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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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调[2016]3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调〔2016〕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相继建立了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科学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粮食流通和供求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为积极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粮食收储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粮食市场价格是反映粮食供求形势的晴雨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分析和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信息,也是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决策依据。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开展粮食市场监测,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粮食市场监测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一项重点考核事项。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职责。
二、调整充实粮食市场监测点
为科学组织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报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粮安工程”规划关于2017年要全面建成完善的粮情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在各省(区、市)粮食局的积极配合下,我局对粮食市场监测点进行了调整充实,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布局,并对监测点采价方法、信息报送方式进行了完善。各省(区、市)粮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充实本省(区、市)监测点,原则上我局布设的监测点应同时作为本省(区、市)的监测点。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指导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监测任务,统一采价口径,使信息员掌握监测方法和网上直报流程,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监测点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对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信息严格审核,如发现数据不实不准,要立即通知监测点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