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董再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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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稀土资源的法律保护(董再国律师)

论稀土资源的法律保护(董再国律师)

论稀土资源的法律保护【摘要】稀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个行业,同时也是生产尖端军事武器的重要原料之一。

对于稀土存储和出口大国,因过量和无序开采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环境,应加快立法步伐调控稀土资源的市场配置,进而达到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字:稀土外部不经济性平行开发制污染风险金一、稀土资源的重要性(一)稀土的组成与分布稀土并非是一种土壤,而是一种矿产资源,因外观形状似土壤且稀少而俗称为稀土。

稀土是富含有一种或若干种稀有化学元素的物质。

稀土的英文名称为Rare earth 简称RE,稀土目前发现是由17种化学元素构成,分别是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钪(Sc)和钇(Y)各种单一和混合金属1。

根据稀土元素原子电子层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它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产业[2002]1259号)们在矿物中共生情况和不同的离子半径可产生不同性质的特征,十七种稀土元素通常分为二组:轻稀土(又称铈组)包括:镧、铈、镨、钕、钷、钐、铕、钆。

重稀土(又称钇组)包括: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2。

稀土资源特点是储量丰富,但分布相对集中,世界稀土资源拥有国除中国外,还有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美国、澳大利亚、印度、扎伊尔等;主要稀土矿物是氟碳铈矿、离子吸附型矿、独居石、磷钇矿、黑稀金矿、磷灰石、铈铌钙钛矿等。

主要进行开采、选矿生产的国家是中国、美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3。

中国稀土矿床在地域分布上具有面广而又相对集中的特点。

截止目前为止,地质工作者已在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发现上千处矿床、矿点和矿化产地,除内蒙古的白云鄂博、江西赣南、广东粤北、四川凉山为稀土资源集中分布区外,山东、湖南、广西、云南、贵州、福建、浙江、湖北、河南、山西、辽宁、陕西、新疆等省区亦有稀土矿床发现,但是资源量要比“矿化集中富集区”少得多。

矿业企业整合后的融合(董再国律师)

矿业企业整合后的融合(董再国律师)

矿业企业整合后的融合樊凯琳席卷山西,影响全国的矿业兼并重组活动正在向纵深发展,从去年开始的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效果也日益显现。

资源整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叫好声、质疑声不断,每个不同的群体都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表达着诉求。

但无可否认,矿业企业资源整合是大势所趋。

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燃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矿业企业生产中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事故频发等诸多问题的治本之策。

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初见成效,仅就山西煤矿行业的整合来说,已进入“收官”阶段。

当前,企业在发展壮大、兼并重组的同时,有很多问题需要面对和考虑,但最为主要的问题无非是如何才能让一个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笔者认为,首要的问题是矿业整合后的融合,没有融合的矿业整合只是形式上的整合,很难产生整合后所应有的效果,融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整合。

如何能够完全、有效地融合,以便发挥整合后的积极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三个层面对整合的企业加以融合:第一层面是组织结构和资产及人力资源的融合;第二层面是管理制度和薪酬制体系及绩效考核体系的融合;第三个层面也是最后一个层面是企业文化的融合。

其中,整合企业的文化融合无疑是企业融合的核心内容。

企业文化的融合不仅关系到整合的全局,而且对整合后企业健康协调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都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融合就成了企业整合后融合的重心,在此,笔者就上述几方面的融合特别是企业的文化融合提出几点的意见。

一、整合后企业组织结构、资产及人力资源的融合整合后矿产企业的融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理论上讲,整合后的大企业应该建立扁平的组织结构,建立财务、采购、人力资源、研发一体的管理平台,提高整个规模效率。

在具体操作层面,整合后的矿业企业必须加强对企业组织结构、资产及人力资源的融和,其中,整合企业的组织结构、资产融合是核心,是企业整合的根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近几年企业整合的典型案例分析,整合后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的融合并不困难,或者说,实现整合企业的组织结构、资产融合是整合企业通常都能实现。

矿权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矿权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矿权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霍桂峰矿权收购是矿山企业实现规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矿权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收购的必要前提,可以帮助企业调查、识别其中的风险,是推动和保证收购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矿权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企业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从目标公司主体资格、治理结构、资产及财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重要交易合同、知识产权情况、人事管理、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方面进行调查。

矿权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有并购业务的普通性要求,也有矿权专业性要求。

针对矿权的专业性,笔者根据实务经验,介绍一下矿权收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拟收购矿权的资证情况矿权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证是矿权能否进行收购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首先需要审查探矿权是否具备《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权是否具备《采矿许可证》;探矿权证、采矿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探矿权、采矿权是否设有抵押等权利限制;探矿权是否包含国家出资勘查的部分,矿权人是否已交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二)审查与拟收购矿权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对矿权的许可或批准情况的审查,主要从矿产资源详查、矿区范围的划定、项目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项目立项等几方面进行审查。

(三)审查拟收购矿权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于新建矿山需审查矿权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报告,并获得安监部门批复,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并获得安监部门批复,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对于已开采多年的老矿山,需审查矿权项目是否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除此之外,不论新旧矿山都还需对是否提取安全生产费,是否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四)审查拟收购矿权所在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问题是目标公司能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而目标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是矿权可以进行转让的前提,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有必要对矿权所在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查。

矿山企业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矿山企业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矿山企业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矿山企业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霍桂峰张颖法律尽职调查是矿山企业收购的必要前提,可以有效地帮助收购方判断、防范法律风险,推动和保证收购工作顺利完成.矿山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矿山企业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除了要关注矿山企业的主体资格、治理结构、资产及财务情况、债权债务、重大合同、知识产权、人事管理、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方面外,更应当结合矿山企业的行业特点来进行。

笔者结合相关工作经验,简单介绍一下矿山企业收购法律尽职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一、矿山企业取得矿权证前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律师对矿山企业取得矿权证前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情况的审查,主要从矿产资源详查、矿区范围的划定、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项目开发利用、项目立项等方面进行。

矿产资源的详查方面,审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矿产资源详查报告;详查报告是否通过矿产储量评审办公室专家评审,取得国土部门备案。

矿区范围的划定方面,审查矿山企业是否获得国土部门对矿区范围划定的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审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报告是否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是否取得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是否具备环保部门对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面,审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方案是否通过国土部门专家组审查,取得国土部门备案;是否已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水土保持方面,审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是否通过水利部门专家组评审;是否取得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是否已投入水土保持费用。

土地复垦方面,审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通过国土部门的审核;是否与国土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投入土地复垦费;是否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

矿权项目开发利用方面,审查相关项目是否具备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是否通过国土部门专家组评审;是否取得国土部门批复.矿权项目立项方面,审查相关项目是否取得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矿业整合中的难点探析(董再国律师)

矿业整合中的难点探析(董再国律师)

矿业整合操作中的四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通知》要求,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有人形容这次矿业整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说明了本次整合工作的紧张性和严峻性。

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整改行动,由于各省市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力。

笔者作为一名矿业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在此浅析一下矿业整合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难点问题,供各整合相关企业参考。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现有的矿业企业绝大部分都已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它们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笔者认为在矿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既然采矿权是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特许+合同”的过程,无疑赋予其私权的属性,一旦进入二级市场,其定价权应当属于采矿权持有人,取决于交易主体双方的意愿,是平等协商的结果。

鉴于交易的公平性考量,交易双方也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特别是在一方或双方为国资企业时,中介评估就成为必要,但这绝不意味着制定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转让价是由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享有并行使,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权的范畴。

通过中介评估作价,涉及到作价的标准和标准制定。

根据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8年国土资源部《矿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可比销售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

这两种方法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充分考虑了市场行情,体现的是市场交易的规则和规律。

不难看出,采矿权的转让价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矿山项目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协议

矿山项目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协议

矿山项目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协议一、背景矿山项目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甲方与乙方在矿山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服务协议。

二、甲方义务1.提供本项目的所有相关信息;2.配合乙方完成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3.对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甲方应认真审阅和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与乙方进行联系;4.在乙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意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本项目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义务1.对于甲方提供的信息,乙方应认真审核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2.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专业法律咨询;3.给予甲方敏感信息的保密咨询和建议,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4.协助甲方处理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证、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等。

四、尽职调查报告1.尽职调查报告应由乙方完成,在充分调查和审核后提供;2.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律结构、商业活动、公司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承诺书等重要信息。

五、费用支付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付给乙方尽职调查服务费;2.如因双方原因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已收取的尽职调查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六、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尽职调查服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 乙方如未按照约定完成尽职调查,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发现违约行为,一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并如实收回赔偿。

七、保密协议所有的数据和信息都属于商业机密,未经授权不得外泄。

两个实体及公司的合作者保证始终保持保密,并确保未经许可不用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三方透露这个协议的任何内容。

八、争议解决1.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如协商不成功,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的履行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均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九、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甲方和乙方是否已经彻底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协议必须完全有效;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制定补充协议。

用证据说话 董再国律师

用证据说话 董再国律师

用证据说话:道路交通事故官司证据指导(一)证据基本知识1.证据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在诉讼中,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关键,是审判人员判明案件事实的根本依据。

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诉讼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当事人就无法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没有证据,法官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

因此,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是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民事案件,从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直至做出判决的整个诉讼过程,都离不开证据。

我们在法庭上常常听到在一方当事人出示了自己的证据之后,法官问另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是否认可,如果有异议,则依次问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有什么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有什么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异议,另一方当事人也会分别从这几个方面来辩驳。

之所以这样,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有一个方面不成立,这个证据就无法成为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也称为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这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可能有很多证据,但各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法官就要考虑哪个证据与事实关系紧密。

煤炭资源整合应重视的法律问题及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董再国律师)

煤炭资源整合应重视的法律问题及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董再国律师)

煤炭资源整合应重视的法律问题及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张建丽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煤炭行业的整合、重组,不仅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需求,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趋势。

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就对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布局、建设方针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方案。

2004年,国家《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出台,提出重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整合中小型煤矿,鼓励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引导形成产能亿吨级和5000万吨级的大型骨干企业。

2005年,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以煤炭为基础,多元发展,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建设大型煤炭基地,进一步明确了煤炭工业的发展方向。

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各省市也相继发布了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不仅涉及地方产业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煤炭企业体制改革已有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也涉及到众多中小煤炭企业的切身利益,系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重大利益调整。

一、关于中小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合法性问题。

1、中小煤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实现分离,但是否分离、如何分离的选择权应当由企业的所有者决定,政府不宜强制要求。

“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观点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为了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提出的。

两权分离主要是通过经营承包责任制来实现的。

从提出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已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拥有自主生产经营权这是毋庸臵疑的。

如果政府强烈要求中小煤矿必须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实现企业的体制改革,其做法无疑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相冲突。

2、同时应该注意到要求中小煤矿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将导致采矿权主体发生实质上的变化,从而扰乱采矿权管理秩序,也使原煤矿所有人通过缴纳资源价款得以明晰的产权陷入混乱。

析“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非法性(董再国律师)

析“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非法性(董再国律师)

析“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非法性赵向利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提示我国矿产资源法禁止非法倒卖矿权牟利,但并未禁止矿业公司股权的依法转让。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某些地方和部门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并进而以此作为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理由。

本文对于这种限制规定的违法性进行分析,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其他更为合法的措施,建立良好的矿业市场秩序。

在四川和西藏的某些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禁止矿业公司的股东(或称出资人)转让其持有的矿业公司的股权。

更有甚者,对于转让股权的这种限制上溯到了其股东公司的股权,即禁止股东公司的股权变动。

个别地方的这种限制我们尚未见到明确的书面表述,但在一些当事人的境况和遭遇之中得到明确的反映。

另外,在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黔国土资发…2006‟46号)一文中,我们可以发现上述限制股权转让的端倪。

在该通知第二条“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中指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探矿权采矿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探矿权主体是指《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

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

原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该个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但上市公司以公司法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

对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否变更的审查,以申请该探矿权、采矿权时探矿权或采矿权主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董再国律师

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董再国律师

矿山企业并购中旳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旳一种重要旳、基础性旳环节和程序。

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旳企业旳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状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搜集旳资料、信息整顿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汇报,并对收购旳可行性、也许存在旳法律风险及防止方案刊登法律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根据。

一、法律尽职调查旳重要内容一般状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如下几种方面:(一)目旳企业旳主体资格:重要调查其成立状况、注册登记状况、股东状况、注册资本缴纳状况、年审状况、企业旳变更状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状况。

(二)目旳企业旳成立协议、章程:关注该协议与章程中与否有防御收购旳条款、内容或规定;与否存在有关吞并、收购或者其他也许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旳重大交易都需要通过企业股东绝对多数票旳同意方才可以实行;与否存在严禁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旳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旳控制权;与否存在高薪赔偿被解雇旳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对旳分析目旳企业被并购旳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与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三)目旳企业旳董事会决策、股东大会决策、纪要等:在吞并旳状况下,根据企业法旳规定,是一定要有对应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旳,这个程序必不可少。

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策与否依法作出,有无到达法定旳或章程中规定旳同意票数,投票权与否有效等,以保证程序上无瑕疵。

(四)目旳企业旳资产: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旳企业旳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1、土地与房产旳权属证书与否齐全。

重点调查土地房产旳用途怎样、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与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也许影响该权利旳事件,获得该权利时旳对价与否已付清,有关权利旳证书与否已获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旳条件怎样等等;2、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旳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旳办理。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再国律师)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再国律师)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占国摘要:矿产资源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通过市场对矿产资源进行配制,无疑是利用矿产资源的最佳方式,当前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甚至是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本文从当前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试图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促使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流转1、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区域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成为采矿权人。

2、矿业权的流转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矿业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设定取得, 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

矿业权的设定也称为矿业权的出让, 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

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 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

矿业权的出让是矿业权进入市场的第一步, 应该说它具有了商品或资产的属性,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

矿业权的转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当然也包括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为资产进行出租、抵押等经济行为。

通过矿业权的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结合, 才真正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或财产) 的市场属性。

狭义上的矿业权流转仅仅包括矿业权的二级转让市场, 而广义上的矿业权流转除了包括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外, 还包括一级出让市场。

本文中所讨论的矿业权流转采取的是广义上的概念, 既包括一级出让市场, 也包括二级转让市场。

二、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主管机关对矿业权流限制太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矿业整合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解读(董再国律师)

矿业整合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解读(董再国律师)

矿业整合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解读李金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权、保安、促进山西矿业可持续发展煤炭是在国家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能源,从长期来看,煤炭仍将是我国主要的一种能源,因此,我们必须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配置,以保证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国外煤炭企业的大型集团化经营和国内石油产业、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进行,煤炭产业组织结构调整被摆上日程。

山西煤炭企业各自具有一定的优势,把这些优势结合起来,实施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山西矿业的整合的具有可行性,,但整合的双方必须是双赢的。

在整合的过程中,有很多障碍,基于整合条件和整合障碍,要明确整合的路径:签订可以解决产权问题的合同,选择模式,进行组织管理,制定战略。

为了保证整合的顺利进行和整合后企业的稳定性,对企业间分配制度和国内宏观政策体系的调整要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企业间利益分配方面,通过分析,要得出一个可供参考的分配比例;对于政策体系改进方面,要提出合理化建议:研究制订鼓励山西矿业合作的政策措施;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煤炭企业的反哺机制。

一、产权界定要分清煤炭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这是山西煤矿滥采滥挖、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

山西在矿业整合方面要对症下药。

山西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曾经牵动了亿万人的神经,矿难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然而,一场旨在根治矿难这个“毒瘤”的战役已经在产煤大省山西打响,这场战役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与煤炭资源开采权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的产权制度。

之所以要进行产权改革,正是因为煤炭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这是我国煤矿滥采滥挖、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组权利的总称。

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

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需要有严格的产权界定。

界定产权的核心在于明确产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其对自己的每个行为负责。

我国法律规定,矿产等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各级政府负责矿藏勘探与开采的审批与监管。

矿业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矿业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矿业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1. 背景描述本报告是对某矿业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结果。

该项目位于[地点],旨在开采[矿产资源]。

调查的目的是评估项目的法律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 调查方法* 收集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项目合同、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 与项目相关方进行访谈,包括管理层、业务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 分析上述文件和访谈记录,识别项目存在的法律问题。

3. 调查结果根据我们的调查,以下是对矿业项目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评估:1. 土地使用权: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查土地权属;2. 环境合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存在缺失,需要补充相关材料以确保项目符合环境法规;3. 社会影响:项目开发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重大影响,需与当地社区进行合理协商和补偿;4. 工人权益:发现项目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应落实合理的劳工保护措施。

4. 法律风险评估我们对上述调查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土地权属争议可能导致项目开发无法顺利进行;2. 环境合规问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纠纷,影响项目的长期可持续经营;3. 忽视社会影响可能引发社会抗议和舆情风险;4. 违法用工行为可能导致劳资纠纷和法律责任。

5. 建议与结论基于我们的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估,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尽快核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确保项目能够合法获取和使用土地;2. 完善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确保项目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3. 建立与当地社区的积极沟通机制,进行合理协商和补偿安排;4. 建立合规的用工制度,并确保工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论本报告给出了对矿业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详细结果,包括发现的问题和相应的建议。

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报告评估项目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风险。

论矿业权与土地权之冲突(董再国律师)

论矿业权与土地权之冲突(董再国律师)

论矿业权与土地权之冲突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董再国我国《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经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加之与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国际上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矿产资源法》历经20余年的施行,诸多立法上的冲突及不完善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甚至在某些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冲突和不完善直接造成了社会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矛盾。

为此,社会上关于《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的呼声日益急迫。

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试图通过本文,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法工作中,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

一、我国矿业权与土地权之冲突(一)冲突之渊源1、我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矿业整合中整合主体谈判需注意的问题(董再国律师))

矿业整合中整合主体谈判需注意的问题(董再国律师))

矿业整合中整合主体谈判需注意的问题——谈判背景在矿业整合谈判中的作用常晓燕矿业整合顾名思义,是将矿企能够通过整顿、整理的办法,组合、重组直至融合、共生,使现存共有资源达到良性组合的最优化状态,达到利益最大化。

谈判作为推进矿业整合的手段贯穿整合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无处不在。

如果说整合是条大船,谈判就是润滑剂,看似不起眼,但是在每个环节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如果谈判方案以及技巧等方面掌握张弛有度,整合便是如虎添翼,能够节约成本,进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同时谈判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如果运用不好,可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谈判背景是指谈判所处的环境,也就是进行谈判的客观条件。

任何谈判都不可能孤立地进行,而必然处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之下并受其制约。

因此,谈判背景对谈判的发生、发展、结局均有重要的影响,是谈判不可忽视的要件。

谈判背景在谈判过程中,是框架,也是构建谈判方案的基础,运用得当,将使谈判不利转为有利,有利化为助力,最终获得想要的结果,或者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

本篇短文,主要就谈判背景进行简单的论述。

谈判背景主要包括:环境背景、组织背景和人员背景三个方面。

三者从不同的层面阐释了谈判背景:环境背景是框架;组织背景是谈判主体全方位的情况;人员背景是指谈判主体选派的谈判者的思想体系以及文化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等。

一、整合主体要了解被整合矿业企业的环境背景环境背景一般包括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文化背景以及地理、自然等客观环境因素。

(一)政治背景在矿业整合谈判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因素,它包括国家以及地区的社会制度、体制政策、政局动态等。

如在国家政策导向下进行,谈判较整合方有利,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反之,如果完全是商业类型的谈判,谈判会受到较多的政策、双方的要求的限制,谈判过程的难度自然较大。

有时由于政治因素的干扰,即使谈判的当事人有诚意达成的某些协议,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国家政策更替变化,国家或地方政府人事更迭,都有可能导致矿业整合的某些变化,从而为谈判增添了很多不确定性。

矿产能源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操作实务

矿产能源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操作实务

矿产能源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操作实务在并购的语境下,法律尽职调查主要确认三个共性问题:第一是目标公司主体合法;第二是目标公司及资产合法、真实,法律瑕疵得以披露;第三,交易程序合法,主要包括交易各方内部的授权及行政机关的批准(如需)。

除上述并购交易共性问题外,矿产能源并购交易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矿产能源企业(尤其是煤矿)流转过程往往很复杂且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包括但不限于代持、对价存疑、涉及集体等第三方利益、欠缴资源价款等税费、越界及野蛮开采带来的处罚等等。

这些都会为通过矿权实现价值带来不可预知的障碍。

笔者曾有幸参与了北控集团某下属企业能源并购项目,在整理、消化及总结上述交易过程的基础上,本文将对矿产能源并购交易的个性问题做粗略探讨,仅供参考。

矿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并购方或目标公司中至少一方为矿业企业在进行涉矿项目并购时,并购方为了降低并购风险委托律师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估的一种律师服务工作。

矿山企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特点主要为:第一,矿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的主体一般为矿业并购方面的专业律师。

第二,矿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核心是矿业权的流转问题。

第三,矿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更复杂。

一、矿产资源权属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申请并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办理相关登记;二、矿产资源转让规定矿产资源只能有限制的转让。

具体分析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之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矿山企业香港上市的条件及程序(董再国律师)

矿山企业香港上市的条件及程序(董再国律师)

中国矿山企业香港上市的必要性、条件及风险一、矿山企业上市的必要性由于金融危机来袭加之金融政策缩紧、融资途经受阻、融资成本增加致使企业均不同程度的面临资金问题,“融资”成了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否顺利度过经济寒冬的关键因素。

全国金融政策的节节紧缩使得稍有实力的企业将目光不约而同的盯在了“上市”这根救命稻草上。

矿山企业因其高风险、高投入、高利润的特殊性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金融危机使得全球经济提前进入了冬季,矿业行业也不例外,近两年除黄金能够独善其身之外,其它有色金属价格的下降幅度平均超过了 50%。

“融资”同样成为了矿山企业发展的瓶颈,“上市”也同样成为其现阶段相对理想的融资方式。

但融资并非矿企上市的唯一目的,其更是企业发展的阶段需求。

企业决定申请上市后,还要选择在合适的市场上市,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鉴于拟上市的矿山企业大部分为中小企业,申请上市的主要目的为融资,故建议根据矿山企业的自身情况,选择时间成本低、融资能力强、申请程序相对简单的香港资本市场上市。

现在香港上市最快可以在六到九个月之内完成上市过程,且再融资批准程序非常简单,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股东大会。

在此情况下,梳理、研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交易所对矿山企业上市条件的规定有其必要性。

二、矿山企业香港上市的条件(一)基本条件任何企业申请在香港上市除取得香港交易所特许外,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概括为:1、依法注册成立;2、申请上市前三年盈利合计要达到5000万港币,第三年是2000万港币;3、上市证券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4、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一定百分比:预期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指定百分比范围10%—25%;超过40亿港元,交易所酌定但一般不低于10%;且上市时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5、控股股东存在与申请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除外业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履行《上市规则》8.10的披露制度;6、申请人一般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公司秘书必须为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7、申请人申请上市的条件、程序应符合注册地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闻建华)矿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闻建华)矿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检验双方合作诚意
双方需要调查对方是否有诚意,是否 具有真正的实力以及能否达成被收购
的目的等。
矿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并购方 或目标公司中至少一方为矿业企业, 在进行涉矿项目并购时,并购方为 了降低并购风险委托律师按照一定 的标准和要求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 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估的一种
律师服务工作。
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
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进行矿山施工作业
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

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
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
财务风险
汇率风险指是指海外并购中,以外币计价的资 产与负债,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引起其价值涨跌 的可能性;利率风险指指由于预期利率与实际利 率的差异导致企业的并购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特殊风险
海外并购中的社会文化风险,不仅 表现在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企业文 化差异方面,同时也表现在投资国 与被投资国的不同语言、不同文化 习俗方面。
主体资格、设立文件和公司章程
01
重大诉讼和仲裁
06
02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共性内容
债权债务情况 05
03
公司资产
04
知识产权及重大合同
矿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矿业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按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
矿业权相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探矿权
1.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 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 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 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协议 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 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 程序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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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董再国律师
矿山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经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法律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

(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关注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是否存在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它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能够实施;是否存在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的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是否存在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在
兼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

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1、土地与房产的权属证书是否齐全。

重点调查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是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2、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障碍。

(五)知识产权: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

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审查是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同时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以准确评析可能存在影响权利的风险。

(六)重大合同:
1、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发展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此类
合同如果规定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能够允许终止合同,那么对于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收购安排。

类似的情形还能够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

2、收购方还应当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作出的合同承诺,有没有与收购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

3、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看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

(七)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状况:主要调查是否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安置补偿情况。

(八)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目标公司的债务可分已知的债务与潜在的债务。

潜在的债务主要包括或有负债,税收与环保责任都属于或有负债中的内容。

1、对税收调查而言,应注重调查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是否有优惠性规定等,以避免并购方将因承担补税和罚款而增大并购成本。

2、目标公司的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与当时已有争议,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更会为并购方的责任带来不确定性。

这些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能够在调查后作为法码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或由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方的风险。

(九)重大诉讼或仲裁: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到目标公司,包括实际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程序。

在涉及巨额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

(十)必要的批准文件:凡涉及到国有股权、集体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转让的批文,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另外,尽职调查的范围还应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股权、治理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

二、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
(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下统称为“矿业权证”)的相关情况
1、矿业权证是经过何种方式(是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出让年限直接挂钩;探矿权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是否具备所需的勘查资质;
2、矿业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
4、矿业权证项下的矿业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是,转让人在获取矿业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
5、矿业权是否经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6、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

7、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情况,是否存在涉诉情况。

矿业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抵押权;矿业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矿业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8、可能对矿业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矿业权是否存在争议;矿业权人是否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是否已满两年(协议出让的是否满五年),不满两年的,在勘查作业区内是否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矿业权人在获得探矿权时的勘查程度以及当前的勘查程度;探矿权系再次转让的,探矿权人是否能够提交比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
情况;探矿权延期后是否存在面积缩减的因素或可能性。

9、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勘查、采矿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对矿山企业生产占用草原、林地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占用手续。

是否编制并严格履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
10、与开采特定矿种相关的其它证照和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及资源/储量相关的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情况
1、企业生产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
2、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否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矿山企业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除上述情况外,各省区还出台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

尽职调查律师还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

(三)环保情况
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当初公司设立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经过环保审查、环保设施竣工后是否经过环保验收、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理是否合法、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有无受到整改制裁通知。

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获得批准、关于环保的投资是否到位等。

综上所述,律师围绕矿权进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是矿业投资人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中国找矿新机制的建立和矿产资源整合的完成,中国矿产资源业发展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此展开的法律服务将更加专业、全面、规范,这就要求矿业律师要以更加高尚的职业操守和更加高超的专业技能为整个矿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矿业投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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