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房屋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2019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不收取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 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省内中心城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省内周边城市(江门、肇庆、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惠州、河源、梅州、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及以上;(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责任事故除外);(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十)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十一)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东省双优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双优工地评选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协[2009] 01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a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省建设厅于2000年印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0]144号)。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会反映。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二条第三条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省双优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双优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
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可由集团自主推荐。
第五条评选省双优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含50000?);(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省内中心城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顺德)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省内周边城市(江门、肇庆、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惠州、河源、梅州、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及以上;(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或用工单位未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十)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十一)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12]2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建设所、区城管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1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建通[2010]13号文同时废止,请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1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是我市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授予施工企业的市级荣誉。
凡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符合相关建设程序的基础上,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突出,具有代表性的工程。
第三条“市示范工地”的评选,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市示范工地”每年上、下半年各评审一次,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山市建设工程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评审活动接受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第五条评选“市示范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生产情况进行综合验评。
二、评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含5000m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粤建管字[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4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遏制施工伤亡事故,树立行业文明形象,从今年起,在巩固“99,文明施工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程(简称双优工地)活动。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积极开展创建双优工地活动,努力实现安全工作目标。
今年,我厅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全省四级及四级以上企业的工地安全评价全部达标,其中一、二级企业的工地5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三、四级以上企业的工地3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杜绝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在建工程80%以上实现文明施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认真组织本地区(部门)的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双优工地活动,努力实现以上工作目标,力争每年创出一批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
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检查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逐步走向法制化。
今年以来,全省建设系统组织了多次安全生产检查,为消除事故隐患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规范、科学的安全监督手段。
从今年四季度起,各地应结合创双优工地活动,对每项在建工程实施安全评价制度,通过对在建工程的阶段性评价,使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动态管理,既为省、市两级双优工地的评选提供依据,又能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达标工地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项每年度在当年竣工后取得《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申报工程项目中评选,表彰通报文件和荣誉证书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建设规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项评选实行企业自愿制度,企业可在工程开工后自愿申报,在施工全过程接受相关部门检评、工程竣工后提交《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由评选组织综合评审确定。
第二章评选组织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设立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领导小组工作。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市样板工地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设立“评选工作委员会",评委成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推荐派出,由办公室审定聘任。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可推荐人员参与评选工作。
第七条:评委成员实行检评回避制度,凡属评委所属单位监督、管理、施工、监理的建设项目,评委本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第三章参评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建设项目在办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建单位可填报申请表向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评选工作办公室申报创建样板工地评选.第九条:创建样板工地项目应达到以下建设规模:(一)总承包施工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建设项目;(二)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管线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投资为100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四)独立中标的1500万元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五)投资为500万元以上景观工程、公共设施工程;(六)能满足创建样板工地条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其他工程.第十条: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完成以下工作(一)施工工地已按规定砌筑围墙、围挡、实施围闭管理,工地内已合理分设办公区、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二)建设项目已具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已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施工总平面已按图布置完毕;安全管理各项资料已建卷开始收集和整理。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省双优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双优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
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可由集团自主推荐。
第五条评选省双优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含50000㎡);(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六)建筑起重机械未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七)未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珠海市的快速发展,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日益频繁。
然而,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制约房屋市政工程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了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珠海市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旨在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努力打造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二、评选办法的制定目的1.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施工工地的运行;2. 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3. 加强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和监管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4. 骨干企业建设示范工地,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倡导全市施工单位共同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评选标准1.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施工工地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规定的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措施施工工地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等。
同时,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施工工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工作施工单位应定期记录和统计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数据,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
5. 环保和文明施工情况施工工地应严格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施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保持文明施工,遵守公共秩序,减少噪音、尘土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四、评选程序1. 施工单位申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提交评选办公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评选初审评选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退回,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
3. 现场考察评选办公室将对初审合格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考察,查看施工工地的实际情况和管理方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
作的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5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总页数】7页(P33-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J], ;
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J],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攻坚工作督查 [J],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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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文件
粤建安协〔2012〕022号关于公布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11〕022号,我会组织专家对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建设工程项目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进行了评选,经评审复查公示的102项工程无反馈意见,现将复评通过的102项予以公布(获奖名单附后)。
对获得“省示范工地、省AA级诚信工地”称号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和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颁发牌匾、证书,并在《广东建设报》、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网上公告表彰。
协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广雅前街2-4号荔海楼8楼
联系电话:020-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
附件:
公布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省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获奖项目名单:
附件
复评通过项目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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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中心城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顺德)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省内周边城市(江门、肇庆、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惠州、河源、梅州、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及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或用工单位未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
(十)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
(十一)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省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在“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填写《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经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或
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同时已通过市级或省直施工主管部门示范工地评审。
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和2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
有关协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筑安全协会,省建筑安全协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报省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创建省、市两级“示范工地”工作规划;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同意先行施工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提供有效部分)复印件;
(六)建筑工人平安卡或用工单位建筑工人安全培训有效证明材料;
(七)提供有效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材料;
(八)申报为参建单位的,须提供分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
(九)提供反映申报项目现场工程主体形象进度、标准化施工做法等彩色照片。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省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省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省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每个项目现场应接受初评与复评两个阶段的评审。
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且不超过50%,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
对于因进度原因无法满足特定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核实后报省建筑安全协会另行安排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评委会从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中抽取20%进行抽查性复评。
评委会通过听取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报,观看项目DVD实况介绍和评审专家组实地拍摄的照片,以及查看有关资料对抽查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复评通过的项目(得票需达到总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扣除抽查性复评不通过项目)为省示范工地入选项目。
入选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视为通过省示范工地,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五章评审表彰
第十八条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提供《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合格及以上等级),省建筑安全协会向施工、监理单位授予省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
荣获省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中与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未完工的,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11〕 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2.申报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