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
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天津市的房地产市场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住宅建设,天津市政府制定了2023年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类住宅的标准。
一、普通住宅划分标准天津市将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宅定义为普通住宅:1.规划用途为居住的住宅:即建筑物规划用途为居住、商业、办公或其他用途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住宅。
2.建筑面积: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若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则不属于普通住宅。
3.房屋售价限制: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限制。
天津市会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情况设定相应的房屋售价限制。
4.建筑风格:普通住宅建筑风格应符合天津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并且应具备较为基本的安全、舒适和便利性。
5.墙体材料:普通住宅的主体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并符合环保要求。
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1.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的住宅:非普通住宅包括商业、办公、旅游、文化、休闲娱乐等非居住类住宅。
这些住宅不属于普通住宅范畴。
2.高端住宅:非普通住宅还包括高端住宅,即售价较高且配置高端装修和设备的住宅。
高端住宅往往拥有较大的建筑面积,以及豪华的设施和配套服务。
3.墙体材料与建筑风格:非普通住宅的墙体材料和建筑风格并无特别限制,但也需要符合天津市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能满足相应的安全、舒适和便利性要求。
三、划分标准的意义制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规范房地产市场:划分标准使得住宅市场更加明确和规范,有利于避免恶意抬高房价、控制房地产泡沫等问题。
2.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普通住宅的设定符合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助于改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3.推动城市发展:非普通住宅的建设为城市增加了商业、办公和文化娱乐等多元化发展的空间,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目录绪论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0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 (1)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4)第三章砌筑工程 (5)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6)第五章木结构工程 (9)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9)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10)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11)第九章构筑物工程 (12)第十章室外工程 (14)第十一章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 (15)第十二章脚手架措施费 (15)第十三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措施 (16)第十四章混凝土蒸汽养护费及泵送费 (16)第十五章垂直运输费 (16)第十六章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 (17)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 (17)第十八章组织措施费 (17)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绪论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1. 套内使用面积:指房屋内部实际可供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部分。
一般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2. 套内建筑面积:指套内使用面积加上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之和。
3. 公摊面积:指将整栋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如楼梯、电梯、走廊、门厅等)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给各户的面积。
4. 建筑面积:指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之和,也就是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5. 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由专业测绘机构测量得出的实际建筑面积。
在房产交易中,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计算规则,因此在具体计算时,建议参考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规定和标准。
此外,对于购买房产的人来说,了解房产面积的计算规则有助于清楚房屋的实际大小和价值,避免在交易中出现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的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可能因地区、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房产交易或其他相关活动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天津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天津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引言:计容建筑面积是指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来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介绍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计容建筑面积的定义及计算原则计容建筑面积是根据建筑法和建筑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建筑物的建筑功能、规模和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等因素,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来计算的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是制定建筑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的关键参数。
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
3.不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1.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是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功能而定的。
一般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教育、医疗等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
计算方法是根据建筑功能的标准面积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得到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
以住宅为例,根据天津市的标准,每个住宅单位的标准面积为70平方米。
假设某个住宅单位的修正系数为1.2,那么该住宅单位的计容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1.2=84平方米。
2.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水箱间、排烟机房、发电机房、垃圾处理室等。
计算方法是根据这些附属设施的标准面积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得到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
以楼梯间为例,根据天津市的标准,每个楼梯间的标准面积为2.5平方米。
假设某个建筑物的楼梯间的修正系数为1.1,那么该建筑物的楼梯间的计容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1.1=2.75平方米。
3.不计算的建筑面积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还需从总建筑面积中减去不计算的建筑面积,包括外阳台、凹阳台、外檐、门廊、室外平台、车棚、露台等。
这些建筑面积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不计入其中。
三、天津市计容建筑面积的制度规定根据天津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应的建筑法规,天津市对计容建筑面积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规定。
最新天津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天津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1. 前言为了统一和规范天津市面积计算的方法和标准,提高精确度和一致性,特制定此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面积计算。
2. 术语定义-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简称BA):指建筑物外轮廓线一切外延点围成区域各面积之和。
- 建筑的占地面积(Building Plot Area,简称BPA):指建筑物与地面之间的面积,即建筑物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
- 室内净面积(Net Interior Area,简称NIA):指建筑物内部经围护结构包围的各层之间皆有的室内使用面积。
- 所有权面积(Ownership Area,简称OA):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部归某一特定业主独有的面积总和。
- 公摊面积(Shared Area,简称SA):指建筑物内部用于公共设施、通道、楼梯、电梯间等共用而不归特定业主所有的面积。
3. 面积计算方法3.1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建筑面积(BA)的计算按照下述方法进行:1. 采用最小外形法计算建筑物外轮廓线一切外延点围成的区域面积。
2. 对于复杂形状的建筑物,可采用CAD软件或其他专业软件进行辅助计算。
3.2 建筑的占地面积计算方法建筑的占地面积(BPA)的计算依据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将建筑物的平面投影到水平面上,计算其所围成的区域面积。
3.3 室内净面积计算方法室内净面积(NI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总建筑面积(BA)。
2. 去除每层的共用面积,得到每层的净面积。
3. 对于非正常形状的室内空间,可采用CAD软件或其他专业软件进行辅助计算。
3.4 所有权面积计算方法所有权面积(O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室内净面积(NIA)。
2. 对于某一业主的所有权面积,将该楼层该业主的室内净面积相加。
3.5 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公摊面积(S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总建筑面积(BA)和室内净面积(NIA)。
2. 公摊面积为总建筑面积减去室内净面积。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镇区域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天津修缮定额详解
第二部分: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第一册)
• 4、房屋修缮第一册包含土建、装饰部分。 利润率取费:
2008土建利润取费
2008装饰利润取费
房屋修缮利润取费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四类工程
12 一类工程 10 二类工程 7.5 三类工程 4.5 四类工程
35 一类工程
36
29 二类工程
30
24 三类工程
第二章 土方工程
土石方体积折算 系数表
天然 密 实 度 体 积
虚方 体 积
夯实 后 体 积
松填 体 积
1.00 1.30 0.87 1.08
0.77 1.00 0.67 0.83
1.15 1.49 1.00 1.24
第二章 土方工程
第二节:计算规则
1、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m以内就地挖、填、找平。其 工程量按建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增加2m计算 。(08 土建平整场地的计算规则) 2.人工挖土放坡起点及放坡系数
>3000 >12 >6 >3000 >17
四类 ≤12 ≤800 ≤12
≤3000 ≤12 ≤6 ≤3000 ≤17
项 公共建筑 构筑物
目
层数 面积 檐高 烟囱 水塔 筒仓 贮池
一类
层 m2 m 高度
(m) m3
>20 >12000 >67 >75 >75 >30 >2000
二类
三类
四类
>13 >8000 >42 >50 >50 >20 >1000
第一章拆除工程
• 4.地下室全部拆除项目是按砖混结 构考虑的,如遇钢筋混凝土结构,按 分项拆除基价执行。
• 5.房屋整体拆除已综合考虑了楼、 平房不同的层高,屋面坡度,泥背厚 度,砖、瓦的规格等因素在内,不论 任何情况,均应执行本分册。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天津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土建工程总阐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23(如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规定规定,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23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旳。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旳根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旳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旳参照;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旳基础。
三、本基价合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旳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估原则、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旳,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旳施工措施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旳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毕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旳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对应管理费用旳消耗量原则,它反应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旳工作内容仅阐明了重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阐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旳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如下简称“管理费”)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旳阐明和规定:1.本基价旳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旳,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旳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一样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助、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旳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括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旳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品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达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送旳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旳阐明和规定:1.材料费包括重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
天津市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并已于日前实施。
根据该规则,凡不符合标准的建筑飘窗和装饰性阳台将计入建筑面积。
据了解,国内及本市对于建筑飘窗及装饰性阳台的定义不甚明了。
根据新规,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根据最新标准,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超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
装饰性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凸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1.5米。
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凹进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2.1米。
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20181116计容面积及产权面积计算规则对比表
7
建筑物内的设备 层、管道层、避 难层等有结构层 的楼层
8
9
10
4.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 4.2.4 无上盖的室外 楼 梯 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 室外楼梯 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半计算。 。 4.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 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地下室、半地下 2.20 米 以 上 , 按 其 外 墙 室 (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 、电缆防爆波井及保护 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4.1.3 房屋内部的通道, 房屋内的大厅、门厅,均 按一层计算面积。大厅、 门厅、大厅 门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 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 平投影计算面积。 4.1.9 房屋 间 永久性的封 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 有柱(不含独立 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 、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 构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的 重合部分计算面积。
序号
计算项目名称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产权面积)的测算要求 按全面积计算的范围 按半面积计算的范围 不计算面积的范围 4.1.2 房屋内的夹层、技 术层、避难层,其高度在 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1
自然层
2
局部楼层
4.1.3 房屋内部的通道, 房屋内的大厅、门厅,均 按一层计算面积。大厅、 门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 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 平投影计算面积。 4.1.19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 构(坡屋顶)的,层高 (高度)2.20米以上 设计 为可供使用的部位计算建 筑面积。 4.1.5 屋面上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 、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 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 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 4.1.4 楼梯间、室内楼梯 、电梯(含观光梯)井、 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 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 面积。夹层内开门的垂直 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 积。 4.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 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 米 以 上 , 按 其 外 墙 (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 、电缆防爆波井及保护 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4.1.2 房屋内的夹层、技 术层、避难层,其高度在 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用于确定建筑物各个部分面
积的标准和方法。
这些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建筑从业者需要时刻关注最新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1. 建筑总面积计算
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层面在地面投影的总面积。
根据最新版的建筑面积
计算规则,建筑总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总面积 = 建筑底层面积 + 各层面积之和
其中,建筑底层面积指建筑物从地面到第一层天花板之间的面积,各层面积为
每一层的地面投影面积。
2. 建筑净面积计算
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供使用的实际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构件的
面积。
根据最新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净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建筑净面积 = 建筑总面积 - 墙体面积 - 柱子面积 - 其他构件面积
其中,墙体面积、柱子面积和其他构件面积应按照一定的方式计算并从建筑总
面积中剔除,以得到建筑净面积的准确数值。
3. 建筑使用面积计算
建筑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实际可用面积总和。
根据最新版
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筑使用面积 = 各功能空间面积之和
建筑使用面积应包括所有功能空间的面积,如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以确保建筑物设计满足使用需求。
结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的面积计算可以为设计、
施工和使用阶段提供准确的参考数据。
建筑从业者应不断关注最新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确保自身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天津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
天津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8.26
•【字号】建筑〔2005〕898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计算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第326号公告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工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04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天津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规划局最新文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天津市规划局最新文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了有效的控制建筑物超高或层高不达标以及容积率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天津市规划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通知》(规建字[2006]1081号),10月1日实施。
据介绍,该通知适合于天津市市域范围内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写字楼)、公寓建筑、商业建筑。
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土地使用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建筑计算值与建筑面积相等,遇有特殊情况按下列计算规则执行: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2.7+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2.7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二、当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2.7米+2.1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 0米且小于等于7.8米(3.9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房屋建设和设计过程中,为了统一和规范计量房屋建筑面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面积总和,包括室内空间、阳台、楼梯、走廊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总建筑面积(GFA):总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它包括地下室、地面层、阁楼、夹层、屋顶层等全部楼层的建筑面积总和。
总建筑面积是衡量整个建筑物规模和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2.建筑主体面积(BUA):建筑主体面积是指除去一些附属建筑物(如地下室、阁楼等)后,仅计算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
它是用来评估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的一个重要指标。
3.建筑净面积(NFA):建筑净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有效使用空间的面积。
4.室内净面积(NA):室内净面积是指房间内部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门窗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室内空间的面积。
5.阳台净面积(BA):阳台净面积是指阳台或露台的实际使用面积。
6.公共空间面积(CSA):公共空间面积是指建筑物中供公众使用的共享空间的面积,如大堂、走廊、楼梯间等。
7.总占地面积(TFA):总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占据的总面积,包括建筑主体、附属建筑物、庭院、停车场等。
8.建筑深度:建筑深度是指从建筑物外墙表面到内部空间深度的距离。
建筑物的设计和布局往往会受到建筑深度的限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在实际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例如法定面积标准、地方建筑规范等。
这些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计算和统一标准,以便满足人们对房屋使用和功能的需求。
天津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天津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 建筑面积概念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上的所有层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物总体面积的基础。
在具体实践中,建筑面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地上建筑面积: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所有层面积之和,包括外围墙面积和内部空间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所有层面积之和,包括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
•单位建筑面积:每个套内房间的建筑面积,用于计算房屋销售价格。
•公摊建筑面积:指供多个单元共用的部分面积,包括公共走道、楼梯、电梯间、门厅、物业管理房间等。
公摊面积与房屋售价无直接关系,主要用于业主共同使用。
•绿地率:指占地面积中绿化用地(包括草地、树林、花坛等)与压实用地(包括墙面、门前平台等)面积之比。
衡量一个小区或养老院对环境的贡献,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业主生活的舒适度。
2. 天津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天津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推行的,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应满足以下规则:1.依据住宅的建筑物实际使用情况,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以套内使用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不包括阳台面积。
2.各种类型建筑(例如住宅、商业、厂房、办公楼等)的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根据各类建筑的具体情况、不同结构、不同功能、不同地点、不同要求等进行确定,并报官方确认,并明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3.公摊建筑面积应以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不同建筑类型和结构,比例不同。
4.绿地率应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执行。
3. 天津市建筑面积计算案例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个天津市建筑面积计算案例:某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其中套内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50平方米,阳台面积为10平方米。
则该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为:•套内面积:100/200=0.5•公摊面积:50/200=0.25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得出,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50平方米。
根据天津市的规定,阳台面积不计入套内面积,因此最终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
房屋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面积计算规范1. 引言房屋面积是房地产行业中一个关键的指标,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房屋面积能够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房屋面积计算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档将介绍一套房屋面积计算规范,包括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房屋面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2.1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在立面投影上的总面积,包括所有的建筑结构面积,不包括阳台、露台以及非室内的外墙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建筑面积 = 建筑底层面积 + 顶层面积 + 层间楼梯、电梯间面积其中,建筑底层面积指的是房屋地面的总面积,顶层面积指的是房屋顶部的总面积,层间楼梯、电梯间面积指的是连接各层的楼梯或电梯的面积。
2.2 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实际可供使用的面积,包括所有的室内空间,不包括墙壁的面积。
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 - 墙壁面积墙壁面积 = 墙体周长 * 墙体平均高度其中,墙体平均高度是指所有墙体的高度总和除以墙体的总数量。
2.3 房间面积房间面积是指每个房间的实际可供使用的面积。
房间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房间面积 = 房间长度 * 房间宽度3. 注意事项3.1 测量精度为了保证房屋面积的准确性,测量时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工具,如测量尺、激光测距仪等,并严格按照测量工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3.2 房屋布局在计算房屋面积时,需要根据实际的房屋布局进行测量。
特殊形状的房间,如梯形房间、楼梯间等,需要采用相应的公式或专业软件进行计算。
3.3 墙壁面积计算墙壁面积的计算需要考虑墙壁的高度和长度。
墙壁的高度应该按照实际测量的值进行计算,长度应该按照墙体外侧的线长进行计算。
3.4 数据记录和存储在进行房屋面积计算时,应该将所有的数据记录下来,并存储在可靠的位置。
这样可以保证数据的存档和追溯,以防止后续纠纷或争议。
4. 结论本文档介绍了一套房屋面积计算规范,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房间面积的计算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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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城镇区域内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维护结构的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第十八条阁楼建筑的阁楼部分加以利用的,可将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建筑物设有变形缝、沉降缝,且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节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第二十条空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二十一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空层。
第二十二条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园库、地下人防干线和支线等。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二十五条屋顶平台及利用下层房屋面的晒台。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面积按幢进行测算。
首先熟悉房屋总平面图和竣工(施工)平面图,然后依据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进行现场测量,取得房屋的边长数据。
第二十八条房屋丈量工具用圈尺或简易测距仪。
若用皮尺圈尺施测时,应做好比尺确认尺长误差,以便进行尺长改正。
第二十九条房屋边长尺寸应丈量两次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不超过下式规定:△D=±0.004D式中△D---两次丈量边长的较差,米。
D---边长,米。
第三十条楼房的建筑面积测算应分层进行,楼房的总建筑面积为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P不超过下式计算结果:MP=±(0.04√───────────P+0.0003P)式中MP---房屋建筑面积中误差,平方米;P---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三十二条房屋边长尺寸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第一节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内容第三十三条商品房计算的基本单位:成套的住宅楼(办公楼)按“套”计算;非成套的办公楼按“户”(每户实有的房间)计算;商业楼按层或“部位”(建筑固有的房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商品房基本单位的建筑面积为套内、户内、部位内建筑面积(以下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每户(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二节套内建筑面积内容及其计算第三十五条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三十六条套内使用面积内容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三十七条套内墙体面积每户(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各户(套)之间的分隔墙、户(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第三十八条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原设计为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节公用建筑面积内容及其计算第三十九条公用建筑面积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一、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公共用房建筑面积。
二、各户(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四十条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地下车库、仓库。
三、售房单位的自营和自用房屋。
第四十一条全楼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全楼的建筑面积扣除楼内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地下车库、仓库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第四十二条局部范围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按其外廓墙体水平投影中线所围的面积单独计算。
第四十三条全楼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全楼公用建筑面积除以全楼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户(套)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全楼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第四十四条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所服务的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户(套)分摊的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所服务的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第四节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第四十五条楼房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范围,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
第四十六条楼房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进行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协议内容进行分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套)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公用建筑面积部位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建筑固有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全楼公用建筑面积由全楼各户(套)分摊;局部范围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其所服务的各户(套)公摊。
相同使用功能、相同房型的各户(套)公摊公用建筑面积应一致。
第四十八条两个单位拥有同一幢楼房,当其中一单位发生楼房裁卖时,应整幢楼房范围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第五节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算第四十九条应熟悉楼房的竣工(施工)平面图和了解楼房内各公用部位、设备间的使用功能、服务范围。
第五十条对楼房整体及各户(套)进行实地测,实量尺寸与图上标注尺寸较差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以竣工(施工)平面图标注尺寸进行计算。
无竣工(施工)平面图的,以现场实量为准。
第五十一条运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房各层边长尺寸、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尺寸均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运算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如各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保留四位小数。
四、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六位小数。
五、最终计算成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十二条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应有完整的面积计算成果书。
其内容包括:一、全楼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1/200平面图)。
二、各户(套)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
三、全楼各户(套)建筑面积汇总表。
四、填写面积计算说明,对面积计算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均需做出说明。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