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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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结合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生产成本(以下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实施成本领先战略,通过管理提升、技术进步、落实责任制等方式,提高成本管控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等支出,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以成本预算为基础,通过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实现预算管理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包括负责人的责任制和内部各级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在财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

构或专岗专人,负责成本核算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发电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成本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省公司、所属企业三级成本管理体系。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相应实行四级成本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是一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预算的下达、控制、监督及评价工作,并进行相应考核。负责向各单位提出成本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和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二)上市公司、省发电公司、分公司是二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本管理工作。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监督、控制、评价、考核所属单位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基层企业是三级或四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预算指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为主管经营工作的公司领导)为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落实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

成本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成本预算。

(二)总会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实行归口管理成本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编制和落实成本预算;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制定降低成本措施;修订下发标准成本管理办法;发布内部成本对标信息;组织成本核算;及时、正确、如实地结算成本并进行成本分析、监督和考核。

(二)计划营销部门负责执行电价、发电量、热量等经济指标的管理;负责提供考核利润调整涉及的发电量等经济指标,并对电量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成本项目中材料费、修理费的定额消耗水平;负责实施排污费计划,管理“三废”排放;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挖掘设备潜力以及煤耗、水耗、油耗、厂用电等经济指标的管理。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成本项目中职工薪酬的管理;负责编制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监督掌握工资、津贴、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和发放范围,及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等。

(五)燃料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和控制燃料成本预算。负责提供考核利润调整所需要的各区域市场平均标煤单价等指标,并对燃料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六)行政管理部门(总经理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费用的管理工作。

由于各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不尽相同,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第十一条在成本管理和核算过程中,杜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收入;

(三)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严重不实;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

第三章成本项目及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发电行业特点,设置九个成本项目:燃料费、环境保护费、购入电力费、水费及水资源费、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燃料费指火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热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秸秆等。燃料耗用分为生产用燃料和间接生产用燃料。

(一)生产用燃料,本项目包括: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燃料。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燃料。

(二)非生产用燃料,本项目包括:

1.机组检修或技改后,从点火到并网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计入燃料费-煤(油)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2.做热效率实验或其他实验的机组,在实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计入燃料费-煤(油)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3.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储存损耗(当月日均存煤量的5‰),计入燃料费-煤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超定额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原则上应按品种规格、矿点分别建帐,也可按区域划分建账,采用实际价格核算。实际价格组成内容包括:

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合同中的车板价或出矿价,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运费:指电煤自出矿或装车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前所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杂费:指燃料从到达交货站台运送并卸载到煤场所发生的费用,以燃料入厂或厂内翻卸为分界点,分别厂前杂费和炉前管理费。包括下列费用:中转港港杂费,燃料服务费,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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