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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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2012级广设5班
贵先
指导老师:廖红霞【摘要】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refers to the confiscation of all the property of criminal individual part or all of the. Forfeiture of all property, should keep the necessary living expenses of the criminal himself and raising families. When sentenced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not belonging to the families of all the criminals or should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Negative by legitimate debts before the property was confiscated criminals, need the confiscated property to repay creditors, the request shall be repaid.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犯罪分子附加刑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刑种,而同时是最严厉的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相比有其特征:以剥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为容;适用于严重犯罪;附加重刑适用。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确定没收财产的围、数额;正确的处理与罚金刑的选择适用;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正确适用没收财产刑以及清偿正当债务。
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
没收犯罪分子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教育,同时还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我国刑法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仅处以主刑,不足以体现出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出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
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围
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的财产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依法应由的份额。
首先,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不能是家庭财产。例如,三被判处没收财产,三的财产和他的妻子是共同所有,则首先适用婚姻法,按照离婚的模式把他的财产分割,分割开来以后再予以没收。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本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次序的要求。
其次,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财产有很多种,有些财产是被犯罪所玷污了的,凡事被犯罪所玷污了的财产,都不属于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被收缴,而不得作为没收财产的对象。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据此,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
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因此,与许多法治国家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不同,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此外,犯罪创造之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的对象,如伪造的证件。
三、没收财产刑的方式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四、没收财产刑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