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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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分析
摘要:西方国家在”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下,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该刑种因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在追求建立以保障人权的刑法价值理念为核心的刑法体系的当代中国,废除没收财产刑实属必要。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谦抑性;平等与罪责自负;刑罚目的
在理论研究领域,一些学者以在短期内不大可能废除没收财产刑为前提,提出了些许完善没收财产刑的措施。
但这些措施大部分都是针对寻求其执行困境的出路来进行的。
这一切的努力都无法改变没收财产刑与时代所主导的刑罚理念相违背的现实。
因此,废除没收财产刑是刑罚理念逐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表明没收财产刑存在的不必要性
日本学者提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包括补充性、片断性和适应性三方面的内容。
补充性指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规制效力的不足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因素。
换句话说,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在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无法达到有效调整之目的时,刑法才是应该考虑的对象。
刑法应该是最终不得已而采用的规制措施。
片断性也称之为不完整性,是指,虽然刑法以保护法意为目的,但是并非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任何侵害都需要刑法的规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严重危害时才能动用刑罚,即刑法只能以一小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为规制对象。
适应
性是指刑罚是一种毒性非常大的一种药,刑罚的不正当的使用就会像错误地服用药物那样会产生非常大的不良后果。
因此,在刑罚适用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刑罚和要处理事件之间的对应性。
[1]即适用轻刑罚或不适用刑罚就能实现有效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则无
需适用重型或适用刑罚。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刑罚设置的要求可得出罚金刑可完成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的论断。
从刑法谦抑的适应性内容角度分析,在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之间,相对作为轻刑的前者如果能够完成作为重刑的后者的全部功能,那么,我们就没有适用后者的必要。
罚金刑是否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呢?答案是肯定的。
从刑罚的报应与预防二元化目的出发,没收财产刑具有惩罚功能、通过剥夺财产威慑潜在犯罪人的一般预防功能。
(因反对没收财产刑具有特殊预防功能而再次不加列举)罚金刑作为同样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财产刑,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决定判处罚金的多少,其不但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上述功能,而且还可以有效避免没收财产刑的刑罚过量的弊端。
事实上,在司法裁判中,没收财产刑一直是以罚金刑的面孔出现的。
在我国,财产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同样作为财产性,较之于罚金刑的严厉性就在于除可没收犯罪分子的金钱外,还可以没收属于犯罪分子的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而罚金刑所剥夺得只能是犯罪人的金钱。
然而,法院的判决书一般只指出判决某某被告人没收个人财产多少万元(或元)。
如果仅仅没收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将没收财产沦为变相的罚金,则完全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
[2]实质上,在某些情
况下,罚金刑也会具有与没收财产刑同样甚至更甚的报应程度。
例如,当犯罪人的所有财产价值1万元时,如果此时根据其罪刑的轻重判处了2万元的罚金,那么此时罚金刑显然重于没收财产性。
二、没收财产刑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
首先,没收财产刑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贯彻落实。
该原则包括定罪量刑的平等和刑罚执行的平等两方面的内容,当然这里不包括刑罚个别化的具体要求。
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之一是量刑的平等。
那么,没收财产刑是否能够利于实现量刑上的平等呢?两人因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性质相同,因而被判处了相同的罪名和刑罚。
从表面上看,似乎实现了定罪和量刑的平等,但当所判相同的刑罚中包括没收财产刑时,量刑的不平等性就会暴露出来。
此不平等主要来源于犯罪人财富的多寡。
我国的没收财产刑讲求当场性和及时性,即其没有罚金刑所具有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等刑罚执行制度,而是当场实现对犯罪人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的没收。
因此,当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没收时,刑事判决书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收财产刑的威慑力荡然无存;当犯罪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时,没收财产刑却得到了执行;在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形下,财产多者被没收的财产多于财产少者被没收的财产。
简言之,犯罪人财富的多寡或有无决定了没收财产的多少或是否执行。
可见,因我国刑法中缺乏没收财产数量的明确规定,而只是笼统规定没收部分或全部,这就会不可避免的因犯罪人
财富的多寡或有无造成量刑的实质不平等,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其次,没收财产刑破坏了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只能有犯罪人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株连。
我国立法者在对没收财产刑进行规定时也是努力使其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如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但是,没收财产刑的固有内容决定了其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祸及无辜的缺陷。
[3]没收财产刑剥脱的对象是财产,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难以弄清犯罪人的个人财产范围。
即使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界定犯罪人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是像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强行将其平均分割并没收则必然同时侵害了夫妻中非犯罪一方的权益,然而,许多犯罪人的财产又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存在的,不没收又使得没收财产刑的存在毫无必要。
三、没收财产刑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
刑罚的预防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特殊预防也称之为再犯预防,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没收财产刑不利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
首先,没收财产刑作为威慑刑的产物,其一直在我们国家刑法中广泛的存在,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配合主刑在运用,以达到重刑威慑的效果……实践证明重刑威慑达不到很好的控制犯罪的效果。
[4] 遏制犯罪行为实施的根本力量不是惩罚的严厉性,而是
惩罚的不可避免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存在的执行效率低等执行困境导致了其一般预防功能的不断弱化。
其次,对侵害财产型犯罪人而言,对财产的追求是其主要的犯罪目的。
但没收财产刑却没收了一个极力不惜以犯罪手段获取财产的犯罪人的财产,导致的结果就是该犯罪人对财产的渴望比原来更大。
低渴望下都采取犯罪手段获取财物,高渴望下,我们不应奢求其会以非犯罪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
特别在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刑直接将犯罪人推向了生活极度困难的境地,复仇社会的心里极易产生,进而导致再犯。
参考文献:
[1] 徐卫东,李洁. 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j]. 当代法学,2007,(1).
[2] 万志鹏. 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困境与出路[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3] 万志鹏.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5).
[4] 马如栋.论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2).
作者简介:陈玉冰(1986-),男,山东青岛人,甘肃政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