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研究——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
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研究——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我国刑事没收制度指的是,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等应予没收的财物进行处置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正,达到法律惩戒的效果。
本文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一些问题。
《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的财物,应当作出没收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租借、捐赠、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置。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刑事机关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等财物进行登记、保管、鉴定、评估等程序,确保没收处置的公平合理。
然而,实际操作中,刑事机关对于没收财物的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没有规范的处置程序、处置结果无法公开透明等等。
此外,由于没收时机的不同,对于同一案件的财产,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置方式,导致处置结果的不尽如人意。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事机关如何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处置财物:1. 2015年,浙江温州一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封,当场查获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最终,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其拥有的200万元现金。
这笔现金经评估后,被公开拍卖,最终流拍。
2. 2019年,山东威海一诈骗团伙被抓获,刑事机关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其涉案的财物进行了登记、保管等程序,并对其所得的财产进行了租借和拍卖。
最终,该团伙的财产全部变现,经审判机关决定,全部归入国家财政。
3. 2015年,云南昆明一发廊老板因非法经营被判刑,并被没收若干财务收支证明、会员卡等。
这些没收的物品并未及时登记和处置,导致产生了安全隐患。
最终,该老板被再次起诉,才得以依法处置其涉案财物。
总之,我国刑事没收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准确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地进行处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对于规范没收处置程序和做好后续跟踪处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论我国的“没收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没收财产”制度作者:宋丹丹来源:《现代交际》2014年第06期[摘要]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所以没收财产制度对于打击这类犯罪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确实具有很多的弊端,甚至侵犯到人权,应当在认清弊端的同时,提出建议,完善之。
[关键词]没收财产起源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6-0016-01一、我国“没收财产”制度的起源中国“没收财产刑”移植于苏联,旨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经济基础,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果。
没收财产刑在中国虽是古老的刑罚种类,但在晚清及民国时期曾一度被废止。
1949年后,中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借鉴苏联经验。
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将“没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作为刑罚之一,法典中规定:“没收财产,是把被判刑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者经法院明确指定的一部分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而且革命战争时期的法令中也一直有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再结合当时国内的阶级斗争情况,没收财产刑被从苏联移植继承,沿用至今,且立法上还有扩大化适用的倾向。
作为惩治严重犯罪的附加手段,没收财产刑是为了能够消灭犯罪人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消灭犯罪的条件,从而尽可能地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效果。
二、我国“没收财产”制度的现状我国刑法中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含义。
1997年修订的刑法涉及没收财产的罪名有71个。
据有的学者统计,共有68个条文、71个罪名可适用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分则条文总数(357条)和罪名总数(413个)的19%和17.2%。
①在之后产生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中,又分别增设了三个包含没收财产刑的罪名。
分别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1998年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条第l款涉及了该刑的内容;第二,修正案(三)第4条在刑法第120条后增加一条;第三,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
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形式,其旨在通过收缴犯罪者非法获得的财物来惩罚犯罪行为,进而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然而,对于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我们需要审慎思考它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
当犯罪者意识到自己非法获得的财物将面临没收的处罚时,其犯罪动机可能会因此而减弱。
这种威慑力不仅来自对犯罪者的直接打击,更来自于对其他潜在犯罪者的示范效应。
正是由于没收财产刑的存在,许多人会因为畏惧可能失去所有财产而选择远离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没收财产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犯罪的作用。
其次,没收财产刑对于追责和惩罚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收回非法财产,可以追回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还原社会公平。
同时,没收财产刑使犯罪者直面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通过财产的剥夺来实现对于其行为的正当惩罚。
这种刑罚形式旨在产生震慑力,向犯罪者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犯罪不能逃脱,不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多么丰厚,都将无法享受到。
对犯罪行为的追责和惩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对没收财产刑的反思不仅仅局限于其表面价值,还需要深入思考其潜在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依法财产获取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处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他们所获得的财产可能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如果没收财产刑过于简单粗暴地将这些财产划为非法获得,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需要确保对于财产来源的明确和充分审查,以避免对于合法财产的侵害。
此外,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执行没收财产刑可能存在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的问题,导致追回财产的困难。
同时,一些犯罪者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被没收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和执行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摘要]作为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在制裁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困惑,没收财产刑的实际执行率偏低,其原因较为复杂,执行的困难很大,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完善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并予以执行的,或者是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附加刑。
①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笔者从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完善几个方面做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数量特别大。
我国刑法分则共十章,除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在另外六章罪中,涉及的罪名达72个之多;但是,我国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包括没收财产刑在内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据统计,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但执行率较低,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②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不科学直接导致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难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但是,没收财产刑只能并科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并科适用又分为可以并科适用和必须并科适用,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16个,必须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高达56个。
正是因为财产刑中存在大量的必须并科适用的没收财产刑,法官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从而为大量的没收财产刑判决无法得到切实履行埋下了制度性的障碍。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论刑法中的没收
论刑法中的没收刑法中的没收是指国家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剥夺,以惩罚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刑罚。
在刑法中,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情节轻重,没收的范围和程度也有所不同。
在具体的刑法规定中,没收的对象可以是犯罪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罪等经济犯罪,可以没收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对于恐怖活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没收犯罪人的作案工具和资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刑法中的没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于被没收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刑法中的没收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授权性规定引起的法令行为:即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某种权利来源的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同居怀孕的,不得申请离婚”。
2、命令性规定引起的法令行为:即法律规范要求相对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毒品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禁止性规定引起的法令行为: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禁止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刑法中的法令行为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权力性规范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正当防卫是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允许公民在必要时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关系到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如何平衡保护自身安全与防止过度防卫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探讨。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存与废——比较视角与应然选择
J i a Ch e n g k u a n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D e p a r t m e n t , B e i j i n g P o l y t e c h n i c C o l l e g e , B e i j i n g 1 0 0 0 4 2 , C h i n a )
c o n f i s c a t i o n i n c r i mi n a l l a w,c o n t r a r y t o t h e c o n t e mp o r a r y s o c i a l v a l u e ,p e n a l t y c o n c e p t a n d o b j e c t i v e ,a n d a l s o d i f -
Th e Ex i s t e nc e An d Abo l i s hm e n t Fo r f e i t ur e o f Pr o pe r t y i n Chi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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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mp a r a t i V e Pe r s p e c t i v e a nd S h o ul d —b e Cho i c e
我 国 没收 财 产刑 的存 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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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 角 与应 然 选择
贾 成 宽
( 北京 工业 职业 技术 学 院 社会 科学 系 , 北京 1 0 0 0 4 2 )
[ 摘 要 ] 纵观 当今世 界主 要 国 家或 地 区刑 法通 常规 定特 别没收 制度 , 只有 少数 国家或 地 区刑 法规 定 了一 般
Abs t r a c t : No wa d a y s,t h e s p e c i a l c o n is f c a t i o n s y s t e m i s wi d e l y a p p l i e d i n ma i n c o u n t r i e s a n d r e g i o ns ,o n l y s e v e r a l c o u n t r i e s a n d r e g i o n s s t i p u l a t e c o mm o n c o n is f c a t i o n s y s t e m by c r i mi n a l l a w ,a n d Ch i n a b e l o n g t o t h e l a t t e r .I n e s — s e n c e, i t i s r e l a t e d t o t r a d i t i o n o f l e g a l c u l t u r e,h o we v e r ,d e v e l o p u p t o no w ,s t i l l r e s e r v e t h e f o r f e i t u r e o f c o mm o n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怎样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怎样
1、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二、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罚里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有什么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作为从经济基础上剥夺犯罪人生存条件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的严厉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死刑。
可惜的是,与死刑、自由刑甚至同为财产刑的罚金刑的研究现状相比,没收财产刑远未受到其应得的重视。
如何看待我国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对之加以完善,都需要深入探讨。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现行刑法不仅在总则中就适用没收财产刑作出了一般规定,同时也在分则中规定了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情形。
对比1979 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呈现出如下两大特点:第一,适用范围广泛。
综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59 个条文、69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分别占分则条文总数(351)和罪名总数(410)的16.81% 和16.83% .具体到十类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况是:(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称国事犯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13 条第 2 款).本章共有10 个条文、12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
(2)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有30 个条文、37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都超过适用没收财产刑条文总数和罪名总数的一半。
(3)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2 个条文、2 个罪名(第239 条绑架罪和第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适用没收财产。
(4)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共有6 个条文、5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即第263 条抢劫罪、第264 条和第265 条盗窃罪、第266 条诈骗罪、第267 条抢夺罪、第271 条职务侵占罪。
(5)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共有8 个条文、10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
(6)“贪污贿赂罪”中的三种主要犯罪-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都适用没收财产。
而在1979 年刑法中,总共只有23 个条文适用没收财产,占分则条文总数(103)的22% 强,包括反革命罪(12 个条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5 个条文)、侵犯财产罪(3 个条文)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 个条文).可见,新旧刑法适用没收财产的对象虽都以国事犯罪和经济贪利型犯罪为主,但新刑法适用没收财产的条文数与具体罪名数目都大大超过了旧刑法,表现出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的特点。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缴、没收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力度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评价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例如,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犯罪分子被追缴的财产是否与其犯罪行为是否相匹配,罚金是否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等。
其次,从执行机构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的专业化、效率和公正性对执行情况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执法能力,是否高效地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根据法律规定将追缴的财产及时上缴国库等。
第三,从社会效果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在于追缴、没收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例如,追缴、没收的财产是否能够对被告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是否能够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最后,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不同国家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自身执行情况的优势和不足。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财产刑执行制度,追缴、没收的财产比例较高,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比较高,从而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而另一些国家财产刑执行力度较弱,导致犯罪分子对财产追缴、没收的担忧减少,进而促使犯罪活动的增加。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执行机构、社会效果和国际比较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而且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没收财产刑适用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没收财产刑适用的困境与出路探析作者:张宏博武天义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5期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没收财产刑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些弊端也需要根据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
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的200份没收财产刑的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在总结和反思我国现行没收财产刑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践,以“庭审实质化”作为大背景,提出了没收财产刑解困的建议。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空判相互配合检察监督没收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将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在我国,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附加刑,在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面临诸多困境,部分国内刑法专家学者甚至主张废除该刑罚。
笔者认为,与其他刑罚一样,没收财产刑利弊皆有,应兴利除弊,通过完善立法、理顺司法机关的关系,强化检察监督等措施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一)基本情况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度刑事案件中,随机抽取了200份没收财产刑裁判文书。
[2]从适用罪名来看,判决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共21个,适用较多的罪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抢劫罪。
其中,适用率最高的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抽取案件总数的41%。
从适用方式来看,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的罪名适用率最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罪名适用率偏低。
从适用范围来上,没收财产刑判决适用范围比较窄且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中。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二)综合评价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走私犯罪等犯罪中,体现了惩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罚理念,铲除了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维护了社会稳定。
因此,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附加刑,其地位虽然与主刑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但其独特的优势也是其他刑罚无法比拟的,对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同时也属于财产刑的⼀种。
往往是对经济类的犯罪会同时处于没收财产。
那么⼤家知道没收财产刑如何执⾏吗?⽽⼀般哪些罪犯才会被处以没收财产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详细了解。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的刑罚。
财产刑有罚⾦和没收财产两种。
罚⾦是强制罪犯在⼀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定数额⾦钱的刑罚。
罚⾦刑具有⾃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定的惩戒教育,⼜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于处罚经济犯。
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的刑罚。
有罚⾦和没收财产两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罚⾦数额的裁量】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数额。
第五⼗三条【罚⾦的缴纳】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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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区分及运用
①[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28页。
②蔡墩铭:《刑法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293页。
③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台湾蓓菱印刷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709-711页。
④何帆:《刑事没收研究—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108页。
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区分及运用文/姚贝杨广大一般没收指的是没收财产刑,即对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剥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特别没收指的是对与犯罪相关联物品的没收,也称为刑事没收或者没收,规定在刑法第六十四条。
刑法同时规定有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但实践中经常被混用,二者应作严格区分。
一、我国及国外关于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由于一般没收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具有较强的刑罚属性,通常被表述为没收财产或没收财产刑。
目前在刑法中规定一般没收的国家并不多,由于西方国家尊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般没收在英、美、法、德等国家要么从未被采用要么早就被废止。
除我国外,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规定有一般没收,例如保加利亚、越南、蒙古等国家。
苏联刑法也明确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刑法典将没收财产刑继承下来,但是在学术界和社会其他政治力量的强烈批判下,俄罗斯在2003年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特别没收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是我国关于特别没收的规定,没收的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之物,特别没收通常被表述为没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特别没收,例如日本刑法典第19条规定:“下列物品可予以没收:(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2)供犯罪行为或者将供犯罪行为之物;(3)因犯罪行为所生或者所得之物或者当为犯罪行为之报酬所得之物;(4)当为前项所列之物之对价所得之物。
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各国刑法对没收财产范围的规定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一般没收,即对犯罪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没收 ; 另一种是特别没收,即对犯罪行为有关的物的没收,即没收范围只限违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
没收财产一般作为附加刑适用,单独适用的很少。
中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而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为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没收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优化
没收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优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没收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没收制度作为一种执法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中。
本文将就没收制度的作用与优化进行论述。
一、没收制度的作用1.打击犯罪没收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打击犯罪方面。
通过没收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物,不仅可以降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动力,更能削弱犯罪活动的经济基础,从而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例如,对于贩毒犯罪,没收制度可以追回贩毒者通过贩卖毒品获得的资金和财物,减少犯罪分子的收益,打击贩毒行为。
2.保护受害人权益没收制度不仅可以打击犯罪行为,还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更好的赔偿和保护。
在刑事司法中,没收制度可以用于追回被害人遭受侵权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将没收的财物用于赔偿受害人,为他们追求正义提供了一种途径。
通过没收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度。
3.预防犯罪除了作为打击工具,没收制度还在犯罪预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没收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物,不仅可以消除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经济诱因,还能对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人们对于可能失去非法所得的恐惧,会降低其从事犯罪行为的意愿,有效地预防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没收制度的优化1.明确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没收制度的作用,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没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法律应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和情形,明确规定哪些财物可以被没收,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没收行为,以及没收程序的具体要求等。
通过明确规定,可以减少司法机关在没收行为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2.加强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没收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没收行为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没收行为进行审查和检验,确保没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同时,监督机制还应允许公众和媒体的参与,提高司法透明度,防止相关权力的滥用。
3.完善财物管理在对没收财物的管理上,需要加强管理力度,有效防止财物丢失、损坏或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没收性刑罚的适用
没收性刑罚的适用在现代法律系统中,没收性刑罚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形式,在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中得到了运用。
本文将就没收性刑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对个体与社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没收性刑罚的定义及分类没收性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将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财产或者非法所得,以及实际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形式。
根据被没收的对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没收性刑罚分为财产没收和实物没收两类。
财产没收是指依法将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财产或者非法所得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
这种没收主要针对经济犯罪,例如贩毒、贪污受贿等。
实物没收是指依法将犯罪分子实际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没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
这种没收主要针对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例如非法武器、毒品制造设备等。
二、没收性刑罚的适用条件要对某个犯罪行为适用没收性刑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制定相关法律依据:没收性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适用该刑罚的犯罪行为和条件。
2. 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没收性刑罚的前提是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证据,且犯罪行为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确认。
3. 具备没收对象:仅在有财产或实物可供没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性刑罚。
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或实物可供没收,那么没收性刑罚便无法适用。
三、没收性刑罚的适用范围没收性刑罚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犯罪:贩毒、走私、贪污受贿、洗钱等经济犯罪常常涉及到巨额财产的非法获取和转移,因此适用财产没收的刑罚,可以追回非法所得,减少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
2. 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恐怖主义活动、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武器等,适用实物没收可有效减少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工具进行犯罪的可能性。
3. 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例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组织、环境污染等行为,适用没收性刑罚可对犯罪分子从财产和实物上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四、没收性刑罚对个体与社会的影响1. 对个体的影响:没收性刑罚侵犯了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这对于个体来说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失。
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法律思考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制度,该制度作为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已成为惩罚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也从未中断。
笔者认为,首先,从刑罚的功能上讲,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可以实现相互替代;其次,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违背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再次,没收财产刑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再者,没收财产刑实质上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导致重刑化趋势。
因此,没收财产刑应当被废止。
标签:没收财产;宪法;罪刑法定;重刑化;废止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严厉的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一直作为附加刑存在于刑罚体系当中。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于打击严重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时至今日,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也开始显露,从刑罚的功能上讲,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可以实现相互替代;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违背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没收财产刑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没收财产刑实质上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导致重刑化趋势。
一、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罚金刑可以替代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刑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1]312。
而罚金刑的定义则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307。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两种刑罚所具有的一些共性:首先,两种刑罚所针对的对象都是犯罪人的财产;其次,两种刑罚都是作为附加刑在刑法中加以适用的;再者,两者的基本出发点都是通过财产处罚使得犯罪人丧失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
从这些共性可以看出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在功能上都是通过对财产的处罚实现对犯罪人惩罚与报应。
基于对两种刑罚方法共性的认识,既然两者的功能如此近似,可以通过提高罚金的数额以及调整其适用范围来实现对没收财产刑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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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毕业论文答辩详解.ppt免费全文阅读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艺术与体育学院广告设计专业陈贵先指导老师:廖红霞论文答辩目录没收财产刑概述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我国没收财产刑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没收财产刑概述(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此外,犯罪创造之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的对象,(三)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选科式并科式(四)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执行机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要求: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五)没收财产、罚金、罚款的区别没收财产罚金罚款刑种财产刑附加刑行政处罚内容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一)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问题。
及时出台规范没收财产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定依据,在什么情况下没收部分财产,在什么情况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没收部分财产的,要求在判决文书中写明具体的财产数额,对没收全部财产的,也要求在判决文书中列明被没收全部财产的详细清单,从而防止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因过于随意而失去刑罚应有的严谨性。
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问题:解决方案:(二)没收财产的财产所有权甄别问题。
司法机关在甄别这些财产属性时,一定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摘要】没收财产刑具有许多优点,如能够有效对付贪利型犯罪和某些严重犯罪,能够增加国库收入、误判易纠等,但没收财产刑却违背了刑法个别化原则、教育刑思想、罪责自负原则,侵犯合法财产权,并不利于刑罚结构的合理化和现代化,而且其优点同时为罚金刑所具备,因此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以促使我国刑罚的制定与执行走向现代化。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刑罚个别化;教育刑;财产权;责任自负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收财产刑逐渐走向衰落,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此刑罚。
然而没收财产刑作为我国刑法中惩治贪利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要刑罚措施却依然大量存在,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
1997年刑法修订使没收财产刑的条文及罪名大量增加,共增加了39条38个罪名,并大幅增加了硬性的没收。
没收财产刑具有许多优点,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考量。
一、不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
没收财产刑不符合刑法个别化原则,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有期自由刑、罚金刑等不同,没收财产刑不具有可区分性。
如若行为人犯了应当判处没收财产刑的重罪时,无论他具有较重情节还是较轻情节都应当判处没收财产刑,这无异于鼓励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尽可能的加重自己的罪行,从而易导致重罪的出现,加重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侵害。
而罚金刑往往是针对犯罪的违法所得或是违法销售金额来判处,罪行越重,惩罚越重,从而有利于实现罪责相适应原则,使犯罪人对自己的罪行付出相应的代价。
犯罪人惧于阶梯式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也会有所畏惧,避免没收财产刑的“鼓励重罪”的弊端。
二是没收财产刑并没有考虑受刑人的经济状况。
没收财产刑由于受刑人的经济状况不同,执行结果也不同。
对富人的财产没收一般会多于穷人,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相悖,因为受刑人经济状况较好就要多缴纳财产岂不是鼓励人们要少劳动、少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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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摘要: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但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废止没收财产刑还不具备条件,应当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理论争议;司法疑难;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典第59和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对其具体适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刑罚观的进步,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疏。
本文就没收财产刑面临的有关理论困惑和司法疑难做些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
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地位正在降低,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绝大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学界对于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褒贬不一,但不外乎对以下几方面存有争议。
(1)关于重刑效应
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已失去了重刑效应的特殊预防目的,应当废止[1];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是历史遗留的继承[2],而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也建议废除。
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尤其是经济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废除没收财产是不合时宜的。
原因如下;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古已有之,立即废止不符合人们一般的法情感;没收财产刑之所以出现执行落空、形同虚设、重刑效
应大打折扣的现状,主要是因为立法过于粗疏、执行配套措施不完善,实与制度本身无关。
(2)关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
基于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的现实,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有的观点认为罚金刑完全可以取代没收财产,而且前者可以更好地贯彻刑罚的目的,其严厉程度不啻于没收财产。
[3] 实际上,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各有优劣,罚金刑不能替代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执行效果好,并不能说明没收财产刑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所致,只要加强立法,没收财产刑完全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刑罚功能。
再则,没收财产刑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性犯罪,只有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才能发挥最大的特殊预防目的。
所以,不宜废除没收财产刑而由罚金刑完全承担财产刑的刑罚目的。
(3)关于刑罚效益
所谓刑罚的效益,简言之就是投入的刑罚成本与作为回报的刑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之间的投入产出比。
据此,有的学者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认为没收财产刑的刑罚确定成本和刑罚执行成本过高,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都不理想,严重损害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厉性,不符合刑罚的效益性原则。
[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刑罚成本应予其欲达到的目的相称。
没收财产刑打击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的经济犯罪,这些犯罪行为都是极其严重和复杂的,其刑罚成本高于罚金刑也理所当然;其次,对严
重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刑并非是过量报应的产物。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
性犯罪,此类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具有较大的恶性和贪利性,对其适用没收财产刑才能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一般的人看到犯此类罪行,既不能从中得利,还会失去自己的合法财产,就会有所畏惧,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4)关于司法困境
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困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有株连无辜,违反罪责自负之嫌;执行率低,有损司法权威;缺乏明确的没收范围等。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的粗疏,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的依据,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唐突地断定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就没有出路,司法困境是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跟进没收财产执行配套措施的途径加以解决的。
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即使法律规定的非常的详细,也难免不会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疑难,因为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之间还有很多的介入因素。
所以,我们要在思想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完善立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二、立法完善
(1)严格限定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而分则的具体规定表明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所以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并不适用于没收财产。
[5]实际上,没收财产刑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其严厉性可想而知,笔者认为,作为附加刑,独立适用有违罪
责刑均衡。
(2)明确财产的没收范围
刑法典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当犯罪分子个人和配偶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时,本文认为,强制析产,区分出个人财产予以没收是不符合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的,而且有违民法的财产制度。
对此,可适用与没收财产刑同样具有剥夺财产功能的罚金刑替代。
三、总结
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客观的合理性,虽然在理论上依据不足,实践中出现困境,但不能因为没收财产刑存在弊端,就要废除它而不去思考改进的措施,这样做既不利于法治的进步,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姚贝.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
[2]谢望原.刑法中的没收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
[3]万志鹏.没收财产刑废止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08 (5).
[4]马如栋.论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5]谢望原.刑法中的没收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
(作者简介:孙玉华,男,汉,河南濮阳人,硕士,四川大学
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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