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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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抵押合同
篇一: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
在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二、买卖条件
1、房屋价格:甲方同意将其已购买的上述房屋以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元整)出售给乙方。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及必要的公证费等)均由
方承担。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如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已对甲方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三、房屋贷款抵押的注销
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天内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同时提交办理该房屋所属权证、土地证所需的各类材料。
2、甲方应在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已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天内将相关文件交给乙方保管、留置。
四、乙方付款
1、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款元(大写:元,含定金万元)给甲方。甲方同意
在首期房款支付日内,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外的构造及设施,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违约责任处理。
2、乙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当日支付尾款元(大写:元)整。
五、其他约定
1、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开通费送于乙方。
2、甲方所留屋内家俱、电器均送于乙方。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则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甲方中途悔约,则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二:购销(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云南浩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昆明泰隆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担保人:云南固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与丙方于900万元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收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守。
一、抵押物情况
乙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产权的下属房屋抵押给甲方,甲方拥有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甲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甲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抵押物为乙方合法拥有的位于昆明市春城路279号之6层㎡、7层㎡、11层㎡、12层㎡合计㎡的酒店用房。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38410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44021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44022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44023号。
二、抵押担保范围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丙方未履行支付的货款、延迟履行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丙方中途退货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
三、抵押期限:主合同履行期满后两年。
四、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乙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维修,乙方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但乙方提供其他等额抵押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述权利。
五、抵押登记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办理公证后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全部交予甲方收执和保管;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抵押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废止。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缴付。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乙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数额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甲方可以先行索赔保险赔偿金,也可以直接向丙方索赔。
七、抵押解除
当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丙方应予以配合,抵押关系至此终止。甲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 2
财产的证件全部退还乙方。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八、抵押财产的处分
1、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2、处分方式:甲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
(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甲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