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象形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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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形字的几个问题

黄亚平

[摘要]象形字的问题是一个看似简单明了实则复杂多变、内涵丰富的基本问题。中外学界对象形字的问题多有讨论。在象形字的概念方面,中国传统文字研究比较重视从文字与图画的关系来界定象形字,国外文字学界多从语言与文字关系角度来定义象形字。今天我们讨论象形字的概念,应该注意区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从文字、图画、语言三者的关系来定义象形字。在象形字的表达手法方面,实际存在着写实性象形字与写意性象形字的区别,而且两种手法往往同时共存于一个系统的文字中。在象形字的演变历程方面,文字史上存在过没有象形表达手法的早期文字,实际材料提醒我们必须注意早期文字表达手法的多样性特征。把文字的创制简单的归结为对图画的抽象,认为象形字是从图画演变而来的,所以文字跟图画一样也必然经历从具象到抽象的过程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一、什么是象形字?

有关象形字的概念,中外学者都有论述。

国外文字学家谈到象形字,最常使用的词是hieroglyph(英),该词来源于希腊语词的“”,原本用来表示神秘的、难认的古埃及文字,意思是“刻在石头上的圣字”。该词在欧洲各主要语言中大同小异。

与专指古埃及文字的象形字概念相对,现在的“象形文字”和“象形文字体系”的概念具有更加丰富的含意,它不但包括古埃及文字,而且还指汉字、克里特文字、赫梯文字等等。

在文字类型的研究方面,无论传统的“三分法”体系——图画文字、表意文字、表音文字,还是俄国学者伊斯特林提出的“五分法”体系——句意字、表词字、词素字、音节字、语音字,最初的文字类型都是所谓的“图画文字(pictograph or picture-writing),这个语词是由拉丁语词“pictus(图画的)”和希腊语词“(写)”组合而成的,指的是历史上最原始最古老的文字类型。

从“三分法”的观点来看,图画文字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文字不直接表示语言而直接表达思维内容;其二,这种文字的表达手段是画图画;其三,这种文字不反映语言形式。可以说“三分法”更多倾向于从文字、语言、图画三者的关系中区分文字类型:其中的第一、三条就是从语言角度入手的,而第二条特点则是从文字与图画的关系出发来设定的。伊斯特林对前两种观点持否定态度,但基本认可后一种观点。①他提出的“五分法”认为:图画文字(他用的术语是“句意字”)表达整个信息,但字形上几乎不分解为单词。相对“三分法”而言,“五分法”更彻底地贯彻了唯一的语言的标准。图画文字之后的文字类型是表意文字(又名象形文字),它与前一个类型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论“三分法”的标准还是“五分法”的标准,表意文字都与我们讨论的上一个层面的情形相同:即“三分法”仍倾向于①[俄]伊斯特林著,左少兴译《文字的产生和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2版,25页。

从文字、语言、图画三者的关系中区分文字类型,而“五分法”依然只有一个语言的标准。

由此可见,国外文字学研究对文字类型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文字的表意程度(象形)密切相关的,表意程度越高的文字在文字类型上越靠前。而他们提出的文字类型的区分标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文字、语言、图画三者的关系中确定文字的类型,在三者中,语言是主要的因素,图画则主要用来辅助语言,是区分文字早晚的重要标志;另一种情况是仅仅以语言作为区分文字类型的唯一标尺。前一种情况主要代表了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的国外文字学界对文字类型标准的主要看法,后一种情况则代表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文字学界对这个问题的新的主流的观点。①

中国是文字研究的大国,文字研究的历史可以追朔到公元前。公认的文字学大师——许慎给象形字的定义是:“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这一定义大概是世界上最早对象形字概念的界定。翻译成今天的话就是:象形字是用笔画描摹物体,随物体轮廓弯曲而造成的文字。依据段玉裁的说法,象形字可以分为两类:独体象形字和合体象形字,前者如日、月、水、火等,后者如眉、箕、衰、畴、溝等。②

许慎的象形字定义主要着眼于文字与图画的关系,而且比较倾向于象形字与图画的共同之处。受其影响,许慎以后的学者谈论象形字,大多是从文字和图画的关系来看待这一问题的。虽说如此,中国学者对象形字和图画关系的论述还存在着是强调两者的共同点呢抑或是强调它们之间的差异的区别。

郑樵论述六书与图画关系,指出:“书与画同出,画取形,书取象,画取多,书取少。凡象形者,皆可画也,不可画则无其书矣。然书穷能变,故画虽取多而得算常少,书虽取少而得算常多。”③这段话的意思是:画是对“形(轮廓)”的纯粹描摹,而象形字是对“形(轮廓)”的抽象,“象”不同于“形”,“象”经过主观抽象化的过程,高于“形”;图画形体繁复,而象形则比较简约;凡是象形字都能用图画的办法摹写,不能用画图的办法描摹者则不属于象形字。郑樵的论述继承了许慎以来的注重象形字与图画关系的传统,与许慎相比,郑氏的观点显然更强调象形字与图画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共同点,这是郑樵对许慎象形字定义的进一步发展。

①从文字与图画和语言的关系来给文字分类——即“三分法”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格尔伯,其代表作《文字研究》将人类文字分为图画文字、表意(词符)文字、表音文字三个既有内在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发展阶段;仅从文字和语言的关系来给文字分类——即“五分法”的代表人物是俄国学者伊斯特林,其代表作《文字的产生和发展》指出了格尔伯以来的“三分”模式的不足,并以语言为唯一尺度,将世界文字分成五个阶段,即句意字、表词字、词素字、音节字、语音字。

②[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版,755页。

③[宋]郑樵著《通志••二十略•六书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影印世界书局1936年版,112页。

现代学者对象形字的研究大体上主要有三种倾向①:其中较多继承了许慎观点者,多强调象形字和图画的相同之处,主张象形是对于客观世界具体可象之物的形象化描绘,或者说象形字是用画图画的办法造的字,如唐兰、刘又辛、王凤阳、王宁等人;比较赞同郑樵观点的学者较多强调象形字和图画的差异之处,如姚孝遂、刘本臣等人;此外,另有一些比较注意吸收国外文字学研究成果的学者,在象形字问题上主要强调文字与语言的关系而不是与图画的关系,如周有光、裘锡圭、王元鹿等人。从文字、图画、语言三者的关系来看,以上三种倾向实际上可分为两派:一是继承了许慎、郑樵观点的传统派,其内部又分为强调图、文相似的和强调图、文差异的情况;二是吸收了西方语言学传统的新传统派,较多强调文字与语言的关系而非图、文关系。

强调象形字和图画的相同之处,容易引出“文字起源于图画”的推论,其不足在于它相对缩小了象形字的范围;突出象形字与图画的区别,比较有利于字、画界域的区分,间接促进文字和语言关系的研究,其不足在于对文字起源阶段的复杂情况估计不足;吸收了国外语言学理论观点的象形字研究,自觉将文字纳入语言的框架之中的,能够比较好的说明成熟文字阶段的文字和语言的关系,不足之处在于它脱离了中国传统“字、画同源”的束缚,却又陷入了“语言中心主义”的框框。

通过以上的简单回顾,可知象形字的定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明白的。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象形字呢?我们认为应该有以下三条标准:第一,在文字、图画、语言的三角关系中,象形字首先与图画密切相关。

第二,象形字与图画是必须区分的而且能够区分的。这是因为:象形字的形状虽然与物体形状类似,但象形字毕竟不是照片,可以毫发无损的再现物体,象形字是已经经过较高抽象的方式过滤了的符号;象形字可以读出来的,图画则没法读出声音;象形字表达的意思是确定的,经过了约定俗成,图画表达的意义是不确定的,没有经过约定俗成。

第三,成熟阶段的文字包括象形字是记录语言的,因此文字体系越成熟,文字和语言的关系就越密切,象形字的数量越少;反之亦然。

以上三条标准中的前两条主要是针对文字和图画的区分,因此比较适合早期文字阶段的情况;第三条主要是对文字和语言的区分,比较适合成熟文字系统的情况。象形字的问题横跨早期文字与成熟文字体系两个阶段:但早期主要是文字与图画的关系问题,成熟文字体系阶段主要是文字与语言的关系问题,应该分别对待。

①此处对象形字研究情况的归纳参照了田玲的硕士论文《甲骨文纳西东巴文象形字比较研究》。若有不当之处,则责任在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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