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的概念
没收财产刑的宪法维度
关键词 : 没收财产刑 ; 财产权 ; 宪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Βιβλιοθήκη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7 — 5 3 4 8 ( 2 0 1 3 ) 1 1 一 O 1 1 9 — 0 5
行 深 入 的分 析 。 因此 , 我 们 有 必 要 从 宪 法 的视 角 解
字 塔似 的法 律体 系 的严格保 护 。 我国 1 9 8 2年《 宪法 》
第 1 3 条 规定 : “ 国家保 护公 民 的合法 收人 、储 蓄 、 房 屋 和其 他 合 法 财产 的所 有 权 。 ” 2 0 0 4年 《 宪法》 修 正 案第 2 2条 规 定 : “ 公 民合 法 的 私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国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 产 权 和继 承 权。 ” 作 为宪 法 的下位 法 , 刑法 的规 定 必须 与 宪法 规
没 收 财 产 刑 是 我 国刑 罚 体 系 中和 罚 金 刑 并 列
合法 的财 产 权 应 该 受 到 以宪 法 为塔 尖 而构 建 的 金
的 一种 财产 刑 , 涉及 到对 犯 罪 人合 法 财 产 的 剥 夺 。 近年 来 ,我 国 刑 法 学 者对 于 没 收 财 产 刑 的 研 究 颇 多, 分析 了其 利弊 得 失并 进 而引 申 出没 收财 产 刑 在 刑 法 中 的去 留问题 , 但很 少 有 学 者 从 宪法 的角 度 进
公 民的财 产权
置 了刑 罚 剥 夺犯 罪行 为 人 的 合法 财 产 , 这 是 否属 于
~
没收 财 产刑 是 以没 收犯 罪分 子 的合法 财 产 或者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1 2
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摘要: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但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废止没收财产刑还不具备条件,应当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理论争议;司法疑难;立法完善我国刑法典第59和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对其具体适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刑罚观的进步,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疏。
本文就没收财产刑面临的有关理论困惑和司法疑难做些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地位正在降低,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绝大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学界对于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褒贬不一,但不外乎对以下几方面存有争议。
(1)关于重刑效应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已失去了重刑效应的特殊预防目的,应当废止[1];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是历史遗留的继承[2],而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也建议废除。
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尤其是经济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废除没收财产是不合时宜的。
原因如下;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古已有之,立即废止不符合人们一般的法情感;没收财产刑之所以出现执行落空、形同虚设、重刑效应大打折扣的现状,主要是因为立法过于粗疏、执行配套措施不完善,实与制度本身无关。
(2)关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基于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的现实,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有的观点认为罚金刑完全可以取代没收财产,而且前者可以更好地贯彻刑罚的目的,其严厉程度不啻于没收财产。
[3] 实际上,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各有优劣,罚金刑不能替代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执行效果好,并不能说明没收财产刑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所致,只要加强立法,没收财产刑完全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刑罚功能。
再则,没收财产刑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性犯罪,只有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才能发挥最大的特殊预防目的。
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给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犯罪附随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1. 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罚金的,应当依法缴纳。
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确定。
”2.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将其非法所得的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归国家所有。
”3.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丧失一定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剥夺。
”4. 剥夺荣誉剥夺荣誉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丧失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荣誉称号。
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予以剥夺。
”5. 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
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
”6.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赔偿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 慰问被害人慰问被害人是指犯罪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慰问,以表达悔罪之意。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慰问被害人的,应当依法慰问。
”8. 禁止令禁止令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依法禁止。
”三、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1)罚金执行难:部分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导致罚金执行难。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对象不同。
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一、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1、对象不同。
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
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
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
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具有性质区别。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应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追缴了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
可见,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二、其他法律规定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活之中,有的⼈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得到本不该属于⾃⼰的东西。
对他⼈造成精神上,物质上的⼀系列损失。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有什么不同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法财物,是指⾏政机关将违法⾏为⼈⾮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法所得的财物。
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所有,⽽是被其⾮法占有;2.财物虽系当事⼈所有,但因其⽤于⾮法活动⽽被没收,例如⽤作赌资的⾦钱等;3.违禁品。
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禁⽌⽣产、加⼯、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书刊、黄⾊录⾳录像带等*秽物品、**、内容**的宣传品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强制⽆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法。
没收财产也是⼀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是适⽤于罪⾏严重的犯罪分⼦的刑罚⽅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是⾏政处罚,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政处罚法中的没收违法财产与刑法没收财产区别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为⼈实施违法⾏为的⾮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政处罚法第⼋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作为⾏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适⽤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被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财产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依据其所犯刑罚的情况,对其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
财产刑执行规定是对财产刑的执行进行规范和衔接的纲领性文件。
下面将介绍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财产刑执行规定包括了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
财产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等。
罚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以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财产进行收缴和处置,追缴赃款赃物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采取追缴措施。
这些财产刑的执行范围主要涉及到犯罪分子名下的财产、存款、房产等。
其次,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判决后的通知与执行、财产刑执行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等。
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通知执行财产刑,并制作财产刑执行决定书,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财产刑。
而对于执行中需要的协助,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向银行、财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再次,财产刑执行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和执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主要涉及到罚金的缴纳期限、没收财产的处理期限等。
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财产刑尽快落实,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警示作用。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限制行为和强制执行。
限制行为可以包括限制财产、限制高消费等,而强制执行则采取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将财产刑变现。
最后,财产刑执行规定还规定了财产刑的豁免和减免情况。
对于犯罪分子有无力承担财产刑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财产刑的豁免。
而对于因犯罪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而返还财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刑的减免。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执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豁免和减免情况等。
财产刑的执行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论没收财产刑中的“财产”
是, 犯罪人的财产 (权) 能否用刑罚手段予以剥夺," 财产" 时,只不过是对权利的物质表现形式的描 述; 当谈到 " 财产权 " 时, 则是透过了表象揭示了物 质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 财产权为公民基本人权之一, 已为国际人权条 约和众多国家的宪法性文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私有财 产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立足之本 , 生存之依应当 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予以保障 . 然而按照我国刑法的 规定, 没收财产为附加刑之一, 也就是说, 对犯罪人 的私有财产是可以予以没收的. 刑法第 59 条规定: 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 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在判处没收财 产的时候,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
� 法学研究 �
论 没 收 财 产 刑 中 的" 财 产
万志鹏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
"
摘
要: 我国刑法学界对没收财产刑的实质内容长期缺乏清晰认识, 这源于对其所剥夺的 "财产" 未能有深入认识.在
法律上, 财产的本质是财产性权利, 财产是物的上位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 实质是对犯罪人的私有财产权 的剥夺, 而非仅仅是对特定之物的剥夺. 只有深入了解到这一点, 才能理解没收财产刑超出了刑罚的正当化根基范围, 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摈弃. 关键词: 财产; 物; 私有财产权; 没收财产刑 � �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 ) -
基金项目: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 08 Y BB 069 . 收稿日期:010- 0 作者简介: 万志鹏 ( 19 76-) , 男, 湖北黄陂人, 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论刑事没收与没收财产刑的界限及立法完善
根 据 现行刑 法典 第 6 4条 的规 定 , 事 没收 的 刑
( ) 一 二者性 质 不 同
刑事 没收 在性 质 上 是 一 种 强 制措 施 , 具 有 不
财产分为三类 : 一是非法所得之物 ; 二是本身违法 之 物如 管 制 刀具 、 品 、 秽 物 品等 违 禁 品 ; 毒 淫 三是 供犯 罪所 用 的本 人 的财 物 , 这三 者 可 统 称 为 犯 罪
於 贤 淑
( 福建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 福建 福州
/
300 ) 50 7
[ 摘
要 ] 我 国刑法规定 的没 收有 两种 , 一种是具有刑罚性质的 没收财产刑 , 另一种是 不具 有刑罚性质
的刑事没收 , 二者 虽然都属 于我 国刑法规定的没收 范畴 , 却有 着本质 的不 同与 明显的界 限。文章从 不同 角度
刑罚 性 质 的刑 事 没 收 为 我 国刑 法 第 6 4条 规 定 :
惩罚 报应 , 只 能适 用 我 国刑法 分 则 明文 规 定可 它 以判 处 没收 财产 的那些 犯 罪类型 。 出于保卫 国家 安全 及 重大公 共 利 益 的需要 , 法 分 则 明 文 规定 刑 可 以对犯 罪 分子 判处 没收 财产 的主要是 危 害 国家
我 国刑 法 规定 的没 收 有 两 种 , 种 是 具 有刑 一 罚性 质 的没收 财产 刑 , 另一 种 是 不 具 有 刑 罚 性质 的刑 事没 收 。具 有刑 罚性 质 的没 收财 产刑 为我 国
不具 有 赎罪 的意 义 , 妨 碍 司 法机 关 使 用 其 他 方 不
法惩 罚 其所 犯 的罪行 。没 收财产 刑在性 质 上是 刑 罚 中 的附加 刑 , 目的是 对 犯 罪分 子 所 犯 罪 行 的 其
论没收财产刑中的“财产”
・
维普资讯
成 不 反 应 权等 财产权 属 于财 产 权 利 , 么 它 们 理应 成 为没 因违法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 本 ” 应 扣 除 , 之 , 那 收财产 刑 中 的 “ 产 ” 财 。至 于 同样 属 于 财 产 权 利 扣 除在 外 。 因为 违 法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不 应 作 为 的
手对刑罚方法进行体系性重构时 , 主张废除没 收 的财产 。犯 罪分 子 拥 有 所 有 权 的 财 产 属 于 没 收 财产 。1 [ 作为惩 治贪 利 性 犯 罪 和某 些 严 重犯 罪 的 财 产刑 中的“ J 财产 ” 不存 在 异议 , 此 之 外 是 否还 除
辅 助措 施 , 收 财 产 刑 在 惩 治 犯 罪 人 、 防 再 犯 包含 其 它 财 产 权 利 。对 此 , 律 缺 乏 明 确 的规 没 预 法
方 面发挥 了一 定 的 效 应 , 笔 者 认 为 , 在 完 善 定 。有学 者指 出 , 故 应 剥夺 犯 罪 分 子 的财产 归根 结 底
没 收财产 刑 的前 提下 予 以保 留 , 善 没 收 财 产 刑 是剥夺 其 对财产 占有 、 用 、 完 使 收益 并 处 分 的 权 利 , 因此从 权 利角 度看 , 就是 剥夺 财产 权 利 。 l 2 J 就应 首先 明确 没 收财产 刑 中“ 财产 ” 。 笔者基 本上 认 可 这种 观 点 , 张在 我 国 民事 主 根据《 刑法》 5 条 、 6 条与第 6 条 , 第 9 第 0 4 没 收财 产 刑 中 的 “ 产 ” 须 满 足 以下 3个 条 件 : 法律所确立 的财产权利体 系的框 架之下具体探 财 必 1 ) 是否 属于没 收财产 刑 中的 () 属 于 特 殊 没 收 的财 产 。 即不 是 违 法 所 得 、 讨每一种 财产权利( 1不 违 禁 品 、 犯罪 所有 的本 人 财物 :2 没 收 全部 财 “ 供 () 财产 ” 债 权 、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设 用 地 使 用 。 土 建
各种刑罚制度
各种刑罚制度一、主刑(一)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注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二)拘役: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督场所执行。
拘役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
期限: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赎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的刑罚方法。
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15~20;数罪并罚如果遇到先减后并,20年最高刑期会被突破;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宣告之日,也不同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先行羁押同样要折抵刑期,但是取保候审的不能抵扣;如果被告在判决前屡次被羁押又屡次逃跑,最后被羁押,能够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后一次羁押的时间。
(四)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嫌疑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无期不能单独使用,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制度的三种可能结果:执行死刑、减为无期、减为有期。
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院核准。
减为有期的条件是2年期内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这里的有期徒刑指的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
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
前者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化的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由于短期自由刑在威慑力上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甚至还可能使服刑者感染其他恶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弊端显而易见。
财产刑则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可以不割断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加之财产刑对一些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因而现代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中,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除罚金和罚没之外还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①。
新刑法施行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已先后进行了八次修正。
无论是在新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视。
财产刑的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改造犯罪分子和威慑犯罪。
通过对1997年修订刑法进行统计,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有257处,其中共有147个条①林繁华: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载于/article/detail/2009/10/id/750093.shtml。
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全部分则条文数(341条)的43%,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占全部分则条文的17%左右。
其中,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②。
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
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个⼈所有的财物、现⾦、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以外的⼈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个⼈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留下很必要的⽣活费⽤,对犯罪⼈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申请还可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个⼈所有的财物、现⾦、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以外的⼈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个⼈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留下很必要的⽣活费⽤,对犯罪⼈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与没有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缴纳罚⾦,可借债缴纳,数额较⼤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有可以执⾏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确有困难,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没收财产、罚⾦,都是刑法,⾮须经⼈民法院判决不得执⾏。
罚款,是⾏政处罚,是指⾏为⼈的⾏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商、⾏政、税务等各⾏政法规的规定,⾏政执法部门依据⾏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21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
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同时也属于财产刑的⼀种。
往往是对经济类的犯罪会同时处于没收财产。
那么⼤家知道没收财产刑如何执⾏吗?⽽⼀般哪些罪犯才会被处以没收财产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详细了解。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的刑罚。
财产刑有罚⾦和没收财产两种。
罚⾦是强制罪犯在⼀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定数额⾦钱的刑罚。
罚⾦刑具有⾃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定的惩戒教育,⼜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于处罚经济犯。
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的刑罚。
有罚⾦和没收财产两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罚⾦数额的裁量】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数额。
第五⼗三条【罚⾦的缴纳】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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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期限
一、没收财产的期限
(一)没收财产执行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二)但是,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
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没收财产的期限
二、没收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
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
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
三、没收财产会牵连家属吗
没收财产不得涉及家属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我国没收财产刑若干问题探究
品和供犯罪所用 的本 人财物 , 应当予 以没收 。没收 的财 物和罚金 , 律上缴 国库 , 不得挪用 和 自行处 理 。 ” 此 条规定 重在 区分类 似刑 罚措施 , “ 供犯罪 所用 的本 人财 物 ” 不属 于没 收财 产刑 的范 围, 因 为没收财产刑对 象只是犯罪分子个人合 法所 有并且没有用 于犯罪 的财产 , 在 刑罚执行 过程 中应 当注 意犯罪分 子个人财 产与犯 罪行 为的关系 , 区别核算 。此外 , 没收财产数额与犯 罪分子犯罪所 得数 额并非一定等同, 例如, A贪污 1 0 0 万, 对 A没收财产 的数额并不 定是 1 0 0万 。 并罚问题 。《 刑法 》 第 六 十九条 第二 款 : “ 数 罪 中有判 处 附加 刑的, 附加刑仍 须执行 , 其 中附加刑种类相 同的 , 合并执行 , 种类 不 同的 , 分别 执行 。 ” 根据 规定 主要 有 三种情 形 : ( 1 ) 罚 金 的并 罚 , 采 取 并科 原 则 , 对 数 罪判 处 的罚金 数 额 累计 相加 , 执行 总 和 数额 。 ( 2 ) 没收财产的并罚, 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 采取
一
与没 收部分财产之 间 的统一 标 准 , 《 刑 法》 第 五 十九 条第 一 款 规 定,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 的一部 分或者全部 , 但 司 法实 践 中对何 种情形应 判处没 收全 部财产 , 何种情 形没收部 分财 产 以及没 收的比例 、 数额无法形成一致 。个人建议 , 相关 部 门应 当 尽快 出台、 完善司法解释 , 做 出具 体性 、 针对性规定 , 法院判决 时应 当严格 限制没 收全 部财 产的适用 , 对判处无期徒刑 、 死缓 的罪犯 区 别对待 , 惩教结合。 2 、 没收财产刑的公 开公 示 。司法 实践 中 , 法 院判 决 书中判 处 没收财产刑往往 只是 简单地 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或者判决没收财 产 多少钱 , 判决书 中并未完全显示犯罪人 的真实财产 状况 , 没收财 产 的范 围不 明确 。个 人建 议 , 法院判决 书在判 处没 收财产刑 时应 当 列 明没收财产 的范围 , 明确执行 的依据 , 保障犯罪人对异议财产 的 救济途径 , 通过 电视 、 网站等媒 体公开公示 , 接受社会各 方监督 , 保 证没 收财产刑 的顺 利执行。 3 、 针对未成年人犯 罪实际情 况的考量 。未成年 人犯罪 主体 指 已满 1 4 周岁不满 1 8 周 岁 的 自然 人 , 其 基本 上没 有独 立 的个 人 财
司法研究:试论没收财产刑
作者: 陆鸣苏
出版物刊名: 江海学刊
页码: 76-79页
主题词: 没收财产刑;司法;经济犯罪;刑罚体系;犯罪分子;物质力量;犯罪思想;犯罪行为
摘要:我圈刑法第55条、第56条的没收财产刑,是我圈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经济犯罪日益增多,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尤为重要,一方面剥夺他们借以犯罪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犯罪思想的教育。
因此,为更好地运用没收财产刑与犯罪现象作斗争。
有必要对没收财产刑进行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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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的概念
一、什么是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是法定的附加刑的一种:
1、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事,应当考虑人道主义原则,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有三个条件
(1)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常债务;
(2)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3)经债权人请求。
二、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的对象包括哪些?
( l )违禁物品。
即法律法令禁止私人自由持有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2 )供犯罪所用或为了犯罪所预备的物品。
如供杀人用的刀子、走私用的资金等等。
(3 )因犯罪所得到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
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