进工作方式,规范执法活动,提高办案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尽管如此,这项利国利民的业务应用系统在运行中还是会遇到很多问题。
认真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解决办法,是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业务应用系统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统一系统;运行状况方城县院认真贯彻省院、市院关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高检院“统一入轨、全线贯通,统一应用、规范操作,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统一改进、逐步完善”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按期、安全、顺畅、高效地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系统)自2014年2月28日正式上线运行至今,已近6个月。
近期,笔者对方城县院统统一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有效的剖析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使用统一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供大家研讨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状况从2014年2月底系统上线运行至今,方城县院共录入各类案件596件,其中,侦查监督案件167件219人,复议案件1件2人;受理公诉案件270件355人,起诉155件184人,退查58件103人;受理民行案件19件;反贪污贿赂案件7件8人;受理渎职侵权案件2件3人,技术性证据审查83件,同步录音录像95.83小时;上请检委会4次,议题6件。
受理控告信访案件4件,受理职务犯罪预防6件。
以上案件全部实现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签批、网上办理。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遇到的问题(一)县院自身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
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
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
佚名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4(000)009
【摘要】今年以来,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抢抓机遇,全面动员.全体参与,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在全院掀起信息化应用热潮。
【总页数】1页(P77-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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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措施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
三项措施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
潘东;吴万相
【期刊名称】《方圆》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不断强化案件流程监控管理工作,采取三项措施,做到三个确保,推动流程监控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一是强化部门协作,确保系统权限配置准确。
【总页数】1页(P76)
【作者】潘东;吴万相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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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
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范、高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三)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和技术信息部门,解答、处理本业务子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应用问题;
(四)对本业务子系统提出修改、优化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
(五)其他与本业务子系统使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系统版本发布、升级;
(三)依照本办法对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四)解答、处理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对需求分析进行技术指导;
(六)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身份认证个人身份证书、电子签章的制作、审计、管理;
(三)使用本院院印、检察长印对应的电子印章;
(四)系统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与办公室职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经费和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保障、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填录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在履行业务受理、分流、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统计等职责时,应当按照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写、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条信息填录应当坚持谁受理准录入,准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具体分工如下:
(一)依照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属于控告检察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该受理部门录入;
(二)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该业务承办人录入;
(三)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检察氏、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审核人、审批人录入。
第十一条信息填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
填录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反映业务办理的真实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二)规范。
录入的信息字段、分类等应当符合系统要求.能够满足系统的数据识别、筛选。
(三)同步。
信息填录应当与实际业务办理同步进行。
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步填录的,应当在进入下一流程前完成相关信息填录,
(四)完整。
系统没定的数据项,应当根据要求全面填录。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需要修改本部门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通过排查、审核发现存在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经有关业务部门核实确认,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业务信息予以
更正。
需要修改已经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前,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经本院检察长审批,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交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操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删除案件、线索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备案。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后,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文书制作
第十四条承办人应当依照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设置的格式、内容。
第十五条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文书,应当按照要求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审批。
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文书审核、审批要求,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文书应当适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的编号,严禁变更、自设文书编号。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适用统一的文书编号,在系统外制作文书:
(一)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及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二)属于绝密业务的文书。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在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承办人应当在故障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至系统,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初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因紧急情况需要提前批量打印文书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系统内已经创建该案件;
(二)填写案件名称、承办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经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批准;
(四)提交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核。
紧急情况消除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补充填入,并在案件办结后,将未使用的文书交案件管理部门存档,已经使用的文书入卷。
第十九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打印机上打印。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以及其他能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远程打印的文书,可以在接收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